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法学教育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对策分析
2016-12-19陈方淑张璟怡王荣
陈方淑 张璟怡 王荣
摘 要:通过本课题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希望能够推动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和途径方面的制度改革和创新,能为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建立和实施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提供可行性依据和合法性依据,能有效的推动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最终推动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关键词:法学教育;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11-0213-02
一、明确我国当前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要构建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首先必须明确其培养目标,并通过这种培养目标来确定法学教育的层次结构、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等。[1]
(一)对于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许多专家学者对此定位不同,主要有
1、职业教育的定位。其主张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或者说中学后的第一次法学学位获得阶段的法学教育应该立足于职业教育。[2]
2、法学基础教育的定位。其认为应将培养学生道德情操,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这三项内容作为我国法律本科教育的主要目的。[3]
3、基础和职业教育的结合。其主张应该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基础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基本位置上。[4]
4、定位为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例如有学者认为新世纪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属于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和治国人才。[5]
对比分析以上几种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我们认为:
将本科定位法学职业教育可以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很好的衔接起来,使得法学教育培养目的更加明确,也可以为法律职业化、法律人共同体的构建奠定坚实基础。但在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系结构下,进行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存在以下条件的欠缺:
其一,法律职业者需要相当的社会经验与知识技能的积淀。其二,由于我国法学生的“年幼化”,因而在职业选择上还不成熟、清晰、明确。其三,法学生数量激增以及由此带来的较大就业压力和进入法律及相关职业存在的客观的准入难度等。
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为法学基础教育,很好的强调了法学基础教育的重要性,但我们知道法学基础教育是任何本科法学教育目标的应有之义,这一定位是将教学内容提升为教学目标,有混淆概念之嫌。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也不同意基础和职业教育的结合的目标定位的说法。
(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纵观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尽管各专家学者意见不同,众说纷纭,但蕴涵了一个一致的观点,即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的素质是非单一性的。王保树教授早年撰文指出我国十分需要大批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科技,人文,社科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因而,笔者认为,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接受国民一般高等教育的具备综合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而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具体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基本理论素养,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具备法律实践基本技能的初级法律人才,此外还能够在法学专业之外掌握一至两门的他学科他专业知识的拥有广泛而深厚的人文素养和高尚情操的高素质人才。
二、对传统复合性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进行完善
(一)我国本科阶段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概述
1、双学位的教学培养模式。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各大学允许各专业的本科生选择一门本专业外的专业作为自己的第二专业,进行一定时间的学习,通过考试获取相应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即拿到第二学位。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法学第二学位教育就是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6]法学双学位应该包括法律专业的选择他专业的双学位,以及他专业选择法学作为二专业的双学位,但就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我们还是就法学专业的学生选择它专业作为二学位的情形加以探讨。
2、辅修制教学培养模式。即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另外一学科专业,修满规定学分,获辅修证书。[7]
3、选修课制教学培养模式。选修课制即通过跨学院选修课和全校性选修课,建立学科或专业选课模块,让学生自由选读。该模式是各大高校广泛采用,且学生受益最大的培养模式。
(二)各复合型法学教学培养模式之不足及对选修课制的完善
我国的法学二学位培养存在着的问题有:学制太短;二学位在就业市场上不具有权威性和竞争力;二学位学生一般只是对他专业基本课程的学习,对其进行实践技能的培训则欠缺,可以说法学二学位学生接受的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跨学科教育;学校和学生所付出的教育成本颇高。
就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而言,选修课制所存在的问题有:选修课程整体所占的学分比重偏低,课程开设的广度不够,教学管理松懈,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到堂率低,考核不严格等等。
所以应大力发展和完善选课制,提高选修课的学分比重,严格教学管理,作好学生上课的考勤,对不到堂上课的学生应当加以严厉处理;改革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不允许只是简单的论文形式的考核,禁止抄袭,规范学术。
