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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实践困境及改进路径

2023-10-28赵大千王曦

廉政文化研究 2023年4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

赵大千 王曦

摘   要:随着党内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依规治党的重心逐渐由党内法规制定转向党内法规执行,这对党内法规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是党内法规由应然向实然转化的必要前提,在党内法规评估体系建设、党内法规执行和党内法规制定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当前的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工作实践中尚缺乏明确而清晰的评估依据,存在评估方法较单一、评估程序不明确和评估结果的回应效果不佳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依据、规范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健全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回应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实效和政治保障功能。

关键词:党内法规;党内法规评估;党内法规可操作性;党内法规执行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3)04-0042-08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专门规章制度,党内法规随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实践的深入开展而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建设的重心逐渐由数量增长转向质量提升,而增强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是提升党内法规质量的重要内驱力。这就要求对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展开评估。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就是评估主体遵循完善的评估依据,采取规范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对党内法规的实施条件、实施成效进行科学合理的衡量和评定,最终得到客观评估报告的评估行为。将可操作性作为评估工作的标准之一,并通过可操作性评估及时准确地反映党内法规实施后的执行性问题,可以增强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为提升党内法规建设质量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

当前,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已经成为党内法规评估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受到高度关注。在理论研究领域,多位学者对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的制度构建问题进行了研究。其中,以王建芹、管华、李福林等为代表的学者重点围绕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研究,分别提出了“六指标式”“七指标式”“八指标式”评估指标体系[1]。尽管现有研究对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指标的选取尚未达成共识,但都把可操作性作为构建评估指标体系遵循的评估标准。在实践领域,多地对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进行了评估。如2019年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中共南宁市委员会深入治理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中就将操作性作为了评估指标体系中的二级指标,并在评估工作中发现了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指出“一些条款缺乏量化标准和量化措施,可操作性不强”,“第26条第2款,‘扶贫项目后期管护不到位’的表述缺少可操作性;‘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中的‘人为因素’规定在实践操作中缺少界定标准”。此外,2018年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的《省委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办法(试行)》规定了评估工作应按照包括操作性在内的八项标准开展。由此可见,可操作性是党内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原则和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党内法规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评估即指有评估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对党内法规的可执行性、执行效果展开的评估”[2]。由此可知,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主要聚焦党内法规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这两个方面。可执行性是指党内法规的制定是否具有成熟的实施条件、是否满足现实需求,执行效果则侧重于党内法规是否得到实施,实施程度如何。目前,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实践面临着缺乏统一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与评估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评估结果回应效果不足等困境。面对这些困境,如何探寻破解之道和实践进路,成为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工作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需要对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面临的实践困境及其应对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为可操作性评估工作遇到的问题提供有效的应对策略,从而进一步提升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推动党内法规由应然向实然过渡,增强管党治党实效。

二、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目标指向

可操作性作为党内法规评估的标准和原则,是衡量党内法规可执行性强弱和执行效果显著与否的重要指标。针对党内法规可操作性开展评估,关乎党内法规执行问题、关乎党内法规质量问题、关乎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问题,是党内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亦是党内法规由应然向实然转化的必要前提。因此,应当树立明确的目标指向,为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实践提供方向指引。

首先,完善党内法规评估制度体系。新時代以来,我们党坚持推进党内法治建设,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运行关键一环的党内法规评估,由评估的主体、对象、原则和标准、指标、方法、程序、结果及其运用等要素组成,因其构成的丰富性和作用的重大性而自成体系。有学者指出,“为实现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我们应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党内法规执行效果评估体系”[3]。构建党内法规评估体系可以使党内法规评估工作更加标准化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党内法规评估机制的功能。有学者研究了目前学界和相关实践部门构建的7个党内法规评估指标体系,其中有4个指标体系中包含操作性,另外,伊士国和郭康选取的“可行性”指标和“可操作性”指标内容相近。[4]虽然可操作性作为评估标准还没有得到明确规定,但大部分学者已经把它纳入了党内法规的评估指标体系当中,这对于规范党内法规评估标准、完善党内法规评估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使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在制度完善层面实现自身价值和目标。

