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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监管:国内金融科技研究述评

2019-09-10杨文尧天何海锋

科技与法律 2019年1期
关键词:风险监管金融科技金融创新

杨文尧天 何海锋

摘要:2017年以来,国内金融科技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创新路径、风险特征、监管理念和监管科技等方面。金融科技创新是微观层面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变革,既可能是全新的金融产品,也可能是对传统业务的优化。金融科技在提高金融效率和金融服务可得性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了金融的业务模式,进而影响了金融的風险特征;金融风险产生、传播和暴露方式的变化,对金融监管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重塑了金融监管的理念;监管科技的出现则为监管理念的落实提供了工具。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创新;风险监管;区块链;智能金融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19)01-0089-06

近年来,科技企业持续发力,金融科技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科技行业蓬勃发展。金融科技行业的突飞猛进,伴随着行业风险的集聚。2017年以来,ICO代币滥发、“现金贷”违约增多等行业风险集中引爆,金融科技监管需求愈发迫切。金融科技领域的创新与监管遂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根据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数据库的检索结果,仅2017年,以“金融科技”为主题的文章共有726篇。通过梳理这些研究成果,特别是2017年以来的研究成果,我们发现,目前对于金融科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创新路径、风险特征、监管理念和监管科技等方面。

一、金融科技的创新路径

金融科技创新是微观层面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变革,既可能是全新的金融产品,也可能是对传统业务的优化。在金融产品革新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备受关注;在对传统业务的优化上,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的竞争与合作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

(一)基于大数据的智能金融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业务中的运用提高了金融业务智能化水平,增进了行业效益。“科技将优化产品性能,提升产品价值,并以更为智能的手段淬炼传统金融的所有环节,带来金融‘成本推动和‘效率拉上。”[1]金融智能化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服务业务门槛,优化金融服务业务流程,拓展业务边界实现长尾收益[1-2]。

目前在金融智能化领域,发展最为活跃的是智能投顾。智能投顾改变了传统投资顾问行业业务模式,对现行监管框架下以信义义务为核心的投资顾问监管模式提出了极大挑战。首先,智能投顾业务中利益冲突更为复杂。利益冲突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智能投顾与负责保管资产、执行交易指令的经纪——交易商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二,智能投顾公司与负责设计、开发、管理算法的第三方科技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三,智能投顾公司进行自我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冲突[3]。其次,智能投顾算法黑箱性特点带来了机会分配操纵的可能。“管理的资产与收取的管理费用成正比,为了吸引投资者将更多的钱放进智能投顾账户,我们有理由怀疑平台会将盈利能力更好的投资组合介绍给账户余额更多的用户,以便给人造成一种账户余额越多收益率越高的错觉,由此吸引相对更多的投资额。”口最后,用户信息安全的脆弱性。智能投顾搜集和利用了海量用户信息。智能投顾机构的工作人员泄漏用户信息的可能性和危害都大大提高。此外,智能投顾业务特定也对现行证券法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智能投顾机构控制的账户组是否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3]?智能投顾算法监管缺陷是否会造成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4]?

(二)区块链与安全金融

区块链技术应用前景非常广泛,是目前最被看好的金融科技底层技术。IMF认为,“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以将资产与负债所有者的所有交易记录进行安全稳固的更新与维护,可以依据参与者需求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准入或禁入模式。准入式分布式账本技术允许任何人读取、交易和参与验证,这些开放式的计划如果成功实施,可能会极具破坏性。”[5]

关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许多研究者指出,区块链技术将在支付领域扮演关键角色,特别是在跨境支付中。“传统跨境结算中需要经过多个中间程序,导致跨国交易速度慢、效率低,支付宝等网络支付也存在中心化结构问题,区块链技术可通过简化流程高效完成支付过程,利用区块链技术可构建支付体系底层协议。”[6]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数字货币体系可能全面颠覆现有支付系统。“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数字货币比当前的结算体系更加安全。通过促进小额支付,还可以提升金融服务经济的效率。”[5]互联网金融领域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解决交易中的信任机制问题,并便利实时监管。“区块链去中心化、信息安全可靠、信任共识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的信任获取、系统安全性、创新监管模式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7]

