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毒品犯罪罪犯假释监督案件办理实践

2024-01-18谷齐军凌芝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2期
关键词:毒品犯罪

谷齐军 凌芝

摘 要: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如毒品犯罪罪犯等假释适用条件的审查把关。要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注重实质化审查,准确认定涉毒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有无再犯罪危险。罪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意图获得假释的,表明主观上未能真诚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的,应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办理,延伸监督效果。

关键词:毒品犯罪 虚假证明材料 悔改表现 不适用假释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罪犯唐某于2017年1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至2024年11月19日止。唐某提出上诉,2017年6月7日,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唐某被交付湖南省雁南监狱执行刑罚。

2022年4月,雁南监狱对罪犯唐某拟提请假释征求检察机关意见,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新地区院”)进行审查,发现案卷中存在一份衡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9年8月19日出具的证实唐某无吸毒史证明材料。案卷中还存在一份该派出所于2021年9月29日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作废的《声明》。华新地区院针对存在矛盾的两份材料开展调查核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提出精准的监督意见,华新地区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对唐某提请假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询问派出所负责人、公安民警及相关人员,查阅原审判决法律文书,认定唐某的哥哥唐某甲明知唐某有吸毒史,为使其获得假释,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唐某无吸毒史的证明。二是对唐某是否确有悔改表现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发现,虽然唐某在服刑期间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纪律,但其明知自己有吸毒史,却多次与哥哥唐某甲通讯和会见时,要求唐某甲获取无吸毒史的证明。三是对唐某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对唐某居住地村委会部分村民、村干部等人进行调查走访,了解到唐某未婚未育,姐姐外嫁,哥哥唐某甲长年在外地工作,经济状况较好。与罪犯唐某谈话,其明确表示出狱后要随唐某甲外出工作和生活。鉴于唐某甲在本案中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派出所虚假证明文件,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檢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不宜由其承担监管唐某的责任。另外,唐某系贩卖毒品案件的主犯,有吸毒史,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再犯罪可能性较大。四是对衡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向该派出所负责人和相关民警、辅警了解情况,调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发现派出所出具证明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公章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华新地区院于2022年10月26日向雁南监狱出具不同意对罪犯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并将衡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移送衡阳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2022年10月28日,雁南监狱采纳了华新地区院不同意对罪犯唐某提请假释的意见。衡阳县纪委监委派驻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涉嫌违纪违法线索查实后,于2023年5月16日对该所相关人员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二、再犯罪危险性高罪犯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要点

(一)强化案件办理的证据意识

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非监禁化刑罚执行方式,判处的刑期没有改变,只是变更了刑罚执行场所。假释制度对降低再犯罪率、促进罪犯回归社会有着积极作用。基于假释能提前出狱结束监禁,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法律或制度的漏洞,通过假释达到逃避刑罚目的。因此,检察机关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要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从审查原审案件因由、罪犯户籍地社区矫正机关意见、保证人资格条件、罪犯狱内实际表现、被害人对罪犯谅解情况着手对证据进行甄别,去伪存真;并通过掌握罪犯主观恶性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狱内实际改造表现、原生家庭情况、保证人资格条件、被害人谅解等方面,实现对假释罪犯的综合评估,防范罪犯假释期间行为不端乃至再犯罪情形的发生。

刑法第8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规定,对犯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除了这几类罪犯禁止假释外,其它类犯罪都属于可以假释范畴。本案中,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非禁止假释罪犯。监狱认为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一贯表现较好,财产性判项罚金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检察机关在对该案审查监督时,强化证据意识,严格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各项证据材料。通过询问派出所负责人、公安民警及相关人员,查阅原审判决法律文书等,对证据来源进行调查,发现唐某无吸毒史的证明材料,不是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机关提供,而是唐某哥哥唐某甲以邮寄的方式自行提供给雁南监狱的,该材料系唐某甲利用派出所出具证明时,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公章使用不规范等漏洞问题,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的来源缺乏“合法性”。唐某明知自己有吸毒史,却多次在与唐某甲通讯和会见时,要求唐某甲获取无吸毒史的证明。唐某甲明知唐某有吸毒史,为使其获得假释,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唐某无吸毒史的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是一份虚假证明。唐某无吸毒史的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唐某为了达到假释的目的,隐瞒自己有既往吸毒史的事实,反映出唐某主观上没有对自己所犯罪行进行深刻反思,没有反省自己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而是处于被动式接受改造的心理状态,没有做到认罪悔罪,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二)准确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开展实质化审查

