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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下的保理应用

2021-11-21李晓丽牟静静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21年8期
关键词:承租人债权租金

文/李晓丽 牟静静 编辑/韩英彤

金融租赁是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收入和利润来源之一,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该业务模式,发挥银行资金优势,多元经营,满足租赁融资市场的需求。

近年来,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发展迅猛,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租赁保理不分家”也成为行业的一大特征。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品牌信誉与信息和风险管理等优势。国内融资租赁市场潜力巨大,蕴藏着大量的业务机会。本文拟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角度,探讨保理的实务应用场景,揭示相关业务中潜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保理业务机遇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为载体实现融资目的的新型金融服务。跟据《2020年1—9月中国租赁业发展报告》,截至2020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2154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5070亿元人民币。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潜力巨大由此可见一斑,这也为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租赁保理是指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租赁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保理授信额度,双方依据所签保理合同的约定,由租赁公司将与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银行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并作为应收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济活动。

租赁保理的实质,是基于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契约关系,租赁公司将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保理银行,租赁公司、保理银行与承租人共同设计的项目融资方案。该业务突破了一般应收账款对应产品固定付款条件的限制,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租赁保理是租赁公司基于租赁业务的重要融资渠道,同时也是银行保理中间业务收入的来源。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保理案例

案例背景

本案出租人为N国际租赁公司(简称“N租赁公司”),其控股股东为M央企。该租赁公司主要开展飞机、船舶、医疗设备、工程机械、节能减排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其中售后回租占比超96%。资产负债率在20%以内,长期偿债指标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本案承租人为J港务集团(简称“J集团”),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32亿元,主要吞吐货物为煤炭、金属矿石和木材。本案担保人为J集团的实际控制人C林业国企公司,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担保人对承租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理银行为B银行。

2020年,J集团为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拟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向N租赁公司申请3亿元融资款,期限36个月,采取售后回租模式,租赁物为J集团的机器设备,市场评估价值约为3.54亿元,租赁利率5.4625%,等额本息,季度支付租金(租赁成本及利息)。针对J集团的融资租赁需求,N租赁公司联合B银行对应收租金3.25亿元叙做无追索权的保理融资。

运作流程

该保理融资项目的业务流程主要分为如下步骤:

J集团向N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N租赁公司对J集团的财务状况以及回租设备进行审理评估;J集团与N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J集团先把设备出售给N租赁公司再将设备租回使用;上述协议签署后设备所有权即转让至N租赁公司名下,N租赁公司则需向J集团支付全部设备的对价款。

N租赁公司向B银行提交保理申请资料;B银行为N租赁公司核定保理授信额度后,与N租赁公司签订《保理合同》以及相关合同协议;C林业国企公司与N租赁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同时办理合同公证手续;N租赁公司对租赁物件投保以B银行为受益人的财产险,保险费用由J集团承担;B银行根据《保理合同》的规定,受让合格的应收租金债权后,一次性向N租赁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

N租赁公司购进回租设备,J集团依据前述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保理转让通知的规定,按季度分期将租金支付至N租赁公司在B银行的账户,租金定向用于归还B银行的保理融资款。

该业务中,J集团支付给N租赁公司的租金是租赁物本金和租赁利息,因此,回租期满,J集团履行相关义务后,按合同约定,象征性地支付100元租赁物留购价款给N租赁公司。同时,J集团已按期支付租金,针对B银行的保理融资也相应地归还完毕。

业务分析

该笔业务下,各方当事人均成为保理融资项目的受益者,达到了多方共赢的效果。

对J集团而言,其既是售后回租业务中的出卖人又是承租人。作为出卖人,虽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J集团对该租赁物仍保有使用权。此举在不影响日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实现了融资,不仅盘活了存量资产,而且提高了资产流动性,解决了经营资金缺口的需求。而作为承租人,J集团通过租赁形式不但融入了资金,保持了合理的财务结构,而且作为承租方出售资产,还免收增值税,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可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属于融资利息,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实现了合理避税目的。

对于N租赁公司来说,若通过购置设备开展租赁业务,动辄需要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投入,资金压力会严重制约业务的发展。而通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保理,则可借助银行保理融资满足自身业务发展的需求。另外,N租赁公司依托B银行的无追索权应收租金保理实现了“表外融资”,优化了财务报表。

对于担保方,由于C林业国企公司是承J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其协助J集团获得外部金融机构的低成本授信融资,从而对子公司业务的快速扩张提供了强力支持。