此外,个别研究者也提出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问题,监管者在支持技术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对相关问题保持注意。“此外,分布式网络仍然不能进行交互式操作。同时,包括隐私保护、运营成本,运行的速度和透明度仍有待提高。”叫旦是这些问题尚未引起学界普遍关注。

(三)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的竞争和合作

金融科技企业在一些领域与传统金融机构构成竞争关系,但是双方在诸多领域也存在广阔的合作前景。从竞争的角度看,“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对商业银行产生了很大影响,可以从银行业务、银行信用职能、金融消费者和金融竞争格局四个方面进行分析。”[8]在银行业务上,金融科技如火如茶的发展,造成商业银行存款规模下降,贷款业务受挫,中介业务遭受挤压。在银行信用职能上,金融科技企业在资金供需双方间建立直接联系,并为双方.提供基于自身大数据的信用体系,促使金融脱媒化发展。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地位被削弱。在金融消费者上,金融科技企业改变了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预期,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对商业银行构成极大的挑战。在竞争格局上,金融科技企业的加人,改变了商业银行间互相竞争的格局,使金融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格局进一步复杂化[8]。此外,金融科技也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产生显著影响。“Fintech的发展初期,通过蚕食商业银行利润、加剧价格竞争、改善技术水平、减少中间费用来增加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随着商业银行自身的调整以及监管的规范化,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得到有效抑制。Fintech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风险行为影响具有异质性:相对于系统性重要银行而言,非系统性重要银行风险承担能力较为出色。”[9]

虽然商业银行正面临金融科技企业的激烈竞争,但绝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商业银行基于自身比较优势,可通过吸收金融科技积极因素,优化自身业务模式及流程,能够在未来金融行业中保持重要地位。“未来银行必须向金融科技和互联网巨头的核心竞争力发起挑战,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提供便捷、贴心的客户体验,同时通过数字化改造逐步将自身转型成为行动敏捷的低成本竞争者,从根本上赢回客户。”[10]同时,商业银行可以与金融科技企业开展广泛的合作。一方面,借鉴金融科技企业的互联网思维,改进传统业务流程,降低金融服务门槛,从而拓宽获客渠道,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另一方面,利用金融科技企业的成熟技术,构建新型业务模式。“商业银行可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推出融合金融服务、消费等功能的全能APP,构建金融生态。”在合作方式上,有研究者指出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参与金融科技企业。“对于具有颠覆性的新兴技术或金融科技公司,银行可通过投资、并购或成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获取科技创新……对于需要集中突破某特定产品、服务或者特定功能,银行可通过合作或合资共享金融科技成果……通过设立子公司作为孵化器,培养独立金融科技研发云和应用能力。”[11]

二、金融科技改变金融风险的特征

金融科技在提高金融机构效率和金融服务可得性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了金融机构业务模式,进而影响了金融风险的产生、传播和暴露。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带来的外溢性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存在显著差别。

第一,金融科技风险更加具有隐蔽性和传染性。金融科技的发展促使金融机构更广泛地开展混业经营,金融科技创新产品交易结构愈加复杂,层层嵌套、基础资产难以穿透。产品和业务模式的风险隐藏在复杂的交易结构之下难以被发现、确认和评估,也就更加难以被有效的监管。金融科技快速便捷地串联起全世界众多不同领域的金融机构,广泛参与产品销售、风险控制和风险处置等金融服务全环节。与此同时,金融风险也跨越地理、时空限制,在不同金融领域,不同金融服务环节快速传播。因此,金融科技时代下金融风险的传染性比传统模式更强[1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流通将更加顺畅,金融风险的扩散与蔓延也会更加迅速,资本运作方式的复杂链条将影响全世界范围内相关的金融机构。”[13]“Fintech所依托技术的开放性、扩散性和隐蔽性放大了金融外部传染性风险,增加了金融市场的脆弱性,使得传统的金融风险更为隐蔽,而黑客攻击、操作失误等所引发的负面影响会更加迅速地扩散至整个金融体系。”[14]对于监管者而言,金融科技带来的新挑战是,如何准确认定一项金融产品或业务背后多个合作主体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责任,并使责任主体能够受到相应的监管约束,从而使其自始至终对自身行为承担足够的责任。”[5]

