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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与领域法融合视域下的 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

2023-03-15范志勇

北方论丛 2023年4期
关键词:部门法法学教育问题导向

[摘 要]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问题导向为中心,中国法治实践探索出秉持开放性、交叉性、包容性、整合性理念的领域法范式,其对法律规范体系、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均产生重大的影响。中国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须有效回应领域法对既有部门法范式下的学科体系带来的挑战。领域法以部门法为理论与规范之基础,二者可呈现互促、共进的良性关系。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应当有机融合部门法与领域法的双重范式,针对法科学生分类分层设置多元的法学课程,促进法学教育的跨学科交流,完善与课程体系相配套的研究生考核招生机制,培养高质量的复合型法治人才,增强法科学生的就业优势。

[关键词] 部门法 领域法 法学学科 问题导向 法学教育

[基金项目] 北京社科重大项目“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综合交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研究”(22LLFXA026)

[作者简介] 范志勇,北京交通大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 100044)

[DOI编号] 10.13761/j.cnki.cn23-1073/c.2023.04.010

在现代化进程中始终伴随着风险社会的挑战,现代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调整方式须对此予以有效回应。当代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了法治实践,在传统的部门法范式的基础上,逐步自发探索出突显实践理性的领域法范式,由问题导向出发,整合法学体系内外的智识资源,系统优化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基于本领域所集中面向的问题,不同领域法各自集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伴随着法律适用、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的进行,形成了包含实定法规范与学理研究的多样的领域法体系。同时,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中国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意见》提出,发展高质量的法学教育应当遵循法学学科发展规律与人才成长规律,明确均衡法学学科专业布局、繁荣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等主要目标。而领域法的发展对中国既有法学学科的分化与法学课程的结构设置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中国要建构形成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法学教育体系,无法回避领域法的深刻影响。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法学学科建设,必须采取辩证思维来创新法学课程体系的设置路径,鼎故革新,引入领域法范式,而非完全抛弃部门法范式。采取融合部门法与领域法范式的方法来重构法学学科体系,契合中国新时代法学教育体系优化的基本方向与主要目标,有助于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新时代法科人才。

一、法学范式的领域法革新

法律体系的特点取决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简单商品经济的背景往往生成诸法合一的法律规范,但其中的罗马法也努力探索出了一套法律体系的雏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法学学科的内部体系逐渐形成,分化出相对成熟的部门法学,并呈现出二级学科、三级学科等层级部门法学科结构,譬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均为二级法学学科,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则为民法二级学科之下的三级法学学科。貌似清晰的学科界限,仅仅只是逻辑上的假设与构造,部门法这一规范、思维与学科范式愈发难以满足真实世界中错综复杂的实践问题。概念世界应当适应现实世界,而非相反。 对此,部门法范式积极进行精细化发展,试图弥合部门法之间的漏洞,但受制于单一、固化、分裂、狭隘的部门法思维之局限,部门法的老路径不具有有效回应实践问题的能力,部门法无法适应日趋复杂、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问题,亟须另辟集合化、动态化的领域法新路径,以配合部门法范围的调整,彰显法学研究与法律思维的问题导向,从而处理现代化进程中遭遇的新问题。

(一)领域法范式的创新特征

“领域法”首先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新范式,最早由中国的财税法学者提出,它又是法律思维与法治治理的新路径,旨在形塑新的法学学科体系与学术体系[1]。相较于传统的部门法范式,领域法范式的特征主要在于以下四方面:

第一,领域法思维缘起于问题导向,不同于以独特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作为核心标准划分的部门法范式,领域法范式秉持开放性视野,强调法学系统内部的融会贯通,以及法学内部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交流,以实用主义态度应对复杂、交叉领域中的法律问题抑或法学问题,甚至包括难以定性的非法律问题。换言之,领域法创设了法学交叉学科展开平等、开放、协同交流的“商谈场域”,促进激发法学学科之间的“交往理性”,以学科互补融合的方式助益于法学研究的发展[2]。

