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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赋税制度和赋税征收及其历史教训

2013-08-15刘燕明

税收经济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赋税

◆刘燕明 ◆洪 钢

公元前221 年(秦王政二十六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秦帝国。秦统一中国后,秦始皇采取了巩固国家统一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为加强各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稳定人民生活和恢复、发展经济创建了有利的条件。但是,由于封建统治者受制于皇权至上的思想,好大喜功,支出无度,加之边患、战争不断等外部因素,使得国家赋税建设走上了急政暴虐、横征暴敛之路,反而加剧了秦王朝的覆灭,终于在公元前206 年被农民起义所摧垮,秦代维系不过16 年,成为历史上首个短命的封建王朝。

一、秦代赋税制度的变革

公元前216 年,秦始皇颁布“使黔首自实田”法令,确立了以封建土地私有制和与之并存的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赋税制度。秦代赋税制度结构主要由田租(刍稾)、口赋和徭役组成,另辅以其他杂税,如工商、盐铁、关市类之课征。秦王朝统一中国之前,秦国已经出现了私田制,公元前408 年(秦简公七年)秦国颁布“初租禾”,表明国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并与拥有私田者构成了征纳关系。公元前350 年,秦国采商鞅建议“开阡陌封疆”,以“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①杜佑:《通典·食货一》卷1,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10 页。通过措施,极大地刺激广大自耕农拓荒开地,为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培植土地财源奠定了基础,秦国从此由弱变强。秦统一全国以后仍征收田租,但出于维护地主阶级利益,推行“尊奖并兼之人”②杜佑:《通典·食货一》卷1,引崔寔语,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 年版,第12 页。的政策,通过放任土地兼并和以军功授爵授田等手段造成“民田多者以千田为畔,无复限制也。”③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考》。但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看,秦代田租是按照“受田之数”缴纳。当时国家掌握着大量土地,为收取租赋而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因而田租的缴纳人包括了自耕农、中小地主和承租土地的农民或者雇农。据《通典》载:“秦则不然,舍地而税人,故地数未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①杜佑:《通典》,上海图书集成局遵武英殿聚珍版校印,光绪二十七年,第77 页。由此推断,秦代“贫者”与“富者”都要纳税,只不过以前按田亩计征,后来又改依产量定额征收。

除田租外,秦代还征收刍稾,它是另一种土地税的形式。刍稾是指刍草、禾秆。课征的刍稾,主要供给马匹和各处官府牲畜作为饲料。秦王朝马匹和牲畜的数量较多,所需饲料量很大。为了保障供需,秦律中专有“田律”、“仓律”对“刍稾”作出规定。如《田律》规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第27—28 页。意即耕种国有土地者,无论是否垦种,都要按照“受田之数”课征刍草和禾秆,每顷缴纳刍草三石、禾秆二石。

口赋,即按人口征税,就是所谓人头税。据《周礼·地官司徒·载师》记载“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由此可知,这是针对不耕种者另行征收的一种税,也是对游手好闲贪图享乐者采取的一种惩罚措施。商鞅变法的主旨不仅解国力不强之困,还在于通过调整赋税政策,解决赋税负担不均衡的问题,因而秦国继“初租禾”之后于公元前348 年又颁布“初为赋”。“赋”是以人口为课征对象,而非土地。田租与口赋并行扩大了赋税负担面,赋税结构趋于完善。但是,秦统一中国后,强制征收代替了固有的赋税,课征范围随人口增加不断扩大,出现了“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重以苛法,使天下父子不相聊”③班固:《汉书·张耳陈余传》卷32,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1829 页。的状况,人民负担沉重,苦不堪言。

秦孝公以后,秦的赋役制度逐步成型。秦统一中国后仍沿用旧制,继续作为国家向人民无偿派征的力役。《汉书﹒食货志》引用董仲舒的话说:“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也就是说,在役龄者,每年要服一个月的劳役,一生要服兵役两次,一次戍守京都为正卒,一次戍守边防,每次一年。

