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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完善路径

2019-06-11梅杰

财讯 2019年10期
关键词:完善

梅杰

摘 要: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劳动力市场也在发展、变化,劳资纠纷亦呈上升之势。为协调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必须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这项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将聚焦这一问题,探讨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路径。

关键词:经济补偿金制度;完善;路径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保障社会和谐稳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律于2008年开始施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应当说,设计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予以关注:

(1)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欠缺严谨性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写明“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请注意: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考虑到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与平均月薪,但却忽视劳动者的年龄,欠缺严谨性。今天,在建筑工地上,年过五十、甚至年过六十的老农民工比比皆是(据北京市统计,2017年一线建筑工人中,50~60岁占20%,40~50岁占40%),浙江制造业一线工人平均年龄也超过45岁。若企业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与平均月薪计算劳动补偿金,很明显,劳动者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据统计:农民工的平均工龄大约只有3年)。

(2)劳动补偿金支付标准存在争议

《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补偿金支付标准,是争议最大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当前,国内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9年(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更低,只有2.5年),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率偏低(不足三个百分点),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都已经非常困难。若实行高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则势必加剧中小企业的倒闭速度,不利于稳定就业市场。还有学者指出: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可以立竿见影的解决农民工就业难题。若严格实行劳动补偿金制度,会增加劳动力成本,削弱中国劳动力的比较优势(目前,越南、孟加拉、印度的用工成本已经低于中国)。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认为现行劳动补偿金支付标准仍然过低,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应当进一步提高劳动补偿金支付标准。

(3)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不够精细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计算是以劳动者月薪为标准的。但当前劳动者应发工资与实际月收入存在区别(如一些不良企业将员工月薪分为工资与加班费、补助,后者不算在工资范围内)。当劳动者被企业解雇时,用人单位可以钻《劳动合同法》上的空子,按应发工资做标准(最低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只有哑巴吃黄莲。

二、探索完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的路径

(1)完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龄越长,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越多。很明显,这一条款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六〇后老职工有利,但这一条款没有考虑到目前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已下降到6064万,而三亿六千四百万城镇劳动者在3100万家民营中小企业中谋生;也没有考虑到我国劳动力老龄化正在加速的客观趋势,因此,我们主张:应当完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龄、月薪与个人年龄(甚至要考虑劳动者身体的实际情况与户口所在地)。要正视年过四十岁的劳动者体力、精力、学习能力下降的客观现实,学习德国的立法经验,适当向高龄劳动者(尤其是那些没有养老金和退休金、一身伤病的高龄农民工)予以倾斜。

(2)进一步提高劳动补偿金支付标准

劳动补偿金标准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正反两方学者的意见都有合理性。但我们经过缜密思考后认为: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确可以解决大量农民工就业,拉动经济增长,但这同时也造成了我国产业长期处于价值链底端,企业不重视核心技术创新,更不重视产业升级。再有,经过4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资金荒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2017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总额超过62.6万亿元,相较于1978年增长超过2972倍),而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持续增长已经停止(2013年中国16~59岁劳动力人口为91954万,2017年下降为90199万)。——因此,我们主张:进一步提高劳动补偿金标准,倒逼用人单位(民营中小企业)不得不、不能不尊重员工,实行人性化管理,倒逼民营企业不得不进行技术升级,继而促进整个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

(3)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必须精细化

针对一些企业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扣除“不算在工资范围内的加班费、补助”这一问题,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中关于工资标准的规定:明文写入“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实际收入”,堵死不良企业一切可钻的漏洞。

三、结束语

纵观世界各国劳动力市场发展史,可以发现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历程,也是一个劳资关系从对抗走向和谐的过程。在这个历程中,经济补偿金制度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促进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贵先.《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35):2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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