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个人所得税带来的优惠
2019-06-11刘晓璐
摘 要:在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开始实施结构性减税新个税的出台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生活水平,使纳税人拥有更高的幸福感。在新个人所得税实施的首月全国个人所得税减税316亿,有6000多万税改前的纳税人不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并且从2019年一月开始正式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办法。本文主要将介绍新旧个税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稿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主要变化以及对比新旧个人所得税下的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和2019年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后的税负变化情况。针对新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纳税人做出纳税筹划帮助其更好的规划收入,提高生活质量。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纳税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的变化情况分析
(1)新旧个税的变化
新个人所得税修改后各个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所得税第一条将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改为居住满183天即为居民纳税人,同样非居民纳税人改为无住所且在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第二条提出综合所得的概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列为综合所得。居民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制订了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免征额到5000元。第四条将免纳个人所得税修改为免征个人所得税提升免税决定的层级。在第六项转业费,复员费增加了退役金。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将第十项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将经批准可以减征的个人所得稅改为具体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增加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是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是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是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急剧增加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和第十条。将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识别号,对于没有身份证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将原第九条改为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年度清算多退少补。增加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2)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与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稿重大变化梳理
国务院签发了新的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发生了很多变化关系到每个人的优惠享受和实际操作,因此需要我们仔细的比较分析,以下就是我对两稿中的重大变化的梳理分析。正式稿中将子女教育费扣除限定为“全日制”大大限制了原征求意见稿中继续教育既可自己扣也可父母扣的范围。因为非全日制继续教育只可以由自己扣除不得由父母代为扣除。并且考虑到继续教育的连续性不再表述每年12000元改为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格扣除。年满三岁之前的学前教育可不填写学校信息年满三岁当月可享受扣除。第七条明确表述了境外接受教育可以扣除但需要境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第八条新增同一学历(学位)教育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第九条强调了只有本科以下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选择自己扣除或父母扣除本科以上的继续教育只能由本人扣除。新增第十条“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第十一条将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标准提高至8000元缩小了扣除范围至医保目录内的自付部分。对纳税人的影响巨大。第十二条规定了医保费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都可以扣除更加科学和人性化。十四条明确首套房认贷不认房后期信息由银行或公积金验证。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婚前首套房贷款婚后只能选择一方扣除100%或者双方各口500元/月且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对于第二十二条赡养老人的规定改为独生子女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的由兄弟姐妹分摊且分摊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月。第二十五条增加了纳税人留存资料期限规定相关资料应留存五年。最后正式稿删除了外籍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二、新旧个人所得税法下税负差异分析
新旧个人所得税下必然产生不同的税收负担,那么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下究竟能给纳税人减轻多少税负,以及从2019年开始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后纳税人将实际减税多少呢,我们可以进行一个案例分析。
已婚夫妻志明与春娇都是中国居民,在深圳工作,且无自有住房,处于租房状态,膝下有一名年满三岁的孩子,两人均为独生子女,志明父亲已经年满60。春娇目前是在读硕士,志明与春娇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年收入分别为25万元和18万元。两人约定,子女教育由两人各扣50%,住房租金由志明扣;志明父亲的赡养支出只能有由志明抵扣;春娇的继续教育费用也只能由本人抵扣。首先在旧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下2018年9月志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833.33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0833.33-3500)*20%-
555=2911.66元;春娇2018年9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3500)*10%-105=1145元。到2018年12月实行综合所得征税志明应纳个人所得税(20833.33-5000)*20%-1410=1756.66元;春娇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5000)*10%-210=790元。由此可见志明与春娇的个人所得税负担都得到很大的减轻,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志明减轻税负1155元。春娇减轻税负355元。如果在2019年一月算上专项附加扣除的话首先志明与春娇是中国公民且居住在深圳且无自有住房,其租金扣除适用1500元。因此志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833.33-5000—500-1500-2000)*10%-210=973.33元;春娇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5000-500-400)*10-210=700元相比
2018年9月两人的税负都有了极大的减轻。
从志明和春娇两人的税负减轻程度来看志明的税负减轻程度更优于春娇,直接从2911.66元降低到973.33元,降低了1938.33元;春娇则是从1145元降低到700元降低了445元。由此可见此次个税改革对于收入在两万元左右的人群优惠力度更大在扣除了专项附加扣除后降低了其税率极距从而使其得到更多的减税效果,因此个人可以考虑将双方都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扣在同一个身上达到降低极距减轻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贾康,苏京春.探析“供给侧”经济学派所经历的两轮“否定之否定”———对“供给侧”学派的评价、学理启示及立足于中国的研讨展望[J]财政研究,2014(8):2-16.
[2]杨志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税收[J]国际税收,2016(8):26-29
[3]李雁冰,浅析个税法改革的突破和亮点[J]全国流通济,2018(33):113-114.
作者简介:刘晓璐(1993-),女,汉族,安徽安庆人,学生,税务硕士,云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税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