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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以商业保险协同社会救助机制研究

2016-10-11马福云

关键词:社会救助商业保险社会保障

〔收稿时间〕2016-03-25

〔项目基金〕国家行政学院2015年“社会治理与社会组织发展”教学、科研与咨询协同创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福云(1969—),男,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博士。

〔摘要〕面对社会救助领域依然存在的各种风险,一些地方政府越来越多地采取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来协助救助对象予以应对,在大病医疗及护理、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领域,商业保险较多介入到社会救助之中。文章在阐述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现状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了理论和实践分析,认为目前的社会救助领域依然存在政府独自承担而财政负担沉重的问题,问题的化解应形成政企合作、政社合作多元参与的社会救助机制。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D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6)02-0112-07

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处于民生保障的基础地位。它建构起一张“兜底性”社会安全网,发挥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正、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功能。但是,面对社会转型中弱势群体的多元需求,政府在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时,依然面临着财政资金有限、风险多发等问题。而商业保险的引入则撬动了社会资源,起到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协助应对社会风险,协同社会救助的作用。

一、 商业保险协同社会救助问题的提出

社会救助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法定制度安排,而商业保险则属于非法定性制度安排。[

Symbolq@@ ]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是政府对民众基本生活的底线保障,强调政府对民众基本生存权利的单向保障。商业保险则是基于营利目的而进行的契约化设计,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那么,商业保险与社会救助产生协同关系呢?

从现有研究文献来看,商业保险与社会救助协同关系的产生涉及到作为社会主体的政府如何应对风险,以承担社会救助功能。从社会救助概念可见,社会救助主体是政府及社会。高梦滔和顾昕认为,政府应该是第一责任主体,社会救助体系有赖于政府财政的支持。[

Symbolr@@ ]但是,由于财力限制,单纯的政府救助会存在许多盲点,救助对象范围和效果十分有限,很难满足救助对象多方面的需要,救助效果很难达到。[

Symbols@@ ]因此,这就需要引进非政府力量,逐步形成有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救助机制。很多研究强调非政府力量在社会救助中参与的必要性。尤其是认为非政府组织可依靠自身力量分担政府社会救助压力、弥补其工作不足,在现代社会救助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Symbolt@@ ]吴腾、孙霞等认为在中国大中城市普遍兴起的慈善超市等各种非营利组织对社会救助而言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Symbolu@@ ]但是,社会组织介入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懈怠其救助职责,蒯小明就提出,城乡社会救助差异、农村社会救助供给不足及地区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国家责任的缺失。[

Symbolv@@ ] 这些研究说明,政府对社会救助承担主要责任,但是非政府力量的参与也是不可或缺的。

很多研究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持肯定作用。刘玉珂、王然提出,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模式遇到严重问题,而商业保险发展前景却十分广阔。如果改传统模式为以商业保险和社会救济为主的模式,不仅能有效解决社会保险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能更有效地利用保障资金,为真正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帮助。[

Symbolw@@ ]白宇、刘雨龙等根据大连市保险公司开展的“老年人意外险”深受欢迎的实际出发,提出商业保险在协助各级政府开展社会救助方面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

Symbolx@@ ] 但是,梳理现有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救助的文献,大多局限于对地方的个案性新闻报道,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救助的现状、机制及存在问题等缺乏深入分析。本文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救助的现状出发,分析商业保险协同社会救助机制,并提出推动推动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领域的政策建议。

二、 地方政府以商业保险协同社会救助的现状

保障基本民生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经过20多年的探索发展,目前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面向全体民众的综合救助体系。根据2014年2月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国社会救助主要项目内容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群体、特困人员、遭遇灾害的人员等。当前社会救助制度基本覆盖所有民众,在制度层面实现了应保尽保,而且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惠及民众的范畴不断提升。但是,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缺失,一些现实中遭遇急难事件的不幸者仍然难以得到应有救助,以致恶性案例时有发生。2012、2014年发生在贵州毕节的两次多名儿童死亡事件就是明显的例证。[

