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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理论视角下的合作行为探析

2013-04-29王柏松王在亮

理论与现代化 2013年6期
关键词:博弈认知基因

王柏松 王在亮

摘 要:合作行为一直是国内外学者们的重要研究课题,不同的学科、不同的理论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学者们以“行为体之间的合作行为的发生和维持”作为研究主题,分别从以基因为核心变量下的合作行为、文化影响下的合作行为、博弈互动影响下的合作行为和认知影响下的合作行为等多维理论视角对合作行为做出阐释,这些理论阐释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既有相一致的方面,也有相冲突的方面。通过对这些理论阐释的基本内容和关键变量进行系统梳理和逻辑剖析,展现这些理论阐释的各自优缺点,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理论观点加以综合比较,最终揭示行为体之间的合作行为是如何发生并维持下去的。

关键词: 合作行为;基因;文化;博弈;认知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6-0091-09

竞争、冲突与合作,无论是在自然界的长期进化发展过程中,还是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长河中,都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行为和广泛存在的现象。其中,竞争和冲突居于主要方面,占据主导地位,是主旋律,而合作则居于次要方面,占据次要地位,是副旋律。正因为如此,古今中外学者更多地将研究兴趣和研究重心放在竞争与冲突上面,形成的诸多理论也大都以竞争与冲突为主线、为中轴,而他们对合作的关注和研究则相对不足,形成的理论成果也相对较少。然而,古今中外学者一致认为,合作与竞争、冲突都是行为体①之间相互作用的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方面,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特别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和扁平化时代的到来,行为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越来越“相互依存”和“相互依赖”,冲突越来越不受行为体的青睐,竞争和合作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得到提升,尤其是合作的被关注度得到前所未有的持续跃升,既竞争又合作,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成为行为体之间进行相互作用的基本共识。

既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着合作行为和合作现象,并且合作的重要性正在不断提高,那么,我们就应该对合作行为进行研究,而且我们的研究视角、研究关切点和研究方向也要与特定的历史时期的现实需求相呼应,并及时进行调整。事实上,国内外学者已经意识到合作行为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且以“行为体之间的合作行为的发生和维持”作为研究主题,分别从生物学、社会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不同学科和多维角度对合作行为给出了自己的理论阐释,这些理论阐释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既有相一致的方面,也有相冲突的方面。本文拟通过对这些理论阐释的基本内容和关键变量进行详细梳理和逻辑剖析,展现这些理论阐释的各自优缺点,并在此基础之上最终揭示行为体之间的合作行为是如何发生并维持下去的。

一、基因为核心变量下的合作行为

现代生物学对行为体之间的合作行为进行了较早的、具有开创性的研究,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生物个体(或物种),具体如动物或人类。达尔文的进化论在现代生物学中占有主导地位。他认为,“自然选择不可能使任何一个物种专门为了另外一个物种产生任何改变”,[1]也就是说,基于每个生物个体的自私基因的存在以及“生存斗争”和“最适者生存”的自然选择进程的影响,生物个体之间的合作,无论是同物种之间的,还是不同物种之间的,特别容易演变为不合作者。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自然界中仍然普遍存在着合作行为,这种行为既发生在同一物种之间,也发生在不同物种之间。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样的条件和作用机理能够使得自然界中的合作行为发生并一直维持下去呢?目前现代生物学界主要有两种解释性观点,分别是亲缘合作观点和互惠合作观点。

(一)亲缘合作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亲缘关系是影响生物个体之间合作行为的发生和维持的关键变量,也就是说,具有亲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之间发生合作行为的可能性更大,而不具有亲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之间的合作行为就难以发生,即便发生,也是偶然现象,也难以得到维持。这种用“亲缘关系”来阐释生物个体之间合作行为的观点最早是由英国著名生物学家汉密尔顿(Hamilton W.D.)在 1964年提出来的。他认为,合作行为与亲缘关系密切相关,“亲缘关系越近,同物种之间就越有可能具有相同或相似的遗传基因,这种相同或相似的遗传基因使同物种之间发生合作行为的趋向也就越强烈;反之,亲缘关系越远,物种之间的基因差异就越大,这种根本不同或差异巨大的遗传基因使物种之间发生合作行为的可能性越小。”[2]汉密尔顿提出的亲缘合作观点被认为是解释生物个体之间合作行为发生和维持的一个很好的注解,能够解释自然界中部分存在的合作行为,如兵蚁保护蚁王的行为,工蜂为蜂王进行劳动而自身却付出很高的代价,鸟类的报警行为等等。