秦代的田租、口赋税率如何,史无详载。根据已知的文献,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说高税率,赋税负重。如史称“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④班固:《汉书》卷24 上《食货志第四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1137 页。从字面看当属异常沉重,但朱绍侯先生认为:“都是夸张之辞,不足为据”。⑤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 年版,第46 页。另一说田租承袭六国旧制,税负没有变化。如史称“收泰半之赋”,⑥班固:《汉书》卷24 上《食货志第四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1126 页。即为三分取二。黄天华先生认为,商鞅推行寓垦于征的课税制度后,粮食亩产量己不是平均一石了,而是六石四斗,即令三分取二,剩余所得二石一斗,所以秦的田租丝毫没有减轻,而且在绝对额上只有加重,但是广大劳动者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业收成,所以如此负担不觉分外沉重。⑦参见黄天华:《论秦代赋税结构及其沿革》,《广东社会科学》,2000 年第6 期。

上述两种说法的后者现更易被多数学者所接受。不过,“收泰半之赋”,说赋税占到收入的大半,还可能是因为一部分农民耕种的是国有土地,他们上交的是田租与赋税的合一,如果仅对私有田地应该不会制定这么高的税率。但税率为收入的三分之二,征收量会极大,应该是事实。在生产力比较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劳役、地租在财政上占重要地位。严格讲,劳役应该属于税收的一种特定形态。据推算,秦统一时,全国人口在两千万左右,按青壮男子占总人口五分之一计算,全国丁男不过400 万人。“被征发造宫室坟墓共一百五十万人,守五岭五十万人,蒙恬所率防匈奴兵三十万人,筑长城假定五十万人,再加其他杂役,总数不下三百万人,占总人口百分之十五。”⑧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年版,第18 页。这只是直接的服役者,如果再算上为他们输送生活、生产、战斗所需物资的人力,史书记载当时“丁男披甲,丁女转输”①班固:《汉书·严安传》卷64 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2812 页。不是虚言。徭役虽有法定限度,但是,在皇帝认为需要时,往往无限制征发,成为百姓最沉重的负担。此外,从汉初免除关税来看,秦朝是征收关税的。只不过征收比率无从查考。

秦代赋税课征一向被冠以苛暴之恶名,可谓苛政猛于虎。但这种观点并不全面,即使秦始皇统治集团内部对皇室连年增加支出也有不同的声音,如丞相李斯认为:“凡古圣王,饮食有节,车器有数,宫室有度,出令造事,加费而无益于民利者禁,故能长久治安”。他反对“作为阿房之宫,赋敛天下”、“大为宫室,厚赋天下”。②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卷87,北京: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2560 页。在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为吏之道》还有这样记述,为吏要“兹(慈)下勿陵”、“善度民力”、“除害兴利,兹(慈)爱万姓”。这说明在法令严酷的秦代仍然存在体察民力,适度课征的赋税主张,只不过这种声音在当时是微弱的,不可能发挥作用,但却为以后朝代治理赋税提供了借鉴。

秦代的赋税是实物、货币、活劳动兼收的。田租收谷物,另征刍草、禾秆;徭役征发活劳动;而口赋应是征收货币。史载秦代收税“头会箕敛”。有人认为是用畚箕收谷物,但谷物的征收量很大,怎么能用畚箕一家一户地去收?只有征收货币才能“箕敛”,据《金布律》载:“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第55 页。就是明证。

二、秦代赋税的征收管理

秦建国以来奉行税收法定主义,赋税征收、徭役征发是在法律规定下进行的,且法网严密,加之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系,严格的征管制度,能够保障国家财力的集中,征管效率也是比较高的。

(一)赋税征收有法可依

据《史记》载:秦国统一中国后,“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④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卷6,北京: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236 页。又有极其严明法度“明法度,定律令”。⑤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卷87,北京: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2546 页。秦始皇登泰山,勒石歌颂本朝“丰功伟绩”,特别强调:“作制明法,臣下修饬。二十有六年,初并天下,罔不宾服……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⑥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卷6,北京: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243 页。1975 年湖北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发现了不少律条,经考古专家认定为战国晚期至秦统一后的秦法律。其中,《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效律》、《封诊式》和《为吏之道》中都记有赋税法律条文或者相关案例的处理办法。有土地制度,傅籍制度,徭役征发制度,官营手工业和畜牧业管理,货币管理,市场管理和度量衡管理等与赋税征收有关的内容,更有直接与赋税管理相关的规定,包括征收方式、税务管理、违法处罚、官员的铨选和黜陟等,内容非常丰富,规定十分细密。