其次,考察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入新时代,随着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党内法规建设领域的主要矛盾已经由数量层面的供需矛盾转变为了质量层面的供需矛盾,党内的“观赏性立法”亟待向“实效性立法”方向转变,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有规不依、执规不严、违规不究的问题依然存在,“从根本上看, 这是由于静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动态的适用环境形成的固有张力所导致的”[5]。这就对党内法规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以下简称《纲要》)规定党内法规应具有可操作性,并指出要健全党内法规执行机制,开展党内法规实施后评估工作。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作为一种有效的问题反馈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党内法规实施过程中的约束条件和阻碍因素,从而增强党内法规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因此,只有对党内法规可操作性及时评估,才能及时考察和反映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从而增强党内法规可操作性。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应在实践层面进一步明确其目标指向,评估党内法规执行现状,使一些党内法规从“纸老虎”变成“真老虎”。

最后,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制定党内法规制度必须牢牢抓住质量这个关键点。然而,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并非一日之功,也绝不可能一蹴而就。有学者指出,当前在党内法规制定层面还存在制定工作不平衡、制定内容不够科学全面、制定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距离‘科学立规、依法立规、民主立规’的目标仍有一些距离”[5]。应对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对党内法规进行及时评估。“通过评估,启动党内法规修改或废止等程序……体现了改进党内法规文本质量和党内法规内部规范体系质量的功能。”[6]开展党内法规评估有利于及时反应实施后的整体情况和具体问题,促进文本质量的提升。《纲要》规定党内法规要具有可操作性。由此可见,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与党内法规制定质量息息相关,对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在一定意义上为党内法规制定质量提供了保障。二者的关系深刻揭示出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内蕴的目标指向之一是提高党内法规制定的质量。

三、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面临的实践困境

目前,与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相关的大部分学术研究和评估实践都把可操作性作为评估标准之一,可操作性标准对于党内法规评估体系的完善、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但是,由于尚未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评估工作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评估依据,在评估实践中也存在评估方法较单一、评估程序不明确和评估结果回应效果不足的问题,导致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在实践中面临一定的现实困境。

(一)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缺乏统一的评估依据

2019年,中共中央分别修订和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规责任制规定》),致力于提高党内法规质量,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制度依据。在党内法规体系中,作为党内法规“反馈机制”的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常态清理、实施评估共同在党内法规的运行中发挥保障作用。但是,相较于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和常态清理,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在制度建设领域和理论领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形成较为统一清晰的评估依據。

从制度层面看,一方面,虽然中共中央印发的党内法规相关条例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党内法规的运行提供了制度依据和保障,但是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依然缺乏较为规范性、统领性的制度安排。例如,同为党内法规质量的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工作就有专门的规范性制度安排,如《备案审查规定》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规定,而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只在《条例》和《执规责任制规定》中有所提及,在制度规范方面有所欠缺。此外,虽然《条例》规定了评估的主体、根据和对象,《执规责任制规定》在前者基础上也对评估的计划、报告、范围作出大致规定,但是党内法规评估作为一个综合性反馈体系,不仅需要明确评估的主体、对象、范围,还需要细化的评估标准、综合性的评估方法和科学有效的评估结果等,如《备案审查规定》就对审查标准作出了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以及规范性规定。因此,应当对评估标准作规范性制度安排,为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提供统一的评估依据。

另一方面,近年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但是在对具体的党内法规开展实施评估工作时,其同样面临着评估依据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2019年,兰州市委组织部委托兰州市委党校对《兰州市规范基层党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同年,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托南宁市委员会党校对《规定》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从评估报告中可以看出,二者都把操作性作为评估指标进行评估,但是《规定》在选取评估指标的同时还对分项评估指标进行了量化工作。《规定》这种量化指标的评估方法相较于《实施细则》可以使评估报告更加直观准确、评估结果更加客观科学。因此,虽然评估方法因评估目标和评估对象的不同而不可避免地具有自身独特性、弱针对性和非普适性的特点,但是在法规的评估标准、指标选取和量化等方面应当作出统一的规定,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精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评估经验,为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提供较为统一的评估依据,增强地方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制度规范性。