(二)互惠合作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互惠”预期的存在使得不具有亲缘关系的行为体之间也会发生合作行为,其本质上是一个交换利益或好处的互动过程,即一个行为体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来帮助另外一个行为体,为的是在日后能够得到另外一个行为体的帮助,从而获得相对更大的利益或好处。罗伯特·特里弗斯(Robert L. Trivers)在其1971年的文章《互惠利他主义的进化》[3]中首先提出这种解释性观点。他认为,非亲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之间也会发生合作行为,“因为两个或更多生物个体之间发生合作行为会对其中的每一个生物个体都会带来益处,而且每个生物个体从这种合作行为中所得到的益处都会大于它们为合作行为所付出的成本或代价”。[4]特里弗斯提出了非亲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之间发生合作行为的可能性,而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这种可能性不仅存在,而且这种合作行为还能够稳定发展。阿克塞尔罗德利用数学模型,根据两次计算机模拟竞赛的结果过成功地证明,在一次性博弈中,尽管行为体主要选择“背叛”策略而不是“合作”策略,但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讲,行为体之间进行“相互合作”优于“相互背叛”,并且“相互合作”比“相互背叛”能够带来更多的利益和好处。[5]另外,阿克塞尔罗德还指出,采用“一报还一报”(Tit for Tat)策略能够使得合作稳定下来,因为大多数的参与行为体往往会视其他参与行为体的反应而采取行动策略,如果参与行为体在第一步就背叛,那么之后,参与行为体在每一步的博弈过程中都会采取背叛策略,而如果参与行为体在开始就采取合作策略,那么之后,参与行为体在每一步的博弈过程中都会采取合作策略。[6]这就证明,非亲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之间以互惠为基础的合作行为能够在现实世界中发生,并且还能够稳定地维持、发展下去。然而,互惠合作行为的发生与维持并不是无条件的,克里斯托弗·斯蒂芬斯(Christopher Stephens)就利用数学模型对互惠合作行为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互惠合作行为的六个基本条件:(1)施惠行为体的自身利益受损;(2)受惠行为体给予回报;(3)该行为是一种非零和博弈;(4)施惠行为体的行为完成不依赖于受惠行为体同步提供的回报;(5)存在一种察觉“骗子”机制,假施惠行为或者假回报行为会使合作行为终止;(6)存在交换帮助机会。[7]互惠合作观点这种强调行为理性而不考虑行为体的动机的理论逻辑,为我们理解现实生活所大量存在的不具有亲缘关系的行为体之间所发生并维持的合作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理论阐释框架。

无论是亲缘合作观点,还是互惠合作观点,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解释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部分行为体之间的合作行为的发生和维持。这两种观点具有相同的逻辑前提,即行为体之间合作行为的发生归根结底都是受到“合作基因”控制的。在自然选择的进程中,基因是个体进化的根本动力,而拥有若干合作个体的群体,能够比没有合作个体的群体更加适应自然进化的进程,更有利于生存和繁衍生息,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因,尤其是合作基因是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个体之间的合作行为的核心变量。