对于B银行,通过租赁与保理产品创新,可在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等方面全方位受益:(1)融资租赁参与各方,均在B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特别是N租赁公司在B银行开立的租金回款专户,按约定回款优先用于偿还保理融资款,可有效避免融资款被挪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此外,N租赁公司在B银行所开立的结算户也为其沉淀了一定量的存款。(2)该项目中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对B银行而言,其风险控制能力得到提升。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归属N租赁公司,其将设备抵押给B银行,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被B银行间接所掌控。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资产不属于承租企业的破产财产,这为银行提供的保障力度显然要比直接对客户进行抵押贷款大得多。(3)该笔保理业务,风险相对可控。首先,J集团属于行业中的佼佼者,主营业务收入稳定,还款能力较强。该租赁资产是J集团的核心资产之一,稳定的现金流是支付租金的主要来源。其次,第三方C林业公司为该项目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J集团按约定为该租赁物购买了保险,B银行是该保险项下相关权益的受让者。上述三点为该笔业务提供了有效的保障。(4)B银行通过保理融资收取了相应的保理手续费,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另外,由于租金的支付周期按季约定,实际是按季还本付息,B银行可以监控J集团的现金流表现和回款能力,加强风险控制。

融资租赁保理风险管理

保理业务的本质是保理商就双方交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先行向债权人支付,到期通过债务人的付款予以补偿,或由保理商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到期若债务人不能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我国融资租赁领域保理业务市场空间巨大,如果大量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成为银行坏账,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鉴此,银行应高度重视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与管理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增强保理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相关风险

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中,主要面临着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固定利率是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主要特征之一,在项目融资期限内,银行收益率相对固定,但是,银行的资金成本一直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中。从资产管理角度分析,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固定利率资产和浮动利率负债的综合体。因此,保理银行应关注利率风险。

二是信用风险。除上述可数量化分析的市场风险外,由于租赁业的特殊性,该业务同时也面临着不可数量化分析的信用风险。融资租赁其实是实体企业通过融物的转让,承租人将融资压力和部分经营风险压力转嫁给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其补偿租赁公司损失的主要方式。如果承租人由于业务经营失误,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等情形,则保理银行将会因为承租人延期支付或者无法支付租金而遭受直接的经济损失。

三是操作风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保理银行应重点关注下述操作风险:(1)应收账款是否匹配租赁保理;(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是否完成;(3)选择的保理品种是否适配,包括有追索权抑或无追索权;(4)发票审核环节,是否存在重复或虚开发票的情况。

四是法律风险。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下述《民法典》的规定,或对保理商产生不利影响。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四十九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就上述规定,保理银行应注意防范以下风险:其一,合同不利约定的风险。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禁止行使抵消权,使得出租人可用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对供货商的债权抵销转让的应收账款,导致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银行的收益直接遭受损失。其二,债权可转让风险。债权的可转让性,是保理业务的基础,因此,银行应注意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合同条款,确保应收账款具有可转让性。其三,购买债权的合法性风险。债权本身的合法性,不仅是合法转让债权的基础,而且是保理银行依法实现债权的前提。诸如出租人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律和监管规定,租赁标的物是否在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其四,债权转让中权利瑕疵的风险。租赁公司是否将应收账款抵押给第三人,或将转让债权的部分或全部已通过保理协议转让给其他保理银行。虽然《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对多个保理合同下各保理人受偿顺序进行明确规定,但一旦出现该情形,仍会影响保理银行对应收账款项下权益的维护。

防控措施

保理银行作为融资租赁项目主要资金提供方,在未来很长时期内,其将继续履行该重要角色。鉴于融资租赁业务的潜在风险隐患,保理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风险防范。

首先,针对市场风险,防控利率风险是关键。依据银行内部现行的相关利率风险政策以及业务监控规程,保理银行应充分考虑融资项目的期限、币种是否与其所承受的利率风险水平适配,评估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其次,为规避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应在开展融资项目时仔细调查承租人的资信,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租赁保证金或附加第三方担保条件,采取并落实好租赁物的抵押/质押权益措施。

再次,防止操作风险,关键是要加强过程管理。其主要包括:在把控出租人/承租人的准入阶段,做好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工作;在保理业务导入阶段,核实融资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充分研究项目融资需求,选择适配的保理业务品种;在保理转让、收款阶段,加强贷后管理。

最后,鉴于我国现行的保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待于完善,因此,建议保理业务各当事方,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合同条款,应该具体细化。保理银行应重点审核保理合同的一般性法律问题,诸如应收债权是否可转让、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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