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要点及启示
2024-01-18蒋文军柴冬梅徐旭
蒋文军 柴冬梅 徐旭
摘 要:检察机关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要树立前移监督节点的意识,注重在日常检察中发现监督线索。要准确把握禁止适用假释的犯罪范围,对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是否适用假释要结合罪犯犯罪事实情节和主观恶性、罪犯的服刑情况、罪犯的社会适应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存在未成年子女确需罪犯本人抚养且配偶正在服刑等特殊情况的罪犯,可以依法提出从宽适用假释的建议。
关键词:假释 严重暴力犯罪 抚养未成年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杨某某与被害人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被丈夫刘某发现。杨某某为摆脱与周某之间的关系,在明知刘某及刘某甲(刘某父亲)等人欲殴打被害人周某的情况下,将周某邀约至自己家中,周某被刘某及刘某甲等人以菜刀、铁锤、木凳打击的方式故意杀害致死。2014年11月27日,杨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至2021年2月11日止。2014年12月23日,杨某某被交付重庆市女子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杨某某减刑9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1日止。
2018年3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重庆市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女子监狱检察室检察官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得知,杨某某家有两名未成年子女确需其抚养,其希望获得假释出狱承担起母亲和家庭的责任。经了解,监狱已掌握杨某某希望被提请假释的情况,鉴于杨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属于重罪罪犯不宜提请假释,故未将其纳入拟提请假释考察对象。同时因杨某某服刑期间改造积极、表现良好,监狱拟对其启动减刑程序。重庆市第五分院为查明杨某某是否符合假释适用条件,重点围绕五个方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研判杨某某的违法犯罪情况,明确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其配偶刘某有明显区别。二是评估杨某某服刑期间现实表现,明确其确有悔改表现。三是调查杨某某的家庭经济情况,明确其配偶正在服刑,其不满18周岁的子女确需其本人抚养。四是评估杨某某个人基本情况和心理状况,明确其身体健康,心理状态良好,具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和意愿。五是评估杨某某假释后的监管条件,明确其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4月6日,重庆市第五分院建议重庆市女子监狱对罪犯杨某某依法启动假释程序。重庆市女子监狱采纳了检察意见,于同年5月24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2018年6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20年5月11日止。经检察机关跟踪回访,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社區矫正各项规定,表现良好,积极工作,家庭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教育帮扶效果明显。
二、重罪罪犯确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要点
(一)强化日常履职中假释监督线索的发现
检察机关办理假释监督案件的起点往往始于刑罚执行机关启动假释程序之后,即在经过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等程序后,由刑罚执行机关征求检察机关对提请假释的意见。由于检察监督介入环节较为滞后和被动,一旦出现意见分歧需要补证的情况,就会引起程序倒流重新回到对罪犯假释的评估。这不仅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罪犯心理预期,不利于后续监管改造,同时也易导致对假释“当提不提” 情况存在监督盲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36条规定,对依法应当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当提不提”“该放不放”监督线索的发现,可以将对假释案件的监督节点前移到对罪犯改造的日常检察中,利用派驻监狱检察第一现场的便利条件实时跟踪罪犯的改造表现、思想动态、行为特点,针对罪犯诉求主动介入、及时开展研判。如本案中,通过与负责杨某某管教的民警交流,检察机关了解到一向思想态度端正、改造积极主动的杨某某近期意志较为消沉,总是长吁短叹,经进一步与罪犯谈话发现,杨某某及其丈夫、公公刑期较长,家中仅剩2名正在读小学的未成年子女和年老的婆婆,3人依靠低保金度日,基本生存条件难以有效保障,对此杨某某非常担心,迫切希望出狱承担家庭责任。由此,检察机关掌握了重罪罪犯杨某某的假释监督线索。
检察机关在日常检察履职中拓展假释监督案件线索渠道可以从四个层面展开。一是列席假释评审委员会。注重在列席过程中发现假释监督线索,同时主动向评审委员会成员传导积极适用假释制度的理念,引导刑罚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供假释监督线索。二是查阅监狱执法信息平台。着重了解罪犯日常改造表现、积分考核、奖惩情况等。三是重视谈心谈话。经常性和监区长、教导员、副监区长、管教民警、刑罚执行干事等监狱民警沟通交流。针对性和罪犯本人、互监组罪犯、同监舍人员、劳动生产线同改罪犯等开展谈话。四是加强对罪犯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查访查看。必要时,可以巡查现场监控。
(二)严格把握重罪罪犯假释适用条件
刑法第81条规定了假释的消极适用条件,规定因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表明对该类犯罪从严惩处、对该类罪犯从严管教的态度。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扩大化适用假释消极条件的倾向,将严重暴力性犯罪等重罪罪名等同于原则上不予假释。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杨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情况慎重研究认为,刑法对暴力性犯罪假释适用消极条件设置了罪名和刑期双重认定标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加“严重暴力性犯罪”反映出罪犯主观恶性极强、人身危险性极高、再犯罪可能性极大,需要通过不予假释体现严厉的刑事否定性评价。而对于只满足一项消极适用条件的情况,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不予适用假释的前提下不应当作扩大解释,对杨某某是否适用假释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全面综合评价其“再犯罪的危险”。