Symboly@@ ]同时,经过近30多年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反映到社会救助领域表现为广大弱势群体不仅要求救助水平的提高,还提出了救助项目内容扩展需求。但是,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并没有覆盖弱势群体要面对的所有风险。为协作救助对象应对这些风险,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可资利用的手段进入社会救助领域。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月

第32卷第2期

马福云:地方政府以商业保险协同社会救助机制研究

商业保险是从事风险管理的特殊行业,其通过保险产品对一些可能发生风险及其带来的损失进行分摊或者补偿,发挥着资金融通、经济保障和稳定社会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基于商业保险重要作用的认识,多年来中国在大力推行医疗、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同时,一直重视补充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健康寿险、个人养老保险等商业保险的开发,从而使得商业保险在补充提升社会保障体系水平、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基于中央政府对商业保险的肯定,地方政府更多地借助商业保险来协同社会救助,发挥商业保险在应对风险、提高保障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从各地商业保险参与社会救助的现状来看,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领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商业保险用来解决城乡特困、低保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大多依靠政府解决,这给很多地方政府带来了极大的财政压力。一些地方政府采取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为城乡特困、低保人群购买医疗保险,探索出一条“政府投保、商业运作”医疗救助模式,从而提升了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

2005年辽宁省锦州市政府和平安人寿锦州中心支公司经过反复磋商,决定利用社会救助资金为特困居民投保商业团体医疗保险。4月,锦州市民政局与平安人寿辽宁分公司签署《锦州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协议》,锦州市政府出资360万元为本市4.5万特困居民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投保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范围涵盖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血液透析的、恶性肿瘤及再生性障碍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高危孕妇住院分娩、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器官和组织移植、精神病等8种重大疾病。参保对象患以上疾病并在定点机构住院治疗时,一个病程或全年累计发生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超过500元时,超过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照80%赔付,医疗救助上限为每人每年5万元。截至8月底,保险公司已经为特困居民361人次办理保险赔付,累计支付赔款219万元,件均赔款6066.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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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p@@ ]

此后江西省南昌市、江苏省常州市、河北省沧州市等地也开始由政府出资为其社会救助对象购买医疗(补充)保险。2013年12月,广州市出台《广州市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提出通过政府投入资金,购买商业保险机构专业服务的方式,对困难群众实施的重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2013年7月,安徽合肥市针对农村五保对象因疾病、意外伤害造成的住院医疗期间无人照顾的问题,启动五保供养对象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合肥市按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为全市五保供养对象投保,对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保险公司给付医疗护理津贴;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伤残或身故保险金。经公开招标,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每年给付医疗护理津贴180天,每天每人126元;伤残及身故保险金标准为6.3万元/人的标准中标。以该市庐江县为例,自2013年7月1日该保险实施,截止当年底,保险公司共接到五保对象因病住院475例,已有255人次出院享受了住院护理津贴,累计获得理赔资金4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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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q@@ ]各地在大病医疗保险住院护理保险等尚未普遍推行的情况下,普遍由财政出资,采取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为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大病医疗、住院护理保险等,缓解了政府筹集社会救助资金的压力,较好地解决了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照顾问题,对中国大病医疗保险的运作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对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2. 商业保险用于解决自然灾害所带来的人身及房屋财产损失而出现了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2009年6月,江苏省张家港市由市乡两级财政出资,为本市户籍居民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家庭财产损失购买商业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重大自然灾害房屋保险(这两类保险也被称为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民生两险等)。2012年,吴江、太仓、昆山、常熟等地也为居民购买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苏州市率先实现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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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r@@ ]此后,类似保险推广到全国其他地方,覆盖地区和人口不断增多。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包括:(1)因暴风、暴雨、雷电、洪水、龙卷风、台风、冰雹、雪灾、冰凌、滑坡、山体崩塌、地面突然塌陷、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意外伤亡和医疗费用;(2)因被保险人在居家期间发生的火灾、爆炸、煤气中毒、触电造成的人身意外伤亡和医疗费用;(3)因被保险人意外溺水造成的人身意外伤亡和医疗费用;(4)因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的人身意外伤亡和医疗费用;(5)因雪灾、严重冰冻造成路面结冰引起的人身意外伤亡和医疗费用;自然灾害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包括:(1)因暴风、暴雨、雷电、洪水、龙卷风、台风、冰雹、雪灾、滑坡、冰凌、山体崩塌、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家庭基本生活设施损失;(2)因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的家庭基本生活设施损失;(3)因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的家庭基本生活设施损失;(4)在抢险、施救过程中造成本身及周边居民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的损失。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费比较低,按照人、户等的投保费大多在10元以内。保险费由政府筹措,并统一为居民投保,居民不需承担费用,也无需办理投保手续。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及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最高额度一般在10多万元,其中死亡、伤残的赔偿额为人民币10万元,伤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3万元;房屋损失赔偿限额10万元,家庭基本生活设施赔付限额2万元。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是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领域的尝试,其通过保险杠杆放大了救助效应,拓宽了灾害救助渠道,也有效降低居民群众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