第二,领域法范式是局部思维与整体思维的统一,就其关注的问题对象与调整的领域而言,具有相对独立、自洽的范围,而非漫无边际的延展,问题导向下的领域法范式将目光聚焦于局部,综合运用法学体系内外的一切知识资源、方法来解决实践问题,“运用之妙,存乎一心”,领域法融合的广泛的智识要素与实用主义姿态使它又呈现出整体主义的色彩,将各部门法应对现实社会问题的“单兵作战”方式转为“集团作战”方式 ,以此整合法学内部体系的方式推动法学知识的整体进步。

第三,领域法为交叉、复合的法学新兴学科提供了得以妥当安放的空间,打破部门法设置的“隔离墙”,明晰新兴学科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为法学外部学科知识与法学知识的跨界融合建立了关键“接口”,新兴学科的综合、多维、能动的研究成果又能反哺部门法的研究,为部门法提供更多鲜活的知识“养料”,而部门法又为新兴学科奠定了知识基础与法学话语体系,提供了学科之间展开对话的理论前提。

第四,领域法秉持着开放性、包容性、整合性的理念。领域法的类型边界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其范围难以被明确框定,除财税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尚承载着一定部门法基础的领域法之外,新兴领域法层出不穷,譬如,数字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新技术法、网络法、卫生法、国家安全法、教育法、交通法、能源法、工程法、体育法、娱乐法、民族法等 针对这些领域,部分院校已开设法学课程,法学界并出版了相关较为成熟的教材,譬如,马长山《 数字法学概论》,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齐爱民《数据法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孙晋《 网络与数据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刘品新《网络法:原理、案例与规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王建文《网络与人工智能法学》,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张静、赵敏《卫生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姚春、温日锦、张芙华《卫生法学精要》,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22年版;叶青《国家安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杨颖秀《教育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郑翔、张长青《交通运输法》,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胡德胜《能源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周佑勇《工程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余锋《娱乐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熊文钊《民族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基于领域法面向社会实践问题与知识体系的开放性态度,领域法的“家族体系”将保持扩张的态势,领域法的发展始终为进行时。

(二)领域法对部门法的继承与发展

社会领域的划分具有相对性与动态性,建基于其上的传统部门法之间存在着诸多的交叉性,伴随着经济社会中的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迸发,传统部门法的调整理念、规范方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足,领域法范式的出现很好地弥合了这一漏洞。但严格来说,领域法与部门法的界限并不清晰,根本原因在于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多少同样具有“领域”的属性,就此而言,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部门法也可属于广义的领域法[3]。本文所指的领域法,主要就狭义视角而言,特指相较于传统部门法的新兴领域法,以深刻的问题意识与实用主义的范式为指导,强调对于传统部门法划分边界的突破与扬弃,凸显法学内部与学科之间研究视野的交叉、融合,从而与传统部门法的范式相区别。与此同时,领域法范式是对部门法传统法学范式的继承与发展,二者不存在本质性的冲突。为应对现代社会中复杂的问题,往往需要兼具部门法与领域法的思维。

部门法注重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的抽象性,强调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建构;领域法以问题意识为导向,注重研究对象的实践性与特殊性。徒领域法不足以自行,部门法仍然是法律规范体系与法学理论体系赖以建构的基础,领域法是法系统自身积极应对现代化挑战的自我发展。部门法与领域法呈现出互相渗透、不断融合的趋势,部门法结合具体领域开展研究与探索,以优化自身框架;领域法也在充分吸收部门法既有的成果,根据自身情况努力完善体系构建[4]。领域法的探索也能够推动部门法的发展,譬如,经济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其总论部分的研究始终面临着与分论脱节、过于抽象、对于分论的体系统摄力与理论指导力不足等难题,经济法分论部门又有着政策性明显、规范性弱化的顽疾,增加了学生理解经济法知识的困难,直接影响了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效果。通过领域法研究的介入,以问题导向来发散思路,广泛借鉴法学学科内外的先进经验,有助于综合运用各种合理、可行的方法来克服部门法范式下经济法研究所遭遇的困境,并有力推动、扩展了对于会计法、审计法、规划法、产业促进法、乡村振兴法等长期被主流部门法所忽视的冷门“小法”的研究,这也极大丰富了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内容[5]。当某领域法发展较为成熟、体系较为健全之时,有可能成为新的部门法,譬如,财税法。总之,部门法学与领域法学之间呈现互促、共进的良性关系,二者在对立基础上实现了统一,现代法学范式应当融合部门法学与领域法学,兼采二者之长,规避各自之短,构建兼具实用性格与形式体系、并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复合法学类型,从而完善中国现代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二、新时代法学学科建设思路中的矛盾与协调

