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引领与规制
2017-02-16殷啸虎
摘 要: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进行引领与规制既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具体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有序规范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保障。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引领与规制经历了从党内规范性文件到党内法规的发展路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制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引领具有十分重要的规范意义。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引领与规制主要表现为确认功能、指引功能、协调功能、约束功能。发挥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引领与规制作用,应当认识党内法规对于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意义,注重统一战线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统一战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完善统一战线党内法规的实施体系。
关键词:党内法规;统一战线;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中图分类号:D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17)01-0074-08
在我国,统一战线法规体系总体上呈现出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并存的“双轨制”特点[1]。这是因为我国的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正如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的:“做好新形势下统战工作,必须掌握规律、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实行的政策、采取的措施都要有利于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2]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通过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进行引领和规制,实现统一战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不仅是统一战线工作自身的要求,也是统一战线法规体系建设的中心任务之一。
一、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进行引领与规制的发展路径
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都是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但是,两者又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制定主体不同,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区市党委,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更为广泛,既包括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还包括党的其他组织;(2)名称不同,党内法规的名称是特定的,分别是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3)表述形式不同,党内法规一般以条款形式表述,而党内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以条款形式表述;(4)审批方式不同,党内法规一般采取审议批准的方式,而党内规范性文件则没有这一要求;(5)发布形式不同,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而党内规范性文件则没有这一要求。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政策引领主要是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并经历了一个从党内规范性文件向党内法规的发展路径。这一路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
这一时期,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成为唯一的执政党,统一战线工作的任务也发生了变化。统一战线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服务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上来。根据这一工作重点,中国共产党制定和颁布了相应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对统一战线工作进行政策指导。一是有关统一战线总体工作的。比如,1951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了1951年的统战工作任务;1956年3月31日,中共中央批准转发了《关于1956年到1962年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等。二是有关统一战线具体领域工作的。关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有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统战部分别于1953年7月和1954年1月提出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县、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时安排民主人士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后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问题的补充意见》等。关于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作的,有1950年8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的《关于各民主党派党员参加土地改革的指示》,1953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问题的意见》等。
这些党内规范性文件对于明确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政策、引领统一战线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我们也应当看到,这些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性都很强,特别注重统一战线的阶段性工作。一旦形势和政策发生变化,这些文件的规范性就会淡化甚至消失。正因为如此,1957年以后,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一些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有关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也发生了变化。
(二)改革开放以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从指导思想上进行了拨乱反正,统一战线工作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得到巩固和壮大,党加强了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统一战线的任务,确定了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1979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批转了《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明确提出要认真贯彻执行同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1989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这些重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对于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新世纪以来
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统一战线的工作重心也发生了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保证统一战线工作的稳步推进,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中国共产党制定了专门引领统一战线工作的党内规范性文件。
200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该意见着眼于进一步推进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观点和政策措施,成为新世纪新阶段指导多党合作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该意见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规定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的历史任务和工作原则,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程序和机制,明确了搞好政协自身建设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要求,成为新世纪新阶段指导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006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新发展新变化,要求切实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要求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强调加强和改善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成为指导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012年2月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该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统一战线巩固壮大的新要求;结合党外代表人士的新特点,对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做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是指导新形势下统一战线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3]。
这一时期党内规范性文件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引领具体表现在:根据新形势统一战线工作重心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这些党内规范性文件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将党的有关统一战线政策上升到制度的层面,更加强调相关制度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起到了更好的引领与规制作用。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引领与规制继续注重发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且更加强调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实施。2015年1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为了配合《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对一些具体的程序性和操作性问题进行了规定。