3. 商业保险用来解决救助对象的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问题。在社会救助对象中,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等风险较高,但是因经济拮据,他们很难通过买保险来防止这些风险。而一旦出现遭遇意外伤害或突发重病,也只能再向政府或社会申请救助。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用来应对社会救助对象日常生活中所出现的意外伤害、突发疾病等风险。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应对社会救助对象,尤其是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以及高龄老年人等因各种原因遇到意外伤害带来的人身伤亡、残疾,以及遭受意外伤害时医疗所需要的治疗费用,包括对意外伤害致残、身故,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住院治疗等风险应对方面的保障。

2010年11月,为预防低保户因为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而使其生活更加贫困,南京市建邺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签约,每年投入约100万元为全区近8000名低保对象购买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保险。投保人在受到意外伤害及患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最高理赔为2万元,医疗按次数最高理赔为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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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s@@ ]同时,低保人员在获得理赔的同时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救助,从而按照市场规划,强化了对困难人群的社会保护。

此后为城乡低保、五保户及老年人等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地区逐渐增多。2012年12月,云南省会泽县为全县5195名五保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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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t@@ ]2013年6月,广西省梧州市为市区16828名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对象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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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u@@ ]2014年11月,河南省济源市为全市8万多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老人及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包括意外伤害致残、身故和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住院治疗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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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v@@ ]通过政府拨付资金为社会救助对象购买商业保险,动员市场力量较好地解决了救助对象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问题。这既强化了对困难群体的补充救助,也借助市场力量加强了政府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

三、 商业保险协同社会救助实践的

理论考察与机制分析

通过上述医疗及住院保险、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的实例,我们可以发现当前不同类型的商业保险已经介入社会救助的多个领域,并在社会救助的诸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理论层面上,这种地方政府以购买商业保险协同社会救助机制实为政府与保险公司两者间公私伙伴关系的构建。

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救助由政府直接提供基本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尤其是欧洲各国在其建构社会福利过程中始终采取了政府“兜底”的做法。20世纪70年代后,福利国家面对财政危机开始考虑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及方式问题。政府与市场、社会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被越来越多地接受,人们开始认可公共服务既可由政府等公共部门提供,也可由市场及社会来提供,还可以由政府与市场、社会来协同提供。作为一种合作治理的理念和管理工具,公私伙伴关系(Pub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应运而生。

公私伙伴关系,即公私合作或者合营伙伴关系,一般是指政府与私营企业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构起来的多种合作形式。欧盟委员会提出,PPP是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关系,其目的是为了提供传统上由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项目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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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w@@ ] 在公私伙伴关系下,为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通过发挥各自的优势来实现风险共担和收益共享。从上述社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现状,我们可以发现公私伙伴关系的特征:

(1) 公私伙伴关系由政府来主导。公私伙伴关系建构以公共管理部门的管理服务需求为基础。为达到政府管理部门所设定的管理服务目标,私营部门加入其中,通过契约和政府建立起伙伴关系,来承担相应管理服务义务,协助政府以较少资源投入来实现最大化产品或服务。正如上述所阐述不同地区不同保险项目的做法,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方式,来建构公私伙伴关系实际上是通过保险公司来协助政府处理低保户等救助对象所遇到的风险。但是,是否需要保险公司协助应对,需要保险公司应对何种风险,甚至风险发生后的补偿数额等方面大多由政府管理部门所主导。