本案中,检察机关将实质化审查作为对假释案件同步监督、提高监督刚性的有效方式,通过充分开展由承办检察官主导的亲历性调查核实,确保对“再犯罪的危险”假释条件的综合评估科学、全面、准确。一是注意考察罪犯犯罪事实情节和主观因素。杨某某因婚恋纠纷参与故意杀人暴力犯罪系初犯、偶犯,犯意并非其主动提起,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为邀约被害人前往案发现场,未直接实施侵害行为,案发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其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均较刘某、刘某甲两名主犯有明显区别。二是注意考察罪犯服刑情况。除审查杨某某减刑间隔期、积分考核、服刑期间奖惩情况等常规性书面材料以外,承办检察官还深入监区,将管理杨某某的监管民警、劳动场所民警、同监舍服刑人员、互监组罪犯等与杨某某有直接接触人员纳入个别谈话对象范围并形成记录。其中在监狱医院了解到,杨某某帮助护理病犯表现突出。各类人员对杨某某服刑以来认罪伏法、积极改造均给予正面评价,证明杨某某在监表现良好,遵守监规,服从安排,确有悔改表现。三是注意考察罪犯的社会适应性。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杨某某自述状况属实,且其婆婆身患脑梗塞、心肌炎等疾病,已无力抚养杨某某未成年子女,亟需主要劳动力支撑的情况比较紧迫;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掌握杨某某犯罪前无不良嗜好、表现良好,社区居民对其假释无意见,杨某某假释后所在社区对其接纳程度高,具备监管矫正条件;通过监狱对杨某某的心理和劳动能力进行评估,显示其心理状态良好、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抚养教育子女、改善家庭经济条件的责任。经综合分析研判全案事实、证据,认定杨某某人身危险性较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服刑期间现实表现较好,假释后能自食其力,规范遵守假释管理要求,融入到正常的社会关系交往中,具备社区监管条件。
(三)审慎提出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建议
杨某某假释监督案的办理时间为2018年,对罪犯适用假释可以依法从宽掌握的范围仅限于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假释规定》)第26条第1款予以列举的6种类型,其中并未明确规定“确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对此,检察机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筹法理情,努力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严把假释适用的基本条件。确保在罪犯“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是否接受教育改造”“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条件严格执行上不打折扣。另一方面,用好自由裁量权。对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没有搞“一刀切”一律不适用假释,而是以契合法治精神为导向对本案是否属于《假释规定》第26条第1款第6项,即杨某某的情况是否符合“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进行了深入论证,特别结合杨某某家庭实际困难等个案特点判断罪犯是否 “确需通过假释亲自抚养其未成年子女”。一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杨某某的两名未成年子女分别为12岁和10岁,其生活上对成年家长的依赖相较青少年更强,同时二人均为小学在读,其女儿还面临小升初的关键期,在学习上也需要成年家长的有力引导和正确教育。二是充分考虑抚养人实际情况。杨某某家中共有4名成年人,杨某某与其丈夫、公公均因故意杀人罪服刑,且其丈夫、公公属于不得假释情形服刑年限较长。杨某某婆婆身患多种疾病,无法在能力范围内养育好孩子。三是充分考虑罪犯家庭经济状况。杨某某入狱前变卖了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小旅馆用于赔偿被害方,家中两名未成年人和1名老人每月仅有1000余元的低保金,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尽管杨某某的未成年子女由1名成年人抚养,但因该抚养人年老多病、对孩子管教力不从心,极易发生失管失教事件,将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引发新的问题。为教育感化杨某某,促使其真诚改过向善的同时挽救其因犯罪遭受重大打击的家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综合认定杨某某两名未成年子女确需其本人抚养,符合“具有其他可以从宽假释情形”。
三、重罪罪犯确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假释监督案件办案启示
(一)通过高质量法律监督发挥假释制度的功能性优势
假释制度体现了刑罚惩戒和挽救两大价值的统一,直接涉及刑罚价值在特殊预防层面的功能实现。[1]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假释适用率低、假释案件数量降幅明显一直是刑罚执行变更中的突出问题。[2]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假释监督案件,既可以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又可以将全面准确适用假释的理念有效向司法实践传导,激活假释制度。本案中,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推动对杨某某依法从宽适用假释,根本目的是为了感化和挽救杨某某,使其重燃对生活的希望。杨某某被提前释放回归社会,根本上体现了其心理和行为规范的重塑和回归,同时也实现了假释制度的价值。检察机关对假释工作的法律监督,不仅包括监督提请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还包括对符合假释条件但刑罚执行机关未提请的情形,避免“该放不放”。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日常检察工作关注假释问题,主动介入调查核实,对同时符合减刑和假释法定条件但未被纳入假释考察对象的罪犯,加强与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针对有司法人员担心重罪罪犯出狱后再犯罪会牵涉责任倒查存在司法风险,在对杨某某的假释适用上倾向于从严掌握的情况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积极争取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的理解,共同推动假释制度的准确适用。通过在个案办理中积极适用假释,在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形成对类似案件假释适用标准的共识,助力实现假释制度的类案价值。
(二)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向罪犯家庭延伸
恢复性司法理念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有效化解矛盾使涉案当事人回归到正常的生活状态,从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实践中,刑事诉讼恢复性司法的对象以被害人、犯罪人为主。但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属于受犯罪影响的个体。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关注杨某某两名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以及生活学习状况,并将其纳入历次案件会商的重点内容。经综合研判认为,两名未成年人虽由其祖母抚养,但是其祖母文化水平不高,又身患多种疾病需要长期就医,不能兼顾好两名学龄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在两名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作为母亲的杨某某的参与和教养能使他们更加包容社会、尊重法律、热爱生活,而杨某某在教育中的缺失则会加重孩子对其父母的怨恨情绪,继而加深家庭矛盾,加重对社会的敌对情绪,极易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杨某某入狱后认真遵守监规监纪,积极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评估认定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情况既符合减刑条件也符合假释条件。检察机关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优先对杨某某适用假释,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延伸到对其家庭成员的关爱和保护,使其两名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其女儿也因学习成绩优异,被一所重点中学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