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女性就业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06-25乔斯墨
乔斯墨
辽宁大学人口研究所,辽宁 沈阳110036
一、我国女性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性别歧视影响女性就业。怀孕、分娩、哺乳都必须由女性独立完成,生育活动过程中的一切负担都需企业或者个人来承担,更加重了企业经营和自身经济的压力,对于女性生育活动的期间,单位由于受到国家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安排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性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性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单位又不能违反相应的国家规定而开除女职工,那么对于一个营利性质的企业来说,这将造成很大的运行负担,同时也会增加一个长期投入的企业运转资金。因此,造成他们在劳动力市场选择自己企业的职工时,就会人为地避开女性求职者,这种行为虽然不合情理,但并没有违法。
第二,劳动力市场职业性别隔离。职业性别隔离指男性和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分别从事于不同的职业类别,他们接受不同性质的工作,导致两性在不同职业中存在集中的现象。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显示,我国女性从事服装、餐饮、旅馆、零售等行业中所占比例达55%以上,她们从事的行业大多工作任务不重,技术性问题较少,且收入不高。而诸如建筑业、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交通运输仓储、房地产业及地质勘察、采掘业等经济类型中我国女性职工占有率则非常低,约占30%左右,这类行业大多是男性从事的人数较多,要求技术性较高,且收入更加可观。
第三,女性职业发展权益受到侵害。从众多行业的情况来看,普遍女性高层较少,而且女性在升职时将要面临比男性更困难的情况,甚至有时有性骚扰,潜规则类问题的发生,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女性的职业发展权益。
第四,女性劳动者自身文化素质偏低。
表1-1 城镇性别比例情况
从表1-1可以看出,不管是乡村、镇还是城市,从总体来看,女性的平均受教育水平要低于男性的平均受教育水平,说明女性的受教育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文化素质相对于男性来说要偏低。
二、保护女性就业的政策结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女性就业的政策体系也在不断地改革与完善,相应政策通过不断地完备,将女性就业问题从单一方面的帮助进而发展成为多层次的援助。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女性就业政策会日趋完备。目前,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为基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业训练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持,同时,以国务院、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妇女联合会等相关条例为补充,正在逐步的加强对我国女性职工的基本权益进行保障。
我国对于女性职工的保护政策,分为市场性就业政策和保护性就业政策。市场性就业政策主要包括教育培训和市场服务,教育培训就是提供给女性更多的教育机会,同时也帮助女性学习更多的职业技能来拓宽工作面;市场服务主要集中于规范市场中的就业行为、信息等方面。保护性就业政策包括在劳动中的起点公平与特殊劳动保护,起点公平就是要求招聘单位在招聘工作者的时候要公平对待女性就业者,保障就业的起点公平;特殊劳动保护就是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工作强度,以及在特殊时期比如生育期等方面可以从事较为轻松的工作。
三、保护女性就业政策的思考
第一,法律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国存在一些政策上看似合理但可能忽略了国情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不合理。同时,全国各省市虽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但往往由于人员使用、配备不足、设施不完善、监管存在漏洞等从而无法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要求我们的政策要加强法律保障与法律的灵活性。
第二,对市场的监督不完善。在就业市场中的中介机构的信息混乱,网上招聘的信息真实性可靠性没有保障。所以要提升市场的中介服务,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妇联等应积极开展促进女性就业、提供就业培训、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就业信息等工作。
第三,不能充分保障并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与培训。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由于各种原因,比如说社会观念的影响,很多女性不能得到相应的受教育的权利,而且在进入劳动者行列后,很少有针对女性而开设的技能培训,大部分的职业技能仅仅满足男性劳动者。所以我们的政策更应该注重完善教育和培训的机制,使广大女性能获得同等的教育与培训机会。
[1]武友政.中国妇女就业政策的结构与扩展[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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