(2) 公私伙伴关系通过契约订立。公私伙伴关系的订立是通过正式合同或者契约进行的,契约基于市场招标等竞争性市场调配方式而达成。这就需要在政府管理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建立起某种合作性的目标治理结构,并通过契约方式来明确规范政府管理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责任义务,以发挥双方各自优势,解决公共管理服务问题。如同上述阐述中所看到的,政府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约定将低保户等救助对象可能遇到的风险转由保险公司来应对,契约订立意味着保险公司要协助政府来处理原由政府自身来应对的风险,从而协同政府更好承担社会救助的职责。

(3) 公私伙伴关系强调利益与风险共担。公私伙伴关系的建立意味着政府管理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建立一种有效配置利益与风险的管理机制,双方不仅要共享利益,同时更需要共担风险。政府管理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将利益转移给私营部门,而私营部门则承接原有政府部门所承担的风险。正如上文所分析的,政府购买保险公司的服务,将低保户等救助对象所可能遇到的风险转交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通过保险金赔偿来解决。购买服务资金转移意味着风险承担方的转移,政府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将适合处理的风险转由善于应对风险的保险公司处理,从而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配置。

以公私伙伴关系理论视角对地方政府的进行检视,可以发现,不同的地方政府以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引入保险公司来协同社会救助的做法尽管在保险项目、保险内容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分析上述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的实际做法,我们可以发现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的机制。

(1) 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的前提是社会救助未做到全覆盖,一些风险仍需要救助部门及救助对象应对。中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迅速。建国后的社会救助大多针对鳏寡孤独、老幼残疾及老少边穷地区遇到冬春灾荒的困境百姓,救助内容包括食物、衣被等简单生活保障,救助水平不高。新世纪前后,救助对象面向全体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民众,救助内容扩展到包括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多个领域,救助成为政府法定责任义务,救助水平要保障救助对象基社会生活,一个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已形成。但是,这一制度仍存在缺失,表现在救助政策、机制及管理依然未能实现制度的全覆盖、救助项目的全覆盖、社会风险的全覆盖。因此,一些地方政府采取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予以应对,协助救助对象缓解风险所带来的经济压力,也协助救助管理部门解决工作中难以应对的难题及困境。

(2) 商业保险持续介入社会救助的基本途径是政府购买服务,基本方式是契约化管理。通过购买服务来建构公私伙伴关系,对政府与保险公司间的关系用合同或契约方式来管理。购买服务使得政府管理部门将原来由其承担的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形式交给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来承担。合同、委托约定政府与社会组织或市场机构双方的权力、职责和义务,政府按照一定标准支付费用,相应事项则由社会组织或者市场机构来承担。政府为社会救助对象购买商业保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将相应风险交给保险公司承担。当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时,保险公司依据实现达成的契约承担相应义务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政府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并通过契约化管理不仅转移了自身风险,也给救助对象带来更好的保障。这种政策效果反过来推动了政府更多采取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协同社会救助,这突出表现在近年来这种方式的逐步扩展上面。

(3) 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发挥了撬动资源的杠杠作用,使得市场力量协同参与社会救助,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救助对象基于各种原因而不能依靠自己维持基本生活,只能依靠政府或者社会给予基本社会生活保障。救助对象对各种风险的应对能力本来就十分低下,他们不可能付费来应付风险。但是,如果单纯依靠政府给予“输血式”救助,也就难免使政府承担社会救助对象面对的全部风险,从而面临着极大财政压力。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政府将救助对象及政府需要应对风险交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做法意味着政府投入发挥了撬动市场资源的作用,使得政府配置资源的权利得到扩展,也使得市场力量可以协同政府发挥社会救助的作用,从而提高了社会救助的资金使用绩效,提升了救助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

