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诉请的精准化
2024-05-30陈幸欢韩建
陈幸欢 韩建
摘 要:诉请精准化是提升环境公益诉讼治理效能的关键之一。对2021年963份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判决书的分析表明,诉请存在界分不明,术语表述不规范;内容不够具体,鉴定评估费用高制约诉讼质效;共同被告之责任未精准划分,刑民责任未一体化考量等问题。对此,应根据诉请内容之性质进行界分,规范术语使用;诉请内容具体化,对于赔礼道歉及行为修复类诉请,以“主体、时间、方式、地点、内容、核验、后果”七要素为基础,推行格式化的精准诉请,以简易的模型或公式计算损失额度;精准划分共同被告之按份责任,一体化考量刑民责任。对于同一行为或同一损害,在刑事责任中处以了罚金,在民事责任中,原则上不再诉请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 诉请精准化 环境治理效能
一、问题的提出
诉请精准化是指检察机关应针对个案情况,妥善选择实体法规范和具体主张,通过明确责任承担的方式与份额,使提出的诉请符合种类清楚、范围明确、内容特定的要求,以确保实现公益诉讼效果。[1]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据《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统计,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公益诉讼中,刑附民公益诉讼系占据主导地位的类型。[2]诉讼请求是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治理效能的连接点,诉请精准化则是提升环境治理效能的关键之一。笔者在原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2021、2022、2023年的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判决书,对比发现,2021年的判决书数量最多,且涉及的环境资源类型较为全面,极具实践代表性。故此,笔者以2021年的963份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判决书作为分析样本[3],聚焦诉请精准化问题,并提出优化建议,以助力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的提升。
二、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诉请存在的问题
963个样本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了1632项诉请,含括了1753项具体的请求事项。诉请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诉请界分不明,术语表述不规范
诉请界分不明表现为,在同一项赔偿诉请中,含括了性质不同的费用和损失类型,导致赔偿请求堆叠,缺乏清晰的层次性和界分性。如某公司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将生态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与鉴定评估费用并列在同一项诉请中表述,而未进行界分。[4]该诉请中所列的生态损害费用,含括了生态环境损害的功能损失,以及修复所需费用,为损害直接相关的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系为确定损害数额等产生的事务性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系为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该三类费用性质各异。将三类性质不同的费用,并列在同一项诉请中进行表述,存在界分不明的问题。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了侵权人的修复责任,第1235条规定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该两条规定系检察机关提出诉请的明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98条,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环境资源案件,可以提出的诉请种类。样本案例中,部分诉请所使用的术语与上述规定中的术语不一致,存在术语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民法典第1235条第(4)项,明确规定了“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这一术语,在样本案例中,则存在“修复生态环境补种费”“生态功能修复补种费用”等十多种不同表述。[5]
(二)诉请内容不够具体,鉴定评估费用高制约诉讼质效
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请,集中于赔礼道歉与生态环境修复(包括行为修复和支付修复费用)两类。样本案例中,有“赔礼道歉”这一项诉请的案件为432件,占比44.9%[6],占比近半。民事诉讼法第122条明确规定,原告起诉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对于诉请而言,最重要的要求在于具体。[7]因为只有具体的诉请,法院据此判决的主文才具有可执行性。从执行层面而言,可将赔礼道歉这一行为,划分为主体、时间、方式、地点/载体、内容、核验、后果7个要素,即何种主体,在何种期限内,通过何种方式(口头、书面等),在何种载体(当面、视频、报纸、网络等),以何种内容进行赔礼道歉,如何核验赔礼道歉是否符合诉请和判决的要求,核验不合格的后果。该7个要素,完整地体现了赔礼道歉这一诉请的具体性特征。
432项关于“赔礼道歉”的诉请中,没有诉请能同时具备以上7个要素。多数“赔礼道歉”诉请,均笼统地表述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表述内容泛化,缺乏具体性,法院无法据此判决。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复杂性,对于赔偿数额之确定,通常需要聘請专家或鉴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因此,承担鉴定评估费系常见的诉请。样本案例中,诉请鉴定评估或专家费用的案件为239件,占比24.8%,诉请的案均鉴定评估费为26185.6元。其中,不乏鉴定评估费过高,与诉请的标的额不相称的情形。如连某环境污染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诉请支付危废处置费用327840元、承担鉴定费94000元、赔礼道歉。[8]诉请的鉴定费占到诉请总金额的22%。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过高,导致诉讼成本偏高,影响公益诉讼的质效。
(三)共同被告之责任未精准划分,刑民责任未一体化考量
在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未根据每个被告的作用大小,各自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等,进行精确的责任划分,并据此提出诉请,而是诉请连带赔偿责任,导致责任的承担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公平。[9]如李某一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案,李某一系主犯,李某二系从犯,但在渔业资源损失费、专家评估费等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检察机关未对二人的责任进行恰当划分,而是诉请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责任划分上,从犯承担的赔偿责任与主犯一致,导致从犯承担的责任过重,与其在环境损害中的作用不相当。
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中,针对同一行为或同一损害存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两种并存的责任形态。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在性质上,系兼具“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混合型责任”[11]。963个样本案件中,诉请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为21件,占比2%。[12]如徐某等生态破坏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中,对于徐某等人的同一生态破坏行为,民事责任中,检察机关同时诉请了功能损失、修复费用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刑事责任中,徐某等被判处罚金和没收犯罪所得。[13]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没收所得,民事责任中的功能损失、修复费用赔偿,以及作为特殊民事责任形式的惩罚性赔偿,均属对违法行为人经济利益的剥夺,三者的同时适用,会让被告承担重复责任。
三、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的诉请精准化路径
