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风险及其监管
2016-12-07王雪垠
王雪垠
[提要] 网络借贷平台(P2P)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创新模式引起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但是,在当今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管理与防控还处于初级阶段,其相关风险问题逐步开始显露。本文主要对国内P2P网络借贷模式现状及存在的弊端进行总结和归纳;从监管机构、监管措施两方面提出监管建议,从而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可持续发展提出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平台;影子银行;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0月21日
一、P2P网贷发展现状及弊端
(一)在互联网金融崛起背景下P2P发展迅猛。当前金融领域已逐渐放开,民营资本将伺机而动,而作为能够在短期内实现与传统金融机构平起平坐的唯一捷径——互联网金融必将成为改变现有金融格局的决战场,未来的新霸主也必将产生于此。金融机构拥有客户、资本、风险防范优势,而互联网公司拥有技术、创新、庞大的用户群优势。
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必要补充,P2P网络借贷的产生和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P2P贷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人人贷、拍拍贷为代表的线上模式,借贷双方通过网上竞标方式来实现匹配,另一种是以宜信为代表的P2P信贷理财计划。P2P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趋势下,应运而生。
(二)P2P网贷运行模式。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借贷。即,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
(三)P2P网贷的弊端。目前,市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已形成共识: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贷款模式、阿里小贷模式、众筹融资、互联网整合销售产品即余额宝模式和互联网货币。这几种产品拥有不同的金融模式和金融风险,也就意味着需要不同的监管方式。
P2P网络贷款平台长期游离于现有的监管以外。很多打着P2P旗号的企业,做的并不是纯粹的线上平台业务,而是把原先线下既有的民间借贷模式换了一个说法。
而对于致力于打造纯粹资金撮合平台的P2P网站而言应当针对其行业特征,进行适度监管,比如设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来对这一领域监管,未必要像银行那样严格,因为它毕竟是信息中介平台,但对它的从业资质还是需要有限制的,毕竟它们也在做着很专业的金融业务,它应该比银行的风险控制更高端,因为它的客户风险比银行更大。银行把信用记录好的客户都拿走了,在银行贷不到款的人,才会到P2P平台寻求资金,风险更高,也就意味着P2P网络贷款平台风险管理水平也应该高于银行。
二、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监管制度的构建
监管之殇困扰着网络贷款行业,网络贷款行业的野蛮生长及恶性竞争带来的巨大风险也迫使其开始强调行业自律。但是,面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迅速发展和异化,仅依靠私法规范和行业自律不足以规范整个P2P网络贷款行业。
(一)107号文件。2014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向相关部委和各省政府下发的名为《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简称“第107号文)对P2P借贷等网络金融活动规定,指出:“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此前央行也多次重申“两条红线”理论,提醒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行业不可触线违规。文件还指出央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这就意味着,一直“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的P2P行业将开始由央行负责协调监管。
(二)监管机构。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必然要有监管机构的设立。在美国,目前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机构仍未达成一致共识,美国会计总署给出了两种监管方案:一种是由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网络贷款的不同主体,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监管机构不同;另一种是建立统一的机构,如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承担监管职责。从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状况看,中国银监会作为中央级别的监管机构应加强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监测、预警并形成一定的预警机制,防止P2P网络贷款平台引发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要担负起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具体监管职责,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管理机构,应该承担起监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职责。同时还可以借助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个管理平台,从事P2P网络贷款平台贷款业务的登记、备案等服务,发挥辅助性的监管作用。
(三)监管措施
1、市场准入监管。我国法律在认可P2P网络贷款平台后,要对其设立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可考虑实行牌照制,对满足条件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发放牌照。这一方面可以将一部分资质缺乏的申请者排除在外,防止其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也方便监管机构对P2P网络贷款平台进行管理,掌握其真实发展状况。
2、搜索途径规范制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约有超过2,000家P2P网贷平台,其中绝大多数建有网站,P2P行业所有的交易都是在网络上进行,所以通过线上推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而且即使公司有了知名度,别人也可能会很少直接记住公司网址,也会通过搜索进入公司。所以网络搜索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入口。可以说,搜索引擎已成为P2P网贷平台最支柱的流量来源,也是公众查询和了解网络借贷的首要入口。
3、业务活动监管。为防范风险,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业务活动要进行限制,将其主要业务限定在P2P网络贷款平台成立的最初范围内,即提供交易信息和收取佣金。如果P2P网络贷款平台要开展信用担保和资产证券化等其他特殊业务,就必须事先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对此,可以由P2P网络贷款平台作出选择,是做纯粹的居间业务还是做金融担保或理财业务,对后类业务则按照金融机构监管的要求加以监管。
4、资金安全监管。P2P网络贷款平台应该积极寻求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不论是出借人投放资金还是借款人获得借款,都应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资金的收取和发放不能由P2P网络贷款平台自己进行。国外先进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均采用此种方式管理资金,我国P2P网络贷款平台也不应例外。
5、信息披露监管。监管法律应要求P2P网络贷款平台发布年报,特别是公布坏账率,以便监管机构及时识别P2P网络贷款平台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对坏账率高的P2P网络贷款平台及时进行整顿。
6、利率监管。监管机构要对P2P网络贷款平台上的利率水准进行监控,防止其变相提供超高利率,成为滋生高利贷的温床。
主要参考文献:
[1]蔡亮.P2P网贷构建金融新桥梁[J].产权导刊,2013.3.1.
[2]张平,魏冬.P2P网贷:收益与风险高到尖叫[J].理财期刊,2013.12.1.
[3]蔡恩泽.P2P网贷构建金融新桥梁[J].新晋商期刊,20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