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学及科研设备政府采购操作实务
2016-10-19王浩百
王浩百
[摘 要]文章针对高校教学及科研设备政府采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结合高校采购工作实际,从市场调研、编制采购文件、选择评审方法及政府采购方式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案,在满足采购需求前提下,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高校政府采购平台。
[关键词]高等学校;教学及科研设备;政府采购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6.048
高等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行为,大部分属于政府采购。按采购品目及预算额度划分,在《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目录内的货物采购属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行为属于分散采购,高等学校采购用于教学及科研任务的仪器设备大多属于分散采购。以吉林大学为例,2015年货物类政府采购总量中,95%的采购项目都属于分散采购,这类采购项目的特点是种类繁多,专业性极强,市场竞争不充分。目前,我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庞大复杂,而专业设备的采购人代表往往是致力于科研工作的学者,让这些学者遵循上述法律法规体系成功完成采购任务就显得非常困难。如何在现有法律法规条件下,成功完成高校教学及科研设备采购任务,已成为高校政府采购工作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1 既满足使用需求,又不能忽略政府采购程序,重在前期市场调研
从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到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我国政府采购工作重心经历了由“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的巨大转变。买到教师满意的教学及科研设备是高校政府采购的根本目的,同时,采购过程公开透明、监督到位、严格问责又是实现采购目的的有力保障。因此,兼顾需求与程序就成为采购成败的关键。要抓住这个关键,采购人具体要完成哪些工作呢?进行广泛、深入、客观的市场调研,利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打造供应商积极参与的竞争平台。落到实处就是依靠完备的市场调研,编制合格的采购文件。
2 编制采购文件要避免排斥潜在供应商
上述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文件等。以招标文件为例,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并告知项目需求、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和合同条件等信息的要约邀请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各种政府采购方式采用了不同的采购文件名称,但在采购活动中的作用类似。采购文件在最大限度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同时,要避免出现“排他性”条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8 号)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如何判断技术及商务条款有无“排他性”?只要该条款满足“有三个以上品牌符合要求”即可判定无“排他性”。因此,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市场调研工作,必须选择三个以上满足采购需求的品牌产品开展,基于上述产品的技术及商务条件编制的采购文件就不会受到潜在供应商的质疑。然而,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某一领域设备参考厂商少,各品牌之间层次相差很大,用技术及商务要求确立的平台失衡,品质好、价格好高的产品缺乏竞争积极性。这时就要通过科学量化的评审方法使公平竞争平台重新建立起来。
3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
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方法包括最低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价法要求采购人用技术和商务要求设一道门槛,入门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因此,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价法。但实际工作中,最低价法经常无法甄选出满足采购需求的产品,这就需要启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要求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客观合理,而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并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载明。实践证明,高校采购科研设备往往借助综合评分法才能成功完成采购任务。以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采购一台LPCVD为例,能够满足采购人基本需求的供货商只有五家,该设备的核心技术难点是稳定运行的最高温度,最好的设备能够在1300℃稳定运行,但价格昂贵;而在1000℃稳定运行的设备,价格低廉,但设备使用单位部分高温试验无法完成。于是,我校采购中心果断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优势与价格优势之间在事先设计好的综合比分平台上展开激烈角逐,采购人最终买到了性价比最高的产品。《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同时也规定竞争性磋商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这使低端设备能凭借价格优势积极参与,高端设备凭借技术优势也具备参与积极性,同时又不敢倚仗技术优势漫天要价。综上,只有在采购人充分调研市场的前提下,配合科学合理的分值设置,才能充分发挥出综合评分法的优势。
4 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应选择其他非招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一种,《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及服务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采购人在取得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可以选择适当的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技术复杂的教学及科研设备,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在前不久召开的部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会上交流发现,很多高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存在“过度招标”的问题。不能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会导致采购任务失败或滋长围标串标的现象出现。
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指出“分散采购的组织主体是各采购人,采购人可以自己组织开展采购”。高校在采购教学科研设备领域具有人才和技术方面的先决优势,依靠优势条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摸索规律,定能打造出公平交易平台,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高校教学及科研设备政府采购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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