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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为何存在“黄宗羲定律”

2021-07-29倪玉平

人民论坛 2021年20期
关键词:赋税改革

倪玉平

【关键词】“黄宗羲定律” 赋税 改革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黄宗羲定律”是一个具有超越历史学学科范围影响力的理论。这一论断源自于黄宗羲的文章《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他在文章中列举了从租庸调、两税法到一条鞭法改革的情况,指出唐初设立租庸调,到杨炎时改为两税法,“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明代行一条鞭法,“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①。在他看来,中国历史上的历次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老百姓的赋税负担就加重一次。这就是“黄宗羲定律”最核心的内容。

“黄宗羲定律”的实质是政府持续不断地加税

著名历史学家王家范先生曾将黄宗羲的这种描述简化列为下列公式:

两税=租庸调+横征(法外之征)

一条鞭法=(租庸调+横征)+横征

摊丁入亩=(租庸调+横征+横征)+横征

普遍式:B=a(1+nx)(n为变革频率,x为横征)

王家范先生在《百年颠沛与千年往复》一书中指出,“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制(摊丁入亩),从赋税形态演化的前行意义上应该加以肯定,但其中却包含着赋税绝对值的增长,这也是毋庸讳言的”,“这种赋税绝对值的算术级数累进,实际上抵消了唐宋明清以来农业增长所带来的全部积极成果”②。

除黄宗羲外,在中国历史上持类似观点的人也不少。以两税法为例,陆贽和王夫之都认为这是将不合法赋税合法化的敛财之法。陆贽在《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一文中指出,两税法“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③。在他看来,将“非法”的税收纳入“经制”,是两税法无法回避的弊政。王夫之则在《读通鉴论》写道,“两税之法,乃取暂时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④,表达的也是类似观点。正因为如此,付志宇认为“黄宗羲定律”的概括本身并不全面,“将黄宗羲的一己之见一家之言归纳为‘定律恐怕有些失于偏狭了”⑤。

当然,也有学者并不认同“黄宗羲定律”。杜恂诚认为,农民税赋总体上呈周期性变化,“此项定律很难在其本来意义上成立”⑥。周雪光则指出,“系统、细致的研究工作并未发现黄宗羲定律所描述的赋税攀升愈演愈烈的历史趋势”,“黄宗羲定律所描述的‘积累莫返之害现象并无令人信服的史实根据”⑦。

不过,在笔者看来,观察“黄宗羲定律”,需要有长时段的视角。中国历史上“黄宗羲定律”是确实存在的,因为中国历史上的政府财政收入确实在不断加重,老百姓的实际负担也在随之加重。

明清的历史实践证明“黄宗羲定律”存在

明清时期,因赋税制度调整,“黄宗羲定律”现象一再出现。

明初为征派赋役,明廷编造了详密的鱼鳞图册和黄册,将老百姓牢牢限定在土地上。明中叶后,皇帝带头掠夺地产,大量设置皇庄,大地主隐匿赋税,政府财政收入减少,而支出却与日俱增。全国各地农民从逃亡到抗赋抗役,从“盗矿”到武装反抗“矿禁”“封山”,从抗租到武装“踞田夺地”,改革赋役制度渐渐成为各地官民的强烈意愿。张居正改革最为重要的措施便是在赋役上实行了一条鞭法,具体内容为:赋役合并;农民可以出钱代役,力差由官府雇人承应;田赋、徭役一律征银;役银“量地计丁”,丁、田分担。虽然一条鞭法简化了赋役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开征收的办法,使两者合而为一,但农民所有的负担并未丝毫减少,而只是将以前所交纳的不合法赋税合法化。

随后即有著名的“三饷”加派。为对付东北起兵的努尔哈赤,明廷开征“辽饷”。“辽饷”加征分三次,第一、第二次每亩加征三厘五毫,第三次每亩加重二厘,三次一共九厘。崇祯三年(1630年),明廷在九厘加征之外,再强征“辽饷”三厘;十年(1637年),为镇压农民起义军,开征“剿饷”,每年加派330余万;十二年(1639年),明廷在“辽饷”“剿饷”之外,复加练饷,每年征银730余万。“三饷”加派高达2000万两,超过正额数倍,百姓苦不堪言,成为加速明朝灭亡的重要原因。清军入关,摄政王多尔衮颁布诏令,宣称免去“三饷”,以收揽人心,但实际上只是避恶名,改“辽饷”为“九厘银”“九厘饷”或“九厘地亩”,照旧加征;练饷不仅照常征收,而且还将加派亩额大大扩充。⑧这无疑又是将数额巨大、原属临时性摊派的不合法征收纳入体制的做法。

康熙时编撰《简明赋役全书》,作为征收地丁银的依据。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宣布上谕:“将现征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额,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从康熙五十一年开始实行,以后到达成丁年龄的,再不承担丁役。雍正接續这一政策,将其摊入地亩征收,是为“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并不是取消人丁税,而是将易于流动的人丁银数额固定化到土地中,以确保收入。当时全国的人丁税银329万两,全部摊入田赋银2636万两,等于使田赋负担银增加11%。

晚清时期出现厘金,是“黄宗羲定律”的又一体现。咸丰三年(1853年)因太平军起事,军费无着,帮办扬州军务的刑部右侍郎雷以諴为筹措所募兵勇饷需,创办厘金。因大有利润可挖,厘金制度逐步推广,并由最初仅向铺户坐贾征收坐厘,发展到同时建局设卡,向行商征收活厘,税收直线上升,每年征收近2000万两,与田赋和海关并驾齐趋,成为清廷在太平天国起义重压之下得以活命的法宝。厘金的设计本为权宜之计,随着太平天国起义的平定,废除厘金本为顺理成章之事,但当言官奏请裁撤各省厘局时,却遭到清廷断然否定。厘金成为常制,因征收厘金而引发的种种弊端,不胜枚举。直到1931年厘金才被撤裁,但中央却又将其改为征收统税。

晚清时期,厘金之外还有杂税杂捐,这也属于法外之征。杂税杂捐种类五花八门。据学者统计,这一时期杂税杂捐仅名目就多达2000余种。清代财政收入由清初的2000万两,增加到嘉道时期的4000万两,同治时期的7000万两,光绪晚期突破1亿两,至清朝结束则逼近3亿两大关,增长了十余倍,这和厘金的出现、杂税杂捐的滋生密不可分。“羊毛出在羊身上”,财政收入持续攀升,显然意味着百姓负担的不断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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