二、文化影响下的合作行为

如上文所言,在“人的合作行为”问题上,互惠合作观点就显示出其理论解释的局限性,因为如果按照互惠合作观点的解释,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行为的发生是建立在互惠预期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合作行为之所以发生或维持,是因为“博弈可以多次进行,博弈双方还能在今后的相遇中因其以前的合作行为而获得益处。如果博弈是一次性的,支持自私行为的基因应该比支持利他行为的基因获得更多的生存几率,背叛才是最佳策略。”[8]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给予他人一次性的利他合作行为,比如慈善行为、见义勇为行为,这样的纯粹利他合作行为用互惠合作观点是无法充分解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人的合作行为”问题上,互惠合作观点忽视并排除了意识和文化等社会性因素对人的合作行为的决定性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单纯从生物学角度研究合作行为是不准确的、不完整的,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剖析、解释人与人的合作行为也是很有意义的。

社会学强调,人类不是单纯的理性动物,而是一个“负责任的主体”。人类的行为不仅被其先天的生物属性所影响,更是受到后天的文化、教育等诸多社会性因素的决定性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的行为和动物的行为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人类的行为是文化、意识和理性的产物,在本质上是由他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所决定的。对于合作行为而言,人类的“为他人付出而不追求个人回报”的纯粹利他合作行为不是以“互惠回报”为基础的工具性合作行为,而是真正的纯粹利他合作行为。就像菲利普·基彻尔(Philop Kitcher)所说的那样:“人类,不同于动物,可以自由地组织计划和意图,这种在机制方面的不相似,奠定了真正的利他主义和在动物王国中普遍存在的结果利他主义之间相区别的基础。”[9]因此,有的学者就指出,研究人的真正的纯粹利他合作行为,就应当首先从文化、传统或意识中寻求解释,因为当人类进入到文明时代以后,生物进化对人类不再起作用,或者说不再起主导作用。这种“文化决定论”认为,人的纯粹利他合作行为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主要受到带有一定社会文化背景的行为规则或伦理价值规范的影响。也就是说,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能够孕育出不同的行为规则或伦理价值规范,从而对个人的合作行为选择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的一切行为(包括纯粹利他合作行为)并不是完全由遗传基因决定的,而主要是后天学习和教养的结果。我们不能脱离人类所处的具体社会文化环境来解释人的合作行为,特别是纯粹利他合作行为。可以这样说,“合作是人性的一部分,不需要违背人性去凭空创造,只需要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去发掘,让其发扬光大,使其成为维系社会和谐的润滑剂”就可以了。[10]

但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解释人的合作行为的这种“文化决定论”也存在着缺陷,面临着困惑和无法解决的问题,即“如果说人类的行为都是文化的产物,那么为什么生长在具有不同社会文化背景和不同的历史传统的社会中的人类能够拥有相同的或相似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道德准则,与此同时,受到同一社会文化传统影响下的人类的行为方式也可以有天壤之别的差异?”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社会学家将生物学和社会学关于合作行为的不同观点进行比较、取舍和综合,提出了“基因—文化”协同进化(gene-culture co-evolution)理论,以威尔逊(Wilson D.O.)和查理斯·鲁姆斯登(Charles Lumsden)为主要代表人物。他们一致认为,“人类社会的进化是一个沿着生物进化②和文化进化③的双重轨道并行向前发展的协同进化进程”,其中,文化进化的速度和作用要远远大于生物进化(基因进化)的速度和作用。这种理论还进一步认为,生物进化(基因进化)和文化进化并不是“简单共存”,而是通过“预成规则”(epigenetic rules)④这个纽带和桥梁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方面,基因决定渐成规则,通过渐成规则,基因影响着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文化也通过渐成规则对基因施加反作用。[11]按照“基因—文化”协同进化理论,人类的合作行为不仅受到基因的先天影响,还受到后天文化和教育的决定性影响,通过基因和文化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影响,人类的合作行为能够不断地向前进化和发展,尤其是能够发生纯粹利他合作行为,并得以一直维持下去,最终发展到出现合作思想和合作文化这样高的程度。总之,威尔逊和鲁姆斯登的“基因—文化”协同进化理论为我们理解人类的合作行为提供了很好的解释性框架。