同时,中国共产党着手进行统一战线党内法规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不久,中共中央就发布了第一个有关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规划纲要,即《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它对统一战线工作方面党内法规的制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制定《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完善党领导统一战线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好地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4]根据这一要求,中共中央直接领导了《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并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5月18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是统一战线工作史上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对各领域各方面的统一战线工作做出了规范,为统一战线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对统一战线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引领和规制意义。
二、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引领与规制功能
党内法规的功能是由党内法规本质所决定的功效,是决定和影响行为的能力,是党内法规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决定了党内法规作用的范围和方向。根据党内法规的基本功能,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引领与规制功能可以概括为确认、指引、协调、约束等。
(一)确认功能
法规范的基本功能就是对行为和事实的一种确认,党内法规自然也不例外。就统一战线党内法规而言,其功能首先表现为对党的统一战线路线、方针和政策等根本性问题的一种确认。《条例》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确认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统一战线工作总体要求的确认。(1)确认了统一战线的基本内涵:“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2)确认了统一战线的性质:“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3)確认了统一战线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4)确认了统一战线的工作范围和对象: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华侨、归侨及侨眷;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条例》将统一战线工作范围由原来的15个方面调整为12个方面,并明确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5)确认了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及其职责:“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当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战线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同时,《条例》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以及各级统战部的主要职责等也作了明确规定。
2.对统一战线工作具体要求的确认。《条例》将统一战线工作内容明确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7个方面,并确认了相关工作的性质、任务和要求。以民主党派工作为例:(1)确认民主党派的性质:“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2)确认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二)指引功能
指引功能是指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为统一战线工作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以规范统一战线工作。这是党内法规最为重要的一种规范功能。党内法规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引导和规范党组织如何开展活动。统一战线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得到指引。《条例》对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引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形式。统一战线党内法规指引功能的基本要求就是引导和规范统一战线工作形式,以便开展工作。因此,《条例》对各种工作形式一般都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在确认民主党派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条例》对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关于政党协商,《条例》第十二条就规定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关于民主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10种形式。
2.工作内容。明确统一战线各领域的工作内容,也是统一战线党内法规指引功能的要求和体现。统一战线不同领域的工作内容是不同的。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进行规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明确各方面的工作,以便更好地推动和开展统战工作。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工作内容的指引功能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引导。这是由统一战线工作性质所决定的。例如,关于宗教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支持和引导宗教界人士对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工作路径。指引统一战线工作开展的路径,是对统一战线相关领域工作进行规范的重要内容。统一战线工作是纷繁复杂的,规范工作路径是有序开展工作的前提条件。例如,《条例》第十七条对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路径作了指引和规范:“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建立由统战部牵头、党政有关部门参加、社会有关团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党外知识分子工作。”
4.工作目标。工作目标指引也是统一战线党内法规指引功能的重要方面。统一战线工作领域不同,工作目标自然也不同。工作目标明确是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通过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目标进行指引,有利于保障工作的开展。比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就是对民族工作目标要求的指引。
(三)协调功能
统一战线工作从总体上说就是协调执政党与同盟者的关系,就是一种协调工作。这种协调工作具体体现在统一战线党内法规对党委统战部职能的规范方面。从《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统战部的职责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统战部的协调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调工作。例如:统战部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战线工作;牵头协调和监督检查统一战线工作等。
2.协调关系。例如:统战部负责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等。
3.协调落实。例如:统战部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
(四)约束功能
党内法规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规范虽然从总体上来说以引领性、倡导性为主,但也不排除这些规范具有约束功能。这种约束功能体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就宏观层面而言,这些引领性、倡导性规范本身就具有约束功能。当然,这种约束功能是一种“软约束”或“柔性约束”,提出的要求本身就具有约束的效力。例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制定、宣传、贯彻党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推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
就微观层面而言,《条例》对统一战线工作所涉及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明确作出行为规范层面的约束。这种约束是一种“硬约束”或“刚性约束”。就规范表达而言,其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明确反对。比如,《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切分裂祖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2.禁止防范。比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坚持政教分离,禁止以行政力量消灭或者发展宗教,禁止利用恐吓、欺骗等手段传播宗教,禁止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制造民族矛盾、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防范外国势力干预和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开展对外交往。防范和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3.约束行为。比如,《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
三、发挥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引领与规制作用应把握的关键点
(一)认识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引领与规制的意义