第二,金融安全问题更加突出。金融科技紧紧依托互联网技术,搜集和利用海量数据,这对数据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科技依赖于数据,而且金融科技巨头产生和积累了巨量数据,形成了数据垄断,这样会导致数据资源滥用,例如窃取、篡改、非法贩卖等。另外,一旦数据中混杂了虚假的信息,可能导致错误的风控措施、决策判断,进而引发金融市场风险。”[12]互联网是金融科技赖以生存的基础设施,数据和信息的传递需要依赖互联网。而绝大多数金融科技创新都不属于金融基础设施,自身风险防控和网络安全建设等级不高。金融科技领域网络安全问题愈发严峻。金融科技在运作的过程中,需要搜集和利用用户大量个人信息,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更加突出。如何在兼顾安全和效益的基础上,妥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众多研究者关注的焦点[12]。

第三,金融科技的结构性风险。由于诸多原因,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难以有效满足全部需求。在普惠金融视角下,金融科技企业借助新兴科技向长尾人群精确供给金融服务。但是因为目标人群自身风险较高,金融科技行业风险也显著高于传统金融机构。同时,由于监管滞后,许多不具备资质的企业一拥而上,导致行业泥沙俱下。“Fintech在降低门槛、放大金融市场功能的同时,容易引起‘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使金融系统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从而放大金融的顺周期性。”[14]此外,金融科技创新高度依赖技术。而相关技术的发展成熟可能尚需时日,过度依赖技术创新可能加剧行业潜在风险。

三、金融科技带来的监管理念转变

金融风险产生、传播和暴露方式的转变,对金融监管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金融监管模式的革新,首先需要重塑监管理念。“金融监管将迈向新的发展范式。金融科技监管应从‘命令——控制型监管转向‘调适性监管”要注重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的相机适用,同时需要加强包容性监管和监管国际协调的力度。”[15]传统“命令一刊空制型监管”模式,以具体规则为基础,为金融机构的行为划定了边界。与民法“法无禁止则自由”的理念有所差异,金融机构仅可在法律划定的范围内行为。监管机构通过预先划定边界,设立标准行为框架,并不断发布命令界定行为是否越界的方式进行监管。这一模式是建立在对传统金融模式充分认识的基础上。然而,金融科技领域的业务模式尚不确定,且与传统金融模式存在较大差异。此外,金融科技创新也需要监管者提供更大的发挥空间。因此,监管模式必须转变成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协调的“調适性监管”模式。“监管思维须从‘命令——控制型监管转向‘调适性监管”应将监管的重点置于调适性监管,同时,应根据企业的风险水平实施多方法、分层式监管……监管对象应遵守的监管义务并非一成不变,需依据其规模大小、从事业务种类的不同而变化。”[15]

另外一些研究者指出,不同于传统金融监管更侧重于财务指标的监管,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要更加重视其科技属性。首先,要充分关注企业信息系统的科学性、安全性,明确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的披露标准,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做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监测。其次,要充分关注科技投人对于经营行为的影响,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制定明确的审慎经营行为标准,提出具体的审慎经营行为要求。此外,还要充分关注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业人员的金融专业化水平[16]。

从全球金融科技的监管现状看,目前在国家层面,各国监管措施各异,缺乏统一标准和框架;在国际层面,国际组织已着手调研,并推出了初步的评估框架。金融科技跨境产业趋势已经显现,但监管合作应对不足[17]。但是,金融科技是否已发展到足以动摇现行金融监管框架的程度?部分研究者持保留意见。IMF课题组认为,“截至目前,金融科技给予各方的观察周期还比较短,全球监管者还在谨慎观察和跟踪了解金融科技的发展进程和趋势。这其中是否会真正产生颠覆式的商业模式和对金融业务本质风险的彻底改变,仍有待观察。在形成有意义的判断之前,大部分国家的监管者总体保持相对稳定的监管状态,不轻易改变自身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方式,以免对现有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不必要的政策扰动。”[5]

