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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反悔上诉情形下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

2024-05-30王卫东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4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

王卫东

摘 要: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的“技术型上诉”“投机型上诉”等反悔上诉现象,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检察机关以抗诉权抑制上诉权滥用,引发了学界和实务部门的争议。抗诉权行使面临抗诉条件不明确、抗诉期限不足等制度障碍和现实问题。在保障被告人上诉权基础上,建议对速裁程序限制上诉,根据上诉事由区分抗诉情形,同时完善抗诉期限相关规定及法检衔接机制。

关键词:认罪认罚 反悔上诉 抗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在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繁简分流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时,实务中出现了不少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能否以抗诉应对的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主要探讨一审法院采纳了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后,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反悔上诉时,检察机关如何以抗诉应对的问题。

一、认罪认罚反悔上诉的现象考察

(一)被告人反悔上诉的类型

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虽然诉判一致,但被告人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反悔上诉,此类情形司法实践中较多,根据反悔的动机可以区分以下类型:一是技术型上诉,主要是留所服刑型。这类反悔上诉情形主要存在于判处刑期较短的轻刑案件,表现为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定罪均无异议,意图通过启动二审程序拖延时间,以达到剩余刑期在看守所执行的目的。实践中被告人往往并不会直接阐明真实上诉理由,有的是在司法人员提讯或者二审庭审时才会表明其上诉目的是留所服刑。二是认识偏差型上诉。有的是由于协商不充分、释法说理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被告人对量刑协议的内容及后果产生错误认识,认为一审判决的量刑与自己理解的有偏差而提起上诉。还有的是被告人对幅度刑量刑建议的上诉。虽然同意并签署量刑协议意味着被告人能够接受幅度刑范围内的所有量刑,但被告人依然会对幅度刑量刑建议的下线值或至少是中线值有较大预期,所以当法院采纳了中线值或者是上线值时,也属于采纳了认罪认罚具结的结果,被告人还是侥幸希望通过上诉争取更低刑期。三是投机型上诉。这类反悔上诉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事实、定罪均没有异议,也没有新的证据和理由,仅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意图获得更轻的量刑。更有甚者,在审查起诉和一审期间为了获取从宽的量刑优惠而假意认罪认罚,判决后再通过上诉获取更大优惠,此种上诉是典型的滥用上诉权。

(二)被告人反悔上诉的影响

首先,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通过案件分流、量刑协商、程序简化等制度设计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然而被告人为了留所服刑等原因上诉单方面启动二审程序,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不符合制度本意。对于认识偏差型上诉亦是如此,被告人呈现出笼统的认罪认罚状态往往让检察机关误认为是真实自愿的认罪认罚,后续无论是重新进行控辩协商还是法院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均会增加司法成本。其次,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损害了认罪认罚的诚信基础。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也可以预见在审判环节能获得的量刑优惠。被告人判决后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反悔上诉争取轻刑,违背了控辩之间达成的协议,有损认罪认罚的诚信基础。最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对司法公正造成破坏。被告人的反悔上诉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基础发生了变化,原审判决的事实和法律将面临公正的质疑,二审量刑如果不能恢复到不适用认罪认罚的状态,将可能导致量刑不公。

二、认罪认罚反悔上诉案件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面临的问题

认罪认罚反悔上诉带来诸多弊端,需要进行相应规制。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抗诉权抑制被告人滥用上诉权,获得了部分法院的判决支持,但具体行使抗诉权时依然存在理论和实务问题。

(一)检察机关如何行使抗诉权存在争议

检察机关以抗诉应对上诉的做法引发了学术界不同的观点,持肯定态度的主要是从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及协议诚信角度,认为对量刑提出的反悔上诉,可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而提出抗诉。[1]有的則认为应区分具体情形,如“认罪认罚判决后上诉,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2]或者只能对技术型上诉或投机型上诉等提起抗诉[3]。持否定态度的则是从保障被追诉人上诉权及二审程序的修正功能角度出发,反对以抗诉应对量刑上诉。[4]检察机关内部对于被告人反悔上诉如何抗诉存在不同做法。如何准确行使抗诉权,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条件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抗诉事由作出特殊规定,针对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反悔上诉,检察机关多根据2021年《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39条规定提出抗诉,即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导致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该条款为检察机关以抗诉应对反悔上诉提供了合法性和正当性依据,但如何准确理解“量刑明显不当”,如是否有具体比例或数值等,目前法律及相关指导意见并没有详细规定。实务中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多是认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具结内容反悔, 即“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其适用认罪认罚的条件不再具备,导致一审判决量刑不当” [5],也引发学术界质疑。

(三)抗诉期限以及法检衔接存在不足

一是检察机关抗诉期限不足。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均为10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算,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限最后1日反悔上诉,检察机关可能无法及时知晓上诉情况导致来不及抗诉;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交检察院,因文书送达迟延等原因也会影响检察机关抗诉权的行使。二是二审法院对检察机关以抗诉应对反悔上诉的做法未达成共识。从裁判结果看,被告人仅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有的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通过二审扣除了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的量刑,从而加重了处罚[6];也有法院不采纳抗诉意见,认为认罪认罚并没有否定被告人的上诉权,原审裁判并无错误,仅因上诉就加重刑罚缺乏法律依据。[7]与此同时,在二审的审理范围和庭审程序方面,《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第45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对适用其它程序的二审案件并无具体说明。实践中法检认识也未统一。

