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2017-06-06刘璐
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能够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讼争的及时高效解决具有积极促进作用。本文主要在法理学层面上对该制度进行审视,从法律移植角度,介绍该制度之源起;以司法公正与效率为视角,介绍该制度之价值;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介绍该制度之程序性人权保障作用;最后针对该制度之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认罪认罚 法律移植 公正 效率 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刘璐,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154
一、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移植与演进发展
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选择性地吸收借鉴美国诉辩交易制度,用法学理论术语来描述就是一种选择性的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处于相同时代的国家之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的法律演进过程。接受国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通过引进、吸收、同化等手段,将特定国家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移植到本国法律体系之中,为本国所用。诉辩交易是指在检察官准备起诉法官开庭审理之前,控辩双方相互交涉,如果辩方就所犯较轻罪名或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得到检察官认同,并经法官审查确认其认罪认罚系自愿合法,那么辩方就有机会获得较轻的判决,对其所犯其他罪行的指控也可能被撤销。
美国的诉辩交易制度分为三类:“刑期”交易、“轻罪”交易和“罪数”交易。在犯罪率急剧攀升的美国,诉辩交易制度对于及时高效地追诉刑事犯罪,减少刑事诉讼当事人讼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促进和推动作用, 集中体现了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所享有的认罪权与程序选择权,能够有效地平衡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程序与实体双公正局面的开启。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的精神实质与美国诉辩交易制度的基础理念是基本契合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借鉴诉辩交易制度的同时必须坚守的证明标准及程序正义底线。因为美国刑法适用“碎片化”的犯罪构成要件模式和数罪并罚时将刑罚简单相加而非限制加重模式,故而我国司法机关不可能像美国一样同被告人进行所谓的“罪名交易”和“罪数交易”,只有量刑方面还余有交易空间。由此,我国在选择性借鉴美国诉辩交易制度的基礎上,结合我国刑事案件处理现状,允许控辩双方在量刑上进行协商交易,确立并完善符合本国司法适用情形的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轰动一时的中国诉辩交易第一案——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用25分钟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简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初步探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综合性法律制度,是程序上倡导公诉案件和解、从简、从快与实体上承认坦白、自首、立功从轻、从宽相结合的制度。所谓“认罪认罚从宽”,是指为了鼓励、引导确实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时,法院可以依法对其在实体上从宽处罚和在程序上从宽处理(如撤销案件、不起诉、适用简易程序)。具体而言,“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前以及庭审中自愿、主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承认;认罚是指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将要判处的具体刑罚无异议;从宽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刑罚且可适用缓刑。
二、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理学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查、审判工作中,严格遵照法定程序,保证司法程序与结果的公平、正义。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用认罪从宽、从简、从快处理、处罚的手段,既可达到及时制裁与教育犯罪者的效果,又可及时弥补受害者的致损权益,实现有罪即有制裁,有损即有保护的司法公平与正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认真履行办案职责,减少案件积累和诉讼拖延现象,严格按照审限要求,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激励、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主动、自愿认罪悔罪,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能够得以免除,同时,被害人会因致损权益得到及时的恢复或弥补而放弃上诉和申请再审,从而大大缩短司法机关的办案时间,减轻司法机关的结案负担,减少诉讼案件的积存,降低诉讼案件的办案成本,使得司法效率得到显著提升。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提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能够及时恢复或弥补被害人受损的权益,这对于增强人权的司法保障非常重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人权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检法为犯罪者知情权及辩护权提供保障;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程序选择权。
从刑事诉讼法理论层面出发可以发现认罪认罚具有程序分流的功能。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将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故而,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上要求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而发现案件事实真相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动、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辅助,因此,认罪认罚具有分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功能。此外,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在同时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的其他必要条件达成和解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起诉决定,从而终结诉讼程序,故而,认罪认罚也有终结诉讼程序,快速终结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的功能。
三、刑事诉讼法上认罪认罚从宽机制的制度重构与完善建议
首先,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行为的实质审查力度。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注重讯问技巧的运用并及时制作讯问笔录,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集体会议、法院通过庭前会议等形式,充分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主动性、明智性、真实性,并且要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于以上审查过程要制作完整的录音录像,并且针对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制作详细的审查笔录,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予以准确认定。
其次,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提供司法保障的途径。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则可能带来当事人和解结案、庭审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等结果,所以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选择的自主性,保证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辩护权和权利、事实知悉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其在是否认罪问题上作出理性选择。此外,因为我国刑事案件存在律师辩护率过低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及时的保障,各种权利的行使也得不到专业团体的帮助。所以,若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刑事案件,就应该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建立专业化、专门化的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法院、检察院选定具有较高资质、具有较强责任感的律师为长期合作法援律师,当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选定辩护人也不自己行使辩护权时代其进行辩护。
最后,构建限制屡犯之轻犯及再犯之重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保障平台。各级检察院、法院可以建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信息统计系统,将所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进行详细地分类(如按犯罪者认罪的时间或按认罪的诉讼阶段)及时更新,在各级司法机关官网上建立专门的查询模块,以便获取再犯之犯罪者的前罪信息。建立梯度量刑制度,累计犯罪越多的犯罪分子,从宽的力度就越小,甚至取消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等福利。例如,就从轻处罚而言,对屡罚屡认、屡宽屡犯的轻犯,第一次认罪认罚,符合从宽条件的在法定刑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第二次认罪认罚,符合从宽条件的,在法定刑量刑幅度内较第一次减少从轻处罚的力度,三次及三次以上再犯的,不仅减少从轻处罚的力度而且要限制缓刑的适用;对再犯重案犯,只能在处理其第一次犯罪时适用从宽处罚,再犯将绝对排除从宽处罚的适用。梯度量刑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补充制度,能够对已从宽处罚过的犯罪分子再犯罪产生威慑作用,从而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从而达到缓解司法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四、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立法途径在刑事诉讼相关法律中明確该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证明标准是确有必要的,使该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切实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我国法律结构的助力效用。
注释:
李建明、陈春来.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研究.法学专论.2016(7).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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