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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适用中检察机关量化评估再犯罪危险的方式与思考

2024-01-18刘舒媛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2期

刘舒媛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专门指出“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责任。2023年11月,最高检以“假释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着重厘清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指导各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为助推案例价值发挥,促进提升假释监督质效,本刊特约请案件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办理的要点、难点、启示等予以分析,以飨读者。为方便阅读,特附相关案例二维码,扫码即可阅读。

摘 要: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派驻+巡回”检察机制优势,充分运用巡回检察成果,以“巡回切入、派驻跟进”的方式,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可以将大数据作为筛选假释案件线索的实现路径,有效提高检察监督质效。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监狱未优先提请假释的,应依法监督监狱优先提请假释。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可以对“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指标量化评估,增强判断的客观性、科学性,并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提升假释监督案件的实质化审查水平。

关键词:“派驻+巡回”检察机制 大数据监督模型 线索发现 再犯罪危险指标量化评估 优先适用假释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14年10月28日,向某等三人驾车途中与被害人张某某产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发生打斗,向某持随手捡起的砖块击打被害人张某某头部,张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2015年8月25日,向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月8日,向某被交付山東省聊城监狱执行刑罚。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2020 年11月16日分别裁定对向某减刑9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2日止。

2022年4月底,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聊城市院”)对聊城监狱开展机动巡回检察,重点检察假释案件办理情况。经大数据监督模型筛查,发现向某可能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属于可以依法优先适用假释的情形,遂依据“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对向某进行再犯罪危险评估,调取原罪基本情况、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罪犯主体情况、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情况四个方面多项具体指标所依据的原审卷宗、自书材料、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等主客观证据材料,对各指标开展定性定量分析。经召开有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心理专家等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均认为向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证据确实充分,同意检察机关对罪犯向某适用假释的建议。经综合评定向某各项指标,聊城市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适用条件,可依法优先适用假释,遂向聊城监狱提出对向某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聊城监狱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向某予以假释,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向某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3年11月2日止。目前向某经过假释考验期,已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其与父母同住,有了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与周边村民相处融洽。

此案办理后,聊城市院与聊城监狱就假释适用的实体条件及“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达成共识,共同推动将假释适用大数据监督模型作为假释适用常态化筛选机制。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筛选出16件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均已经法院裁定假释。

二、基于量化评估推进假释适用的检察探索

假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由于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认定难,基于办案安全、问责追责等原因,实践中,减刑、假释案件比例失衡较为严重。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应基于量化评估着力从以下几个角度推动假释适用:

(一)充分发挥“派驻+巡回”检察机制优势

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是刑事执行检察开展工作的两种方式,其中派驻检察以其常驻优势,开展全流程、常态化监督,发挥着“阵地”基础监督作用。巡回检察以其“集中”优势和“利剑”作用,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监管安全等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进行审视,以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对派驻检察进行全方位审视,查找其因“立场趋同”“视觉疲劳”等原因导致的监督效果打折扣的问题[1]。在假释适用率较低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深入挖掘“派驻+巡回”机制的潜能和优势,统筹发挥“巡”的利剑作用和“驻”的便利优势,以“巡回切入、派驻跟进”的方式推动解决。本案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2月对聊城监狱进行交叉巡回检察意见反馈时提出,监狱在办理假释案件中存在提请假释案件数量过少、假释适用主动性不强等问题,要求整改落实。聊城市院派驻聊城监狱检察室随即跟进掌握监狱日常监督监管信息,督促监狱抓好整改落实。2022年4月,为推进落实整改,聊城市院采取机动巡回检察的方式对聊城监狱开展巡回检察“回头看”,结合派驻监狱检察室掌握并提供的涉及减刑、假释罪犯的日常监督监管信息,从当期监狱拟提请减刑的117件案件中进行筛选,从而发现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件线索。

(二)充分利用大数据监督模型筛查假释案件线索

2021年12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6条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要进一步提升减刑、假释信息化建设及运用水平”“不断拓展信息化运用的深度和广度,为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质效和加强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提供科技支撑”。监狱监管系统中涉及减刑、假释的数据数量庞大,监区干警在审查筛选时工作量大,难免会有疏漏或者有主观倾向。通过大数据赋能假释案件办理,可有效减少人为干预因素影响,提高检察机关监督质效,避免“该假不假”及人情案、关系案。本案中,聊城市院提前构建假释适用大数据监督模型,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办案逻辑、办案经验,提炼总结假释案件的关键要素作为模型的具体指标,设定抓取路径、审查规则、阈值、运算规则。将检察办案系统,监狱监管改造信息系统、危险性评估系统、一卡通系统、心理矫治管理系统、监狱综合管理平台中的数据作为基础数据池,由大数据监督模型自动筛选抓取涉及当期拟提请减刑罪犯计分考核、奖惩、消费等关键数据,经过数据的比对碰撞、运算分析,更为客观全面地考察罪犯表现,评估其是否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聊城市院通过假释适用大数据监督模型,筛查出监狱拟提请减刑的罪犯向某同时符合法定减刑和法定假释条件,可优先适用假释的监督线索。利用大数据筛选出监督线索,是辅助办案、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重要方式和路径选择,但其并不能取代检察机关作出结论,仍需开展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得出最后的检察监督意见。[2]