部门法与领域法在法理基础上的一致,不意味着二者不存在冲突,尤其于法学学科设置中,中国院校的法学课程大多基于既有的部门法学科展开,领域法的“横空出世”以及领域法对法学教育资源的“争夺”,使法学学科设置思路出现了部门法与领域法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能否在法学学科设置上协调部门法与领域法之间的矛盾,以推动形成科学、合理、融洽的法学学科体系,这成为中国新时代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领域法范式契合新时代法学教育体系的优化方向

传统部门法范式下的法学教育依照单一的人才培养方案,专注于培养学生掌握核心学科的基础法學理论。在该培养模式下,学生虽然积淀了相对广博的法学基础知识,但是缺乏对于实践问题、行业背景知识、特定领域的了解,部门法培养的法学毕业生越来越难以应对现代社会专精行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意见》提出加快完善法学学科体系的明确任务,吹响了强化交叉融合、集成创新的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号角,要求“加快发展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等新兴学科”,并“推进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心理学、统计学、管理学、人类学、网络工程以及自然科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打造“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而领域法学直接契合了《意见》关于法学科学之间交叉研究、跨学科协同教育的基本要求,在厚基础、宽口径,以及全面筑牢部门法学理论的前提下,领域法有利于培养法学领域中的“特种兵”人才。领域法范式还有助于法科学生树立学习的问题意识,增强学生的法学学习兴趣,培养法科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法学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学会面对实践问题独立思考。因此,领域法可以全面提升法科学生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技能,弥补特定领域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的长期缺口。

(二)领域法范式对法学学科体系格局的挑战与应对

领域法范式有效回应了国家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所引发的重点领域的人才需求,其对传统的以部门法思维为主建立的法学学科体系的设置造成了直接冲击,既有的部门法学科体系与开设的法学课程很难容纳领域法的内容,强行融合则易于造成已较为成熟的部门法学科体系的破坏,干扰学生对于法学基础知识的掌握。目前中国院校针对领域法的挑战普遍采取了“缝缝补补”的应对策略,即在传统部门法课程体系之外,增设一些实践需求强烈的领域法课程,往往缺乏整体性的法学学科体系建构的新思路,如部门法必修课与领域法课程设置的时间序列,以及如何使二者课程形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机械叠加领域法课程的做法虽能够一时满足法科人才培养与就业的主要迫切需求,但难以可持续发展,无法使部门法学学科体系与领域法体系形成合力,削弱了法学学科设置的整体性人才培养效果。

就部门法与领域法的法学学科而言,二者在中国新时代法学教育体系中均不可或缺。部门法与领域法之间应建立竞争与合作的辩证关系[6]。倘若无部门法课程,将极大影响法科学生的法学基础与法律思维的塑造,领域法学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整个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将失去法学学科的规范性特点,产生法学沦为纯粹的职业技术之学的风险,失去其学科的思想理论深度。倡导缺失部门法根基的跨法学学科门类的领域法的研究与教学的结果,很可能致使法学知识并入其他学科,导致法学学科的整体性消亡。中国院校的最佳选择是在夯实传统部门法知识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领域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有机协调部门法与领域法学科之间的关系,科学设置法学学科体系,譬如,院校可以将法学学科划分为部门法学科/基础学科与领域法学科,这样不仅可以据此体现法学教育对法学基础与领域法的重视,也能够充分彰显法学学科结构的时代特色与中国风格[7]。通过优化法学学科设置与教学资源的分配,重点解决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教学体系设计由知识灌输型向能力素质型转变的问题,实现教学实施向“以学生为中心、以执业为导向”的转变。进而各院校能够有效巩固、突出各自法治研究领域的优势,这尤其适用于法学科研与教育水平一般的院校,为其提供在法学领域“弯道超车”的难得契机。因此,鼓励各高校在法学教育领域开展良性的积极竞争,通过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改革来全面提升中国的法学教育水平。

