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构建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2019-09-10刘恒张炳生
刘恒 张炳生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的专利技术转化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发明专利授权量少、专利有效率及维持率低下等问题不断凸显。这与缺乏一种鼓励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合理机制有关。鉴于此,在我国构建起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现状的改变以及现行科研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有必要的。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交易;专利转化实施;当然许可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19)01-0018-08
引言
在当今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快专利的转化实施,提升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增强自身综合国力的重要举措。在我国,专利商品化发展初见起色,专利资本化发展开始萌芽。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截止2017年年底,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已达369.9万件,连续8年位居世界首位。然而,在专利商品化与专利资本化发展的过程中,专利向生产力的转化却陷人了困局。据统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科学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为51.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贡献率。面对在专利转化实施过程中,专利交易量少,产学研结合不密切等问题,国家也从多个角度及层面采取了措施,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1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新增了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内容,其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其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当然许可。”
在我国构建起合理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迫切需要,本文将在分析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现状的基础上,阐述我国构建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现状
(一)发明专利授权数量少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受理的专利申请数量已达369.9万件,连续8年位居世界首位。然而,这些专利在类型上却大多集中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少有创新,科技含量低。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6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专利申请总数的比重分别为:31.54%、36.24%、36.68%、36.46%。而日本2013年至2016年发明专利占专利申请总数的比重分别为:89.45%、89.85%、89.66%、89.50%;英国2013年至2016年发明专利占专利申请总数的比重分别为:81.39%、81.92%、77.89%、68.74%。可见,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专利申请总数的比重虽逐年上升,却始终未能超过40%,远远低于同时期的日本、英国。
(二)专利有效量及维持率低
专利有效量及其维持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截止2018年3月,我国专利有效量统计如表:
分析表1中数据可知,发明专利的有效量仅为2148758件,其中尚且包括国外专利权人所持有的678174件中国专利。而早在2012年,美国的发明专利有效量便已达到2239231件,欧盟达到了2135765件,日本达到了1694435件,韩国达到了738312件,这足以见得中国专利有效量之低。
截止2018年3月,我国各地区有效发明专利五年以上维持状况统计数据如表2。
分析表2中数据可知,我国有效发明专利五年以上维持率为66.8%,其中尚且综合了港澳台地区的数据,而中国内地维持率最高的地区为深圳,其维持率为85.6%,香港、台湾、澳门,其维持率则分别达到了92.3%、93.9%、85.7%,同期国外有效发明专利五年以上维持率为90.1%。中国国内有效专利维持率之低下,从中可以见得。
(三)部分高新专利技术集中于学术科研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5年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报告》中称:自2005年至2014年,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主体的中国专利申请人在3D打印以及机器人技术领域提交的首次专利申请量,已超过全球该领域内首次提交专利申请总量的25%,位居世界第一;在纳米技术领域提交的首次专利申请量占据了全球总量的巧%左右,位居世界第三。而同时期的日本,其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主体的专利申请人在这些技术领域中的首次申请量均未超过全球总数的10%(具體数据参考图1)。在中国国内,这一申请量在机器人技术领域占到了50%,在纳米技术领域占到了70%。且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这些领域中申请量最多的前10名企业,未有一家来自中国(具体数据参考表3)。
上述数据说明,在中国,3D打印、机器人技术及纳米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中,专利技术大多集中于高校以及科研机构,而企业在这些技术领域的研发能力较为有限。可以见得,在中国,部分高新技术商业化程度不高,高校、科研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衔接力度不够,上游技术研发对下游技术应用所发挥的作用有限,技术专利转化实施率低下。
(四)国际专利数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通过PCT途径向外申请专利的企业专利权人仅占全部企业专利权人的5.4%。而依据日本特许厅的数据,2007.年至2011年的5年内,中国国内该数据从未超过4%,而同时期的世界平均水平却从未低于10%,美国更是高达15%。