(三)将“再犯罪的危险”细化为具体指标,开展客观量化评估

评估罪犯假释后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办理假释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刑法第81条、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2条、《意见》第8条虽然规定了再犯罪危险性的实质条件,但均较为抽象且主观性较强,不易统一标准。聊城市院设定“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将“再犯罪危险”的认定标准细化为四个方面的具体指标,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开展定性定量分析。下面结合向某一案予以分析:第一,结合主从犯、既未遂、是否自首立功、是否认罪认罚等原罪基本情况,考量罪犯犯罪时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罪犯向某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决前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第二,结合职业经历、文化程度、心理状况、精神病史等罪犯主体情况,考量其是否具有认知缺陷、人格缺陷、暴力倾向、成瘾状况。罪犯向某的心理症状自评量表、艾森克个性问卷、90项症状清单等得分较高,生理、心理、认知正常,人格健全,无成瘾情况,无暴力倾向。第三,结合考核计分、评审鉴定、违规违纪情况等服刑期间表现情况,考量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以及教育改造情况。通过对罪犯向某服刑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全过程、全要素的审查,得出其在服刑期间积极劳动、教育改造较好,无违规违纪情形。通过谈话,监管民警及联号罪犯均评价其改造表现良好。第四,结合婚姻状况,配偶、子女、父母亲情关系及接纳情况,有无固定住所、房屋权属、居住情况、就业途径、收入来源等生活保障情况,单位(学校)、村居管束能力、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等,考察罪犯假释后的生活及监管条件。罪犯向某在湖北来凤县有固定住所,与其父母同住,其姐夫愿意为其提供工作条件并保证收入稳定,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通过对“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中的各个指标明确正负面定性,根据程度轻重或有无,在阈值范围内评定各指标正面得分、负面扣分,以加减后的总分认定罪犯向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三、推动假释适用的实践启示与思考

(一)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

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一样,是对罪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如认罪悔罪、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而予以的具有激励奖励性质的刑罚变更制度安排,有利于激发罪犯改造积极性、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假释因其将罪犯从监禁状态转为附条件提前释放、过渡到正常社会生活、预防因不适应社会而再次犯罪的特点,相较于减刑制度能够更好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更具有司法制度优势。但在实践中,假释的适用标准不断从严,减刑与假释适用比例严重失调,重减刑、轻假释、甚至符合条件也不予假释的问题突出。检察机关对假释案件办理情况开展法律监督,不仅要防止和纠正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而违法违规假释的情形,也要监督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提请假释而不予提请的情形。检察机关要依据假释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到具体案件之中,在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后,依法作出判断,最大限度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通过假释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建议监狱优先提请假释,有效解决“该假不假”及司法工作人员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推动假释制度适用,切实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二)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假释案件证据材料的审查

根据《意见》第3条规定,认定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应当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坚持以证据为中心,坚持运用证据规则,审查运用证据。检察机关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准确审查各指标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强化对在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不仅要审查罪犯的计分考核明细表等结果性材料,还要审查派驻监狱检察室日常检察记录以及监狱扣罚分、奖励分时的调查材料、谈话记录、研究记录等过程性、辅助性材料;不仅要审查罪犯自书材料、谈话记录、思想汇报等主观证据材料,也要审查日常表现、劳动情况及产出、评审鉴定等客观证据材料。要结合监管干警、同监室罪犯、生产生活联号罪犯的谈话情况,准确认定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奖励、立功、特殊贡献等正面表现和扣罚分、受处分等负面表現。通过证据的审查运用,综合考察罪犯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大小及有无再犯罪危险,做到认定罪犯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证据确实充分,提升假释案件实质化审查水平。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审查罪犯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相关证据材料时,对于罪犯在考核周期内被扣分的,应当根据被扣分行为性质、情节和扣分行为发生后的改造表现等相关证据材料,综合分析判断罪犯的现实表现。对于在服刑期间被处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的罪犯,可以根据其受到行政处罚行为的具体原因以及被处罚后的改造表现情况,综合认定其现实表现。通过综合考察罪犯原判罪行、主观恶性、服刑改造情况等因素,对不同罪犯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真正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假释环节予以贯彻落实。

(三)进一步凝聚合力,共同推动假释适用

假释案件的办理贯穿监狱、检察院、法院、社区矫正机构等多个部门,审核考察内容多、工作量大、情况复杂,需要凝聚各部门合力,构建良性互动的协作关系,推动假释制度适用。在工作中,可以通过常态化联系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司法工作衔接;可以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困难进行沟通协商,及时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可以通过举行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做好以案释法、假释制度解读,并以公开听证形成对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如在本案的办理中,聊城市院通过举行有监狱民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心理专家等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听取听证员在假释适用方面的意见。在积极推动假释适用的同时,以听证的方式,增强案件办理透明度并开展假释制度宣传。

此外,以数字技术赋能假释案件办理,需要各部门之间打破数据壁垒、联通数据孤岛,实现协同办案、数据共享。本案办理后,聊城市院与聊城监狱召开联席会议,会签了《聊城市检察院、聊城监狱关于依法推进假释适用的意见》和《关于提升假释案件办理信息化水平的意见》两个文件,就假释适用的实体条件及“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达成共识,进一步完善假释适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形成常态化筛选机制。2023年3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后,聊城市院与聊城监狱就假释适用大数据监督模型的具体指标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将各指标的数据录入工作明确到具体职能部门,并开展业务培训,对案卡填录进行规范、统一相关指标表述方式。通过对六批次284件案件进行筛选,对指标数据在各监管系统内的具体抓取路径、相关算法进行了更新完善。截至2023年11月,通过适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并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共筛选出 16 件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均已经法院裁定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