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体建设必须补上著作权保护这个短板
2022-05-30瞿方业
【内容提要】国内媒体近年来推动的媒体融合,要汲取过去的经验,不仅搞好平台建设和内容建设,还要补上著作权保护的短板: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推动对“时事新闻”更严格的保护,包括对“单纯事实消息”也应给予有限保护;强化对融媒体产品的著作权保护;推动赔償机制落地生根,保护原创新闻生产者的利益,这是推动媒体融合的必要举措。
【关键词】媒体融合 著作权保护 维护新闻原创者权益
互联网时代,传播的网络化、数字化、快速化,在给用户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各类著作权侵权行为也一直困扰着主流媒体的发展。这些年传统媒体纷纷陷入经营困境,就与此有一定关系。
当下,国内传统媒体在推动媒体融合、重塑传播渠道。这就需要在汲取过去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搞好平台建设、内容建设,另一方面要利用著作权等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像过去一样,生产出来的作品得不到有效保护,必然影响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相较于原著作权法有了很大变化,这是适应移动互联网数字化传播特点、回应现实问题而作出的调整。主流媒体和其他传播平台应当悉心领会立法精神,强化著作权保护,维护自身利益,才能有效地推动融媒体发展的顺利推进。
一、纠偏历史缺失 强化著作权保护
近年来,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遭遇发展困境,一些媒体因失去影响力而被迫关闭。这其中既有传播形态发生变化、大众阅读方式发生根本性改变等原因,还与传统媒体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关系。
曾经一度,网络媒体几乎零成本使用主流媒体的稿件。很多主流媒体不仅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没有主动保护的动力,甚至主动要求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转载自家稿件;一些媒体甚至以网媒转载量作为考核员工成果、确定自身影响力的指标。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网络媒体发展初期,并未占据新闻传播的主流位置,加之很多商业网站没有采写新闻的资质,转载新闻成为一种必然选择。传统媒体最初并没有意识到网络媒体的生存威胁,甚至感觉网络扩大了自身影响力。这是一个温水煮青蛙的过程,当网络平台升级换代,逐步走进舆论传播的中心,传统媒体才普遍感到严冬来临。
一些媒体逐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却因为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位及赔偿数额过低等原因,难以真正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当然,通过多年的努力,各大媒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觉醒,新的著作权法就是在媒体著作权意识觉醒的背景下最终得以修订,一些缺失的短板才被补齐。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当下,主流媒体为了重建传播能力,一方面开始推进媒体融合,另一方面在强化著作权保护,一些媒体甚至组建了著作权保护中心,要对原创评论、新闻、视频等媒体产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这是一种纠偏,方向无疑是正确的,是传统媒体求生存的必然。各媒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对于著作权保护领域里存在的不足有了更加成熟的认识,应当通过与侵权者的较量,将新著作权法的规则真正激活,打击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利益。对于一些规则的模糊地带,应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推动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修订或出台司法解释,以期让未来的著作权保护更加完善严密。
二、对“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可以更严格些
由于原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不进行保护,造成一些媒体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采写的稿件,被其他媒体轻易转发,一些转载者标明了原创媒体,一些稿件被洗稿,改头换面,连原创媒体提都不提,影响力和流量都被拿走。这些行为在本质上就是“偷窃”。
加之赔偿额度过低等因素,维权的结果往往是“付出一头牛,得到一只羊”,从而影响了原创者依法维权的信心。
新著作权将“时事新闻”不构成著作权意义的“作品”,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不受保护,这从立法环节上加强了对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是一大进步,有利于原创者利益的维护。
