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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的说服方法研究

2017-12-05郑天祥侯涛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亚氏

郑天祥 侯涛

[摘要]“说服”是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能否有效地说服职务犯罪嫌疑人,直接关系案件侦查的进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若干内部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说服进行了规范。文章认为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运用佩雷尔曼“听众理论”和亚里士多德“说服三术”,可高效地帮助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人员达到说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说服方法;听众理论;亚氏“说服三术”

一、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说服的程序规则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是面对具有特殊身份之人进行的法定侦查措施,因此,侦讯中的说服活动须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遵守相关的程序规则来开展。我国关于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程序规则主要来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一些内部规定,检察人员在讯问时应严格遵守执行这些规则。

(一)不能强迫自证其罪

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一章新增规定“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贯彻了这一原则。该原则要求侦查人员不得采取强制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和对人的天性的尊重。遵守这一原则,才能确保证据取证手段合法,使证据的证明能力不受质疑。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受贿案件易出现一对一的言词证据,为保证证据的证明力,就要达到在讯问中实现言词证据锁死的目的,且保证讯问手段合法。在不能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原则之下,说服方法则成为了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不重视的一项技能。

(二)对讯问说服的人员、地点、时间有规定

1.讯问人员

《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时,检察人员不能少于二人,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检察院着装管理的规定穿着检察服,文明用语,语言规范,举止端庄。统一整齐的服装可以体现讯问人员的威严性,能给犯罪嫌疑人以威慑力。

2.讯问地点

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未羁押的,可以传唤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所和现场进行。通过确定讯问地点,减少讯问的任意性,避免产生在其他地方非法讯问导致刑讯逼供的情况。此外,固定讯问地点也有利于讯问工作的开展,且在实践中要求讯问室封闭,装饰简单明了,无多余挂件等物品,避免讯问过程中分散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增加其心理压力。

3.讯问时间限制

依据法律规定,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能超过十二个小时,特殊情况下时间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此处的二十四小时不能是连续的,必须保证有休息时间,疲劳审讯,变相拘禁等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同步录音录像

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职务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完整性,应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室开始录制,至犯罪嫌疑人完成笔录签字离开时结束录制。同步录音录像是最直观保证讯问过程客观合法的手段,利于对讯问人员、地点和时间的实际监督。

(四)侦查讯问律师辩护

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从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受委托律师有会见权,可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帮助。该制度肯定了辩护人在侦查过程的中的地位,同时也能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但为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或讯问过程中在场。

(五)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违法程序和手段收集之证据须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则对侦讯中言词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排除犯罪嫌疑人在刑讯逼供情况下做出的供述。所谓刑讯逼供主要包括肉刑(例如暴力行为)和变相的肉刑(例如冻饿晒烤)。其次,该规则还对讯问程序提出要求,对于在讯问笔录上存在的瑕疵,如讯问人员没有签字,讯问时间、记录人等存在笔误或者矛盾等,通过讯问人员的合理解释或者补正,也可在庭审中采纳为定案的依据。要素

二、正确认识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说服的“听众”

(一)听众之于说服

将听众纳入说服活动的考虑范畴,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我国前秦时期,诸子百家在争鸣和相互说服的過程中就发现了听众对于说服的重要作用。邓析认为说服方法须依听众之异而变。《邓析子·转辞篇》曰:“夫言之术:与智者言依于博。与博言依于辩。与辩者言依于安。与贵者言依于豪。与贫者言依于利。与勇者言依于敢。与愚者言依于说。此言之术也。”韩非则指出说服的难点在于把握听众之心理诉求。《韩非子·说难篇》曰:“凡说之难,在知所说之心,可以吾说当之。”在西方,古希腊柏拉图认为说服者须“能够准确判断他的听众属于哪类心灵,选择适当的时机,采用最有效的论辩方式来施加影响”。其弟子亚里士多德在批判和总结古希腊说服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完成了第一部系统的说服学著作——《修辞学》。《修辞学》第二卷即是关于听众心理层次的分析,探析了人类各种情感及其起因。听众之于说服的重要意义在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中分析最为深刻。“从新修辞学的实践目的观之,听众作为论证中个人所试图说服的对象,因此当说话者面临说服他人的考量时,最基本的考量乃是正确地建立其听众的概念也就是正确地了解其所欲说服的对象。”因此,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说服的开展应以其听众的分析为基础。