(一)根据诉请内容之性质进行界分,规范使用术语
根据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以及《办案规则》第98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环境资源案件,可视情况提出要求被告修复生态环境、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等诉请。但上述规定较为原则,检察机关在起诉时难以具体把握。
民法典第1235条,系關于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和损失赔偿范围之规定,其所列五项费用和损失,可按性质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生态环境损害的功能损失以及修复所需费用。包括第1235条第(1)项所规定的期间功能损失,第(2)项所规定的永久性功能损失,第(4)项规定的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二是事务性费用。包括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等,即第1235条第(3)项所列费用。三是作为兜底费用的合理费用,即第1235条第(5)项所列费用。对于上述三类不同性质的费用和损失,检察机关应恰当区分,提出界分清晰的诉讼请求,将不同性质的费用和损失,放在不同项的诉请中予以主张,以使诉请层次分明。同时,建立诉请的动态调整机制。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被告所采取的生态修复措施,以及生态环境的自然恢复情况,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以此为依据及时调整诉请。
在术语使用上,应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表述,在依据鉴定评估意见确定赔偿类别及额度的情况下,应当将鉴定评估意见中使用的术语,与民法典规定的法律术语,进行对照和比较,两者不一致时,在诉请中应当将鉴定评估意见中使用的术语切换为法律术语予以表述,而不宜在诉请中照搬鉴定评估意见中的表述。
(二)诉请内容具体化,以简易的模型或公式计算损失额度
对于赔礼道歉诉请,可以前述7要素为基础,推行格式化的精准诉请,如可将诉请设定为:侵权人某某在某某时间之前,在《检察日报》书面刊载不少于200字的赔礼道歉声明,刊载的内容需经过检察机关和法院审定,并将上述书面声明于某某时间之前交法院核验,核验不合格的,由法院或其它机构代为刊载前述声明,刊载费用由侵权人某某承担。
其它行为修复类诉请,亦可参照此格式化的诉请表述方式。如对于增殖放流类诉请,可将其规范表达为:“请求判令行为人,在某河段增殖放流某规格某数量的某种鱼类,若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或在某时间之前,由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则承担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增殖放流所产生的费用某某元。”从具体程度和可执行性而言,该诉请之质量,明显优于“以增殖放流方式恢复生态环境”等简单宽泛的诉请。
高额的鉴定评估费用,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同时鉴定评估时间长,导致诉讼时间成本高,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评估规则》(NOAA规则)规定:“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就损害评估实行繁简分流,在小额诉讼中引入计算机模型计算。”[14]《美国华盛顿预评估筛查和溢油赔偿规则》将溢油损害赔偿数额,通过简化的公式进行计算。[15]建议最高检商请生态环境部,借鉴上述美国经验,开发简单的损害数额评估模型或公式,以解决鉴定费用和时间成本高的问题。
(三)精准划分共同被告之责任,一体化考量刑民责任
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据此,检察机关应根据每个被告的行为方式,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具体作用等,适用按份责任并具体划分责任份额,而非一概诉请连带责任。“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建议参照该规定,从犯、胁从犯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在40%的比例以下[16],诉请按份责任,以实现对被告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可通过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责任三种形式实现。然而,如何将三类责任予以衔接和平衡,已成为环境司法治理中的难题。以诉请为突破口,或可解决这一难题。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比例原则,检察机关之诉请,应当对行为人需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进行一体化考量。[17]对于同一行为或同一损害,在刑事责任中处以了罚金,在民事责任中,原则上不再诉请惩罚性赔偿,以避免实质上的重复责任。[18]
*本文为2023年度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诉请精准化提升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研究”(JXJC2023A08)的阶段性成果。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330032]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330800]
[1] 参见郑若颖、张和林:《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精准化》,《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2] 参见《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02432.html?eqid=fd3807b90012d4520000000264910d47,最后访问日期:2024年2月24日。
[3] 检索关键词设定为“2021年”“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环境”“判决书”。
[4] 参见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湘1102刑初255号。
[5] 参见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辽0502刑初127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辽0521刑初3号。
[6] 计算公式为:案件占比=含有此要素的案件数量÷案件总数。
[7] 参见刘鋆、张嘉军:《民事公益诉讼中起诉主体顺位设置之检视》,《人民检察》2023年第21期。
[8] 参见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晋1029刑初11号。
[9] 同前注[1]。
[10] 参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0)苏0682刑初839号。
[11] 王云海:《日本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相互关系》,《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4期。
[12] 该数据系笔者逐一梳理963份判决书后,统计得出。
[13] 参见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7刑初35号。
[14] 陈幸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认定的规则厘定与规范进路》,《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
[15] Laura Geselbracht &Richard Logan,Oil pollution Washingtons marine oil spill compensation schedule-Simplified resource damage assessment,International Oil Spill Conferenc Proceedings,Vol1,p.705-709(1993).
[16] 将从犯的民事责任设定在40%以下承担按份责任,则从犯比主犯的责任减轻了33.3%[计算公式:(60%-40%)÷60%],与《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的从宽比例大致相当(20%-50%的中间值为35%)。
[17] 参见陈幸欢、杨秀芹:《环境行政处罚修复功能的理论证成与规范构建》,《环境保护》2024年第1期。
[18] 参见彭中遥:《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衔接》,《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