关于赋税征管,《仓律》规定:“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禀者各一户以饩,自封印,皆辄出,馀之索而更为发户。……长吏相杂以入禾仓及发,见蝝之粟积,义积之,勿令败。”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第35—36 页。这段话是说,缴纳的谷物入仓,以一万石为一积,用篱笆隔开并留门户,由主管人员县啬夫等共同封缄,相关人员各用一门发放粮食,发尽,才可另开一积。官员入仓发现粮堆上有虫,要进行处理后重新堆积,不得使粮食败坏。“入禾稼、刍稾 ,辄为廥籍,上内史。”⑧同上,第38 页。最后县啬夫等要将征收的谷物、饲草、禾秆入仓登记在册,并上报内史。综上可知,秦代赋税管理具有职责明确、程序完善、手续严密等特点。

田制是赋税管理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税源管理的基础。因为一年的收成好坏决定国家财政状况,所以秦代设官吏进行实地管理。除“使黔首自实田”外,还规定下了及时的雨和谷物抽穗,地方官吏要立即书面报告受雨和抽穗的顷数、已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数量。如果有敢偷偷移动田地界标者,发现了要判处“赎耐”之刑等。

傅籍是国家征发赋役的重要制度。古代人达到服役年龄,登记入官府簿册,叫做傅籍。达到老免年龄才可免除劳役。一般认为秦代的傅籍年龄为17 岁,止役年龄为60 岁。而根据睡虎地十一号墓主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秦王政元年傅籍(墓中出土的《编年纪》有记载)计算,秦代傅籍的年龄应该是16 周岁。如果达到傅籍年龄不登记,未到60 岁而虚报老免,都要给以惩罚,知情不报者有罪,同伍者连坐。秦律还专门规定了“乏徭”(接到服役通知而不报到)和“逋事”(到达服役地点又逃跑)的罪名。犯有以上二罪,处以笞刑。秦简《法律答问》载有相关解释:“‘不会,笞;未盈卒岁得,以将阳又行笞。’今士伍甲不会,笞五十;未卒岁而得,笞当加不当?当。”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第220—221 页。可见,不应征赴徭,笞打五十,逃跑一年以内被捕获,还要再加笞。基层官吏组织徭役迟到,“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②同上,第76 页。也就是说,迟到三至五日要受到斥责,十天以上,罚一副甲。而且秦代徭役确是“罢癃咸出”,因为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一文明载:“罢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癃不得?得比焉。”③同上,第208 页。

总之,秦律对于赋役管理涉及了税前、税中和税后解交入库和违法处罚等诸多方面,用“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④《盐铁论·刑德》。概括是绝对不为过的。

(二)高度集权的征管机构和奖惩制度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形成中央—郡—县—乡—里层层统辖行政管理体系。这种中央高度集权的政治管理模式,既实现皇帝对全国的统治,又可以保障国家的赋税征收,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行。中央政府实行三公九卿制。总管全国行政工作的丞相、执掌军政的太尉和管理奏章兼管监察协助丞相的御史大夫号称三公。三公之下,设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和少府等九卿。其中,治粟内史掌管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管专供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

郡是地方最高一级政权,长官郡守负责一郡的全面工作,包括赋税。郡以下设县,大县设县令,小县设县长。管理赋税是县长官的重要职责。县以下有基层政权乡、里。其中,乡、里政权又是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机构。国家赋税征收任务要靠乡官里吏来完成。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乡有三老、有秩、啬夫……啬夫职听讼,收赋税……乡、亭亦如之,皆秦制也。”⑤班固:《汉书》卷19 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742 页。可见乡设啬夫负责赋税的征收管理,还要向县官报告天气情况、庄稼长势等等。税粮入库,主管仓库的官员要向上级报告保管数量、支领情况。当然,诸多事务并非啬夫一人担当。秦时乡依大小设若干乡佐,里设里正等官职。乡里赋税征收主要靠啬夫、乡佐、里正等人共同完成。

