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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重点与办理方法

2023-12-21曾于生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1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

曾于生

摘 要:冒充作者身份,以他人创作的作品骗取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为主要证据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积极推进数字检察,以大数据赋能创新法律监督模式,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瓶颈。对于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监督民事生效裁判、移送刑事案件线索、提出社会治理意见建议等方式促进综合治理。

关键词:冒充作者身份 著作权登记 虚假诉讼 综合履职 诉源治理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2007年10月,周福仁、陈员兰成立杭州美速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速公司”),主要经营版权登记和版权维权业务,并招募杨保全、王江梅等人为工作人员。周福仁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起诉维权,陈员兰负责公司部分财务和维权取证,杨保全负责宣传和跟客户对接著作权登记,王江梅负责编写花型创作说明、描稿和维权取证。自2008年起,美速公司非法诱导绍兴柯桥中国轻纺城市场的部分经营户将他人创作的纺织花型图案交由该公司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委托该公司维权。周福仁在明知其客户无实际著作权的情况下,仍指使王江梅等人编造花型创作思路、说明,并将创作日期提前1年,帮助代理著作权登记。在发现市场其他经营户使用该部分花型后,美速公司假借维权之名,以侵犯其客户著作权为由,通过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赔偿,诈骗金额累计人民币340余万元。其中涉及虚假诉讼64件,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即为其中一例。2012年10月,周某某通过美速公司从浙江省版权局取得美术作品《婀娜多姿》的著作权登记。2014年7月,周某某以项某某、李某某为被告向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婀娜多姿》花型系其自己独立创作,诉请判令项某某、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2014年12月15日,柯桥区法院作出(2014)绍柯知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查明:周某某于2012年12月10日取得浙江省版权局颁发的美术作品《婀娜多姿》的著作权登记证,登记号为浙作登字11-2013-F-14787。后周某某发现柯桥区柯桥街道中国轻纺城“现代布艺”门市部销售似《婀娜多姿》花型的窗帘布,遂委托王江梅与公证人员一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现代布艺”门市部购买了该花型的窗帘布。该“现代布艺”门市部当时系项某某经营,项某某销售的该花型窗帘布是从李某某处购买。该院认为,《婀娜多姿》花型系蕴含自然人想象完成的作品,周某某系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现代布艺”门市部未经周某某许可销售该花型窗帘布,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该门市部是个体工商户,其责任由个人经营者项某某承担。但项某某披露涉案窗帘布系从李某某处购买,具有合法来源。故判决项某某、李某某停止销售印有《婀娜多姿》花型的窗帘布,李某某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

2020年初,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柯桥区院”)在履职中发现,柯桥区纺织品市场存在职业化的纺织花样著作权维权现象,怀疑涉及恶意诉讼,遂启动对相关诉讼情况的调查。2021年1月12日,柯桥区院依职权启动对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民事监督程序,并于2021年5月13日将周福仁等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柯桥分局于当日对周福仁等人立案侦查。2022年4月28日,柯桥区院对涉及虚假诉讼的50件案件向柯桥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再审。2022年9月26日,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绍兴市院”)就本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柯桥区法院对本案再审。同时,绍兴市院就另外11件类似情形的虚假诉讼提出抗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院”)也就2件案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柯桥区法院经再审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构成虚假诉讼,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周某某诉讼请求。其余63件案件再审均认定构成虚假诉讼,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刑事方面,2022年5月5日,柯桥区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周福仁等向柯桥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7月28日,柯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对周福仁等人判处刑罚。周福仁等人提出上诉。2022年9月13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著作权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重点

对于著作权领域虚假诉讼案件,应当坚持知识产权检察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思维,统一由专门知识产权检察部门行使职能,明确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刑事检察综合办案思路,坚持“一案三查”,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民事错判、行政违法、刑事追诉等情形,有效形成知识产权检察履职合力,实现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一)民事检察审查重点

