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研究
2016-05-14田立强
田立强
[摘 要] 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逐步实施中面临的困境主要是缺乏强制有效的法律支撑,承保范围小,企业投保程度低,保险公司承担污染事故责任风险较高。借鉴国外成熟的相关制度是弥补我国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吸纳它国实践经验的有效途径。通过结合德国成熟的实践经验,我国应完善与细化《保险法》中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扩大承保范围,细化被保险的风险。
[关键词]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自愿环境责任保险;强制环境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 F84[文献标识码] A
System Establishment of Envior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TIAN Liqiang
Abstract: Difficulties in implementing the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include the lack of mandatory and effective legal support, small insurance coverage, low rate of insured enterprises, high risks for insurance companies to take responsibility of pollution accidents. It is an effective approach to learn from the success stories of other countries in making up for the deficiency of the system in China. The study suggests China borrow the experience of Germany, improve and refine relevant provisions in the Law of Insurance, practice compulsory insurance with voluntary insurance as a complement, expand insurance coverage and refine the insured risk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establishment, voluntary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compulsory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大范围存在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全国雾霾平均天数增加;有五大水系之称的黄河、松花江、淮河、辽河、海河的水体质量都存在轻度或重度污染问题。同时,环境污染给人民生活和全国经济带来的损失不可估计。一份来自《中国污染代价》的报告显示,环境污染平均每年给我国带来6千亿到1.8万亿人民币的损失。然而2014年全国的经济损失则达到3.8万亿元。
长期以来,“先发展,后治理”的发展模式遍及我国大部分企业。同时,地方官员为了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以牺牲本地环境质量、降低招商引资准入门槛为代价换取较高的GDP。一旦出现突发性的环境污染问题,政府将主要承担环境的后续治理和一系列赔偿工作。公众也要面临环境污染所引发的一系列的人身、财产和经济损失。因此,增加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效果;减轻政府环境治理负担;保障公众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环境污染后续处理成本(包括污染物的处理成本和赔偿公众损失的成本)成为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重点。虽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大连、沈阳等地进行试点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制度实施过程依然艰难。
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逐步实施中面临的主要困境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地区的效果与预期效果差距较大,该项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度较高[1]。究其原因,主要是不知道如何有效地探寻解决环境责任保险所面临困境的方式。
(一)缺乏强制有效的法律支撑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难以持续稳定推进主要因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地指出了企业或者个人可以自愿参与有关环境污染责任的投保。同时,涉及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法律欠缺。其中《海洋环境保护法》是现存的我国少数着重强调环境污染责任关系的相关法律。
(二)承保范围较小
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主要面向具有突发特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投保工作。原因在于渐进性和累积性环境污染的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和预测。不可避免的是,渐进性、累积性的环境污染对经济社会带来的损失是不可简单给予估计的。所以,单一地承保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保险是远远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环境污染给当地居民、企业和政府带来的极大损失。
(三)企业投保程度较低
企业的主要目标就是追求自身经济成本的极小化、利益的极大化。企业通常在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之间进行博弈。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利用环境污染具有渐进性和累积性的特点,而将短期利益最大化作为其博弈的纳什均衡。同时,我国企业保险意识均比较低,不能对于具有分散企业自身环境污染风险重要作用的环境责任保险给予充分理解[2]。
(四)保险公司承担污染事故责任风险较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针对环境责任险主要采取资源投保的方式,同时承保范围单一,投保门槛较高。企业投保积极性遭到弱化。不利于保险公司筹集足够保费以便应对环境污染所需的损害赔偿金。保险公司承保的都是一些具有高污染风险系数,所需赔付保险金额较高的企业。然而,保险公司相关风险分散的渠道缺失,进一步提高了其承担事故责任的风险。
(五)评析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参与人(包括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居民个人)均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起决定作用。首先,我国的《保险法》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过于简略。同时,缺少具体细化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其次,单一险种的存在,投保的自愿性,损害赔偿金额的巨大、风险分散机制的缺失是制约保险公司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原因。环境责任保险不同于责任保险,它已经完全超出市场所能调控的范围。因此,政府作为“看的见的手”,应当加大对保险公司的扶持力度,降低保险公司承担的污染事故风险,从而提供顺利实施环境责任险的制度与政策支持。
三、德国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经验
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不仅仅需要有效地结合本地实际还应当成功的借鉴较为成熟的德国经验。具体的值得学习的经验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法》和《环境责任法》相关规定完整具体
责任保险在德国的《保险法》中有明确而具体的说明,包括保险合同的书面缔结方式、保险人的书面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被投保人违反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的规定[3]。《环境责任法》是德国在实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最有力的立法保障。强制性的要求相关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并对环境污染进行预防,详细规定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并存
根据险种、赔偿资金数额、企业环境污染风险的不同,德国将环境责任保险划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环境污染风险较高、污染事故赔偿金额较大、规模较大的企业必须采取强制保险的形式。环境污染风险较低、企业规模较小的,应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自觉、自愿选择投保的险种。
(三)承保范围较大,风险划分明确
德国将突发性的、渐进性的以及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都包含到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之中。同时,还在《环境责任保险一般条款》中将被保险的风险进行了相对准确和具体的界定与划分。共划分为7个模块。投保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合自身的风险模块进行投保、支付相对应的保险费用。这种将被保险的风险划分模块的方法大大提高了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相应条件与风险的认知能力。
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
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借鉴国外成熟的相关制度是弥补我国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吸纳它国实践经验的有效途径。因此,在结合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面临困境的基础上,通过结合德国成熟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与细化《保险法》中对环境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国的《保险法》比较粗略地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了规定。缺少详细的法律责任界定。因此,应当完善我国的《保险法》。具体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在保险法中明确保护投保人的个人信息安全,确保投保人的个人隐私不被泄露;二是保障投保人信息知情权,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投保人相关合同的具体条款注意事项等;三是详细具体的列出投保人违反相关条款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单一的强制保险或自愿保险无法适应复杂多变的环境污染事故。同时,也不利于提高企业投保的意愿。因此,应当根据我国不同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的不同,准确与具体的对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的适用范围进行确定。即具有突发性的,危害性较高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而对于渐进性、累积性的、污染危害较小的企业则实行自愿保险。
(三)扩大承保范围,细化被保险的风险
承保范围扩大到涵盖突发性的、渐进性的和累积性的大部分环境污染事故。同时,可以通过制定差别化的费率来实现对企业间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事故征收环境责任保险费。模块化被保险的风险,将风险按模块进行等级分类,不同类别的风险依据其对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企业投保能力的大小、损害赔偿金额的多少确定相应的保费。
[参 考 文 献]
[1]李刚.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构建的思考[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8-72
[2]张丽,李志学,周茜.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2010(3):34-39
[3]白江.论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传统、创新与发展[J].东方法学,2015(2):131-149
[责任编辑:王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