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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

2015-06-02杨婉君刘琴安

智富时代 2015年4期
关键词:赋税融资租赁营改增

杨婉君 刘琴安

【摘 要】2011年底我国开始在上海等地区实行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业也被纳入了试点范围,随后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的展开。文章通对比了营改增前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公司的纳税情况,提出了营改增税制下租赁公司可能碰到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融资租赁;赋税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这次的营改增改革将有效避免融资租赁业务中流转税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从而降低承租人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性。但是在实际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时也面临一定的挑战。

一、我国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政策发展演变过程

(一)“营改增”之前我国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政策

营改增之前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融资租赁的征税有三种方式:一是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二是对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单位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3%;三是对未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单位未转移货物所有权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二)“营改增”之后我国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政策

营改增之后,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营改增之后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企业赋税的影响

(一)直租业务中出租方税负水平的变化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招股等方式,在国际或国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向设备制造厂家购进用户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主要融资租赁方式。由“营改增”前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发现,出租人的负税水平是大幅上升的,导致出租人税负水平提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在相同税基下出租人的税率的大幅提高;二是“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营业税计算方法下的税负为租金扣除本金后差额的5%,即征即退政策很难还原原本的税负水平;三是缴纳的增值税款无法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而“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四是附加税费按即征即退前的增值税额计算,并且不得随即征即退一同退税,因此,“营改增”之后企业的附加税费大额增加。

(二)回租业务中出租方负税水平的变化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1.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之后,“营改增”之前

在2009年1月1日我国固定资产增值税有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所付出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不需要在计入成本,此举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设备的更新改造。国税总局颁布了财税[201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在“营改增”之后,

根据最新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106号通知解决了之前[2013]37号通知发布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困惑,进一步完善了“营改增”的内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回租业务抵扣链条完整,与直租业务税基一直,负税水平相当。

三、对策及建议

一些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过程中,由于制度和自身业务等因素反而增加了税负,比如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行业就是其中之一。在国家全面推广营改增时,对于特殊行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际税负不降反增的行业中,有针对性的推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实际降低企业税负,让企业通过税制改革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可以考虑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降低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第一,可以适当增加即征即退的力度,同时提高即征即退的效率,因为如果不能做到真正的“即征即退”,将会对租赁公司资金周转造成极大的影响。第二,关于附加税的退税。营改增后,租赁公司的税负明显上升,对于增值税附加的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仍以退税前的应纳税额为基础计算,附加税的税负并未减轻,为减轻特定行业的负担,可以考虑附加税也与税基一起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的可能性。

营改增对整个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融资租赁行业在营改增的新政下税负都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均衡,市场需求大大激活。营改增使得增值税的税收链条得到了进一步的完整,使得整个税收的链条得以传递和接续;还有就是可以使得融资租赁行业增强其吸引力。

【参考文献】

[1]雷霞.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J].财会月刊,2012(11).

[2]侯玉莉,吴树旺.融资租赁行业在试点“营改增”中面临的问题及建议[J].华北金融,2013(05).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Z].2013.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Z].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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