近年来在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维权、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较为多见。本案中民事检察履职的重点是发现和打击恶意、虚假诉讼行为,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裁判。由于作品实行自愿登记,无论作品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而版权局依申请而登记,不做实质审查。因此著作权领域恶意维权和诉讼的操作程序简单,付出成本较低,部分行为人为谋取高额利潤甚至通过批量诉讼进行批量恶意维权。这类民事案件一般具有案件数量较多、诉求和证据材料格式化、诉讼代理人同一等共同特征。与此相对应,检察机关应当着重从两个方面加强审查:一是重点审查原告有无创作作品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意义的作品条件、是否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是否属于作者等要件。要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证据,除登记证书外,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材料。实践中有的法院仅依据登记证书认定原告有著作权,并判决被告侵权赔偿,客观上导致意图谋取非法利益的人在不具有著作权情况下,仍采取不当手段谋取登记证书,并据以恶意维权和诉讼。二是着重审查原告、被告、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如本案中周某某等人教唆指使多名原告以作者身份抢先登记花型版权,并为他们提供调查取证、谈判、和解、起诉等一系列的全权代理“维权服务”,其所在美速公司委托几名律师代理1300多件案件,其中律师朱某一人就代理600余件,其目的是便于完成恶意维权。

(二)行政检察审查重点

行政检察履职的重点是通过办案发现著作权管理和登记制度的共性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完善著作权管理体制机制。本案情况反映出,目前国内各省版权局对著作权申请登记标准不统一、数据库联网不畅通的问题较为突出。本案中,2019年以前多数花型系在浙江省版权局登记,但2019年后则大多在外省版权局获得登记,出现此种情况主要是因为自2019年起,浙江省版权局的登记要求变得更严格,至少需要提供登记表、申请书、权利保证书、作品说明书、作品样本、申请人身份证明、创作证明等详细材料,而外省版权局则要求较简单,无需提供创作证明材料。同时,还存在已在浙江版权局登记的一些花型亦在外省版权局获得重复登记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版权登记部门及其对登记的不同要求,比如登记内容是否包括作品名称、种类、作者、著作权人、登记号、创作完成日期、发表日期、登记日期、作品样图等。对于嫌疑人对相同或类似花型进行重复登记,伪造作品创作时间的问题,如果登记材料完备,通过对材料记载的时间、样品附件等比较审查,就能直接发现。针对此问题,检察机关可向有关登记管理的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建立统一登记管理体系,从源头防控借“异地登记”恶意维权、诉讼。

(三)刑事检察审查重点

刑事检察的目的是准确打击著作权恶意维权诉讼中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长期从事恶意维权、恶意诉讼,甚至以此作为职业。如本案绍兴柯桥轻纺城的花型版权乱象频发,已经形成灰色产业链,轻纺经营户、纺织行业上下游商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人员等都参与其中,既危及整个轻纺产业,又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波及面广,危害性大。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将商业维权行为和恶意维权区分开来,明确批量恶意维权和诉讼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非法获利。检察机关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行为人是否具有通过恶意行为获取高额赔偿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误认为登记人确实享有著作权而给予赔偿致遭受财产损失;是否存在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导致法官作出错误判决,致使被害人交付或被执行处置财产而遭受损失等情形。本案中周福仁等人长期从事版权登记代理业务,清楚地了解作品独创性是具有著作权的必备条件,又熟悉轻纺城市场花型创作情况,而且明确知道涉案花样是低价购买或简单修改公开花型而来的,不符合独创性要求,仍指使相关人员编写花型创作思路和说明,并且多次申请著作权登记,据此应当认定其主观上的“明知”。后又以被害人销售产品侵权为由,通过发送律师函、起诉等方式要求被害人支付赔偿款而非法谋取他人财产,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行为方面看,犯罪嫌疑人在登记时刻意伪造创作时间,代签著作权保证书;获取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又全权代理“维权”业务,向被害人虚构享有著作权的事实,应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三、著作权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办理路径