(二)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说服的听众

佩雷尔曼将听众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全人类,即所有的正常人、有理智和人性的成年人,此为普遍听众;第二类为说话者在对话中的单一听众,此为特殊听众;第三类为说话者本人,即将自己当为听众与自己对话,也就是个体思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规定,其说服之听众——犯罪嫌疑人,当属于特殊听众的范畴。首先,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形式上,一般为两名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对话,且讯问具有保密性不会扩展至普遍的听众的范围,符合特殊听众之形式。其次,职务犯罪嫌疑人本身为即为犯罪嫌疑人中的特殊对象,其背景、经历和社会地位不具有普遍性,因此,也不可将其视普遍听众。当然,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听众不仅只有犯罪嫌疑人,还应包括说服者自身即参与讯问的检察人员。检察人员要想说服职务犯罪嫌疑人,必须先能够说服自己,将自己当作是说服的听众。若检察人员所说无法使自己信服,那么更不会打动犯罪嫌疑人。因此,说服职务犯罪嫌疑人也是检察人员自我说服的过程,需要检察人员进行内心的思辨(self-deliberating),将自己的说服方法不断完善,做到既能感动自己,又能感动职务犯罪嫌疑人。特殊听众是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说服的中心,个体思维的分析也是为了达到说服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剖析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特点,促进检察人员对特殊听众的全面把握和内心的思辨更具针对性开展。endprint

(三)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说服中特殊听众的特点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社会地位和文化水平较高

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相对普通犯罪嫌疑人而言,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丰富的人生阅历以及优越社会地位,因而在对这类人群的侦查讯问,需采取特殊的说服技巧。这类人群有的身居高位,长期掌握某一领域的权力和稀缺资源,特殊的人生阅历导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过程中表现出更多的抗拒,一般说服效果不明显。更有甚者,长期从事司法工作,侦查讯问经验丰富,反侦察能力强,对于一般的说服具备先天的“免疫”。这些特殊方面都要求检察人员的说服具有更为全面的考量,犯罪嫌疑人的教育背景、人生阅历以及社会地位都是考量的范围。只有充分掌握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份、地位的特殊性,进而采取相应的说服技巧,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心理复杂,恐惧、抵抗、矛盾和侥幸心理交织

职务犯罪嫌疑人由国家工作人员变为阶下囚,承受着特殊的心理压力。充分利用特殊听众的心理弱点,可为讯问说服打开新局面。首先,职务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会带有恐惧的心理,因职务犯罪侦查具有“由事到人”的特点,检察人员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则说明检察机关一般已接到相关事实的举报或掌握其他材料。此时,职务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检察机关证据掌握的情况,必然会产生心理的恐惧。但为了维护自身来之不易的社会地位等利益,职务犯罪嫌疑人会本能地抵抗。随着讯问的进一步深入,检察人员通过已有线索的展示,犯罪嫌疑人便会陷入是否继续说谎的矛盾之中。一方面,职务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最为明晰,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各种谎言否认事实存在。然由于职务犯罪隐蔽性强,较少遗留现场证据,导致零口供办案难度极大,所以犯罪嫌疑人常会抱有侥幸心理,期望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亚里士多德“说服三术”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说服中的应用

“亚里士多德逻辑思想是研究各类科学知识的思想工具”,亚氏为逻辑的、辩证的、修辞的论辩理论奠定了基础。后人不仅从亚氏演绎论证的理论中受益匪浅,更从他的修辞学理论来扩充关于“证明”的概念,通过这些方法,论辩对方可能在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形下被说服。在解释这三种方法的性质时,他写道:“由言辞而来的说服论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在于演说者的品格,第二种在于使听者处于某种心境,第三种在于借助证明或表面证明的论证本身。”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是一项特殊的言语交流活动,是检察人员在特定交流环境中,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运用语言以实现特定交流目的,向其了解案件事实的活动。由于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性质和特殊性,其处于一个不确定的领域,检察人员是这个领域的演说者,犯罪嫌疑人是被说服者,亚氏“说服三术”在此领域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信誉证明(eahtos)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的应用

信誉论证是指演说者个人的品格或者较高的素质所产生的说服力,检察人员具有怎样的“个人素质”才能使职务犯罪嫌疑人产生信任感呢?第一是检察人员的道德品格,嫌疑人认为其是一个有道德的好人。诚如亚氏所言:“因为在所有事情上我们都更多和更愿意信赖好人,在那些有疑义和不精确的地方也毫无保留地相信。”,其次是检察人员的专长或经历,即其的资历或者修养须能使嫌疑人感到其有权就某一问题发言或者提问。一般而言,听众会比较相信一个律师对于辩护意见发表的看法,但律师发表关于治病救人或者音乐艺术的意见则不具有这样的说服力。第二种信誉不一定和检察人员的道德有关联,例如,教师的道德肯定高于小偷,但小偷对于偷盗手段的意见肯定比教师谈论这一问题更使人相信。