对于“基因—文化”协同进化理论,苏珊·布莱克摩尔(Susan Blackmore)提出了自己不同的意见。她认为,按照威尔逊和鲁姆斯登的基本观点,文化进化在根本上还是会受到基因的影响,因为基因会通过渐成规则来影响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也就是说,文化进化进程的“独立性”得不到根本性的保证。而我们知道,文化,特别是关于合作行为的文化在人类发展历史上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轨迹。中国古代传统文化里面就有很多思想闪耀着合作的光芒,如儒家文化里的“仁礼相待”、“和而不同”的理念,墨家思想里的“兼爱非攻”,《易经》里的“阴阳互补”理念等等,这些思想注重和谐、包容、共识、团结和集体认同,都具有一定的合作思想意味。西方文化里面也有很多关于合作的思想,比如《圣经》里面对美好社会的预言,这种观点强调通过合作而不是冲突和对抗来实现“一种和谐、有秩序的社会之理想”,这种理想社会“统一于基督的爱、公正及跟随上帝的感召意愿”,倾向于“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同时把失控的冲突视为‘病态,因而减少冲突或控制冲突”。[12]另外,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对理想社会的描述和近代空想社会主义奠基人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中所设想的“一个消灭私有制的理想社会——‘乌托邦”都对合作思想有所涉及。以上这种在中西方文化中比较普遍的、相对独立存在的合作思想无法用“基因—文化”协同进化理论完全解释。在这种背景下,苏珊·布莱克摩尔提出“基因—谜米”共同进化(gene-meme co-evolution)理论。

“基因—谜米”共同进化理论与威尔逊的“基因—文化”协同进化理论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谜米”(meme)概念的提出和使用。谜米这—概念是由英国著名科学家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 Dawkins)最早提出来的,就像他在《自私的基因》一书中所说的那样,谜米的例子有很多,“旋律、观念、宣传口号、服饰的流行、制罐或建房子的方式等文化都是”,是“一个表达一种文化传导单元或者说文化摹拟单元之意思的名词”。[13]他在给苏珊·布莱克摩尔的《谜米机器》一书所写的序言中更是简练地、明确地指出,谜米是指“在诸如语言、观念、信仰、行为方式等的传递过程中与基因在生物进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类似的那个东西。”[14]道金斯认为,任何生命的进化进程(无论是生物进化,还是文化进化)都是复制因子的遗传、变异和选择的过程。与基因相同的是,谜米也是这样一个具备遗传性、变异性和选择性的、独立的复制因子;而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基因作为复制因子推动着生物的进化和发展过程,而谜米作为新的复制因子驱动着人类文化的不断变化和发展。[14](30)苏珊·布莱克摩尔借鉴道金斯所提出的谜米概念,将威尔逊的“基因—文化”协同进化理论中的“文化”概念替换成“谜米”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因—谜米”共同进化理论,从“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的相互作用”路径来进一步研究人类的合作行为。她认为,“人类的行为必然有一部分是由谜米决定的,并因而服务于谜米的利益,正如人类有一部分行为是由基因决定的,并因而服务于基因的利益一样。”[14](230)在这里,由基因驱动的生物进化进程和由谜米驱动的文化进化进程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进程。苏珊·布莱克摩尔以“基因—谜米”共同进化理论为基础成功地解释了人类的纯粹利他合作行为的发生及维持。她假设有两个人:甲是利他合作者,善良、大方、富有同情心,经常为朋友们做好事而不求回报;乙是利己自私者,从不愿意帮助自己的朋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甲会拥有越来越的朋友,会成为一个受欢迎的人,而甲的朋友也将会越来越多地模仿甲的利他合作行为,使甲的利他合作行为得到传播和发扬,从这个意义上讲,甲就会成为一个“谜米”的源泉。而乙则会拥有越来越少的朋友,甚至没有朋友,乙的利己自私行为不会得到其他人的模仿,也就不会得到传播,乙可以称作一个“谜米”的“死水坑”。[14](229-231)当然,苏珊·布莱克摩尔也同时说明,“谜米”学意义下的人类的利他合作行为并不是无条件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人必须具备模仿能力;一是人模仿的是利他合作者”。[14](232)总之,苏珊·布莱克摩尔“基因—谜米”共同进化理论为人类合作行为的进化进程找到了一个重要的解释路径,即人类的一切行为活动,尤其是利他合作行为,都是基因、谜米以及它们的全部产物在某种社会条件下发生复杂的相互作用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正是谜米这个复制因子,鼓励着人类之间的利他合作行为的发生及维持,也就是说,谜米决定着人类利他合作行为的进化,从而使得人类的利他合作精神不断遗传下去。