三、为培养复合性法律人才需要完善课程设置
对于人才的培养,课程的科学合理设置无疑是最为基础的内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必然要求复合型的课程设置。
(一)增加国学作为必修课程
中国有其自己的经史子集,纵无决定中国文化的功效,至少已经渗入了中国的文化。圆通的中国教育绝不能疏忽中国的经史子集。[23]没有国学根基的文科类大学生(法学当属文科)是缺乏厚重文化底蕴的。由于其基础性,对该课程建议在大一开设。
(二)增加经济学和政治学以及社会学、心理学作为必修课程
经济学和政治学以及社会学的知识是进入法律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当具备的基础知识,没有这些知识背景作为铺垫,对法律的理解或许就只能限于条文;而心理学的重要性体现在法律是行为之学,不探究人的内心,只探究人的行为只会流于表面。建议在大一大二时分别开设,其中经济学应多一些课时和学分。
(三)增加辩才学和法律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程
建议将辩才学安排在大二学年;将法律职业道德安排在大三学年,因为在前两年完成了大部分专业课的理论学习,而即将进行实习的时候,进行该课程的学习将起到一个良好的职业警醒和教化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职业,有其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是对人间是非曲直的权威评判,是对人们权利义务的终极定夺,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法律职业的这种特殊性质直接决定了法律人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8]总的来说教学内容安排方面应当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从具体实际和生活实际出发,要防止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授成为枯燥的单纯的说教,学生上该课程成为一种必要的应景形式,还应对该课程进行除课堂之外的实践性教学。
笔者认为,对该课程应施行感动和警示两方面的教育,使学生认识到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考核方式,笔者认为一个人的道德的高低(包括职业道德的高低)非纸面可以测试,但作为一门课程,按照正常的教学模式而言,在期末应当进行一次考试。就考核方式而言,笔者认为法律职业道德准则作为基础知识应加以考察,另外,还可以分组施行角色扮演,辩论等作为平时成绩加以考核。
四、为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需改革本科传统法学教育方法
就跨学科跨专业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而言,需要改变传统教学方法,我们认为应当引进以下教学方式:
(一)双语教学
在有条件的高校可以采取。如采用英语和汉语讲授外国法、国际法等。该种方法的采用需要具有良好外语水平和专业水平的教师,也需要学生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因而建议对高年级采用。
(二)讨论式讲学
一般认为大学生具有自学的能力,因而就教材上的法学基础性知识学习完全可以通过自学的形式完成,老师需要做的就是在课前明确学习的重点、难点或布置论题、案例待下堂课学生讨论,如果讨论的问题较多则分配到个人,问题较少则可实行分组讨论,如分为两组实行对抗式辩论;老师在课堂引导讨论,提供解析案例问题的思路、视角、方法,最后给出参考答案,并总结。
(三)双师教学
这一教学方法在西南政法大学由行政法王学辉老师等予以实行过,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却是限于法学教学。借鉴这一方法为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可实行不同专业老师同台授课,当然为避免戏谑和难以衔接,老师们事先要就授课内容很好的融合。
五、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其他方面
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方面的关系:
(一)处理好法学专业课程学习与他学科他专业课程学习之间的关系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怎样处理好不同专业和学科之间的学习关系显得十分重要。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不同的同学有不同的有益的办法,但总体而言,不外将关联的二学科交叉学习融合贯通最为裨益,其实各个学科之间很多是相通的,正如杨振宁所言:物理研究到了最高的境界就属于哲学的问题了。
(二)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问题
我国大学教学注重理论传授,而在实践能力培养方面稍显不足。本专业如此,跨专业的学习存在这一问题会更加的明显。古人云:“君子之学,未尝离行以为知也必矣。”只有将所学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生活实践才能够为学子所真正的掌握,才具有实际的价值和意义。因而在专业的实践过程中有意识的将跨学科的知识加以运用会更能够促进专业之间的融合,从而成为跨专业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三)跨学科跨专业的选择问题
在跨学科跨专业的选择上要坚持感性和理性相结合。即感性的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加以选择,同时也要理性的考虑到所选专业和课程与法学的结合程度,以及日后工作的需求等等。
(四)为营造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校园文化环境问题
现在的政法大学多属以法学为主的多科性大学,这类大学较综合型大学而言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则会有环境的局限性,因此应多加强不同专业学科同学间的交流,不同学校之间同学的交流,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环境,以促进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甄贞.方兴未艾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2002年-2004诊所法律教育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
[2]宋鸿雁.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与改革探讨.理工高教研究,2004(5).
[3]杨春华.论我国现行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高教探索,2008(3);83.
[4]蔡镇顺.法学教育的定位与改革.太平洋学报,2008(20).
[5]金宏武.21世纪我国法学教育目标的重新定位.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
[6]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综述.人大复印资料,1999(11).
[7]梁文彩,刘晓霞.浅谈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中国的建构.社科纵横,2008(10):66.
[8]邱本.论法学教学的内容.中国大学教学,2005(6).
[9]宋鸿雁.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与改革探讨.理工高教研究,2004(5).
[10]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7-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