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
2016-12-26王硕
王硕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关系中出现第三人的情况越来越多,第三人的出现侵害了婚姻家庭关系,也同时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合法利益。这里面不仅仅存在道德层面的问题,也通常存在有法律层面的问题。第三者插足导致了许多的恶性犯罪事件,这都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
【关键词】第三人;道德;法律责任;侵权
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界定
(一)第三者的界定
一般性认为,第三者,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者双方均有配偶仍相互存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他人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遭到破坏的行为人。
(二)婚姻关系的界定
婚姻关系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婚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婚姻关系也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即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方面,婚姻应该是男女双方的合法结合。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婚姻关系产生所需的条件,同事法律也确认婚姻关系成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通过相应的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其予以禁止和惩处,从而保证婚姻的合法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婚姻关系是一种处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关系。婚姻权利义务体系属于社会成员私生活的范畴,因此只能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民事责任体系来规范。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责任的相关基础理论
1.道德与法制
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第三者不仅应由道德来调整,也应该由法律来调整。
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存在区别,道德规范只能做到精神的自律和外在舆论的约束,这些都不具有强制力,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意志力,同时又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对人类的社会生活秩序的维护力大大强于道德规范。
2.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但是第三者侵害别人家庭的行为,并不仅仅是思想的问题,也同时更是一种行为。第三者对家庭的破坏也不仅限于感情,而更多的是对他人该有的权利的破坏。第三者与有配偶的人婚外恋,这使得无过错的配偶遭受了很大的损害,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其次第三者与出轨者还有物质利益等其他的问题的牵绊,这都对婚姻造成了伤害。
3.配偶权
配偶也就是指夫妻,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配偶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配偶权之所以具有相对权的属性,是因为它是存在于夫妻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权利义务有特定的相对人,即夫或妻一方,从此种意义上说,配偶权是相对权。但同时,配偶权又是一种绝对权,婚姻制度最基本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两性之间的合作,而是为了阻止同性之间相互侵犯其各自所占有的性伙伴而产生的,正如私有财产制的确立是为了阻止人与人之间相互争夺其各自拥有的财产一样。因此,配偶权是绝对权。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
1.第三者行为是侵权行为
第三人行为侵害了受害配偶的配偶权。配偶权虽然在我国法律中尚无明文规定,但它实质上就是夫妻权利义务的内容。第三人侵害配偶权主要是侵害配偶权中的要求配偶保持忠诚和贞操的权利。而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却侵害了受害配偶的这一权利。
第三者行为侵害了配偶的人格尊严。第三者实施的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无过错配偶的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者行为还侵害了受害配偶的名誉权、财产权以及生命健康权。
2.第三者有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损害事实
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给受害配偶带来的主要是精神上的损害,这种损害事实并非看不见摸不着的。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当前法律和世界各国法律都予以明文规定,也说明对精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承认的。第三人侵害他人婚姻家庭关系,受害配偶会受到精神损害几乎是毫无疑问的。
3.第三人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损害事实的产生,正是由于有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而导致的。因为无论是配偶权还是人格权、名誉权或者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都是由于夫妻法律关系的存在。所以即使是夫妻关系已经出现裂痕,第三者又介入的,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第三人插足婚姻关系都是给受害配偶带来伤害的原因,应该认定第三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第三者的主观过错
第三者侵害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时,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是属于故意的主观过错。被骗或者被胁迫不属于具有主观过错。
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行文的构成要件,因此第三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三、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第三人应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赔偿损失为主。赔偿损失只是一个补救措施,而对于正在实施的侵害,当务之急莫过于让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如果受害配偶请求赔礼道歉,根据情形也应予以支持。
(二)行政责任
除了第三人实行民事责任,还要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对于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也可以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我国目前也有相关的政策,对通奸之人实施拘留和罚款。但在现实中,很多第三人的行为不能够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力度。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是针对重婚的情形。我国刑法目前亦有重婚罪的规定,关于重婚罪,在我国已可以说家喻户晓,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遏制重婚,保护婚姻家庭的作用。鉴于第三人拆散他人家庭的极大危害性,以刑法惩罚侵害人完全是有必要的,在韩国通奸还是一项刑事罪名,并且重婚罪的刑期不是很长,并没有处罚过重之嫌,目前民众亦无对重婚罪的反对,因此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仍应继续保持。
参考文献:
[1]杨遂全.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认定与处理[M].法律出版社.2001:5558
[2]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2001:1322
[3]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J].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