但必然指出,“单纯事实消息”不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被解释为国际通例。但这样的通例不见得就完全合理——即使是“单纯事实消息”,也是原创者付出人力物力采访完成,而且一些单纯事实消息本身含有巨大的传播价值,所谓“字越少事越大”即此谓也。也许这类报道仅具新闻几要素,写作文本没有多少独创性,但同样可能付出了艰辛的劳动,要付出一定成本,如果不进行著作权保护,对于原创媒体则不见得公平。
“单纯事实消息”不适用著作权法的本义,按照通常的说法是为了保障信息的传播,影响大众知情权的实现。也许在媒体不发达的年代,过度保护著作权会有此不良后果,但在当下的时代,这种保护本身意义有限,因为传播平台太多,只要消息一发布就会有各种平台传播,仅仅朋友圈和微信群等社交媒体,就可以让一些消息天下皆知。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重要的是保护媒体发掘真相的勇气和积极性。只有保护了媒体和记者追逐真相的积极性,才会让更多真相公布于天下,才能更加有利于保护大众的知情权。在这个意义上,保护“单纯事实消息”同样有一定必要性。
可见,无论是从前的“时事新闻”不予保护,还是现在的“单纯事实消息”不保护,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对“单纯事实消息”作出更明确的解释,或者通过制订其他规则,比如,可以制订24小时或48小时不得转载,或在限定时限内征得首发媒体同意或付费转载等规则,保障原创媒体的利益。
三、推动对融媒体产品的著作权保护
媒体融合的积极推进,要弥补的著作权保护短板,不仅限于原创新闻,还有其他融媒体产品。
当下的媒体融合,打破了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的边界,在这个过程中,对媒体著权保护不仅涉及文字及图片,还有长短视频、H5、音频、漫画、动漫、海报等融媒体产品。
当下最受市场热捧的短视频等作品,在著作权立法里同样有了保护的依据。新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进行了完善,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具体的条文上,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改为“视听作品”。如此定义“作品”,更加明确,涵盖范围更广。
据统计,2020年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73亿人,市场规模达1506亿元,成为移动互联网最热门的传播类别。著作权法修改前,短视频在火热的同时,侵权现象非常严重,尤其大量“洗稿者”,严重侵害原创者权益。要严格执法新著作权法,并通过执法活动,积累经验,让法律保护具体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主流媒体在做好媒体融合发展的同时,不能让过去那种放弃著作权保护的历史性错误继续,要明晰自身利益的边界,维护自身权益。对新闻作品的严格保护,其实是在保护新闻媒体的造血功能,兹事体大,要真正重视起来。
四、推动赔偿制度落地生根 有效保护原创者权益
新著作权法将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赔偿金额,由原先的50万元以下,修改为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这是对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额度过低的一种纠偏。不但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上限为500万元,同时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
这就意味着,对于侵犯著作权的法定最高赔偿额增长了10倍,有利于激励维权,打击侵权,对盗版行为产生震慑作用。
过去网络“搬运”和“洗稿”行为猖獗,关键在于违法成本过低,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者。赔偿额大增后,抄袭者、洗稿者必将有所忌惮。“洗稿”虽不是直接抄袭,是对已有新闻改头换面,本质仍然是掠夺他人劳动成果。这种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一些从业者自身不去采访,却总将一些热点新闻改头换面,重新组织文字进行传播。这些人更加熟悉网络传播特点,缺少约束,更为大胆,常常以耸人听闻的标题甚至添油加醋的情节来吸引受众。因此,很多“洗”过的稿件反倒更吸引人,引发社会反响。也许“洗稿”行为改变了表达形式,却不能改变非法占有他人果实的事实。
著作权法提高法定最高赔偿额至500万元,就是要抬高一些抄袭者的违法成本;对于一些造成被侵权者损失严重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处以经营额1-5倍的赔偿。通过维权和执法,打击不法行为,有效地预防抄袭等行为的发生,就能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利,有效发挥法律规范、引导、教育的功能。
当下,一些主流媒体在推进融合的过程中,不仅强化内容和平台建设,还在内部成立了著作权维权部门,意在改变互联网前期那种状况,这种意识非常重要。主流媒体负有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神圣职责,只有持续有效地发挥舆论传播力,才能有效地为社会守望,发挥舆论定盘星的神圣职责。在这个意义上讲,通过推动著作权法的实施和完善,推动媒体融合发展,维护主流媒体的合法权益,也是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作者單位:瞿方业,甘肃日报报业集团甘肃新媒体集团新甘肃客户端编辑,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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