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是促进创新,捏造事实恶意“维权”,违背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本意,阻碍行业创新与发展。著作权领域的恶意维权和恶意诉讼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了市场秩序,而且浪费了知识产权保护资源。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综合履职力度,有效打击知识产权虚假、恶意诉讼,维护经济创新发展的良性秩序。

(一)积极推进数字检察,精准发现案件线索

版权等知识产权恶意、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多、涉及地域广,部分当事人甚至在全国范围内批量维权起诉,靠传统个案审查难以发现监督线索,因此推进数字检察尤为重要。对于此类批量维权、权利滥用行为以及虚假诉讼行为,可以运用大数据方法对裁判文书进行系统排查分析,快速高效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和人员。

本案办理时,办案团队在走访市场和行业协会,了解花型著作权恶意维权问题后,首先通过绍兴市院“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对柯桥区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进行检索分析,共检索出案件2916件。其次,为审查案件原告对涉案花型是否享有著作权,调取了2916件案件涉及的纺织品花型,并通过纺织品花型“AI智审系统”,对涉案纺织品花型进行数据检索比对,发现涉案的部分花型早已在市场流通,是否系原告独立创作存疑,相关案件可能属于虚假诉讼。柯桥区院在此基础上筛选发现由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600多件,并根据案件处理结果,剔除撤诉结案、驳回诉讼请求案件等481件,进一步将审查重点聚焦在以判决和调解结案的120件案件。最后通过大数据碰撞进一步聚焦线索。经查询部分被告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款的银行账号发现,原告收取的侵权赔偿款全部流向了周福仁的银行账号。通过对该账号进行数据分析,检察机关又挖掘出周福仁资金密集关联人员陈员兰、王江梅和杨保全,通过企业工商信息查询系统,确认周福仁系美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借力专家“外脑”智慧,准确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最常见的证据之一。但是著作权登记时,对相关作品是否系申请人创作、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做实质审查,客观上难以防范恶意登记著作权行为。一些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保护案件时,常常仅依据登记证书推定原告拥有著作权并判决被告方赔偿。现实中,不法分子故意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以他人作品或者公有领域的作品骗取著作权登记,再利用骗取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提起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成为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多发的虚假诉讼现象。

对于民事诉讼中著作权权属的认定和证明责任问题,本案办理过程中,专门邀请了8名知识产权法相关专家对此进行论证,并就著作权权属的认定应强化作品独创性的审查;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证书,仅仅是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持有该作品,并不能证明作品是申请人创作完成的,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推翻其载明的权利人为著作权人等方面达成了共识。检察机关办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除审查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还应重点审查创作底稿、原件等证据材料,并调查核实作品是否为他人创作、在登记证书载明的创作完成日前是否已存在等事实,综合判断著作权权属,从而防止恶意利用著作权违法犯罪及相应错误民事裁判的发生。

(三)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对于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监督民事生效裁判、移送刑事案件线索、提出社会治理意见建议等方式促进综合治理,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如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对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民事监督程序。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有力打击扰乱版权保护秩序的恶意犯罪,体现“严”的震慑力度,又对经营户轻微犯罪行为依法从宽,减少社会对抗,维护了轻纺城市场的和谐稳定和经营秩序。针对38份花型作品登记证书记载权利人实际不具有作品著作权,相应版权登记应予撤销,浙江省院向省版权局制发检察建议,撤销版权登记。在此基础上,浙江省院知识产权办公室与省版权局职能部门签署《关于加强版权保护合作备忘录》,明确对于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应予撤销的版权登记,由知识产权办公室移送版权职能部门予以撤销;规定建立版权登记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常态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完善版权的确权、维权、用权体系。针对利用异地登记进行恶意维权的问题,逐级上报至最高检,建议最高检向立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建议,成立全国统一联网的著作权登记系统,形成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针对代理系列花型著作权虚假纠纷案件的律师存在违规执业行为,将线索移送杭州市司法局,建议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建议法院完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依法加强法庭调查核实,明确司法导向,从源头上预防著作权虚假诉讼,推動营造版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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