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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探讨

2017-05-16李盼迪

成长·读写月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改革

李盼迪

【摘 要】随着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定义,对整体刑事诉讼程序中相对应的独立性以及适用性进行集中的关注,并且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罪行的基础种类以及量刑情节进行合理化的分析。本文围绕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背景以及内在逻辑进行了集中的分析,并且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完善措施展开了讨论,旨在进一步强化相应指导性文件的深化和落实,更好的建立有效的综合事实与证据的量刑裁决。

【关键词】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一、刑事訴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背景

近几年来,我国的法律法规越发的趋于维护人权,不仅集中强化相关规定的惩罚和打击力度,也要求相应的规定具有教育和保护功效。这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较为明显的法规代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先提出了此理念。其中关于该条款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并指出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项目中,只有实现相应的规定性条款才能更好的融合司法权限。伴随着该决定,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年-2018年)》和《关于深化检查改革的意见(2013年-2017年)工作规划》中都提及该问题,也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基本法律态度,在提出相应制度时,基本的构架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基础权威。

二、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分析

(一)基础制度中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程序性法律效力

在我国,程序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价值,而根据程序法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分析,能对认罪、认罚以及从宽进行细化的解构。首先,认罪。在基础刑事诉讼程序中,是这样表述的:“若是案件的被告人在调查过程中充分认知自己的罪行,并且对基本指控事实没有异议”或者是被告人主动认罪等,都是符合刑事诉讼中认罪制度的表现,也就是说,在基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是启动整体程序的关键。其次,认罚。主要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其即将接受的审判事实没有异议。最后,从宽。是诉讼权制约裁判权的代表,真正的表现形式是对整体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结构的从宽,实现整体程序的高效合理,并且有利于被告人能很快的脱离权利摇摆的阶段。

(二)基础制度中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结合目的

在实际的法规制度体系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独立的项目,不同于以往的认罪制度。从基本法规的创设结构以及目的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现行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创新,在建立基本的审查标准基础上,保证原则性规定的优化建立,真正鼓励相关涉案人员能通过认罪和认罚,实现轻缓量刑的目的。

(三)庭前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任何基础法律法规的运行和实施,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和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适用于庭前阶段的基本条款,具有非常便利的可操作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证或是庭审前主动向司法机关认罪,并达成相应的协议,认同相应的罪行以及量刑建议,这是一种法律行为,相应的在程序和实体上将分别获得及时诉讼和减轻刑罚的利益回报。 在程序法上,认罪可以获得迅速及时的诉讼结果,对认罪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是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普遍做法。在实体法上,认罪是影响刑法适用的一种事实情节,被告人通过放弃自己部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为国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给予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宽大刑罚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的刑事政策。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能过度弹性和机动,要建立严格划分的适用范围。

三、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展开项目

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构成就是整体制度开展范围的表述,在实际制度运行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其相似制度的核心,是在其基础上建立的创新发展模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原有刑事诉讼认罪制度中的相应特征,实现了整体庭审程序的简化,也针对原有制度产生了差异性的转变。其中包括“从宽”以及适用范围的理论性差异。

(二)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具体限定

1.基础罪行种类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要求中,针对的就是速裁类案件,保证能够达到事实清楚以及整体案情简单的适用标准。但是,对于黑社会组织犯罪、毒品犯罪、重大贪污犯罪、国家安全犯罪等项目是不能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是由于其案件性质以及情节事实比较复杂,不能迅速进行相应的简易化庭审处理。并且,随着刑法修正案的更新和颁布,针对相应问题要进行进一步的限制和要求,也强化了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的立法态度和基本政策倾向。

2.基础量刑情节分析

从基础的的量刑情节角度分析,要运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要保证基本的适用范围合理有效,要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主动的自首或者是坦白作案经过,并且对于准自首以及有立功表现的情况,进行集中的判断和分析,以求得在庭审程序启动前完成基础认定程序,相关人员也要按照具体的情节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以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结构的完整。另外,针对污点证人行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要结合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对于量刑情节进行进一步的甄别,实现整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程序的规范化。但是,在对污点证人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若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判前转为其他案件的污点证人,则不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监管范围,属于起诉量裁范畴。第二,若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转为其他案件的污点证人,即使是有认罪认罚的行为意向,以及得到相应的从宽处理,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其涉案性质和案件相关复杂程度进行优化分析,保证其行为确实可以列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程序内,再进行相应的判处。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实际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过程中,要完善基本的制度建构,从立法角度明确普遍有效的积极评价,对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建立健全方面也要进行集中的改革,并且要集中强化法院对于基础案件事实的审查,合理化的升级整体制度的适用范围,真正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我国法律结构的助力效用。

参考文献:

[1]杨波,闵春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J].当代法学,2013.

[2]董坤,纵博.论刑事诉讼中行政鉴定证据的使用[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3]王威野.完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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