此外,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直接向境外目标国申请专利的企业专利权人占全部企业专利权人的比率仅为3.3%。且据各国统计数据显示,在日本,2016年中国专利的授权量为1382件,德国专利的授权量为5160件,韩国专利的授权量为4292件,美国专利的授权量为17248件;在欧洲,2017年中国专利的授权量为8330件,德国专利的授权量为25490件,日本专利的授权量为21712件,美国专利的授权量为42300件;在美国,2015年中国专利的授权量为9004件,德国专利的授权量为17752件,日本专利的授权量54422件,韩国专利的授权量为20201件,可见,相较于德、美、日、韩等专利大国,我国专利在其他国家的授权量较少。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专利技术的国际交流也日益频繁,但由于专利权的保护具有地域J性的特点,专利权人若要就某一项技术申请获得多国的专利保护,就必须将该技术向多个国家分别申请专利,这使得同一项技术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产生了一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专利申请文件,基于同一类的专利形成的多个专利申请文件便成为专利族。在同一专利族中,每件专利申请文件互为同族专利,而同族专利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的专利在国际上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体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的2016年《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统计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五局同族专利数为33852件,其中41%来自美国,25%来自日本,2007来自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9%来自韩国,仅有3%来自中国,2%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具体数据参见图2)。
这意味着,在国际范围内,中国的发明专利未能得到妥善地保护,且其中存有相当比例的“政策型专利”,“市场型专利”占比极小,即专利权人就其技术申请专利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应付科研绩效考评,或是获得政府或单位发放的科研赞助金、科研成果奖励金以及税赋减免。这种专利的申请不以商用为目的,不可能被投人市场予以应用,专利权人也更不可能就该技术在国际上申请保护。
(五)专利转化实施率低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7年全国专利调查基础数据报告》,我国有效专利实施率已达到了50.3%,其中企业的有效专利实施率为59.2%,这个比例不可谓不高,说明中国长期以来促进专利实施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作为技术创新重要部门的高校的有效专利实施率仅为12.9%,且该统计数据是基于对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个人抽样的9345件、647件、323件及734件登记可查的有效专利分析取得。若是基于我国所有专利总量进行分析,该比例将大大低于上述数据,正如2013年底,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的张晓强在中国经济年会上指出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科学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为51.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贡献率[1]。
此外,依据《2017年全国专利调查基础数据報告》,2017年,我国专利许可率总体为6.8%,分专利权人类型来看,高校的许可率最低,为2.5%,企业的专利许可率相对较高,为7.2%;分专利类型来看,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许可率相对较高,分别为7.0%和7.1%,可见自行实施专利的占到了绝大多数。这表明中国专利市场中,专利交易量少,产学研结合不密切,这使得专利技术在市场中的流通不活跃,大多专利的实施呈现一种“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专利技术不易被他人改良而推陈出新,从而在整体上影响我国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
二、当前我国专利制度存在的问题
依据上文五方面就我国专利制度运行现状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认为,我国当前的专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缺失合理的鼓励机制
在我国,缺乏一种鼓励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合理机制,已经存在的鼓励政策过于功利化。在一些不合理的专利鼓励机制下,诞生了大量的不当申请,不当申请又衍生了大量的垃圾专利。这些不合理的专利鼓励机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不合理的地方政府资助、奖励机制。以杭州市临安区为例,临安区从2001年开始,每年从区财政拨付专门款项用于资助本区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并于2003年资助了44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然而,仅过去四年,这44项专利中的35项专利便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占到了总资助数的80%之多[2];第二,不合理的国家专利激励政策,例如“十二五规划”中,国家给各省定了专利考核的指标,以四川省为例,按照每万人4件专利的标准,一亿人就需要4万件专利,省里把指标分配到地方知识产权局,到最后地方为了完成任务只能花钱买专利[3];第三,部分高校不合理的科研管理机制。以山东莱芜职业技术学院为例,2011年,其以300多件专利拥有量位居全国各高校之首,后经调查发现,其大部分专利都是因该校教师迫于评职称压力而向莱芜市专利技术服务中心购买所得[4]。
可见,上述三类机制所衍生的垃圾专利,其有效量少,维持时间短,严重违背了专利制度设立的初衷,增加了科技创新的社会成本,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作为法律制度的专利制度,其本身是不能创造社会价值的,一项合理的专利制度应当在宏观上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以引导专利的申请与交易,而不是去过分插手专利的申请与交易,过于强势的专利制度则极有可能对社会科技进步与创新带来负面影响。我国当前仅凭专利激励政策解决社会科技创新难题的举措是不切实际的,国家以行政手段过分干预专利交易市场只会阻碍专利技术的转移与转化,反之,将专利技术的转移与转化完全交由市场进行调节,而政府仅仅在宏观上进行适当地调控,扮演好专利交易市场的“守夜人”角色则是可取的。
(二)专利交易环境不佳
在当前的专利制度下,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专利交易环境,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的专利技术转化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造成该局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点:
