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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5-02-07温延新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第三人完善

温延新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若干问题研究

温延新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

摘要:自《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与传统诉讼制度之间产生了诸多问题,即使新的民诉法解释对其予以了完善,但仍然产生了诸如立案审查的标准不明、仲裁裁决的案外第三人撤销问题、撤销之诉与审级限制的冲突等等。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064-02

作者简介:温延新(1988-),女,汉族,北京人,硕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引起了学界诸多疑问和论争,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中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诉讼程序等问题,但是又遗留或者带来了新的疑问。

一、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问题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标准不明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立案登记制已成为我国起诉环节的基本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制定的《“四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①。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仅比《改革纲要》早出台了一个多月,却未能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中贯彻立案登记制的精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案外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须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能参加诉讼的原因”、“生效裁判存在内容错误”以及“错误内容损害了其民事权利”。之后该解释在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起诉审查制度,法院接收案外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后,有权在“三十日内立案”,期间可进行书面审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即上述三项条件)的方可立案,否则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对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置起诉条件显然较高:特别是案外第三人起诉时须证明“原裁判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利”,实质上要求其在立案阶段就必须对原裁判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举证。再加之司法解释允许法院对第三人的起诉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甚至询问双方当事人,立案审查期限的三十日之久亦为现行法律中最长。从各个侧面严格限定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相较于《改革纲要》及最新的关于立案登记司法解释的精神,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制度显然有过于严格之嫌。

虽然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制度严格化有其合理必要的一面,乃防止案外人滥用诉权、避免司法效率下降、防止原案当事人被拖入讼累的必须措施,但若仅凭司法解释规定,实际上更可能造成司法机关滥用法律、阻碍正常立案的问题。因为当前司法解释中,对法院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何谓“能够证明原裁判存在错误,且损害民事权利”?是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若操之过严,一些法院完全可能在立案阶段就对证据及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出于掩盖本机关错误的动机,对起诉人提出过高的举证要求,以此阻断自身错误被揭露而带来的经济或政治风险。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于仲裁裁决

新《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初期就显示出了诉讼裁判与仲裁裁决之间的矛盾问题,当前的司法解释亦未能针对此问题作出有益的探索,以至于仲裁裁决并未纳入到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畴。应当说,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针对的对象就包括了虚假诉讼,照此思路,虚假仲裁的行为显然也应有相应规制。若依然延续当前仲裁第三人制度空白的局面,又不将仲裁裁决纳入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那么撤销之诉可能异化,引导虚假诉讼行为向虚假仲裁转移,最终仅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和纠错压力,而对虚假诉讼(仲裁)的受害人并无实际裨益。

实践中,仲裁案件数量日益增长,虚假仲裁行为屡见不鲜,而我国却迟迟未能出台针对仲裁第三人制度,长期以来,法院对此问题只能以《仲裁法》第四条为由受理案外第三人撤销裁决的案件,如此生硬地引入仲裁案外人,进一步造成了更多的问题:首先,《仲裁法》第四条的立法精神绝不包含案外第三人的情形,强行适用此条款,将混淆《仲裁法》中“案外人”与“当事人”的概念;其次,仅凭《仲裁法》第四条引入案外人撤销仲裁之诉,则只能适用一审程序,而民诉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的专门化规制将无法适用,比如《仲裁法》中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中并未考虑案外人申请的情形,不像民诉法案外人撤销之诉那样有严格限制,因此若不将仲裁裁决纳入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能造成有权申请撤销仲裁的第三人范围不合理扩大,又如民诉法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中止执行设计了申请人担保制度,而《仲裁法》中却规定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必须中止执行,故若在民事诉讼中根据《仲裁法》第四条办理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案件,可能导致第三人滥用此机制干扰裁决执行。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独立性与审级限制之间存在矛盾

两审终审制系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审级制度,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当然也受此限制,民诉法司法解释亦按此原则架构了案外人撤销之诉的框架,赋予了撤销之诉中当事人的上诉权。但从民事诉讼法特别是司法解释的整体架构来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却拥有一定的独立性,无论是相对于普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除立案环节有很大区别外,在审判环节,撤销之诉还有一定独立性,可根据原审当事人的行为而并入不同的审判程序中,若原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则无论案件终审是否为二审,均按照独立的撤销之诉程序审理,此时原审当事人均为撤销之诉中的被告(仅“无独三”为第三人),案外第三人则为撤销之诉中的原告,当事人有权对撤销之诉的裁判提起上诉。

