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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识别和有效防范虚假诉讼的多角度思考

2016-04-08王晶

2016年8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诚信缺失

王晶

摘 要: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现实社会中出现大量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企图通过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获得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形式,达到进而逃避法律义务的履行。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正式入刑。本文旨在厘清诱发虚假诉讼的原因,以及虚假诉讼案件呈现的特征,从而探寻在社会实务中,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法院如何进行有效识别虚假诉讼,进行有效防范。进而期待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中,能对如何识别虚假诉讼做出进一步明确而实际可操作的规定。

关键词:虚假诉讼;捏造事实;诚信缺失

随着经济时代的来临,现实社会中出现大量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企图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而逃避法律义务的履行。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出台前,为了应对这些社会乱象,我国已经在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以及2014年最高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均对如何应对虚假诉讼,做出了相关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然而,取得的实效,却不尽人意,终于在各大法律专家学者的呼吁之下,虚假诉讼正式入刑。

一、 虚假诉讼的概念、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虚假诉讼

是指民事诉讼双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以期通过获得的判决书和经法院确定的调解书,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稀释债务,逃避法律义务的目的。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虚假诉讼多表现为当事人之间通过虚构自然人借款、与对方签订虚假合同、伪造证据材料、企业虚假破产、夫妻之间虚假离婚等方式。其多发生与当事人较为固定的亲属,同学,和朋友之间。虚假诉讼案件类型较为固定,相对集中。具体包括民间借贷案件、项目工程建设案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以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等几类常见的案件类型。

(三)虚假诉讼案件呈现的特点

①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关系较为隐秘,默契度高,造价成本低,风险小,操作方便,不易露出破绽,难易发现。②当事人不出庭,一般由诉讼代理人单独出庭应诉,使法院依靠庭审现场调查和法庭辩论方式发现案件异常的难度加大。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比较普遍。当事人在庭审之中,难易出现较大分歧,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出示的证据材料,被告大多当庭予以承认和认同。

二、 诱发虚假诉讼的成因分析:

(一)道德诱因,社会诚信的缺失

诚信乃是契约精神之根本,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伴随着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社会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片面追求物质利益和享受,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跟不上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没有形成以“诚实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气。诚信道德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公民诚信观念和守信意识淡薄,以诚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

(二)制度诱因,当事人通过提起虚假诉讼而获得的潜在利益高于违法成本,从而使得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市场经济活动量大、变化快,加之信息的公开公正和迅速有效传递尚未实现,使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趁之机。法律规定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当事人由于利益使然,寻找法律真空,不惧法律制裁,铤而走险。对于违法行为的威慑机制还不够完善和具体,特别是对于社会失信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使得失信者敢于违法。

(三)执业法官自身业务水平不高,忽略对证据内容本质属性的审查

由于司法实务中,处理案件的法官们经验有别,知识储备水平不一,而案件量大,法官办案效率等因素都制约着法官的断案水准。法官们往往基于民事诉讼的原则性规定,即不告不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与处分权,法官被动居中裁判等。使得法官往往忽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虚假诉讼的证据本身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映事实本身等情况。个别法官即使发现庭审异常,但是自身缺乏对公平正义理念的追求,而选择视而不见,草草结案。

三、虚假诉讼的防范机制

(一)庭审方面:对于易于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要熟知,在受理此类案件注重审查一下几个方面:①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是否符合常理,证据是否存在伪造可能;②当事人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是否存在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的现象; ③原被告庭审现场是否存在配合默契,是否出现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情形;④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否出现异常顺利的情况;⑤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神情、言语异样,面对法官询问言语支吾、神色紧张的状况;⑥诉讼中是否存在有其他异常表现。

(二)证据审查方面:①着重审查证据是否可以客观反映案件事实。②注重调查证据收集、形成阶段的手段手段是否合法、正确,固定、保存证据方法是否科学。③注重审查证据内容,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此种联系是原因方面、结果方面、条件方面、时间方面还是空间方面的联系,可以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法,有无矛盾。④注重审查各种证据的联系,比较分析,确定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综合分析,从相互联系上考察,就可以断定证据反映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

(三)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具体包括:①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也可与庭审前,分别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传唤,详细了解案情;②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③如果有证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④及时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并通知其参与诉讼;⑤依职权调查取证,走访当事人双方家庭所在地,向其亲戚,邻里了解案件基本情况;⑥邀请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人员参与审查调解协议;⑦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朱健.论虚假诉讼及其法律规制[J].法律适用.2012,(06)

[2] 张长云.对虚假诉讼有关问题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22)

[3] 林文静.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规制[J].知识经济.2011(16)

[4] 王飞跃.虚假诉讼行为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2013(4)

[5] 奉晓政.防范与规制虚假诉讼的成本——受益分析[J].广西大学学报.2015(3)

[6] 罗朝辉.论刑法修正案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J].经济师.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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