第一,缺少一项衔接专利技术研发与专利市场需求的合理制度。依据《2017年全国专利调查基础数据报告》,2015年至2016年,阻碍企业从技术创新活动中获得收益的主要原因有“不能有效地阻止其他市场主体模仿自己的技术创新”、“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无法支持后续产业化生产所需的资金”、“缺乏配套技术与设备,无法及时量化生产”、“技术创新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无法找到销路”以及“构建营销渠道成本太高,无力承担”(具体数据参见图3),而阻碍个人从技术创新活动中获得收益的原因主要有“从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到生产出专利产品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距离要走”、“专利产品与市场需求脱节,无法找到销路”、“缺乏配套技术与设备,无法及时量化生产”、“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无法支持后续产业化生产所需的资金”以及“构建营销渠道成本太高,无力承担”(具体数据参见图4),可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其难以从技术创新活动中获得收益的主要原因均可大致归纳为专利技术研发与市场需求之间的衔接力度不够。
第二,我国专利交易市场过于闭塞,缺乏一个全国性的专利交易平台及市场化的专利信息公示平台。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的名单,截止2016年6月,我国共有41家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其中有21家分布于沿海省份及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四大直辖市,占到了总数的48%,且截至2014年底,我国拥有专利代理机构数量最多的五个地区,其所拥有的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占到了全国总数的60%之多,其中位列第一的北京有1022家,比位列第二的浙江(412家)、广东(404家)之和还要多200家[5],可见,我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与专利代理机构在地域分布上极不均匀,由于其多采用线下模式运营,多受地域限制,交易信息闭塞,实际专利交易量极为低下,运营状况不尽理想,且各交易中心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协调联系,信息交流不畅通,无法实现资源的共享,难以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专利交易网,不利于专利技术在全国市场的流通。除此之外,我国还拥有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数据库,该数据库融合了知识产权检索系统、知识产权分析与统计系统、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知识产权平台运行系统、知识产权产学研资对接系统以及知识产权定制服务系统六大系统[6],然而,国家知识产权数据库仅起到了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的检索功能,其对知识产权的实体交易所带来的影响微乎其微,且该数据库的运行与全国41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这种脱离市场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是无法充分发挥其作为全国性专利信息公示平台的作用的。同时,为了打破我国专利交易市场的闭塞状态,我国也在政策层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于2015年10月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国有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归属权下放至了下属的科研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专利技术从大学、科研机构向市场主体的转移,然而,不健全机制以搭建大学、科研机构与市场之间的供需桥梁,仅凭政策手段是难以真正改变当前困局的。
在这样的形势下,出台相应的机制为专利交易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以保障市场手段对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有效调节,避免行政手段对专利交易的过多干涉,以促进一个良好的专利交易环境的形成,促成全国性的专利交易平台及市场化的专利信息公示平台的搭建则是极为必要的。同时,该机制也应涵盖从研究到技术再到产品到应用的各个环节。
三、我国构建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改變成果转化现状
专利技术转化率低下,是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专利交易信息不通畅。上文已述及,造成该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在当前的专利制度下,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专利交易环境,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的专利技术信息交流处于一个相对闭塞的状态,“专利技术的运用与技术信息的流转散播紧密相连,是实施专利当然许可的首要动因,专利技术作为当今社会最先进的技术信息,若能够为社会所广泛掌握,将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7],搭建一个全国性的专利交易平台及市场化的专利信息公示平台是有必要的,该平台应当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为基础,衔接专利产业化的布局,是一个提供专利资源及传播途径的数字化网络平台[8],正如版权领域中,中国版权局一直在致力于完善版权交易市场,近年来即不断在推动构建一个全国性的版权网上交易平台。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下,专利权人在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愿实施当然许可的声明之后,专利行政部门则旋即向全社会公布专利当然许可的相关信息,该信息覆盖了全社会任意一个潜在的被许可人,为意愿实施相关专利的第三人提供了全面而完备的专利信息,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专利交易信息的传播与共享;同时,也为技术与资金之间搭建了一个对接平台,使得资金所有人能够更直接有效地接触到专利技术,并在市场风险评估之后对中意的技术进行投资应用,以实现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有效提高了专利的转化率倒。可见,专利当然许可制度能够有效打破地域限制,改善专利交易信息传播流通不畅的现状,同时,建立专利交易许可相关信息披露和传播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了专利交易中与专利状态相关的法律风险[10]。构建完善的专利交易市场是极为必要的。