三、在对立与统一之间:新时代法学学科设置的体系化路径

中国新时代法学学科体系应当有机融合部门法与领域法的双重范式,在传统部门法学科划分的基础上,妥善引入领域法学科,综合、统一宽口径、厚基础的强化学生专业基础之横向培养模式与强化学生针对某一集中纵深领域研究水平之纵向培养模式[5],通过开设丰富、多元的法学课程,使学生在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的同时,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

(一)高校法学课程的分类分层设置

面向不同培养层次的法科学生,考虑到其所具备的法学知识水准,在部门法与领域法之不同类型课程的开设方面宜有所区别与侧重。这也是对《意见》提出的“更新完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以及“夯实法学本科教育、提升法学研究生教育”之目标要求的有效回应。部门法课程的设置讲求固定性、必修性、稳定性,往往表现为法学基础核心课程,可以采取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授课模式,辅之以案例研讨、师生互动、分组讨论等教学形式来提升学生于课堂学习中的积极性;领域法课程的开设突出开放性、灵活性以及学生自由选择的特点,作为法学选修课程较为适宜,可以尝试翻转课堂、对分课堂、项目教学、情境教学等多样化的教学方式,  《办法》规定“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手段”。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也是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 鼓励学生参与教学环节,激发学生的思考能力与发散思维,激活学生基于部门法学习所掌握的法学基础知识的应用能力,提高法科学生的培养质量。

法学本科生以培养、形成自身法律知识基础为主,当以核心部门法学科作为必修课,在严谨、繁重的法律训练中树立法律人思维,并辅之以适当的领域法课程作为选修课,引导学生根据自身兴趣选择学习,有利于学生从中发现自身的兴趣点,确定未来深造学习的方向,且易将在部门法学习中掌握的知识融会贯通,真正了解于胸,使之成为得以灵活运用的“活知识”。此外,针对不同年级的本科生所开设的部门法与领域法课程应作进一步细化区分。考虑到领域法往往表现出衔接、集合不同部门法规范、理论、方法的突出特点,领域法学科的学习须具备一定的部门法基础,否则领域法的学习质效将大打折扣,降低其课程开设的意义。因此,为大一、大二本科生原则上可仅开设部门法课程,并可以根据学生学习部门法课程的进展与对基础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而灵活添加一些领域法的辅助选修课程;对于本科阶段计划开设的领域法课程,宜集中于大三与大四上学期设置,以检验、提升学生学习部门法的效果,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应用能力与创新能力,缓解不继续深造学习的本科生的就业压力。这样一种科学、合理的本科生课程体系,也可为本科生在培养的最后一年报考、通过司法考试提供助力。

对于法学研究生,则可将其研究范围内的相关领域法学科作为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主力军”,但针对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与具有法学本科专业背景的法律硕士(法学)生的领域法课程体系方面又存在些许不同,为前者开设的领域法课程应突出学术性,而后者应匹配应用性相对较强的领域法课程。针对非法学本科专业背景的学制三年的“纯粹”法律硕士生,其课程设置适合参照本科生的课程架构,在其培养期间的前三个学期应当集中就基础、核心的部门法知识进行学习,在第四、五学期穿插、增设一些应用性强的领域法课程,并与本科生一样尽量在最后一个学期之前安排完毕教学培养内容,以留存充足的时间用于毕业论文的撰写、答辩,以及学生实习、找工作与就业等事宜。

