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体系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6-01-08张国生
张国生
[摘 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当前,我们党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依然存在着缺乏系统性与体系性、清理机制不健全、实施细则不明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党内法规的创设环节,应注重系统性与体系性建设;在党内法规的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实施细则的建设;另外,还应注重党内法规的常态清理机制建设。
[关键词]党内法规;体系;若干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 D26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6)01--0039-03
一、党内法规及其分类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1]毛泽东最早使用“党内法规”的概念。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同志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使用了“党规党法”的名称。[2]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不断的丰富完善,党内法规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如何认识这一体系从而对党内法规进行分类,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分类方法。
(一)以效力等级为标准的分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分为七大类、三个等级,七大类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其中党章具有最高效力,其次是准则、条例,最后是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3]
党章被称为“党内宪法”,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发布,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也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依据和基础。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修改制定的。之后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均都对党章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
准则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布,对全党的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原则规定。迄今为止,我们党制定了两大准则。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重申党内政治生活必须坚持的12项准则,全面恢复和发扬了延安时期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将原来的52个“不准”修订为八条“廉洁自律规范”,其调整范围也由原来的“党员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布,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做出全面规定。在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我们党制定出台了一批重要条例。2013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拥有了正式的党内“立法法”,为进一步规范党内法规的制定提供了保障。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正。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是由中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党内法规。近些年我们党及时出台了大量规定、办法,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运行,如《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
(二)以模块内容为标准的分类。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7-2012)》,按照模块内容可将党内法规归纳为以下七类:第一类是党章及相关法规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第二类是关于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包括《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等;第三类是关于党的思想建设,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四类是关于党的组织建设,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第五类是关于党的作风建设,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六类是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第七类是关于党的机关工作,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
二、当前我国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制订了大量的党内法规。据统计,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中央对党内法规进行了两次集中清理后,截止到2012年6月,依然有效的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计487件。党内法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一是逐步建立了一个以党章为核心的较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逐步解决了对组织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无法可依的问题;二是一系列党内法规尊重和保障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三是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制逐渐趋于专业化、严谨化。[4]但另一方面,当前党内法规体系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缺乏系统性、体系性。长期以来,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以及制定逻辑的缺陷,党内法规“碎片化”现象比较突出,立法缺失与立法重复并存,各部分之间没有很好衔接,各项基本制度难以形成体系。例如,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经过多年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但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等其他方面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结构体系没有形成,配套法规还不完善,有些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制度缺项,还做不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总的来说,在已颁布实施的党内法规中,实体性法规较多、程序性法规较少,可操作性措施以及详细解释较少,惩罚性措施单一,强度不够。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顶层规划设计,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党内法规体系。
(二)党内法规的清理机制不健全。以往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往往侧重于党内法规的创设,而忽视了对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所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台的大量党内法规长期积压而没有清理,很多规定内容早已过时却至今仍在发生着效力。为此,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党中央先后分两个阶段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台的所有党内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通过这次集中清理,“摸清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一揽子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有力维护了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有利于党内法规制度的遵守和执行”。[5]但是,党内法规集中清理耗时长、工作量巨大,弊端很多,为此,党内法规应既注重定期清理,也要注重及时清理,建立一个党内法规及时清理制度,将及时清理作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部分以及制定或者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一个必经环节,是十分必要的。
(三)实施细则不明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不能执行到位,再好的制度都只是一纸空文。党内法规制度也面临着执行效果的问题。很多党内法规制度过于笼统,因缺乏实施细则而难以得到贯彻落实;一些法规制度的条文只有定性的要求,没有定量的要求,很难具体操作。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中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对于什么样的情况或数额属于“情节较轻”,或属于“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并没有做出详细说明和解释,这样就很可能会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影响制度的执行效果。
三、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路径思考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必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从严治党结合起来,实现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一)党内法规的创设:重视党内法规制度的系统性与协调性建设。第一,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网络体系。在党内法规中,除构建和完善以层级为标准的党内法规体系之外,可仿照国家法律体系构建一套以模块内容为标准的党内法规体系。2010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党内法规体系尚未形成。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中的经验,包括重要的立法原则、较完备的立法程序、科学的立法技术等,都可以为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重要帮助和借鉴。[6]第二,促进党内法规的协调性建设。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协调性,一方面是党内法规系统内部的协调,另一方面是与国家法律的协调。首先,进一步加强党内法规的实施评价、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工作以促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内部协调性。加强党内法规实施评价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对党内法规实施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检查和调研,考察和评价党内法规核心条款的遵守情况和执行效果,及时发现党内法规在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制定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党内法规出台的质量。其次,建立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弥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出现的调整断层和空白;也有利于避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另外也是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适用边界的需要。由于二者的适用领域、调整对象都有很大区别,是否厘清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适用的边界,直接影响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成效的发挥。[7]
(二)党内法规的执行:注重实施细则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应该注重党内法规实施细则的建设,总体来说,就是“使抽象的内容具体化,使原则性的要求刚性化,减少法规制度的弹性,增强法规制度的操作性。”[8]如在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在“要怎样、不准怎样”等口号性要求外,还应增加“违反了……就要给予……处理”这样的硬性规定,有些规定较笼统的条文还需适时作出党内法规的解释——哪些情况属于该条文所指的行为,哪些人属于该条文所指的对象;而对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定性用语应根据实践发展需要及时出台实施细则。
党内法规的执行还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例如党内法规的执行机制建设,应严格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切实做到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健全党内法规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避免执法者带头违法的现象;完善党内法规的惩处追责机制,一方面严肃执行党内法规的惩处规定,并及时通报,另一方面与国家司法部门合作,适时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党内法规的事后评估机制,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党内法规。
(三)党内法规的废止:建立及时清理机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首次将修改和废止环节纳入党的制度建设体系,它与同时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两次集中清理行动初步构成了党内法规的退出机制。但由于集中清理巨大繁重的工作量等弊端,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常态的党内法规清理退出机制,既需要每隔几年的集中清理,又需要日常清理,“使原来繁杂、大规模的法律法规集中清理转变成为经常性的长效清理机制,从而节省大量的法规清理成本,提高法规清理的工作效率,这有益于法规及时更新,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因而能较好地解决当前党内法规建设所面临的困境”。[9]为此,对于党内法规的日常清理,可以为相关党内法规建立“有效期制度”——何时或因何种情况而自动失效。日常清理与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机制,有利于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制度化、有序化,对于科学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EB/OL].http://www.gov.cn/jrzg/2013-05/27/content_2412598.htm,2013-5-27.
[2]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释放法规制度力量“党内法规”的提出和演变[EB/OL].http://www.ccdi.gov.cn/xwtt/201506/t20150630_58596.html,2015-06-30.
[3]张晓燕.对党内法规,你认识到位吗[J].时事报告,2013(7).
[4]王立峰.依法执政与党内法规建设[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1).
[5]新华网.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11/17/c_1113285412.htm,2014-11-17.
[6]孙才华,方世荣.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互作用[J].湖北社会科学,2015(1).
[7][8]董业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2).
[9]强舸,陈静茜.党内法规建设需进一步完善退出机制[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1).
(感谢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教授刘红凛老师对本文的悉心指导)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中共党史专业研究生
责任编辑:周奕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