三、博弈互动影响下的合作行为

在经济学科中,主流经济学家普遍认为,行为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经济人”)都被假定为自利者,各个经济人之间的关系是由各自的利益驱动的。严格来讲,经济人不会为集体或集团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因此,经济人之间更多的是一种竞争或冲突关系。正是这种理性的自利选择引发了经济学中比较经典的“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等现象,这也是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所极力阐述的“集体行动的困境或悲剧”的根源所在,这些都是不合作在经济学中的典型体现。尽管不合作研究在经济学理论研究中占据主流地位,但是,我们仍然需要解释现实生活中所大量存在着的合作行为。博弈论作为经济学家们的主要研究工具,在研究人类的合作行为的进程中走在了前列,取得了若干成果。1944年,约翰·冯·诺依曼(Von Neumann)和摩根斯坦(Morgenstern)在其经典著作《博弈论和经济行为》一书中首先提出合作博弈(cooperative game)的概念。合作博弈是指参与博弈的若干行为体通过具有一定约束效力的协议达成联盟,以联盟的形式进行博弈,从而获取合作的利益。这样一来,行为体之间的博弈活动就变成了不同团体或联盟之间的博弈。在合作博弈过程中,行为体不一定会做出合作行为,然而会有一个来自外部的机制惩罚不合作行为体。

除了合作博弈理论之外,近些年来,以美国学者萨谬·鲍尔斯(Samuel Bowles)和赫伯特·金迪斯(Herbert Gintis)等经济学家为主要代表的桑塔费学派(Santa Fe School)⑤也对行为体之间的合作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强互惠理论”(Strong Reciprocity)。⑥这种理论认为,“人类之所以能维持比其他物种更高程度的合作关系,主要是由于许多人都具有这样的一种行为倾向,即在群体中与别人合作,并不惜牺牲个人代价或成本去惩罚那些破坏群体规范的人,即使这些代价或成本并不能够得到预期的补偿。强互惠能够抑制群体中的背叛、逃避责任和搭便车行为,从而有效提高群体成员的福利水平,但实施这种行为的个人独自承担代价或成本。”[15]特别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萨谬·鲍尔斯(Samuel Bowles)和赫伯特·金迪斯(Herbert Gintis)在《强互惠的演化:异质人群中的合作》一文中利用最新的计算机仿真技术方法,模拟并重现了距今10万年之前的畜牧和农耕社会的人类生活,其实验结果⑦证明:“那些最初数量很少的‘强互惠者可以得到生存和繁衍,群体中的三种典型的行为者(自私者、合作者和强互惠者)也能大体保持一定稳定的比例,从而使一个群体维持较高程度的合作水平。”[16]这个结果也直接证实了“强互惠理论”的合理性。

此外,我国经济学者黄少安认为,以竞争为主线的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假设不能完全解释人类社会所存在的一些合作行为现象的发生,需要进行(最少程度的)修正,即将亲社会情感、⑧他涉偏好⑨等基本概念引入到经济学理论中来,并在此基础上创建一个以合作为主线的经济学基本理论体系——合作经济学理论。[17]该理论分别从合作的发生论(合作何以可能)、合作的制度化与组织化(合作何以维持)、影响合作的因素、分配理论(合作何以产生剩余)以及经济增长理论(合作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等五个方面对合作经济学理论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详细分析。[18]在合作经济学理论的方法论上,黄少安也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经济学的观点,他认为,传统经济学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基本可以概括为“自由追求个人功利”,而合作经济学理论坚持整体主义方法论,在追求个人功利的同时,也应考虑他人功利,即坚持个人功利和他人功利的均衡和统一。

