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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格式合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2017-12-23

金融经济 2017年14期
关键词:主合同实际操作信贷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东湖风景区支行,湖北 武汉 430071)

银行信贷格式合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姚芳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东湖风景区支行,湖北 武汉 430071)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商业银行一般提供使用预先准备好的信贷格式合同文本,对于合同文本类别的选择、空白条款的填制、选择性条款和配套附件的的处理、以及签订合同手续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因从业人员的操作不当,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本文作者根据多年从业经验提出了具体的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信贷格式合同;风险防范

信贷合同是指银行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相对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作协议、代理协议等契约性文本。由于格式合同条款预先拟定,主要内容和形式固定化,具有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方便重复使用等优势,我国银行业信贷合同普遍采用了格式合同。信贷格式合同作为银行信贷资产最为重要的权利保障书,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银行的权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隐患将会导致银行面临合规和法律风险,对其进行规避和纠正从而防控贷款风险非常重要。

一、信贷格式合同的操作风险

(一)选择合同文本类别不准确。根据具体信贷业务的特点,各商业银行预先准备了各类信贷格式合同。按客户对象的不同,分为自然人客户类合同文本和自然人客户类合同文本;按合同之间的相互依附关系,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从合同按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又分为一般保证合同和专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保证合同。在实际业务办理中,某些信贷经办人员不能正确区分使用合同,比如将自然人客户类权利质押合同和法人客户类权利质押合同混淆使用,或者专业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使用了一般保证合同,致使合同条款内容和合同签订对象不匹配。

(二)合同签署环节存在纰漏。在合同签署环节存在的以下三种情形将会影响合同效力。一是书面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不真实,或者签字潦草、盖章不清晰,无法确定是否为当事人,均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相关当事人逃避相应合同义务;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的年龄在十周岁到十六周岁之间,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则是指不满十周岁的自然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行为人的签字行为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三是无权代理人等签署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无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情形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该当事人承担责任。

(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企业提供的股东(董事)会决议股东(董事)签名不真实,或签名股东(董事)名称、人数与公司章程列明的股东(董事)姓名、要求达到人数不相符,有的对外提供担保额度超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限额;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上述情况都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从而影响了对应担保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填制不严谨。某些信贷人员填制信贷合同不严谨、不准确,容易引起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能准确完整填写各方当事人的名称,使用了简称,或存在漏字和错字;二是合同中预留的选择项没有做出选择,空白栏处留有空白;三是合同中条款内容更改处或空白处增加内容没有经双方当事人签章确认。《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引起争议时,结果显然对银行不利。

(五)主从合同不配套导致担保人脱保。实际操作中,主从合同部不配套得问题出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正确填写担保合同的连接条款,比如连接条款中借款人姓名、主合同编号、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要和主合同相互呼应;二是主从合同落款时间先后顺序不配套,有的信贷人员填制的从合同落款时间早于主合同落款时间,违背了从合同落款时间不得早于主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为从合同签订时,主债权合同根本不存在。

(六)一式数份的合同内容不一致。信贷合同一般一式多份,持有者涉及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及抵(质)押登记机关,各份合同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但实际操作中因填制合同时疏忽和事后修改等原因,上述持有者手中合同的某些条款内容可能不一致,造成所谓的“阴阳合同”或“鸳鸯合同”,如果发生纠纷,法院会做出不利于银行的判决。

(七)合同中某些填制内容与批复和信贷资料不符。合同填制的内容一方面要满足贷审会下发的批复条件,另一方面要和信贷人员调查收集的信贷资料保持一致,出现不一致时,银行将会面临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甚至直接产生经济损失。例如因疏忽合同填制的金额、利率等与批复不符,当合同利率低于批复利率时,将会给银行带来利息损失;又如合同中的法人住所地与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不符,合同中借款用途与信贷人员调查的实际用途不符,前者造成合同填制不合规,后者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当出现后一种情况时,担保人可以认为银行和借款人未经其同意变更了借款用途,对主合同的必要条款做了重大或根本性改变,而提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造成担保合同失去效力。

二、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一)定期组织信贷人员学习培训。信贷格式合同的填制需要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专业的知识,因此其风险防范首先要从经办人员着手。各银行要定期组织信贷人员学习培训并进行考核,达到“知识常学常新,越学越活”的境界。培训的内容可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培养信贷经办人员认真填制每一份合同的责任心;二是对各银行现有的信贷业务合同管理办法和范本,结合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培训,使合同填制规范化;三是定期邀请专家对填制合同所需的信贷业务、金融法律法规和财务专业知识结合案例举办讲座,提升信贷人员的专业水平。

(二)完善合同签署流程。签署信贷合同是一件严肃的工作,作为内控管理的一部分,银行应制定面签操作规程,规范面签环节工作要求。一是要实行双人面签的制度,有效避免一人面签产生的道德风险;二是做好合同签字前准备工作,客户经理要做好签约主体的资格调查,认真审核其公司章程,确保签约主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签约能力;如果是授权签字的情况,要检查授权书的内容是否合规;此外还要对企业公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三是注意留存签约的相关证据,比如对签约过程进行拍照、录像,或者要求签约主体到行内有监控录像的特定地点进行签约,通过记录签约的过程为可能发生的纠纷保留证据。

(三)建立合同审核管理制度。合同填写完整后,在正式签订前应当进行合同审查,填写人员应将填写完整但未签章的合同文本、配套的抵(质)物清单、贷审会批复及相关信贷资料提交合同管理部门(合同审查岗)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办人员和合同审查人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从制度上保障合同填制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四)应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信贷合同。目前各商业银行贷款发放都要通过自己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该系统运用先进的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客户管理、评级管理、业务管理、风险预警、报表管理等模块对各类贷款实现了电子化控制和管理,可在现有系统基础上开发信贷合同生成模块,因每一个信贷系统电子流程环节需经多个岗位审核,规范化的管理能有效防范和化解手工填制合同容易出现的各种错误。

(五)健全银行内部监督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信贷合同填制监督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商业银行保证信贷合同管理质量的强大后盾。一是加大检查力度,严格考核机制。商业银行总行或上级行信贷管理、合规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下级行合同填制情况进行检查,从而通过严格的检查考核制度督导从业人员认真执行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二是完善信贷合同管理激励奖惩措施,定期对于信贷合同填制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而对合同填制经常出错,或因合同填制错误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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