三、认罪认罚反悔上诉情形下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合理运用

(一)理性对待被告人反悔上诉

保障被告人上诉权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且,被告人拥有上诉权而选择不行使,也恰恰是表明其真诚悔罪、自愿接受处罚的态度。需要注意的是,为防止认罪认罚被告人“滥用”上诉权,除了通过抗诉途径外,其他配套制度的问题也需要关注。如留所服刑型上诉可以通过完善刑罚执行交付制度,减少因制度上的漏洞造成被告人滥用上诉权。建议将留所服刑问题提前做好释法说理以及缩小看守所与监狱执行标准差异,如建立听取被告人对服刑地点意见制度并赋予一审法院对短刑犯服刑地点的决定权,以及完善看守所执行自由刑的相关机制。[8]

限制上诉权的观点认为要通过区分上诉事由减少启动二审程序[9],但因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无因上诉制度,故不宜通过区分上诉理由限制上诉权行使。笔者建议尝试以审判程序区分上诉权行使,可对速裁案件采用一审终审。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追求主要是提高诉讼效率,速裁程序可以探索突破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10]首先,这类案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本没有纠错需求。其次,此类案件大多不存在实质争议,因此庭审环节省略了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环节,如果允许其上诉,则二审程序则变成实质意义的一审,严重影响该制度的效率价值。最后,一审终审并不会阻断被告人救济的途径,如确实存在受胁迫等非自愿情形,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等救济。

(二)合理区分抗诉情形

对于判决前认罪认罚,判决后反悔上诉的,检察机关并不必然启动抗诉程序而是应综合多种因素,保持动态性和实质性审查思维,在抗诉期限内及时查明被告人真实的上诉动机后,针对不同性质的上诉快速区分审查,关键把握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进而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针对有学者提出对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增加“禁止对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案件发动抗诉程序”[11]等的建议,检察机关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合理运用抗诉权,具体抗诉区分情形建议如下:

对被告人提出的释法说理不充分、法律帮助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反悔上诉,即认识偏差型上诉,根据2021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要结合同步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查明认罪认罚具结时的自愿真实性与合法性,如确系办案人员说理不充分等致使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等产生认识偏差的,应当尊重被告人的反悔选择。对于幅度型量刑建议预期偏差的上诉,特别是没有意识到可能判处幅度内上线刑期,这样的上诉动机在情理之中,不能当然否认被告人最初的认罪悔罪态度,应及时进行释法说理,不宜直接提出抗诉。

对被告人仅仅为了“留所服刑”等技术性目的而提出的上诉,经过审查发现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因为刑期的长短、刑罚的执行方式以及执行场所等产生了更为利己的想法的,检察机关可以先进行释法说理,酌情决定是否提出抗诉。若审查发现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的认罪认罚就是欺骗性、表演性,如判决后翻供意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而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依据的就不是真实的认罪认罚情节[12],不符合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三项原则,检察机关可依据“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提出抗诉。

现阶段对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而被告人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从而导致量刑从宽明显不当,经审查不属于前文不宜抗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根据《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39条规定提出抗诉,通过抗诉的方式引导被告人尊重认罪认罚具结与承诺。对于如何在法定幅度内准确把握是否“明显不当”不仅要结合从宽的比例和实际减少的绝对刑期,还要注意同案犯之间以及类案之间的平衡关系。[13]

(三)完善法检衔接机制

目前针对被告人反悔上诉的抗诉案件,不同法院二审处理情况不尽相同,实务中还需法检进一步沟通协调。建议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判决的反悔上诉,理由仅为“量刑过重”等,可通过审查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听取被告人陈述等,确为前文提到的投机型上诉的,可依据检察机关的抗诉而加重刑罚;对于因错误认识或单纯留所服刑型上诉的,可通过对被告人释法说理,允许其主动撤回上诉,或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的审理方式上,对于单纯量刑反悔上诉,建议简化二审程序。首先上诉的被告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简化后的二审程序仅对被告人的诉求进行审查,并不会削弱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反而更关注其上诉请求,另外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需同步将抗诉材料移送上级检察机关,上级检察机关也会对一审事实证据是否存在问题进行审查。

对于检察机关抗诉期限不足问题,由于抗诉要在被告人提起上诉后提出,在不违反现行规定前提下建议加强法检衔接,一方面调整送达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抗诉期限从接到裁判文书次日起算,故法院可通過将裁判文书先送达被告人,晚1日再送达检察院,将抗诉期限推迟到上诉期限届满后1日。送达方式上,在保密前提下可通过线上第一时间将上诉情况告知检察机关,后再按规定将纸质文书及时送交。不过,以上只是权宜之计,从根本上解决检察机关抗诉容易陷入被动的状态,还需立法上设置专门的抗诉期限[14],如对于认罪认罚反悔上诉案件,将接到法院判决书10日内修改为收到上诉状副本或知道被告人上诉后10日内。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211500]

[1] 参见孙长永、冯科臻:《认罪认罚案件抗诉问题实证研究——基于102份裁判文书的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

[2] 参见朱孝清:《如何对待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检察日报》2019年8月28日。

[3] 参见苗生明:《认罪认罚后反悔的评价与处理》,《检察日报》2020年2月20日。

[4] 参见郭烁:《二审上诉问题重述:以认罪认罚案件为例》,《中国法学》2020年第3期。

[5] 参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黔23刑终296号。

[6] 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渝01刑终501号。

[7] 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桂02刑终198号。

[8] 参见闵丰锦:《认罪认罚何以上诉:以留所服刑为视角的实证考察》,《湖北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

[9] 参见颜世征、张楚昊:《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应对机制》,《人民检察》2017年第15期。

[10] 参见汪建成:《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

[11] 参见陈卫东:《〈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政法论坛》2024年第1期。

[12] 参见闫召华:《认罪认罚后“反悔”的保障与规制》,《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4期。

[13] 参见李志良:《封面主题|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的抗诉思考》,法治时代杂志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xMJFWT354nKBaXTLsHOxhA,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3月1日。

[14] 参见钱国、金庆微:《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判断与处理》,《人民检察》2020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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