(二)打通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隔阂

不同的领域法在对部门法的扬弃方面具有一致性,但領域法之间又存在诸多的殊异。以是否逾越法学体系进行学科对话为标准,可以将领域法分为仅融合不同部门法的领域法,与牵涉法学与其他学科交叉、整合的领域法,前者是领域法中的主流与中坚力量,但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与社会分工的细化,后者的价值愈发凸显,其对于中国各院校既有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模式带来的挑战更大,有必要跳出法学专业的边界予以规划布局。申言之,针对跨法学学科的领域法学科,譬如工程法,在“一带一路”倡议等实施的影响下,其要求培养明法律、懂工程、擅经济、通外语、连实践的工程复合法治人才,这是中国院校中的法学院或法律系难以通过自我的专业资源达到的目标,有赖于积极寻求相关跨法学学科专业资源的支持,建立跨法学学科的一体化培养模式。一些理工科见长的院校可以通过整合融通本校土木工程、工商管理等学科资源的方式,相关学院开展优势互补、学科共建合作,探索工程与法学专业融合培养的工程法学新模式,在学科建设方面以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学士学位等方式开设跨学科的人才培养实验班,或采取书院制、学部制等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近年来与商学院、新闻学院开展双学位学生的联合培养与课程体系的一体化建设,开设“法商班”“法新班”等教学实验班,形成全方位、多维、综合性的学科布局,整合课程方案,取得了良好的人才培养效果,将为中国跨法学学科的领域法教学体系建设与复合法学人才培养提供有益经验。高校不同学院之间联合开展的跨学科人才一体化培养模式的探索,往往逾越了学院级的管理权限,需要得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学校管理机构一定的授权,有赖于政府教育部门与校级管理机构秉持更加开放的人才培养理念,勇于突破传统的条条框框,积极响应中国社会的实践需求,支持高校以法学专业为中心,开展跨学科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

(三)新时代法学课程体系与研究生考核招生机制的协调

融合设置部门法与领域法课程体系必然会冲击现有的研究生招生考核之单一的部门法标准。无论是推荐免试,还是考试选拔,除外语与政治等公共考核科目之外,研究生考试与招生均建立了既有的部门法划分的基础上,尤其是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的研究生类别。随着法学研究的发展,法学研究生招生方向日益细化,譬如,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招生方向为例,进入21世纪后,其在民商法学的研究生招生方向中分化出知识产权法招生方向,在经济法学方向中分化出环境资源法学方向,在诉讼法学方向中分化出证据法学方向等,整体上仍未脱离部门法范式的束缚。那么,如何处理领域法学科的设置与当前研究生考核招生机制的冲突呢?深究目前高校的法学研究生招生方向,结合2023年一些法学院校公布的法学硕士招生的专业目录,已有增设领域法学招生方向的端倪,譬如,在既有的主流部门法招生方向的基础上,华东政法大学还设置了卫生健康法学方向、智能法学方向、军事法学方向等研究生招生的专业方向,中国政法大学设置了军事法学、人权法学、数据法学、法与经济学等招生方向,东南大学法学院设置了医事法学方向、工程法学方向、大数据与互联网法学方向。院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招生机制的实践探索为解决部门法与领域法之间的冲突提供了可行性方案,即在对应核心的部门法学科设置研究生招生方向的基础上,考察、识别、确认相对成熟的领域法学科,结合自身院校的学科特色,增设一定的领域法研究生招生方向。领域法研究生招生考核的专业科目,可由招生院校根据该领域法方向的学科内容,指定其融贯的主要部门法学科作为考核科目,进而形成以部门法为主、以领域法为辅的研究生考核、招生机制,以与部门法与领域法融合的法学课程体系相呼应。多元化的法学课程体系与研究生考核招生方向的设置,也进一步激发了法科学生的学习与研究的兴趣,为其结合自身的兴趣点、关注范围与未来理想的深耕与就业的领域来选择法学深造方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与机会。