四、认知影响下的合作行为

心理学是一门用科学手段来研究人或动物的心理或精神现象的产生、变化、发展及其内在规律的理论和应用学科。如果以1879年威廉·冯特(Wilhelm Wundt)创建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作为主要标志,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大概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用德国著名的心理学家赫尔曼·艾宾浩斯(Hermann Ebbinghaus)的话来说,“心理学有一个漫长的过去,但只有短暂的历史。”[19]目前来讲,在心理学的诸多研究子领域里面,认知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对人类的合作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解释。

认知心理学起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1967年乌尔里克·奈塞尔(Ulric·Neisser)出版的《认知心理学》一书为主要标志,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益成熟,并基本取代行为主义心理学,在西方心理学研究领域中占据主导地位。认知心理学的基本理论认为,“当一个行为体接受到信息或受到环境中刺激因素刺激的时候,会形成对这一信息或刺激因素的知觉。”[20]这里的“知觉”就是行为体对获得的信息或刺激做出“选择、组织和判断”等一系列心理行为的过程。然后,行为体会根据自己对信息或刺激的理解,从而对信息或刺激做出一定的反应。从这个意义上讲,行为体对信息或刺激的反应,是建立在其对信息或刺激的知觉上的,而不是建立在客观的、真实的信息或刺激上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知觉出现错误,那么行为体对信息或刺激的理解就会出现偏差或错误,从而使行为体做出错误的反应。在现实生活中,造成错误知觉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认知相符。行为体对世界上的事物往往有着一定的既定认识,从心理学上看,这种认识往往会有某种“固化”的趋向。当行为体接受到新信息或刺激的时候,总是下意识地或不自觉地将新的信息或刺激与自己的原有“固化”认识保持一致,即便是新信息或刺激与行为体的原有“固化”认识不一致,行为体也会视而不见,甚至误断、曲解。二是诱发定势。当行为体接受到信息或刺激的时候,往往会受到自己当时密切关注和思考的问题的思维定势的影响,并且据此理解自己接受到的信息或刺激,而实际情况却是二者可能并没有任何关系,从而导致错误知觉。三是历史负担。历史既可以教会我们一些东西,也可能会成为一个负担,束缚我们的思考。简单地将现实中遇到的事情与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重大事件进行机械比较,可能会造成知觉错误,从而错误认识现实。[21]由上述可知,认知心理学从微观角度成功地阐述了“认知”等心理或精神因素对行为体,尤其是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重要影响,用我国学者刘勋的话讲,认知心理学是理解行为的基石。事实上,认知心理学对合作行为的解释和博弈论对合作行为的解释颇有类似之处。认知心理学中的合作与否是基于“认知”这个核心要素,而博弈论中的合作与否是基于“理性”这个核心要素。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主要表现为竞争、合作和冲突三种互动行为方式),都会受到行为体的认知等心理因素的影响。以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行为为例。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过程中,处处反映出认知等心理或精神因素的影响或作用。假设甲与乙之间是竞争关系,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1)如果双方对对方的认知基本正确,没有偏差,那么即使两人是竞争关系,两人之间仍然存在合作的可能性,因为合作也可能利大于弊。当然这种合作可能只是暂时性的,因为合作只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美国著名战略学家加里·哈默尔(Gary Hamel)在1989年写的《与你的竞争对手合作并取得成功》一文中曾经指出:和谐不是成功合作的最重要的尺度,冲突有时反而是互利合作的最好证据。和竞争对手合作有时候也能带来巨大的利益,并且能够使自己获得成功。[22](2)如果甲和乙双方对对方的基本认知出现偏差、甚至错误,那么即使两人是合作关系,两人之间仍然存在不合作、甚至冲突的可能性。甲和乙之间的错误认知,无论是单边的,还是相互的,都会影响二者对对方所采取的各种行为的错误判断、甚至曲解。中国古代寓言故事“疑邻盗斧”⑩就形象地说明了这个问题。这个故事是说,从前,有一个人丢了一把斧子,他就怀疑是邻居家的儿子偷去了,从此以后就密切关注邻居儿子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他无论是看到那人走路的样子、脸上的神色,还是听他的言谈话语,没有一样不像偷斧子的人。过了一段时间,他去山谷挖掘自己家的土地时,找到了自己的斧子。等到第二天,当他又看见邻居家的儿子时,就觉得他的行为、表情、动作,都不像偷斧子的人了。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疑邻盗斧”的故事就明显反映出错误认知会影响到这个人对待他人的基本看法,这种错误的判断自然会影响到二人的互动行为,即便是二人的合作能够带来巨大的利益,错误认知下的这种合作行为也是不可能的了。