从理论层面看,一方面,可操作性评估的内涵在学界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聚焦于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指出“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评估即指有评估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对党内法规的可执行性、执行效果展开的评估”[2];有学者认为可操作性主要考察党内法规是否具备实施条件以及是否有合理的行为指引[4];还有观点认为应将可操作性作为评价问责实效的重要标准[7]。另一方面,对于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标准原则和指标的选取也未取得共识。有学者归纳了7个党内法规评估指标体系[4],虽然指标的选取呈现趋同态势,且大部分指标体系中都包含操作性指标,但是其仍然没有作为评估标准而确定下来。此外,学界对可操作性指标下二级指标的选取也尚未形成共识。如有学者认为可操作性标准可以分解为条件配套性、接受依从性和实效性[9];有学者将问责法规的完备性、问责程度的健全性、容错纠错机制的完善性作为可操作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7];还有人通过判断党内法规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便于执行,执行程序是否过于复杂,实施是否缺乏配套措施,自由裁量权是否过大对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4]。因此,对于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理论探讨仍需进一步深入和丰富,为党内法规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二)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评估方法是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评估工作提供实施手段。当前,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大都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相结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评估结果的可视性。但是,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在实践开展中大都偏向主观评估,如有学者在对党内法规进行评估时采取了问卷调查的方法,将2016年、2017年、2019年的指标问卷分为公众卷和专业卷,划分出了满意度评估的5个等级,并分别赋值为90分、80分、70分、60分、50分[9]。这项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虽然对评估指标进行了量化,使得评估结果更具准确性,但采用的是主观指标,“即使是用数值表示,这些数值也不完全是真正的‘数字’意涵”[10]。因此,如果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过分依赖问卷调查的方法,可能会使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除此之外,采取主观评估方法还需要提供主观指标的赋分依据、扣分加分细则、评估主体的选择依据以及问卷问题的设计标准等。如果问卷问题设置不当,不仅无法发挥党内法规评估应有的制度反馈和回应功能,使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得不到真实的反馈,甚至有可能出现评估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

评估程序是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评估工作提供实施规范。党内法规体系完整、内涵丰富,对于自身质量和实施效果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需要评估工作得到有序开展,依据一定的程序及时对党内法规的质量和实效形成反馈。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程序是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工作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基本流程,从评估方案的制定到评估结果的产生,都属于评估程序的一部分。评估程序贯穿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全过程,为评估工作提供最基本的行为依据,对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评估反馈功能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近年来党内法规评估工作没有形成相对统一和规范的评估程序,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评估实践都缺乏较为成熟的程序设计和比较规范的程序机制。因此,无论是实施前对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的明确、对评估计划和制定工作的准备,还是实施中对评估方法和组织形式的安排,亦或是实施后对评估结果的运用等,都缺乏严密的程序规范,导致评估实践可能面临评估工作无序进行、评估环节遗漏和评估环节冗余等问题。

(三)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回应效果不佳

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作用在于反馈,而评估结果作为评估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是实现党内法规评估反馈功能的关键一步。如果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对评估结果不够重视,未对其给予应有的回应,则会对党内法规实施评估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有学者讨论了立法后评估回应滞阻的负面效应,认为立法后评估回应滞阻会使立法后评估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造成立法后评估的资源浪费,立法后评估目标无法实现。[11]

以上负面效应同样可以应用于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结果回应效果不足的后果分析。首先,回应效果不足会导致党内法规体系在评估结果及其运用环节有所欠缺,使其无法与党内法规制定连贯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评估闭环;其次,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支持,如果在评估后未对评估结果给予应有的回应,不仅会挫伤评估人员工作积极性,更会造成评估资源的浪费;最后,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目的在于通过评估反馈问题,根据评估结果提升党内法规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如果评估结果回应效果不足,无法形成有效的反馈,那么评估的目的自然也難以实现。要有效应对这些负面影响,需要探究回应效果不足现象背后的原因。

第一,评估结果的规范性和可行性不足。评估结果是评估结果回应机制的核心内容,科学可行的评估结果是其得到积极有效回应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党内法规评估体系包含评估主体、对象、标准、方法、程序、结果等要素,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的最后一环,其质量高低与此前的评估环节密切相关。因此,评估标准的不确定、评估方法的单一、评估信息的不全面和评估程序的不规范都有可能降低评估结果的质量,造成其回应效果不足。另一方面,评估结果得到有效回应的根本前提是具备充分的可行性。如果评估结果符合现实,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就是有益于对结果进行运用的,故而会得到有效回应;如果评估结果问题针对性较弱且可行性差,不益于对结果进行运用,就会导致回应效果不理想。

第二,评估结果的回应缺少可依据的行为规范。当前大多评估报告的内容都围绕评估组织实施、评估具体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四个方面展开。但是,如何运用评估报告、怎样回应评估结果、如何保证对评估结果作出回应等问题目前尚未得到明确的规定。因此,应当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回应规范,在此基础上完善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回应机制,合理应对评估报告及其应用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

四、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改进建议

打铁必须自身硬,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提醒我们要在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同时,把目光从党内法规的“数量”投向“质量”,从“制度优势”投向“治理效能”。对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进行评估的过程就是评估主体遵循完善的评估依据,采取规范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对党内法规执行条件和执行效果进行科学评定的过程。在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党的自我革命一以贯之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下,要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和党内法规治理实效,必须针对目前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过程中的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等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踏实探析与之对应的改进建议,及时反映客观现实,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一)完善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依据