奖惩官吏(包括税务官吏)。这是秦代一项管理各级官吏的重要措施。每年地方官员到中央报告财务收支,上报领用税粮者的名单,中央要加以核对,并考核官吏,奖惩分明。秦王朝规定:“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第281 页。如:官吏在市场上出售官营产品,应在买者在场的情况下立即将钱投入特制陶罐,否则罚一付甲。有冒领军粮者而相关官员未发觉,罚一甲。使用的度量衡器具误差超过一定标准,罚交盾和甲。隐匿土地户籍、虚报当役者老免年龄和残疾情况、让戍边者从事非规定劳作、保管粮仓不善致使粮食霉变或者鼠洞累累的官吏都要予以处罚。甚至粮仓门闩不紧,缝隙可容手指,也要罚一甲。关于奖励,《睡虎地秦墓竹简》可见者有:秦朝规定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成绩好的,啬夫和里正赏赐酒和干肉,并免除一次更役。

三、秦代赋敛无度的历史教训

秦国自商鞅变法以后,采取商鞅提出的重农抑商的主张:“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①《商君书·外内》。严格法令,奖励农战,国富兵强,后逐一剪灭关东诸国。但到了秦代,统治者的治税思想发生了变化,渐渐地偏离了商鞅的主张。秦始皇奉行急征暴敛、竭泽而渔的榨取政策,导致秦王朝出现“国富民穷”的局面,激化社会矛盾,酝酿社会动乱,加速了秦王朝的毁灭,其历史教训值得汲取。

第一,皇帝至上,皇权高于法权。秦代赋税征收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它不同于简单的强权征发,这是秦代以法治国的特点。但在封建社会里“王法”不同于“宪法”,法权无法约束皇权,这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也是造成皇帝随意、专断行使税权的原因之一。“如果说,秦以前的一个时代是诸侯割据称雄的封建国家,那么,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就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②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624 页。在这样的国家里,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而且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养活一大群的国家官吏和主要地是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③同上。这种专制政体又是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集于皇帝一身,“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④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卷6,北京: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258 页。以致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⑤班固:《汉书·刑法志》卷23,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1096 页。“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⑥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卷6,北京: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258 页。遇有重大问题,一般由众大臣廷议,但仅供皇帝参考,最终由皇帝裁决。“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於上。”⑦同上。皇帝的“命”称为“制”,“令”称为“诏”,制诏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臣民只有奉行,不得违抗。秦相李斯曾指出:“明主圣王之所以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者,非有异道也,能独断而审督责,必深罚,故天下不敢犯也。”⑧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卷87,北京: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2556 页。

皇帝“制诏”从法理讲具有案例法的性质。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法律答问》中很多地方记有“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并作为以后司法依据。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皇帝另有制诏决断,执法者应该按判例办案,原法律规定就成为具文了。赋税立法和征收活动也是如此。比如秦律《司空律》规定:“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责(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年版,第85 页。意思就是一家有两人以上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而无人照顾家室的,可以放出一人,叫他们轮流服役。《秦律杂抄》载,“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⑩同上,第147 页。即同居者不可同时被征去戍边。县令、县尉和士吏不按此办理,罚二甲。可是当时全国400 万丁男中被征发了300 万从役,“丁男披甲,丁女转输”,还有谁顾及“同居毋并行”呢?因为每一项征发都是皇帝的意志,可不受已存法律的限制。再如,按照秦律规定,被征服役而不报到,逃亡之后于年内被抓,只受笞刑而已。如果服役失期有砍头之罪,睡虎地秦墓的墓主喜作为执法官员,不会不记,反而去记录斥责、笞杖等轻罚。而到了陈胜、吴广被征应役时,已是“失期,法皆斩。”①司马迁:《史记·陈涉世家》卷48,北京:中华书局,1959 年版,第1950 页。在“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体制下,独掌乾纲的皇帝,有权对法令做出修改,而不必听取任何人的意见。汉代晁错就曾洞察到:“急政虐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一个国家的赋税权利由皇帝一个人所拥有,否定天下所有人的赋税权利,如果按此思想指导赋税实践活动,其社会危害性可想而知。