(四)部门法与领域法融合培养模式下法科学生的就业优势

部门法与领域法融合的法学课程设置思路,对于各类法学学生能够产生普遍的促进就业之效果。首先,领域法范式超越了部门法的理论导向,全面确立了问题导向的发展意识,以此法律规范体系的重塑来密切关注中国的社会现实,回应社会需求,有效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中的真问题[8]。领域法本身在应对社会问题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其与部门法的结合,在法学培养中能够兼顾法律学科的体系性、规范性、严谨性与开放性、现代性的不同价值目标,系统提升法学培养效果。其次,学生在学习部门法核心、必修课程的过程中,基本掌握了法学基础学科与基础理论知识,锻炼了法律思维,拥有了法学知识之广度。这使学生能够有力地减少就业盲区,就平均法学知识水平的法科学生而言,几乎可以胜任与其本科学历或者研究生学历相匹配的、不强调研究专长的法律相关工作岗位,譬如,公检法、其他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从而扩展了法科学生的就业范围,增加了学生的就业机会,这在就业率不高的社会环境下对于实现保障法学应届生充分就业的目标而言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在经过部门法学科的法学基础训练的前提下,学生在以知识创新为重要特征的领域法学科的培养过程中 领域法的知识创新是在坚持传统部门法中的法学知识特征和基本范畴的基础上,通过概念转化、范畴借用、开放正当性等知识交叉与融合来寻找与发现知识的增长点,领域法是一条独特的法学知识创新路径。详见李大庆《法学范式竞争与领域法学的知识创新》 ,载《江汉论坛》,2019年第4期。 ,从观念、方法到具体的知识体系,均经历了系统的创新性学习,有助于学生提高应对社会新问题的创造力与能动力,从而为中国培养更多社会亟需的高素质的创新性法治人才,也使其具备了思维与知识的创新性优势。最后,学生在领域法课程的学习中,培养了自身的研究专长,通常能够熟练运用法学知识解决该领域中的现实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驾驭某一前沿领域的热点知识,在某纵深领域具备了法学知识的深度。这使其在该领域具有了超越其他学生的比较优势,获得不错的就业机会,提高就业的质量。而用人单位在此前沿领域设置的就业岗位招聘该学生,学生进入岗位后更容易“上手”,并做出工作成绩。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它也将成为一次高效的招聘,能够实现用人单位与应聘者利益的双赢。

结 语

为完善中國新时代法学教育体系,实现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法治人才的目标,亟需现有的法学学科体系对领域法带来的挑战予以有效回应。部门法与领域法在法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等不同层面的对立,其背后体现出基于逻辑实证主义展开的大陆法系之形式主义法学体系观与实用主义哲学理念影响下英美法系的功能主义法学体系观之间的矛盾。然而,部门法与领域法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领域法是在部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者的终极目标均是提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效果,领域法与部门法之间呈现互相促进的良性关系。中国院校应当建立部门法与领域法有机融合的法学学科体系,如此将推动法科学生的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的系统提升,为国家法治事业培养更多的理论人才与应用人才。

[参 考 文 献]

[1] 刘剑文,胡翔.“领域法”范式适用:方法提炼与思维模式[J]. 法学论坛,2018(4).

[2]佘倩影.“领域法学”:法理视野与话语共建[J]. 法学论坛,2018(4).

[3] 侯卓.“领域法学”范式:理论拓补与路径探明[J]. 政法论丛,2017(1).

[4] 熊伟. 问题导向、规范集成与领域法学之精神[J]. 政法论丛,2016(6).

[5] 杨东,臧俊恒. 领域法学视野下经济法学培养模式之重构[J]. 中国大学教学,2017(10).

[6] 李大庆. 法学范式竞争与领域法学的知识创新[J]. 江汉论坛,2019(4).

[7] 解志勇. 法学学科结构的重塑研究[J]. 政法论坛,2019(2).

[8] 尹亚军.“问题导向式立法”:一个经济法立法趋势[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1).

[责任编辑 钱大军]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Discipline in the New Era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egration of Department Law and Field Law

FAN Zhi-yong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problem orientation as the center, Chinas rule of law practice has explored the field law paradigm that upholds the concepts of openness, intersections, inclusiveness and integration, which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legal norm system, legal research and legal educ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discipline in the new era of China must effectively respond to the challenge brought by the field law paradigm to the disciplinary system under the paradigm of department law. Field law is based on the department law, and the two paradigms can promote each other and progress together. The discipline system of law in the new era should organically integrate the dual paradigms of department law and field law, set up multiple law courses for law students in different categories, promote the interdisciplinary exchange of law education, improve the postgraduate examination and enrollment mechanism matching with the curriculum system, cultivate high-quality compound legal talents, and enhance the employment advantages of law students.

Key words: department law field law law discipline problem orientation leg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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