四、 问题应对及化解措施

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助是国家法定制度安排,其由政府主导、财政资金支持,体现国民社会保障权利,保障了民众的基本生活,提供人们稳定安全预期。而商业保险则是非法定制度安排,其由保险机构设立,投保人自愿参与,体现了社会保障的多层次性,满足部分民众需求,成为对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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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x@@ ]社会救助是最早的基础性社会保障形式,是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最后安全网”,其本身具有一定保险属性,民众以权利或其让渡的其他利益向国家投保,而国家与社会保证其人格尊严、安全及生存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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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y@@ ]但是,面对多元化的风险社会,更好地保障民众权利的目标,推进社会救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互助具有现实可行性。商业保险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救助,可以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丰富社会救助的层次结构,提高社会救助的运行效率。特别是从风险应对机制上看,社会救助是事后化解,而商业保险重在事前预防;社会救助法可全面系统地降低风险危害,但是商业保险则可提升风险应对能力。因此,社会救助、商业保险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具有不同特征与定位,但是其功能相互补充,发挥着保障民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功能。

分析中国不同地区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的现行机制,可以发现当前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深入思索,并采取一定政策措施予以解决。

1. 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时统筹层次低,覆盖对象少,应该提高保险统筹层级,覆盖更多救助对象,更好发挥保险互助作用。不同地区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的种类、领域有所不同,但是从商业保险的统筹层级来看,更多是由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市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购买,保险统筹所覆盖的大多是一个市县范围的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低收入群体、高龄老年人等更更弱势的社会救助对象。保险统筹的层次较低,参见保险的救助对象数量受限制,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商业保险的风险,限制了保险自助互助作用的发挥。因此,在保险统筹层次上,应该探索提高商业保险统筹的层级,探索在地市范围内识别主要风险,统筹保险类别,并将社会救助对象及困难群体涵盖在内,从而使得商业保险可覆盖更大范围、更多困难民众。这既适度扩充了商业保险覆盖范畴,扩大保险的基础,同时又能降低商业保险运作风险,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互助共济功能。

2. 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的保险费用来自于财政资金,资金来源较为单一,应该拓展更为宽泛多样的资金渠道。商业保险在介入社会救助时,鉴于救助对象没有缴费能力,政府是为救助对象缴纳商业保险费用的责任主体,其保险费用来源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的资金,或者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或者来源于政府基金。这种单一的筹资渠道,尤其是近年来政府财政收入增速有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费用的提升,也就限制了保险对象的扩展,以及保险待遇的提高。因此,要在政府财政拨款的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的保险费用筹资渠道,可倡导企业、民众为救助对象捐助保险资金,也可通过慈善捐助协同筹集保险资金,还可依法依规使用彩票公益金等政府基金充实保险资金,拓展更为宽泛多元的资金渠道来充实用于购买商业保险的资金,为保险待遇的提高奠定基础。

3. 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的保险项目尚且有限,保险种类比较少,应该设计更具针对性、人性化的保险项目来应对更多风险。就目前介入社会救助的商业保险而言,现有保险项目以自然灾害所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为主,意外伤害保险、医疗护理保险等项目为辅,未来商业保险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中还有更广阔发展前途。在保险项目设计上,应该对救助对象普遍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在评估基础针对不同群体及风险来分类确定保险项目,使得商业保险更多地介入社会救助领域。例如,社会医疗保险重在保基本,政府医疗救助仅是杯水车薪。一般民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险依然较为缺乏,大病保险处于试点阶段,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尚在设计论证时期。开发更多商业保险项目,无论针对民众,还是救助对象都可以提升人们的风险应对能力,从而可预防民众成为救助对象,也可防止救助对象的进一步沦落。

4. 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的政策支持依然缺乏,应该提高对商业保险的政策支持,提升保险运营能力。商业保险公司运营不能否定其营利属性,但是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意味着其也开始协助政府承担一定社会责任。在秉承救助与保险相协调理念基础上,商业保险在社会救助领域的介入会逐步提升,其协助政府应对社会风险中发挥的作用也趋于提升。因此,要加大对商业保险介入社会救助领域的政策支持,完善介入社会救助的运营机制,提高商业保险公司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领域的运营能力,通过鼓励保险项目设计、补贴保险费用等方式,支持保险公司更多地介入社会救助,推进保险项目设计的科学化、覆盖普惠化,调动市场力量对社会救助的参与,协助政府和社会共同应对社会风险,保障社会困难及弱势群体的社会生活,从而进一步强化民生保障,推进整体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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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北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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