首先,职务犯罪嫌疑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一种特殊听众,与普通犯罪嫌疑人不同,他们往往属于社会的精英群体,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时,检察人员的穿戴、行为和动作的规范性可以给职务犯罪嫌疑人很大的触动,这也是给他们的第一印象。其次,检察人员的语言也是犯罪嫌疑人对其是不是“好人”的重要判断依据。检察人员的行为不仅应代表司法机关,更应表现出其是来为职务犯罪嫌疑人排忧解难的,至少是要让犯罪嫌疑人感到检察人员是这样的角色,此利于赢得犯罪嫌疑人的信賴。检察人员应该严格依据前述规则,告知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并录音录像,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讯问,杜绝使用非法讯问行为,从行为上获得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信任。再次,在这个场合下,非语言行为也可能改变犯罪嫌疑人对法官的看法。非法讯问行为并不一定完全以语言的形式呈现,可能通过行为和表情传递给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应注意恰当运用表情和讯问语气,宽严俱用,使嫌疑人放下排斥的心理,认为检察人员是可以为其解决问题或者提供帮助的人,以便进一步进行交流。最后,虽然职务犯罪嫌疑人原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一定有法律人的素养,检察人员应该尽量用嫌疑人能理解的语言与其交谈,避免使用嫌疑人听不懂的法言法语,且在嫌疑人疑惑时应耐心讲解。此外,应从专业的角度对犯罪嫌疑人传达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国家政策,并且举出恰当案例增强嫌疑人的相信度,促使嫌疑人尽快交代案件真相,早日侦破案件。

(二)情感证明(pathos)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的应用

情感,是指“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客观需要与愿望而产生的肯定或否定态度的体验,如愉快、忧愁等”,隋感证明是指演说者在演说时充分调动听众的感情产生的说服力,使听众的感情随着言辞的语气变化而变化,“因为我们在忧愁或愉快、友爱或憎恨的情况下作出的判断是不相同的。”演说者在说服时应尽量打动听众的感情,让听众在内心自己对自己说服,也就是“如何利用听众的理性思维能力,将听众的思路引向演说者预先设计的目标。”利用情感证明对嫌疑人进行感化,比如解释法律、政策和正反面教育等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深处产生触动,唤醒其内心的真情实感,卸下伪装和心里顾虑,进而相信检察人员的劝说教育,配合检察人员的讯问,主动如实交待自己问题。

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实践中,情感证明方法的运用贯穿始终。从与嫌疑人见面开始,就需要运用情感证明以获得其初步的信任。基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原来的身份和阅历,他们的反侦查意识较强、心理防线较难突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检察人员应营造温馨和谐的氛围,给予其认为应有的“待遇”,让嫌疑人感到检察人员对他们的“尊重”,使其心理放松,减少压抑和紧张,以便接下来的讯问和沟通。在讯问时,情感证明方法也可以从多方面入手,最常见也是较有效的是家庭的亲情、恋人的爱情和朋友的友情,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大多条件较好,从干部变成阶下囚使他们心理也有很大感触,从多数案例来看,讯问人员可从情感证明打开讯问的突破口。endprint

在运用情感证明时,应该注意提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社会交往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运用亲情、爱情、友情找到突破嫌疑人情感的切入点进行说服,即检察人员要找到嫌疑人情感的临界点,也就是抓住了嫌疑人的“软肋”,方可把犯罪嫌疑人的思路引入检察人员预先设计的目标。这里所谓的情感临界点或“软肋”,就是嫌疑人抵触检察人员并拒绝交代案件事实的心理精神支柱,一旦掌握了嫌疑人的攻破点,离讯问的成功也就不远了。例如,美好的家庭由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破裂,刚出生的孩子因此失去父爱或者母爱,亦或未婚嫌疑人家里的老母亲无人照料,等等,这些都是嫌疑人最牵挂的人。其次,职务犯罪嫌疑人初任公务员或者干部时大都是在岗位上兢兢业业的人,都是想为人民做实事、为国家做贡献的,只是在任上没抵挡住“糖衣炮弹”的攻击而“阵亡”。因此,检察人员在运用情感证明时,可以提及嫌疑人认为比较重要的往事,如在任上做了哪些重要的实事,为国家和老百姓解决了什么困难,这些可以让嫌疑人知道党和国家还是记得其做过的好事,有利于将嫌疑人的情感引入自己的说服思路上。此外,检察人员在运用情感证明时,也应考虑讯问的时间。一些特殊的时间,如犯罪嫌疑人及其亲人的生日、父母的忌日、往年任上所做的大事的日子,或者其他对嫌疑人有特殊意义的时间,抓住这些日子进行讯问往往更能触动嫌疑人的情感,早日突破其心理防线。同时,讯问的时间避免选在半夜,一方面睡觉时间嫌疑人比较疲劳,二是嫌疑人原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半夜讯问心情比较烦躁,不愿意配合检察人员的讯问,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逻辑证明(logos)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的应用

