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毒品犯罪中毒品数量的死刑量刑标准
2016-11-30刘瀚文
刘瀚文
摘 要:众所周知,毒品严重损害吸毒者本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同时也会诱发犯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与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相违背。本文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背景,分析毒品犯罪的现状,探讨毒品犯罪是否应处以死刑,分析了目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死刑量刑中毒品数量的边界以及折算标准,最后指出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不足与提出建议。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量刑;司法实践;折算标准
2015年全国各地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各地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为13.9万,同比增长了29.9%。可见即使在运用死刑惩治不发分子的情况下,毒品犯罪的泛滥态势仍有加重的趋势。我国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制度是从1997年刑法开始的,的确我国在近年来不断加强禁毒立法,严惩毒品犯罪。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定罪量刑问题直到目前为止却仍未能很好的解决,具体表现在涉及的毒品数量统计上,如何应用怎样的标准予以合适的刑罚。目前,这个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判刑标准尚未成熟,用此标准对犯罪分子予以合适的处罚便也就无从谈起。
一、毒品犯罪是否应处以死刑
广义的毒品,是指能够让人成瘾的药物或化学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值得是海洛因、鸦片、冰毒、可卡因、吗啡、大麻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近年来,混合毒品犯罪的案件增加,新型毒品不断的出现,而相关的法律没有进一步完善,给执法者带来了极大的打击难度。
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从2007年至2012年公开的判决书为例,毒品的种类大致分布如下。
初步预统计中,只统计了较为常规的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氯胺酮、咖啡因、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摇头丸。而涉及的其他新型毒品尚未计入详细统计中,均纳入“其他毒品”项目中。而从表4可见,一半以上的毒品案件均为混合毒品案件。
从趋势来看,海洛因仍然是当前毒品犯罪案件中占极大的一种毒品,几乎涉及到所有案件,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则在毒品案件中占了接近一半的比例,其他毒品比例近似,说明毒品罪犯仍青睐于传统贩毒生意中出货量、消费量均大的毒品。此外,过半的混合毒品案件表明,当前毒品犯罪形势已不局限于单一品种毒品的交易,而是在同一案件中涉及到多品种毒品,案件有复杂化的趋势。
毒品犯罪不单对国内的社会环境造成影响,其更是一种国际性犯罪,通过国际物流、私人携带等方式,毒品可以流通到世界的各个角落。因此,根除非法贩运、制毒等毒品犯罪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责任。而我国作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签署国,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作为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并且对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配置了极刑,使我国成为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极少数国家之一,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之大。
那对毒品犯罪配置死刑又是否合理呢?学者张文首先对死刑适用问题提出了以下观点——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报应和预防是刑罚的基本目标,所以报应和预防是判断死刑是否合理应有的标准。学者袁林教授认为,司法实践中犯罪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往往达到或远远超过刑法所规定的可以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似乎司法实践中大量判处毒品犯罪分子死刑是司法人员不得已而为之的结果。万云峰指出,应该开始考虑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在立法上废除死刑,即使目前一时难以废除其死刑,也严格加以控制。
但即使在配置死刑以严惩有重大危害的毒品犯罪的今天,我国的毒品犯罪数量仍逐年持增长的态势,从消极的意思层面而言,也即死刑“无用”,无法达到预想中预防犯罪的目的。但如果废除死刑,从另一层面来说就是鼓励、纵容了毒品犯罪。若消弱惩治力度,那么在利益的驱动下,犯罪的成本更低,付出的代价更低,毒品犯罪分子将会更加猖狂。因此废除毒品犯罪死刑目前是不可取的。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毒品死刑量刑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的量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的解释,可得出判处无期、死刑的情形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四种。司法实践中,这四种情形要判处十五年、无期、死刑的毒品分界线则为以下的毒品折算公式系数表格。
换算的系数a=该毒品量刑质量/海洛因量刑质量,以海洛因为标准,比如鸦片系数a=鸦片量刑质量/海洛因量刑质量=1000/50=20,相当于每一千克鸦片等于20克海洛因,即每20克鸦片等于1克海洛因;
苯丙胺类包括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但甲基苯丙胺除外。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会对毒品的质量进行测度,法院会根据不同毒品种类的重量公式折算后进行加总,并得出判案量刑的依据。但目前,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我国的司法机构都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毒品的纯度,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关于毒品纯度的测度。这说明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往往不会以毒品的纯度进行判刑的标准,而光是根据毒品的重量来定案,那么即使是低纯度的毒品,一旦毒品的重量超过法定的无期、死刑的量刑标准,犯罪分子就会被处于相对的刑罚。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三、不足与建议
从我国外部环境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毒品有了其滋生发展的空间,并迅速蔓延至全国大部分地区。而新型毒品犯罪的出现又使得国际国内的反毒形势越来越严峻,给从侦查到最后移交法院定罪量刑都带来了巨大的困难。那么随着实践当中所遇到的情形越来越复杂,对新型毒品、药品如何处理将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因此倡议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从内部防控来看,尽管禁毒反毒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控制的难度越来越大也同样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断补充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从不同的环节防控毒品犯罪,并且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各方因素。
但无法回避的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毒品犯罪法律使用问题研究的系统性和指导性还有待加强。对于多少数量、多少纯度的何种毒品,综合特情介入因素,包括自首、立功,案发地的地域因素,是否累犯、再犯、初犯、偶犯、共同犯罪等等,在把所有因素都纳入考量之后,究竟该予以多少的刑罚,这都是理论与实务界将要不断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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