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6-06-17奚琳
奚琳
摘 要: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已不仅仅是个愿望,随之而来的,是旅游市场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旅游业规模日益扩大。然而问题也就此产生,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市场秩序也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个重要分支,其地位日益凸显,本文欲根据我国旅游业的现状对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消费者为其中的一种类型,旅游者在消费购买旅游产品和接受服务,以及在旅游过程中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除了依据旅游法规处理以外,还可根据消法得到保护。消费者权益则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
旅游包含了吃住行游购娱六方面内容,其涉及面非常广泛,所以,侵权与保护也是多层次的。旅游消费者这个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问题,然而旅游者的心愿就是完成旅游带给自己的享受,避免这些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为核心的目的就应是帮助旅游消费者实现其旅游目的与消费需求,达到精神的满足;其次,以点带面,在促进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同时,进一步促进我国国际交流;最后,带动旅游业的发展,推进旅游业经营者自身建设,建设健康的旅游业环境,形成地域特色,使旅游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与进步,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稳步提升
三、侵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表现
(一)强迫消费。前不久,网上报道了一个“云南导游大骂游客”的事件,其根源在于,游客被迫强制购物而予以拒绝,导游不满对游客进行了恶劣的人身攻击,事后旅游部门调查,对导游及旅行社进行了严厉处罚。在旅游过程中,强制购物,消费问题十分严重,屡禁不止,然而其根源在于旅游业不健康的行业生态,仅仅对其表面上的处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对整个旅游业进行整顿。
(二)虚假宣传。旅游者旅游的第一步就是通过旅行社的广告,宣传等进行选择,然而往往这些宣传都是金玉其外,败絮其内,对于所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过分美化以致到达虚假宣传,来吸引游客,让旅游消费者产生误区,期待值过高,实在是一个不明智之举。
(三)格式条款免责。旅游消费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这样可以省时省力,提高效率,然而往往这种优点就会让经营者有空可钻,出现这种霸王条款,使经营者在逃避法律义务,免除法定责任的路上愈演愈烈。旅游者有时由于疏忽大意,或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注意到合同中的这些条款,在权益真正受到侵犯时,解决途中困难重重,合同本事平等主体订立的,然而这种霸王条款使这种平等遭到了质变。
(四)重复收费。旅游经营者巧立名目,以聘请当地车辆、人员等为由,再次向消费者重复收费,或以增加景点为由,向消费者收费牟利,更有甚者,在到达地点后转团,再次收费,这些无疑都给游客带来不小困扰,严重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办法
(一)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我国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件仅仅散见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旅行社条例等,自旅游法出台,旅游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可见一斑,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更加有针对性。
(二)加强监督管理力度。首先,加大旅游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多个政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合作对旅游违法行为进行多方位管理,对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侵权行为坚决制止打击。其次,要让旅游经营者信用信息在阳光下运行,增加公信力,让社会大众予以监督。
(三)完善旅游业收费标准。对于重复收费,滥收费,强制消费等问题,需要建立一个业内统一消费标准或者是界限,以防旅游经营者随意定价,任意定价。
总结: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旅游作为现代人娱乐休闲的一种重要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也正是时代进步的要求,本文从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概述,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了简单的阐述,还远远不够,应进一步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提出更深层次的讨论,更加完善我国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
[2] 郑海英.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J].学术交流,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