可操作性强的党内法规可以更好发挥党内法规“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优势,有利于使党员和党组织依规办事,使党的领导活动和建设活动有规可依,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因此,开展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是必要的,也是适时的。但是,当前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在实际开展中存在评估依据不确定和不统一的问题,如缺乏专门的、精细化的制度安排,尚未形成权威的、产生共鸣的研究结论等。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党内法规评估工作的开展,甚至可能会导致党内法规的实施收效甚微、事倍功半。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面临的现实问题,探索可以为其提供评估依据的切实可行的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办法。

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需要可行的评估办法。首先,制定评估办法是必要的,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在实践中面临缺乏规范性评估依据的问题,而解决依据不足的最直接方法就是立规。其次,制定评估办法是可行的,有学者认为,应当“由党中央工作部门就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单独立规,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办法》”[12],既可以细化《条例》的概括性规范,又可以对应《执规责任制规定》党内法规实施评估的内容,还可以和《备案审查规定》一起作为党内法规的保障制度而存在,实现与现行党内法规有效衔接。最后,制定评估办法是有意义的,作为党内法规评估体系的重要一环,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可以依据评估办法对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依规评估,从而提升评估工作的客观性、适用性和实效性,增强党内法规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

具体而言,制定评估办法旨在对评估的主体、对象、标准、指标、方法、程序、结果等评估要素进行制度规范,是对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面临的依据不足这一现实问题的有力回应。对于评估主体,应在评估办法中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评估主体的权利和职责,同时要借助第三方评估,形成评估的“多方合力”;对于评估过程,评估办法应当明确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主要形式,即要对党内法规开展一揽子评估、专项评估和及时评估;对于评估标准,评估办法中应明确可操作性在内的几项评估标准,并对其内涵明确界定,对其指标进行细化。

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当前,学界对于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专门性研究比较少,大都集中于党内法规实施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其中对于可操作性评估的概念界定和指标选取较为关注,但是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需要进一步丰富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内涵、原则标准、指标体系方面的理论研究,同时加大对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实证分析的投入力度,在充分运用既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借鉴立法后评估相关理论,结合实际对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内涵和指标进行丰富,为评估办法的制定提供学理依据,指导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实践开展。

(二)规范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

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方法就是评估主体在对党内法规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实践中运用的各种分析方法的总称,目的是运用科学的评估手段提升评估效率和评估质量,从而充分发挥评估的反馈和回应作用。按照性质的不同,评估方法可分为主观评估和客观评估,顾名思义,主观评估就是在评估中侧重于选择主观指标,常用于对评估主体意见或态度的测度,形式以调查问卷为主,是一种偏“感性”的测量;客观评估就是在评估中侧重于选择客观,常用于对统计数据的测度,形式以数据搜集为主,是一种偏“理性”的测量。

主观评估和客观评估各有优劣,互为补充,应当综合运用。如2019年,南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托南宁市委员会党校对《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其在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细化指标“查处案件情况”进行评估时,运用客观评估的方法,指出“各县区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照《规定》查处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案件数193件,其中查处案件数主要集中在《规定》的第25条93件、第26条27件、第28条34件,占整个案件查处的79.79%”,这种通过搜集客观数据进行评估的方法可以增强评估结果的说服力和客观性。同时,其在对法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时,运用主观评价的方法对“干部群众评价”这个三级指标进行评估实践,使评估方式更丰富、评估结果更全面。因此,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评估应当采取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将可操作性标准客观化、显性化,构建覆盖全面、内涵丰富法评估指标体系,使评估结果更加科学全面。

规范而全面的评估程序是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针对目前党内法规评估缺乏规范程序设计的问题,应当参考立法后评估程序对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程序进行设计,有学者认为立法后评估程序一般包括评估信息的收集、评估信息的整理和分析、形成评估结论和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公布四个部分[13]。同样作为制度规范,党内法规的程序设计也可以围绕评估信息和评估报告展开,并涵盖评估工作各个环节。