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进行引领与规制,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要求,也是推进统一战线工作法治化的要求。由于统一战线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共产党主要通过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引领与规制,更加注重统一战线政策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体系性不够。党内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强,主要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而统一战线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即便是相关政策的确定,也应当有自身的系统性和规范体系。二是规范性不够。党内规范性文件更多是提出针对具体工作的要求。统一战线工作重在落实,而政策的落实需要具体规范的保障。三是稳定性不够。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比较强,一般主要针对特定时间或特定情况。而统一战线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既有阶段性的任务,更有长期性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部署。这本身就对政策规范的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运用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进行引领与规制,可以弥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不足,把一些重要的政策规范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法规条文的方式固定下来,消除随意性、不确定性因素,增强政策规范的稳定性、适应性,保证统一战线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
(二)注重统一战线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协调
运用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进行引领与规制,并不是要否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作用,而是同时注重并发挥好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作用。这就要求协调好统一战线工作中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党内法规可以弥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不足,但党内法规功能与作用的发挥需要党内规范性文件加以补充。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党内法规的补充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引导性。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性较强,缺乏应有的稳定性,而党内法规稳定性较强。统一战线工作本身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适应政策的需要,又要保证相对的稳定性。这就需要协调好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将统一战线工作中原则性、程序性的内容确立下来,保证基本工作的规范开展。同时,通过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特定时期、特定内容的工作在党内法规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政策引导和协调,以保障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2.解释性。党内法规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工作中,相关条文和规定需要得到权威性的解释。在目前的情况下,党内规范性文件就承担了解释的功能。例如,《条例》第十二条对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以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政党协商的概念、内容、形式、程序以及保障机制等作了详细的解释性规定。
3.适用性。如前所述,党内法规的规定相对而言比较原则,主要强调程序性与规范性。但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会碰到许多具体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补充和说明,以保证在具体工作中的适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引导性和解释性本身是适用性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三)注重统一战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
统一战线工作既涉及党内政策,也涉及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进行引领与规制,主要是基于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党内事务的逻辑。但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具体内容涉及国家民主政治及政治制度、公民权利等相关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根据《宪法》所确立的原则,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因此,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对统一战线领域进行调整在内容和范围上会有重叠,但两者性质不同。党内法规的政策性更强,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度性要求更高。党内法规所确立的相关政策对未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指引功能。一旦法律法规制定之后,对相关关系的调整和相关问题的处理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能用党内法规代替国家法律法规。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切实协调并处理好统一战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四)完善统一战线党内法规的实施体系
1.构成体系。从党内法规实施的具体构成来看,它由以下几个环节构成。一是党内法规的执行。党内法规的执行是党内法规实施的首要环节。党内法规要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首先要有一套健全和完善的执行体制和机制,包括执行的机构或者部门、执行的手段和措施等。二是党内法规的遵守。党内法规的遵守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严格依照党内法规的规定从事各种行为。党内法规的遵守既是党内法规实施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内法规实施的基本方式。只有严格遵守党内法规的各项规定,才能保证党内法规切实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三是党内法规的适用。党内法规的适用是党内法规实施的重要形式和渠道。它是指党的组织机构根据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具体活动中贯彻、执行党内法规的行为及具体要求。党内法规的适用是党内法规实施的一个基本方面,党内法规的实施就是主要通过党内法规的适用来体现的。四是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党内法规的审查是保障党内法规实施的重要环节,也是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方面,是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5]。统一战线党内法规的实施首先应当从构成体系层面加以规划,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这是完善统一战线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宏观层面要求。
2.规范体系。为了保证党内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条例》规定了明确的规范体系。就统一战线党内法规而言,其规范体系包括三个层级。一是中央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条例》就属于中央党内法规。二是中央统战部制定的党内法规,在效力上低于中央党内法规,但高于地方党内法规。目前,这方面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应当根据《条例》的要求有序开展。三是地方党内法规,即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制定这方面的党内法规是完善统一战线党内法规规范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完善统一战线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中观层面要求。
3.落实体系。统一战线党内法规的实施重在落实。完善统一战线党内法规的落实体系,主要从执行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三个方面入手。就执行体系而言,基本目标就是要将《条例》规定的内容落实到位。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健全和完善相关规定之外,还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就监督体系而言,基本目标就是保证《条例》规定的内容得到切实执行。就保障体系而言,要建立健全统一战线党内法规有效实施所需要的备案和审查机制,以增强统一战线党内法規制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增强统一战线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保证统一战线党内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这是完善统一战线党内法规实施体系的微观层面要求。
四、结 语
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进行引领与规制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具体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有序规范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法治保障。《条例》的制定只是一个开始,如何根据《条例》所确立的原则、精神来健全和完善统一战线党内法规体系,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对统一战线工作的引领与规制作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
参考文献:
[1] 殷啸虎.统一战线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6(5):32-41.
[2] 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 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N]. 人民日报,2015-05-21(1).
[3]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2-02-24 (1).
[4]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N].人民日报,2013-11-28(10).
[5] 殷啸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217-218.
责任编辑:林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