第二,不顾民力,赋敛无度。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赋税、徭役征发无度;一是财力滥用无节制。秦始皇北逐匈奴、南开五岭、修筑长城、修建驰道,整修水路,从长远讲,对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对统一的中华民族的形成,都是有益的,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只有大修宫室、陵墓才是秦始皇个人穷奢极欲的表现。其实即便是宫室陵墓,也含有树立王朝威严、震慑百姓和六国残贵的作用,不完全是个人生活需要。虽然“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②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 卷,第221 页。而问题在于这么多巨大的工程,不应当同时并举,因为人民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长期的统一战争,已使百姓生活痛苦不堪,战后急需休养生息,大规模、急切、集中地调用民力,势必破坏社会再生产的条件,使人民痛苦不堪。当时,“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③班固:《汉书》卷24 上《食货志第四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1126 页。甚至“男子不得修农亩,妇女不得剡麻考缕。”④《淮南子·人间训》。西汉人伍被对此曾有概括性的分析:“往者秦为无道,残贼天下……任刑法,转海滨之粟,致于西河。当是之时,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馈,女子纺绩不足于盖形。遣蒙恬筑长城,东西数千里。暴兵露师,常数十万,死者不可胜数,僵尸满野,流血千里。于是百姓力屈,欲为乱者十室而五。又使徐福入海求仙药,多赍珍宝,童男女三千人,五种百工而行。徐福得平原大泽,止王不来。于是百姓悲痛愁思,欲为乱者十室而六。又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尉佗知中国劳极,止王南越。行者不还,往者莫返,于是百姓离心瓦解,欲为乱者十室而七。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收太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父不宁子,兄不安弟,政苛刑惨,民皆引领而望,倾耳而听,悲号仰天,叩心怨上,欲为乱者,十室而八……陈、吴大呼,刘、项并和,天下响应”⑤班固:《汉书·伍被传》卷45,北京: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2171-2172 页。南朝梁的文学家任昉所撰《述异记》一书,就收录了秦代的一首童谣:“阿房,阿房,亡始皇。”用以诅咒秦王朝灭亡的日子早日到来。

秦始皇唯意志论的赋税指导思想,当然是由地主阶级的本性决定的,但也与其个人素质和所处的时代有关。秦始皇个人好大喜功、独断专行、贪婪残暴,更兼处于地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的早期,如何在与农民直接对立的政治体制中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不只秦始皇本人,还包括地主阶级统治集团都是新的尝试。古代学者言君民关系如同舟与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其实,舟水关系不应只是表层的君王与民众的关系,更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式政体与民众(特别是农民)的关系。只有在维护地主阶级的剥削制度,同时又防止地主阶级豪强化;尽可能从农民身上剥削到更多的财富,同时又不造成农民大量破产的情况下,封建王朝的统治才能够稳定。关键是把握好“度”的平衡点。历史证明,赋税制度取决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状况,赋税征收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生活条件,如果统治者破坏了这个原则,进行超经济的掠夺剥削,只能适得其反,必然加速一个王朝的灭亡。

第三,高度集中下的财政体制弊端。与政治体制相适应,秦代的财政体制同样高度集中。秦王朝确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财政管理体制,财政制度、法律、政策的制定与颁布,财政税收的统一征管和减免,无不由中央统一决定。全部财政收入统一上缴中央,国家的一切财政开支如军费(国防)、皇室费用、各项经济建设经费、行政事业费与百官俸禄的拨付,直至各地物资的调拨等,均来自于中央财政。固然,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有利于实现“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的目的,但也存在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混用和皇室费用支出无度的情况。秦始皇为了满足自己的奢望,并显示其至高无上的威严,大兴土木,营造宫殿与离宫别馆,修建骊山陵墓,如此浩大的费用支出非属一般,既给劳动人民带来了无穷的灾难和痛苦,又使国家财力蒙受了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此外,为防止出现中央财权弱化,将所有财权统一中央,又导致地方只负责赋税征收而无财力支配权的“干强支弱”的局面,进而影响地方经济发展,造成各种税外负担加重。

当然,秦王朝速亡由多种原因所决定,赋敛无度只是导致它速亡的一个主要原因。由于沉重的赋税、苛重的徭役涉及千家万户,最终会动摇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一旦国家出现政治、经济、军事、财政等危机,赋税往往成为社会动荡或者国家覆亡的导火索。秦王朝是这样,以后各朝代的更替也莫过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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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 军.中国财政制度变迁与思想演进(第一卷·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3]项怀诚.中国财政通史》(春秋、战国、秦汉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黄天华.论秦代赋税结构及其沿革[J].广东社会科学,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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