检察机关在对罪犯提请假释案件进行审查监督时,要根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开展案件实质化审查。一方面,罪犯通过亲属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证明意图获得假释的,依法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开展假释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的原则,进行实质化审查。如唐某通过其哥哥唐某甲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意图获得假释,体现其主观上未能真诚悔罪,不符合《规定》第3条之规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应严格审查罪犯假释后有无再犯罪危险。要认真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反映罪犯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和生理、心理状况的材料,以及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组织出具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材料,同时还要结合罪犯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罪犯假释后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1]对于涉毒罪犯,应结合既往吸毒史等综合因素考虑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本案中,唐某系贩卖毒品案件的主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有吸毒史,犯罪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程度较高。其哥哥唐某甲近些年也曾经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进行过刑事处理。唐某甲明知唐某有吸毒史,還通过不正当手段从派出所开具无吸毒史的虚假《证明》,法纪意识差,由其监管唐某成为遵纪守法公民的可信度不高,反而会在思想上和行为上对唐某造成不利影响,不宜由其承担监管唐某的责任,唐某假释后监管条件不足,再犯罪可能性较大。由此,唐某不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之规定,不应予以假释。

三、再犯罪危险性高罪犯假释监督案件审查办理思考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监督质效

检察机关办理假释监督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依法从宽掌握,对原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依法从严掌握,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宽严有度、宽严有据。既要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对于符合假释条件而监狱未提请的罪犯,依法监督监狱提请假释;又要严格把关,发现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监狱不当提请假释的,坚决依法监督纠正。要把犯罪主观恶性大、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提请假释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在司法实践中,首先,毒品犯罪罪犯以及赌博罪、盗窃罪等犯罪中的常业或者常习犯把犯罪当成主业或兼业,将犯罪所得作为其生活或挥霍的来源,甚至反复多次再犯同种类之罪,主观恶习深,社会危害性大,再犯罪危险性高,对这几类罪犯在适用假释时要严格审查,从严把握。其次,根据《规定》第3条第2款“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之规定,不适用假释。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既要监督全面推进假释制度适用,也要防止突破法律底线片面追求扩大假释适用,提升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质效。通过高质量假释监督案件的办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精准适用法律,开展实质化审查

检察机关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要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等证据材料有疑点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讯问罪犯、询问证人、调阅相关证据材料、与管教警察座谈、听取相关人员意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涉毒罪犯假释案件,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涉毒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有无再犯罪危险。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在服刑期间只有接受惩罚,对自己所犯罪行及其社会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积极进行反省,具有正确改造态度和赎罪意识,努力改过自新,才能认定为“认罪悔罪”。而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隐瞒掩饰犯罪事实意图获得假释的,表明其主观上未能真诚认罪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制度的意义在于给罪犯改正错误的机会,缓解刑罚的严厉程度,促使罪犯早日重新融入社会。但是假释期也是罪犯再次犯罪的风险期,有吸毒史的毒品犯罪罪犯,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重新犯罪几率,若承担监管责任的家庭成员不具备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条件,罪犯假释后得不到有效监管和帮教的,就很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给社会治理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因其存在再犯罪危险,依法不应当适用假释。

(三)延伸办案效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发现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的,应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办理,延伸监督效果。一方面,假释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挽救。这项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要注重发现假释案件办理中不当履职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强化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调查核实力度,发现违纪违法或犯罪线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构成徇私舞弊假释罪等犯罪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要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形成工作合力,延伸法律监督的效果。本案中,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华新地区院的线索移送函后,通过调查核实,查处了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存在的审核把关不严、公章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对相关民警进行政纪处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如将毒品案件综合治理向毒品犯罪的执行环节延伸,把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禁毒综合治理有机融合,主动与各级禁毒委进行工作衔接,监督刑罚执行机构办理的涉毒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及时向禁毒部门进行汇报,以便于禁毒部门对涉毒人员的刑事执行活动进行动态管理,做到底子清、状态明,为禁毒委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各类减刑释放、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涉毒人员做好安置帮教、监督管理提供参考,加强涉毒人员管控。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毒品犯罪源头治理。充分认识减刑、假释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与禁毒委、公安、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机制,推动监管责任落实,构建更加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猜你喜欢

毒品犯罪
浅议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适用
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解析
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
论青少年毒品犯罪的现状与对策
毒品刑事犯罪现状与对策研究
如何认定吸附在薄棉纸上的毒品数量及含量
论女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特征与预防
浅析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死刑量刑标准
新型毒品犯罪的现代发展与防控对策
菲律宾打击毒品犯罪运动分析及对我国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