第二,申请的专利本身质量低下、应用性差,垃圾专利的存在大大降低了潜在专利实施人对专利的需求。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下,专利当然许可信息能够在全国范围内传播流转,实现了专利供需信息的对称,赋予了市场对专利交易更大的调控权,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则使得高质量专利能够在众多鱼龙混杂的专利中脱颖而出,得到更多地转化实施。在此基础上,避免行政手段对专利交易的过多干涉,即在市场化模式当然许可制度中,政府不再经营交易平台,不再以自己的公信力作背书,深度介人相关的交易及其保障,而是将交易平台剥离出来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来发挥作用[1]]。这对于该难局的破解是有意义的,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专利有效量不高、维持率低下的状况,对于提升专利技术转化率意义重大。
(二)有助于改革现行科研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科研管理体制下产生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我国,部分高新专利技术的持有主体分布不均匀,过分集中于高校及科研机构中,而少有企业持有这些高新技术专利,这使得这一部分高新技术商用化程度不高,高校、科研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衔接力度不够,部分高新技术专利转化实施率低下。其主要原因在于高校与科研机构在研发技术时多重学术研究,而缺乏将技术进行转化实施的渠道,而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建立,为技术和资金之间的对接建立了新的平台,使资金所有人有更多机会接触到专利技术[12]。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下,高校及科研机构在申请专利的同时,可以就该专利提出愿意实施当然许可的声明,不可谓为其创造了一条便于技术转化实施应用的捷径,促进了利研成果从研究领域向实际应用领域的转化,推动了科研成果从高校、科研机构走向市场,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现行科研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二,当前专利鼓励机制的不合理,催生了大量的垃圾专利,严重降低了专利技术的转化率,尤其是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社会创新的政绩,动用行政手段过分插手专利技术的研发、申请、交易以及应用,使得大部分专利权人就其技术申请专利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应付科研绩效考评,获得科研赞助基金等,这些专利自期延生之日起便不是为了投人实际应用。然而,高质量的专利是企业等创新主体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需求,即市场需求是刺激专利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13],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促使政府简政放权,使技术的研发、专利的申请以及转化实施更多地依赖市场,有效地破解了专利鼓励机制不合理造成的垃圾专利衍生的困局,在提升专利转化率的同时,也提高了专利的有效量及维持率,对于推动现行科研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必要的。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专利申请量也随之与日俱增,然而,由于缺乏一种鼓励专利技术转移、转化的合理机制,且专利交易市场的过于闭塞,缺乏一个全国性的专利交易平台或者专利信息公示平台,我国现行专利制度的实施己然陷人了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较少,且专利质量整体不高、有效量及维持率低下的困境之中;在专利分布上,绝大多数高新技术均集中在高校与科研机构之中;在专利转化为生产力方面,则呈现出专利转化实施率低下的状况。改革现行专利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具有开放性,这种开放性使得专利信息能够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广的范围内有效传播,推进专利供需信息的有效对接,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故在我国构建起合理的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是有必要的,其能够有效地破解我国当前专利制度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困局。
参考文献:
[1]林莉君.3.0时代科技成果转化如何从“0”变成“1”[N].科技日报,2014-9-10(6).
[2]文家春政府资助专利费用引发垃圾专利的成因与对策[J]电子知识产权,2008(4):25-28.
[3]高原.科研机构编造凑数专利垃圾专利泛滥[EB/OL].(2017-09-12)[2018-06-20].hops://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17-09-12/doe-ifyktzim9992587.shtml.
[4]王晓雁.“垃圾专利”泛滥——数量考核亟待转为质量考核[EB/OL].(2013-02-26)[2018-06-25].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3-02/26/content_6819081.htm.
[5]李嬌,朱佳等.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概述及展望[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8):117-120.
[6]陈薛孝,段焕强.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J].高科技与产业化,2013(5):30-34.
[7]Michael A.Heller,Rebecca S.Eisenberg,Can Patents De-ter Innovation? The Anticommons in Biomedical research[J].Science,1998.(5):699.
[8]曾学东.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建构逻辑与实施愿景[J].知识产权,2016(11):84-88.
[9]唐蕾.我国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以《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为基础[J].电子知识产权,2015(11):26-33.
[10]胡建新.我国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构建[J].知识产权,2016(6):86-90.
[1]]李庆保.市场化模式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的构建[J].知识产权,2016(6):96-101.
[12]穆向明.专利当然许可的理论分析与制度构建——兼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相关条款[J].电子知识产权,2016(9):29-35.
[13]赫英淇,唐恒.构建提升专利质量的政策体系研究——从市场需求出发[J].知识产权,2017(2):9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