四、监管科技引领金融监管革新

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创新扩散到金融监管领域的产物。如前所述,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模式的颠覆是全面性的、根本性的。仅变革监管理念和监管框架,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管工具,则金融科技监管目标亦无法全面落实。监管科技的出现与运用为科学监管金融科技创造了必要条件。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监管科技的定义尚未取得共识。一般认为,监管科技是有助于高效达成监管、合规要求的一类技术应用。监管科技可以从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监管机构应用新技术为金融创新行为制定监管标准,规避监管套利,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二是金融机构利用新技术提升自身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能力,进而满足监管和业务发展要求。”至于监管科技的价值,有研究者认为,金融科技是一种“破坏性创新”,相应的要求监管者必须善于识别金融科技创造的新产品或价值的“改变”,敏锐捕捉具有高度指示效应的“替代性潜力”,预见替代性变化的“结构性冲击”,监管科技成为了最佳选择[18]。

在监管科技对金融监管的作用上,大部分研究者较为乐观,认为监管科技将重塑金融监管体系,因此应当紧紧依托监管科技革新金融监管体系。“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科技发展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起金融合规、场景依托和技术驱动三位一体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突出监管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对金融监管进行重构。”[13]但是,一部分研究者对此持谨慎态度,认为监管科技还有主要诸多难题需要破解。“总体来说,当前RegTech发展瓶颈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有关信息技术的新监管规定加大机构合规难度;二是数据定义差异给数据整合带来困难;三是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对接工作效率不高;四是金融市场违规监察的协调机制不畅通。”[19]

与监管科技紧密相关的是监管沙箱。监管沙箱是一种创新型监管模式,融合了原则监管和规则监管相协调的包容性监管理念,并力图实现鼓励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目标。监管沙箱最早由英国监管机构提出,并付诸实施。目前已在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得到推广。“监管沙箱提供一个不受当下金融监管体制监管的‘安全港,在这个微型的真实市场内,准入的公司可在其中對自身的金融创新产品、服务和模式等进行试验,及时发现该金融创新的缺陷与风险,继而寻求解决方案。同时,监管者也可通过此测试展开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允许该金融创新正式进入市场推广,是否需要调整甚至改变金融监管规则。”[20]

研究者对监管沙箱的运作机制和制度价值投入了极大关注,梳理了英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地监管沙箱的运作模式以及实施效果[14-20-21-22-23]。大多数研究者呼吁我国借鉴监管沙盒制度,并应用于监管我国监管金融科技创新。“将金融科技创新纳入监管沙盒内进行监管是解决我国金融科技,包括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一个有效的技术途径。”[21]但也有研究者认为引入监管沙箱应该慎重,必须做好“本土化”,使其融人我国的监管体系。“在是否建立“中国版”监管沙箱的问题上,我们当然不能简单地持‘别人有,我们也必须有的心态,过去因盲目地照抄照搬引致的教训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并不少见……以监管沙箱引入为契机,将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构地位和权力予以‘实化,由其负责监管沙箱的具体实施,此举亦可为金融监管机构的下一步改革投石问路……在具体的专业制度架构设计上,监管层可据自身的监管经验和专业知识,对域外经验加以吸纳,并结合国情使其本土化。”[20]

结语

如果把2013年看作互联网金融的元年,2017年看做金融科技勃兴的起点,从互联网金融走向金融科技,也只走过了短短的5年时间。但期间所掀起的金融变革巨浪却让所有人都不容忽视。当普通人安然享受移动支付的便捷和在互联网货币基金中接受理财启蒙,又惊骇于、租宝”的血本无归和隐私泄露的隐忧时,研究者则需要以更超然、更客观、更前瞻的姿态来看待一切。对金融科技的理沦研究,特别是其中偏重人文社会科学的部分,要努力做到与金融科技的发展同步。唯有如此,才能让工具饭依于某种向善的价值。从近两年对于金融科技的研究成果看,创新路径研究更注重对金融科技的事实描述,风险特征研究则致力于揭示金融科技的本质属性,监管理念研究是推动金融科技走向规范的探索,监管科技研究则为金融科技领域的善治提供了一条可能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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