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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09-03庄萍

财讯 2019年24期
关键词:政府采购

庄萍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制度也逐渐完善,并且走向透明化。我国政府采购渠道逐步拓宽,规模日渐扩大,政府采购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对其应该加强监督,政府采购审计是有效的外部监督手段。本文主要对于政府采购审计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根据自身工作经验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办法,希望相关人员有经验和参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外部审计;问题监督

一、前言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呈现逐年扩大的趋势,2017年总体规模已经突破32,000亿元。约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2.9%,占整个GDP的2.9%。相较于2012年政府采购规模,已经增长近30倍,使得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明显得到提高,每年可为国家节约3000亿元资金。同时政府采购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物品呈现多样化的趋势,采购方式也更加向国际化接轨,政府采购结构性失衡的局面得到了根本扭转。政府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以法律框架的形式确定下来,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我国政府采购在扩大内需以及保障经济增长中发挥了基础作用,并且能够规范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行为。但是需要看到的是,我国政府采购起步比較晚,法律完善性还不足,缺乏市场竞争,并且效率也有待提高,没有形成较强的约束力。因此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加强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加强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财务审计,必须要发挥其免疫系统的功能。

二、目前政府采购审计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审计标准。政府采购审计主要是指审计人员对采购整体活动进行评价,作出审计的意见。虽然我国早已出台了《政府采购法》,但是由于法律法规规范过于宽松,缺乏有效的可执行性,没有统一的实施细则,各个地方政府都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细则,但是在造成政府采购各自为政,整体状态较为混乱。我国政府采购规模逐渐扩大,但是对于政府采购审计难以找到相对应的审计标准或者是审计指南,因此审计部门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时,缺乏必要的依据,导致外部审计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2)缺乏有效的预算管理。政府预算管理对于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其也是财务审计人员判断采购活动合法性的主要依据。但是在现实中政府预算管理刚性不足,导致预算执行性较差,因此审计人员很难把控政府采购的全年基本情况,无法做出相对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一,政府采购与各个部门之间的预算存在相应的脱节,在政府采购中,预算资金执行较为混乱;第二,政府预算在编制时缺乏有效的市场调研,随意性比较大,缺乏标准科学的编制,政府预算的程序;第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详细,编制的目录较为模糊,可能会导致遗漏预算条目的现象。

(3)缺乏有效的审计深度。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主要集中于采购目录中的货物,但是比如说工程建设的采购以及药品的采购在政府支出中占比较大的项目,却显得整体比重较低。但是这些项目应该成为政府审计的重点内容。天然的缺陷性导致政府采购审计无法扩大范围,并且审计时间较为缺乏,审计深度难以控制。对于政府采购的审计往往流于形式,采购审计人员很难对于采购工作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评判。部分采购审批人员只是象征性的出席采购招标会,并没有对于整个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也没有对整个评标工作的公正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把关,并且在政府采购产品到位之后,也没有对于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监管,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4)政府采购部门内部控制的缺失。政府采购审计工作可以利用内部控制的手段来控制错误的类型,同时需要积极考虑错报的风险因素,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的整体程序。在我国推广政府采购基本工作时,并没有有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政府采购。政府部门既要负责采购资金的预算审批,同时也要负责采购清单列表,因此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做法很难形成内部控制机制,也无法对于政府部门的采购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最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在内部设立了专门的采购机构,但是采购机构名称不统一,与政府的隶属关系不清除,操作以及执行机构出现了各种模糊的情形,这种管采分离的制度并没有得到具体的实现,因此导致政府采购审计工作速度缺乏,没有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同时也深刻影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能效率。政府财务部门有时也会出现职责不清,出现责任推诿扯皮的现象,因此导致整个审计内部控制达不到预期效果。

(5)与其他部门合作中出现问题。政府采购审计工作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他与内部监督有所区别,同时用于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有所差异。同时受到自身专业性的缺陷,特别是目前对于政府采购审计工作手段较为缺乏,时间较为紧张,因此必须于作为监督部门形成合力,扬长补短,互相发挥其优势,达到资源的高效的配合作用,共同来促进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形成。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还没有形成相互制约以及互相制衡的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途径

(1)健全政府采购审计的标准建设。必须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体系要覆盖政府部门、采购代理人、货物供应商以及采购监管部门,为政府财务审计提供合理的,健全的审计标准,保障阳光公平的政府采购平台。首先,政府要对于采购工作加强监督和约束。监督工作主要以政府采购法作为基础性法规,然后结合多年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践经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使得政府采购能够在合法的范围框架下依法展开相应的采购活动。第二是在政府采购审计的基础之上,加快推广绩效审计规则以及审计指南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同时对于政府采购审计活动,需要建立一个可操作性较强的,能够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绩效评价标准,这样才能过为政府采购审计工作的质量监督提供标准和依据,使其做到有法可依,并且能够有效的提升政府绩效采购审计的质量。在政府采购审计中,还需要避免事后补漏的现象,需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审计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落实全过程政府采购审计工作,对于政府采购进行多方位多角度以及多层次的跟进,落实好后期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第三,对于政府的采购活动应该加强电子化进程的推进,在整个地区范围内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应该是用统一的标准,并且加快提升采购信息的整体质量,这样才能够使得审计更加真实,反应政府采购实际客观性,达到共享性的要求。

(2)需要对于审计方案量身定做。审计方案需要针对于政府采购的特点进行量身定做,对于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于政府年度预算是否符合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且与政府采购提交的清单进行审核,同时对于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对于采购代理机构的合同以及招标文件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核;对于预算执行单位,应该采用执行审计以及收支审计相互结合的办法,对于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等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政府采购代理单位,需要对其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制度办理相应的采购事宜进行监督,对于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查,提升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门槛。

(3)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对于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需要加强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共同来维护整个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需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合作,对于政府采购部门运作权力进行监督;与财务部门加强合作,强化资金审计工作;与政府税务部门加强合作,加强依法征税;需要严格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严格遵循国务院三公的原则,重大项目采购要完全公开,实现相应的阳光采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S].2002

[2]王晓霞.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09(12):8-9

[3]杨凌云.对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J].中国商贸,2011(9):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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