逻辑证明是指演说者演说中的逻辑论证所产生的说服力,“至于借助论证本身说服他人的演说,是指通过关于每一事例的说服论证来证明真理或者表明的真理”,因此,逻辑论证法,就是在每一个事例中“用已知为真的命题(论据),通过逻辑推理去确定(推出)某一命题(论题)的真实性或虚假性的方法”。在亚氏说服三术的逻辑证明中,由演说本身所提供的的或然式证明又分为“修辞式推论(演绎法)推出来的证明和用例证法(归纳法)推出来的证明”,虽然修辞推论(en-thymema)是亚氏《修辞学》或然式证明的核心,但在侦查讯问说服的实践中,例证法和修辞推论同样重要,并被长期的实践所证明。

修辞推论(enthymema),也称为修辞三段论法(rethlcal syllogism)或省略三段论法,是指“前提经常省略一个或两个命题,而且其前提很少是必然的”,修辞推论的前提不像演绎三段论那么完整,并且修辞三段论的前提很少是必然的,也不像演繹三段论一样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结论,但其在说服时表现出的效果却比演绎三段论显著。在职务犯罪侦讯时,首先根据已经确定的讯问说服的主旨——希望嫌疑人接受什么样的观点,改变什么样的态度,运用修辞式推论的方法结合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引导,推出可以让嫌疑人信服的结论。在侦讯实践中,这样的方法切实可行,效果显著。

如由某反贪污贿赂局侦查办理的一起行贿案,检察人员几次讯问嫌疑人,都拒不交代,关于案情只字不提,并且认为,只要其不交代,拘留时间一过,检察人员只能将其释放。面对这种情况,检察人员为了说服他改变态度,早日供述犯罪事实,在其后的讯问中恰当地运用了逻辑论证进行说服。下面是说服中的部分内容:“你认为的‘只要我不开口,你们就拿我没办法,我到了拘留的时间就可以出去了的想法大错特错,你以为这样我们就没办法办案吗?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听后,虽然没说话,但表情有一丝细微的变化,讯问人员发现后继续步步紧逼,讯问人员接着说:“我说的话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你觉得你不说话我们有没有办法?”“有办法”“你原来的想法是不是对的?”“不对”,经过以上运用逻辑论证的对话,嫌疑人的态度有了变化,但其还是不太愿意交代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又说:“根据《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在你已经错过了这个机会了,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非自首的坦白行为要从宽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个机会就在眼前,再错过就没有了。”“交代还是不交代你好好考虑一下。”嫌疑人听后,眼睛盯着讯问人员。经过讯问人员的进一步说服论证之后,嫌疑人果然如实交代了行贿行为。

在此案的讯问中,侦查人员节省时间较快结案的原因与逻辑论证有重要关系。讯问人员发现了嫌疑人不交代的原因是“不说话你们就没办法”后,根据逻辑论证的基本要求,果断选取、运用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政策作为论据,在此基础上,运用了省略三段论的形式,对说服的主旨进行了充分的推导、论证,因此才说服了嫌疑人早日交代案件事实。

除此之外,逻辑论证的其他方法也广泛于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比如运用运用归纳论证解释抗拒的坏处、类比论证说明坦白的好处,这些逻辑论证的效果已为长期的侦讯说服实践所证明。

四、结语

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实务中,检察人员的说服活动在遵守法定程序前提下,将佩雷尔曼的“听众理论”和亚氏“说服三术”灵活运用于侦讯实践,可取得明显效果。笔者抛砖引玉,但具体的实践方法和手段还需广大实务工作者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创新。

[责任编辑:岳文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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