既然认知这个心理要素对于人的合作行为会产生这样大的影响和作用,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形成正确的、客观的认知呢?认知心理学认为,其一,行为体要客观地、准确地认识自己。行为体既要避免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别人行为变化的敏感程度,也要避免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别人认知形成和行为发生的影响程度。其二,行为体要客观地、准确地认识别人。一方面,行为体可以进行换位思考,不要一厢情愿地以为别人会像自己一样来解读自己的行为,而应“尝试以别人的眼光来观察世界”,将自己置身于别人的境地中来理解别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做出的反应,尽量减少错误认知形成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行为体要加强对别人的了解,尤其是别人的成长环境和文化背景,而不是习惯性地默认“自己的观察世界的方式是惟一可能的方式”,并按照自身的成长环境和文化背景来判断别人的行为。其三,行为体要使别人客观地、准确地了解和认识自己的认知和行为。一方面,行为体要使自己的认知能够准确地、清楚地表达出来,并利用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证据证明这个认知,只有这样才能让别人准确地接收到自己想要输出的预期。另一方面,由于行为体的认知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的,这就需要行为体不断加强和别人的互动、交流和沟通,使双方能够对彼此的“最新的”认知能够准确把握,而不是对彼此的认知仍然保持在“过去式”的层面上。

结 论

本文主要对“行为体之间的合作行为的发生及维持”这个主题进行了多维度的理论探讨。研究表明,不同的理论从不同的视角对合作行为的发生及维持进行了富有特色的、各有千秋的论述。生物学以基因为视角,以亲缘关系和互惠预期为关键变量,分别从亲缘合作观点和互惠合作观点这两种理论观点对行为体之间的合作行为的发生及维持进行了解读,对现实生活中的部分合作行为具有理论指导意义。然而,基因视角下的合作行为解释并不是“万能药”,不能解释所有的合作行为。社会学就以文化为视角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即基因—文化协同进化观点和基因—谜米共同进化理论,这两种理论在承认基因对合作行为发挥作用的同时,共同强调文化和后天教育对合作行为的发生及维持具有更为决定性影响,这是对“基因决定论”观点的重要补充。与此同时,经济学家们也利用实证方法,分别从博弈合作理论、强互惠理论以及合作经济学理论等方面对“行为体的合作行为”进行了重点解读,使得我们对合作行为有了更为准确的认识。当然,我们在强调客观因素和外在因素对“行为体的合作行为”的影响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主观因素,尤其是认知心理因素对“行为体的合作行为”的重要影响,在目前相互依赖程度和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和交往互动活动日益复杂多变的全球化时代,这种认知心理因素就显得更为重要。认知心理学就从“认知与错误知觉”角度对“行为体的合作行为”进行了成功解读,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合作行为提供了更为多元的理论分析框架。

总之,“行为体之间的合作行为的发生及维持”这个话题仍然需要我们持续研究和探讨,时代在进步,理论也会不断地发展,未来一定会有新的理论观点出现,这是毋庸置疑的。我们需要用一种开放式的、兼收并蓄的态度来对待这些理论,只有这样,合作行为才能够被我们从根本上认识清楚。

