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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借款的涉税风险探讨*

2013-08-15缪桂英

税收经济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利息借款借贷

◆缪桂英

近年来,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持续稳健的货币政策使“融资难”问题更加凸显,大部分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取得必要的资金支持,不得已走入民间借贷市场寻求资金帮助。

一、中小企业民间借款的两难

1.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性

目前政府对新兴高新技术企业财税政策支持比较大,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获得创新基金,且可执行15%从低的所得税税率。但高新技术企业占中小企业总量比例甚微,能够享受政策的面非常小,大量的中小企业也有创新、研发,除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外,未能享受到相应政策。而在产业布局上,中小企业大多集中在利润率比较低的行业,比如纺织、轻工、建材、皮革、金属加工、服务等,缓慢回暖的市场,使得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陷入资金困境。近年来,政府正积极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渐入规范化,走向阳光化。然而,对中小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所产生利息的税前扣除仍难以放开。

2.银行放贷行为的偏好

近年来,央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指导意见,强调通过灵活运用存款准备金率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和金融支持。但在“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及中小企业发展情景的不确定性的现实条件下,银行出于规避风险的目的,仍将大量信贷资金以优惠利率配置给了大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即使具备了贷款条件,也很难享受与大型国有企业平等的“国民待遇”,贷款可得性很低。尽管民生银行“专业支行”等的出现,对特定行业(如,纺织)中小企业是有力的资金支持,但更多行业的中小企业只能转入民间借贷市场以寻求资金帮助。

3.民间借贷市场的便利诱惑

近年来,民间资本市场呈蓬勃发展的态势,而民间借款的主体主要是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型企业,在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情形下,密切贴近需求主体且具备融资灵活性、便利性的民间借贷,对中小企业形成必然的诱惑。然而,民间借款对一部分中小企业而言亦如饮鸩止渴。借入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解决了经营周转资金的困境,但由此发生的利息费用能否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等往往成为涉税的风险点。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款的涉税风险

1.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费用有条件扣除

(1)向关联企业的借款可能面临纳税调整

向关联企业借款往往会成为中小企业民间借款的首选。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可能存在低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形,因此,为避免纳税人避税或逃税事项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因此,税务机关一旦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下,资金借入方的融资利息就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2:1,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按各月月末账面金额加权平均确定。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企业可税前列支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上限为权益性投资×2×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向其他企业的借款,无合法票据利息不得扣除

除关联企业外,中小企业在融资无门的情形下,可能选择向投资担保公司、民间借贷公司等高利融入资金。理论上讲,高利借入必然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应该能从当期的应税收入中得到补偿,但实践中难以实现。2011 年6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借入方以高利率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由于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因而难以实现税前扣除的目的。以此,合理但不合法的高额融资费用往往成为纳税调整项。

2.向自然人借款的涉税风险

(1)向个人股东借款,分情况扣除

一是,向个人股东借入的若是其自有资金,需比照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标准准予扣除,在支付利息时,需履行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二是,向个人股东借入的是其以房产等抵押贷入资金的转借,则企业代股东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只有个人股东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中的“资金使用用途一栏中”注明企业使用,经与银行协商后,把银行贷款直接汇入企业的账号。以此,银行出的利息票据虽然是股东个人的名字,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2)向内部职工借款合规,利息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现实中,为了更快捷地获得救急资金,中小企业有可能向内部职工借取资金。一般情况下,借入资金的利率会介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与民间高利率之间,资金相对安全。企业按期支付的利息费用从当期应税收入中得到补偿也是情理之中。2009 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于企业向内部职工或与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同时符合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两个条件,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依照规定,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利息支出要在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自然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利息收入发票,并且不能为自然人负担税收,如果替自然人支付了代开票过程中的税金(营业税等),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扣除。现实中,企业在付息时难以取得自然人合法凭证,因而此利息支出往往成为纳税调整项,同时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相应的处罚。

面对现行法规的种种限制,中小企业在融资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如何避开税收风险点,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保障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需要政府、银行、企业多方合力。

三、破解中小企业民间借款税务风险的策略

1.政府进一步放宽税收优惠的政策空间

政府应积极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着力放水养鱼,制定与国家经济实力相匹配的政策来支持中小企业。第一,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同时,拓宽对高新之外企业的税收优惠空间,针对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给予差别化的政策扶持,使中小企业能够轻装上阵。第二,加大对金融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激励,对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小企业的利息收入实行减税、免税。第三,适度放宽中小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标准,依法维护借贷双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基于税收公平的原则,此规定在保护资金借出方的合法利益的同时,应允许借入方所支付的利息按等额进行税前扣除,以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2.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执行力

银行应消除放贷的偏好,从根本上提高对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的执行力。在政策指导下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逐步将“小贷”公司纳入正规金融体系。制定差别化信贷政策,满足不同层次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推进利率市场化,允许银行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对其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这样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资金可获得性,又有利于银行合理覆盖风险,调动其对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发展如“专业支行”(民生银行)、“易贷多”(浦东银行)“千鹰展翼”(招商银行)等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精细化金融服务,以促进银企共赢。

3.企业进一步提高对税收法律的遵从度

法规的限定是提示企业应加强税收法规的遵从度,避免风险发生。中小企业应积极争取政府财政和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谨慎民间借款事项的发生。向关联方借入资金时,一要符合独立交易,二要注意借款规模的控制;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款时,既要注重合同约定,又要在付息时取得合法票据,将与此相关的税务风险降到可承受范围。同时中小企业应充分利用地方政府推行的融资政策,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社会融资方式融入资金,以避开税务风险点。灵活运用融资租赁、分期付款等交易形式以分散资金风险。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推动产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升级转型提升素质,进入税收优惠的政策空间,以迈上融通资金的良性循环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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