此时,若原审为二审终审案件,但原审当事人不服法院改变、撤销或不予撤销的裁判而提出上诉的,等于突破了两审终审制的限制,第二次提起了上诉,而司法解释对此似乎并未作出相应的规制,仅规定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若此条款被理解为“撤销之诉必须经过二审裁判,方能认定为原审裁判内容继续有效”,那么原审当事人突破两审终审限制将成为可能。

从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精神来看,此制度的宗旨在于纠正错误裁判,防止虚假诉讼侵害案外人的行为,故应当在撤销之诉与两审终审制的矛盾问题上采取公正的处置方式,而不应如此语焉不详,为此进一步细化撤销之诉的裁判效力和当事人的上诉权乃是必要的完善措施。

二、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细化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标准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不应采取全面实质性审查的立场,这一点可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条的规定得以论证,根据该规定:第三人能够证明“原裁判存在错误”但未能证明“民事权利受损”的情形下,法院应撤销原裁判中的错误部分(但不改变原审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此即说明了案外第三人无法充分证明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三项要件”时,案件仍然能通过立案而完成审判。所以法院在立案环节不应当要求起诉人完成三项要件的证明,不应按照裁判的标准来审查起诉材料中的证据。为此,有必要细化立案审查的标准,明确规定法院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时仅作形式审查即可,三项要件仅需有对应的证据存在即可立案,不必探究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二)将仲裁裁决纳入第三人撤销之诉

将仲裁裁决纳入民事诉讼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会产生司法干预仲裁的问题,由于仲裁制度中本身就缺乏第三人制度,而当前立即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成本过高,但现实中又的确大量存在虚假仲裁的问题,且实践中法院过去本身就试图适用《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来解决案外第三人撤销仲裁的案件。故此时引入司法干预,以民事诉讼法中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来纠正仲裁裁决的错误,可以凭借撤销之诉制度中的主体限制,防止任意第三人恶意提出撤销之诉;可以利用撤销之诉中的申请人担保制度来避免第三人滥用撤销之诉来中止仲裁执行;并解决过去适用《仲裁法》第四条来受理撤销裁决之诉所引发的其他问题。因此,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纠正仲裁裁决,系适度的司法干预,不仅不会破坏仲裁结果的公正性,还可以进一步推进仲裁制度的适用和发展。当然,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才是维护仲裁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根本途径,包括仲裁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仲裁协议的错误纠正等问题,还需专门制度予以整体性解决。

(三)规范撤销之诉的裁判效力和上诉权

针对原审经过二审终审的案件,原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的,应结合案件历史及裁判中的权利义务安排来针对性的解决。

以撤销之诉一审结果为例,若法院认为原审裁判在权利义务内容中存在错误而“改变”原裁判内错误容的,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发生实体性的改变,此时赋予原审当事人上诉权毋庸置疑,撤销之诉的一审裁判结果只有在当事人未上诉的前提下或经过二审后方可生效;若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虽部分错误,但权利义务内容没有错误而“撤销”原裁判部分内容的,原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发生实体性的改变,此时撤销之诉的一审结果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对原审当事人生效,原审当事人无权就权利义务内容提起上诉,仅能就被撤销的部分提出上诉,而撤销之诉的原告(即原审的案外第三人)有权就裁判的整体内容提出上诉,即此时撤销之诉的一审裁判可认定为针对原审当事人部分生效;若撤销之诉的一审维持原审裁判的,原审当事人无权上诉,但原告(案外第三人)有权上诉,此时撤销之诉的一审裁判对原审当事人生效。

当然,若裁判对原审当事人生效的,是否可以执行的问题,仍应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的担保条款,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裁量。但法院此时的自由裁量权应如何规范,还须深入系统的研究。

[注释]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第十七条.

[参考文献]

[1]张卫平.中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构成与适用[J].中外法学,2013(1).

[2]许可.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J].当代法学,2013(1).

[3]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J].清华法学,2013(4).

[4]丁宝同.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之立法方案透析[J].时代法学,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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