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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界定及方法研究

2017-02-14曾一珉

法制博览 2017年1期
关键词:第三人界定方法

曾一珉

摘要:近年来,民事诉讼案件发生率持续上升,对民事责任及责任人进行科学界定,体现了司法机制的严谨性。法律机制改革中,对相关理论界定提出新标准,尤其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界定方面有了新提示。如何理解新界定条件及应对方法,有助于提高司法理论的完整性,对民事诉讼案件处理起到了指导作用。本文分析了第三撤销之诉界定及应对方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司法解释。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界定;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43-01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针对已开始诉讼来说,这类诉讼是针对原告、被告等提出相对独立的诉讼;也是对某诉讼中原告、被告提出新的诉讼,据此维持个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更好地处理民事诉讼,在相关名词司法解释方面,需做好理论界定及处理,才能更好地完成各项认定工作。因此,第三撤销之诉的界定与分析,在很大程度上改进了民诉法的理论体系,更好地指导实际案件处理与分析工作。

一、“第三人”的司法解释

通常来说,第三人就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原诉讼案件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据此,维护或者辅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根本目的是维护第三人自己的利益。由于“第三人”的进入,民事诉讼过程变得更加复杂,涉及到的对象变成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三个构建,如何处理三个要素之间的关键,提出符合司法解释的界定标准,对撤销之诉处理及利益分配等,均是十分关键的。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界定

按照新民诉法规定,第五十六条中明确指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诉讼参加人的一项调控,本质上属于一项独立的诉讼制度,与普通民事诉讼存在一定差异,但在普通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此项独立诉讼制度的处理方式几乎一样。从新民诉法中,也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称谓并没有进一步界定,因此在实际审判中出现不同的做法,使得法院在审理相关诉讼案件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方式,例如,部分法院在界定中,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列为“申请人、被申请人”,部分法院则直接界定为“原告、被告”。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法

对于涉及新旧法衔接期间如何确定期限的问题,一般采取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即在给予当事人充分保障的前提下适用新法规定。本质上,第三撤销之诉必须保持着彼此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完成责任界定与分析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确切的权利保障,这些都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关键性。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上述规定应该是针对实体法而言,“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公认的法则,实体法溯及既往会影响法的安定性和对于旧法的信赖利益,而程序法溯及既往有助于新法迅速妥善地适用。

第三人撤销之诉并非再审程序,二者在受理案件的管辖法院、提出主体、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审限、审理程序、法律效力等多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因而简单地将其归类为再审程度似有不妥。笔者倾向于将其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将当事人的称谓界定为原告、被告更为妥当。因为既然法律将其规定为第三人,其与原、被告在诉讼中应该享有相同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其立案时也应符合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条件;由于该类案件涉及到生效文书的法律效力稳定性,赋予当事人上诉权更能对生效判决起到审慎的审查,进而维护司法的权威。

对于原告、被告等责任界定,也要按照第三撤销指数的方式,才能更好地实现认定目标,促进诉讼案件处理事务的有序进行。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因此,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界定中,要充分考虑不同对象的认定及处理,维持整个诉讼案件处理的合理性,才能更好地实现标准案件处理,既维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实现司法认定及目标,这才是新民诉法改革的最终目标。

四、结论

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界定及分析,体现了新民诉法中的严谨性,只有从司法解释上明确具体的界定标准,才能更好地处理民事诉讼案件,这些都是现代司法界定与处理中的重点内容。本质上来说,第三撤销之诉界定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但在实际诉讼案件办理及处理过程中,依旧保持着新民诉法的本质标准,依然保持着司法界定的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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