注释:

① 本文所研究的合作行为的主体既包括自然界中的动物,也包括人类社会中的人类,还包括其它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的虚拟(无生命)主体,如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国际政治中的国家等。为方便研究,笔者将以上诸多主体统一命名为“行为体”。

② 遗传进化是达尔文式的进化,依赖于世代之间的基因频率的改变,因而通常是缓慢的。

③文化进化是后人继承前人,是后天获得的特征,依赖于后天获得的性状的遗传,是拉马克式的进化,相对来说速度比较快。

④人类的基因影响着人类精神的形成方式——接受哪些刺激,忽略哪些刺激,如何处理信息,最容易唤起的回忆种类,最易于激起的情绪反应,诸如此类的精神活动方式。造成这种效应的那些过程,称之为渐成规则。参见爱德华·奥斯本·威尔逊,查理斯·鲁姆斯登著,李昆峰译《普罗米修斯之火:对人类精神起源的沉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27页。

⑤桑塔费学派是以美国的桑塔费研究所(Santa Fe Institute)命名的,主要包括萨谬·鲍尔斯(Samuel Bowles)、赫伯特·金迪斯(Herbert Gintis)、厄恩斯特·费尔(Enst Fehr)等经济学家。桑塔费学派在美国的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个学派的理论被浙江大学跨学科研究中心的汪丁丁、叶航等学者翻译成中文。

⑥厄恩斯特·费尔(Enst Fehr)也将强互惠称之为“利他惩罚”(Altruistic Punishment)。参见Fehr, Ernst, Dominique J.-F. de Quervain, Urs Fischbacher, Valerie Treyer, Melanie Schellhammer, Ulrich Schnyder, and Alfred Buck, “The Neural Basis of Altruistic Punishment”,?Science, Vol. 305, 2004, pp. 1254-1258.

⑦该文根据族群成员对待劳动的态度,分成自私者、合作者和强互惠者三种基本类型。该文利用计算机仿真动力学模型所显示的动态演化过程:在仿真的初始阶段,自私者占绝对多数,卸责率接近100%;其后,随着强互惠者的出现,合作者的人数开始增加,平均卸责率迅速下降;仿真结果表明,在大约500代左右,卸责率下降到10%的水平,而强互惠者和合作者在族群中的比例继续上升;在其后大约2500代内,族群中三种人群的比例及其平均卸责率基本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自私者占38.2%,合作者占24.6%,强互惠者占37.2%,而平均卸责率为11.1%。参见叶航、汪丁丁、罗卫东:《作为内生偏好的利他行为及其经济学意义》,《经济研究》,2005年第8期,第84-94页。

⑧亲社会情感,指引起人类参与合作行为的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反应,包括羞耻感、内疚、同情心、对社会惩罚的敏感度。亲社会情感能引起人类采取积极的社会互动,并惩罚那些违反这些社会规范的破坏者,这会减少“搭便车”现象的发生。如果没有这种亲社会情感,人类将都会变成“反社会的人”,人类社会也将不会存在。参见Samuel Bowles, Herbert Gintis, “Origins of Human Cooperation ”,in Peter Hammerstein,eds.,The Genetic and Cultural Origins of Cooperation,Cambridge: MIT Press,2003.

⑨ 他涉偏好,与自涉偏好相对应,是指个体在选择行动时不仅考虑行动对自己的影响,还要考虑对其他人的影响,主要包括:利他偏好、互惠偏好、差异厌恶偏好和同情偏好等四种偏好类型。参见黄少安、韦倩:《合作行为与合作经济学:一个理论分析框架》,《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年第2期,第5-16页。

⑩见《吕氏春秋·有始览·去尤》篇。原文如下:人有亡鈇者,意者邻之子,视其行步,窃鈇也;颜色,窃鈇也;言语,窃鈇也;动作态度,无为而不窃鈇也。俄而抇其谷而得其鈇,他日复见其邻人之子,动作态度,无似窃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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