首先,明确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党内法规的数量规模庞大,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党内法规可分为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因此党内法规评估的主体和对象也应根据不同的党内法规而具体分析。需要根据具体的党内法规,结合评估目的,有针对性地明确评估主体和对象,形成专业的评估小组,对党内法规开展专项评估或者集中评估。其次,确定评估计划和评估方案。《执规责任制规定》指出应当为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制定年度计划,因此,应当在评估工作开始前制定评估计划和评估方案。科学合理的规划是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如《中央黨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就对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进行了合理规划。党内法规评估工作涉及多个环节,为了防止在评估工作开展中评估环节的缺漏和冗余,应当对评估工作进行整体谋划和顶层设计,对评估工作的时间规划、经费统筹、人员安排等形成科学的计划和方案,同时完善配套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使评估工作遵循一定的程序,实现评估目的。再次,收集和整理评估信息。应当根据评估计划和方案,通过回收问卷和统计数据等方法收集各类评估信息,然后对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得出评估结论,了解党内法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的具体情况。最后,撰写和公布评估报告。在评估结论的基础上,生成客观科学的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对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和执行效果进行反馈,最后将评估报告进行公示,为其他党内法规的评估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三)健全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回应机制

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回应机制对于党内法规实施评价功能的发挥和党内法规质量的提升都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为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的目的在于提高党内法规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而通过对评估结果的回应不仅可以发挥评估结果对党内法规“立改废”的指向作用,倒逼评估结果提升质量,推动其科学化和规范化,克服评估资源浪费和评估链条断裂的问题,同时还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党内法规可操作性方面的问题给予有力解决,进而推动评估目的实现。所以,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完善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回应机制,有针对性地解决评估结果的回应失效问题。

保证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是使评估结果得到有效回应的必要前提。评估结果是建立在评估实践基础上,经过分析形成对评估情况、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的全面总结,是评估工作的最后一环,对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具有重要指向意义。因此,应当在注重评估结果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同时,着力提升其可行性。应当明确评估标准、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评估方法、收集全面的评估信息、规范评估程序,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问题和可执行的对策建议。如在南宁市针对《规定》作出的评估报告中,在对策建议部分针对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问题,提出了在“第9条增加‘确保发给县级以下的扶贫文件、召开的扶贫会议减少30%—50%;市、县区印发的扶贫文件原则上不得超过10页’的内容”的建议,具体可行的建议,使评估结果更易得到有效回应。

完善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的回应规范是使评估结果得到有效回应的重要保障。针对评估报告及其应用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立法评估方面的法规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如《陕西省地方立法评估工作规定》规定对评估结果中的有关法规的立、改、废方面的建议按照地方立法程序对上述意见付诸实践[2]。此外,四川省委办公厅在2018年发布的实施评估办法中规定“评估完成后,对经评估认定为需要修改的省委党内法规,由牵头执行单位按照程序提出修改草案,经省委审议批准后发布”,也为我们完善回应机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因此,应对规范不足问题的最直接措施就是健全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的回应规范,探索切实可行的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办法,并在其中制定有针对性的评估结果回应细则或办法,同时通过实践不断完善和丰富细则或办法,使评估结果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回应。

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回应机制不止针对评估结果,还包括对评估结果的回应。因此,对于评估结果,应当注重其科学性、客观性和可行性的提升;对于结果回应,则应当完善党内法规可操作性评估结果的回应规范,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机制共同作用于党内法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的增强。其中,对结果的有效回应建立在评估结果科学可行的基础之上,而评估结果的价值实现又依赖于其自身得到充分的回应,由此形成一个有效的结果回应机制。因此,“结果”和“回应”作为党内法规评估终端同一机制中的两个部分,互相促进、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对于党内法规评估价值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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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   张煜洋

Research on the Practical Dilemmas Faced in the Evaluation of the Operability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 and Its Countermeasures

ZHAO Daqian, WANG Xi(School of Marxism,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116024, Liaoning,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 the focus of governing the Party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has gradually shifted from regulation formulation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ch regulations. Operational evaluation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 preconditions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compulsory to the factual, endowed with its unique value object as regard the construction of inner-Party evaluation system, directing the execution of the process. Currently, the operability evaluation efforts are caught in the lack of explicit and distinct evaluation standards, monotony of evaluation methods, vague evaluation procedures and insufficient feedback of evaluation results. For such issues to be resolved, there must be improvements in the operability of such regulations, regulations for the methods and evaluation procedures, perfection of the response mechanism so that the safeguarding function of the regulations can be executed.

Key words: inner-Party regulations; evaluation of inner-Party regulations; operability; execution of Party regulations

收稿日期: 2022-12-23

基金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DUT22RW128)

作者简介: 赵大千(1983— ),女,吉林长春人,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王曦(2000— ),女,山西阳泉人,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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