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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商业保险服务刍议

2016-11-24修波金鸽

2016年33期
关键词:政府采购商业保险公共服务

修波金鸽

摘 要:本文界定了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分析了当前政府与保险业合作的现状,指出在政府与保险机构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今后完善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工作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公共服务;商业保险;政府采购

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是新型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方式,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以及竞争性谈判等形式向保险机构购买保险专业服务,用以满足公众对民生风险保障和公共风险管理等方面需求。在保险费承担方面,一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一部分由财政部门和相关经济主体共同承担,还有财政部门、经济主体和个人分担的方式。这里探讨的政府购买保险服务不包括由财政补贴保费的政策性保险,如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巨灾保险等,也不含类似省、市政府公车保险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商业保险具有转嫁风险、市场融资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政府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健全的服务机构的硬件和软件,包括具有较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的保险专业人员,推行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承担社会责任的险种,丰富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降低了公共服务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受益的是广大民众。商业保险公司在接受政府保险服务项目的同时,也是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国家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

一、目前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概况

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险种较少,线条较粗,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人身和财产保障的需要,所以品种繁多、服务细腻的商业保险成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金融产品,难免存在逐利倾向,所以政府有关部门从大局着想,以稳定社会、提高民众福利、救助弱势群体为宗旨,以收支平衡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参考一些商业保险险种框架,结合各省、市、地区财政情况,创新了一些保险险种,由政府采用招标、定向委托、竞争与磋商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实施。主要涵盖以下险种:

(一)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2013年,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服务开始在局部地区试点运行。2015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一年来在31个省开展了大病保险试点相关工作,并给予了一些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与政府合作的第一批保险公司都是实力较强、分支机构众多的老牌大公司,其服务基本覆盖了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参保人群,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有效缓解了群众因大病致贫的问题。

(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近年来,政府为一些弱势群体提供了一系列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目前涵盖的弱势群体有环卫工人、老年人、低保人员、残疾人等。按照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行规则,一般意外伤害保险会将老年人排除在外,对工作中风险较大的环卫工人采用较高保险费率,对于残疾人则根据不同的残疾程度,采取限制保险金额或者直接拒保的风险选择策略,而享受低保的人员基本不在保险营销的目标市场范围。这些弱势群体只有通过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项目,才能得到充分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也体现了政府购买保险服务项目在精准扶贫方面的作用。

(三)特殊公众责任保险

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特别注重对公众责任的保护,在购买保险服务方面也体现了这一点。各省普遍开展了校园责任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重大装备(首台套)产品责任保险等政保合作项目。这些项目大大提升了政府对公众利益的保护水平,也起到了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政府在购买保险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保险项目需求不足

我国民众普遍存在保险意识低的问题,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起步较晚,宣传的力度和广度还有待提高。政府官员对保险专业知识知之甚少,多年习惯于灾后救助、被动拨款,对于事前防灾、事前买保险的风险管理方式还有个适应过程,很难从顶层设计上作出具有前瞻性的科学安排。即便在具有保险意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经营的技术性和复杂性,也很难判断出哪些公共服务项目适合与商业保险合作,财政付出的成本是否划算,其价格是否对保险公司具有吸引力。所以,虽然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维度在逐渐加宽,但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二)保险公司的承接工作不够积极

在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过程中,有些险种价值量大、保额高、创新性强、风险大,缺乏对历史风险数据的积累,费率厘定不尽合理,容易造成亏损。这些现象的出现会影响保险公司参与政府购买保险服务项目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搭车销售和流标的情况。需要在项目选择和设计时,考虑保险基本原理和经营管理技术,在出现政策性亏损和大量盈余时有相应的调整办法。

(三)制度和政策落后于实际工作

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项目比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还要复杂,需要制定诸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在起草招标文件时往往对保险公司有很多限定条件,致使很多保险机构被拒之门外,竞争不够充分。在招标和审批过程中,政府裁量权较大,容易滋生腐败,导致暗箱操作。对于承接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没有有效考量和监督,也可能出现重承保、轻服务、低价中标、事后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政府采购部门往往在项目招标工作安排结束时就画上句号,缺乏对项目服务全程跟踪和科学化管理内容的相关工作。

三、完善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工作的建议

(一)大力宣传保险知识,增加保险服务需求

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保险知识培训,多与保险专家和保险企业进行交流,提高保险意识,增加保险知识储备。根据“新国十条”的意见,国家非常重视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所以政府应与保险专家合作,利用深入市场调研、统计分析等方法了解公众真实需求。在大病保险普及保险专业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精耕细作。还要尽快研制涵盖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公共场所方面的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加强支持“三农”保险产品的研发,不满足于现有的农作物、农房保险,还要增加农村小额信贷信用保险、农业机具财产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利用保险业积累的大数据和精算人才,设计更多适合市场需要的保险产品,与财政政策保持一致条件下共同推广,不排除将一部分险种晋升为强制保险,以更好地支持农业、支持创新和保障公众利益。

(二)加快保险机构自身建设,增加保险服务供给

保险公司毕竟是企业,其目的是盈利,同时保险公司也承担着较大社会责任,提倡微利经营、永续经营。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的项目,具有保险责任宽泛、除外责任较少、赔付率较高的特点,很多已经运作的项目都是亏损的,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所以应允许保险公司在技术上运用“可回溯型保险”的原理,对几年来一直亏损的险种提高收费标准,甚至弥补以前亏空,达到收支平衡。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应规定予以政策扶持,对于出现暂时盈余的资金不予划转回财政部门,而是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以备异常情况,既保证了保险服务的科学性,又能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保险公司方面也应主动采取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等措施,积极分散自身风险,减轻财政负担,提升保险专业服务能力,多为社会做贡献。

(三)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推动实施过程监管

目前我国政府购买保险服务还在试点和探索阶段,对于这种新型服务形式还缺乏科学、系统的评价体系,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并不完善。

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准出制度,让有意愿、有条件的保险机构都能参与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保险服务项目中来。政府在招标文件的起草和招投标过程中,都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要流程,健全公开透明的招标机制。其次,加强合同管理,强化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绩效评价等环节的管理,明确政府、保险机构和受益公众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提高合作效率。最后,财政、审计、监察和保监部门应加强工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加惩处,保护公众权益。

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就已开始运作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也是其中一部分重要内容,这已然成为了一种国际趋势,并且对社会服务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随着我国地震、台风、洪水、干旱等静态风险频繁发生,同时环境污染、水污染、社会安全等动态风险迅速上升,政府防范和管理公共风险的任务更加艰巨,改善政府公共风险管理机制、创新政府风险保障服务方式显得尤为重要,这预示着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将有更广阔的合作空间。(作者单位:1.哈尔滨金融学院;2.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均等化视角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研究”,项目编号为14E015

参考文献:

[1] 余卿.政府购买公共保险服务的实践与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6(2).

[2] 扬子江.政府购买保险公共服务探析[J].甘肃金融,2015(6).

[3] 张春辉.政保合作项目:星火正燎原[N].中国保险报,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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