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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者”和“大与小”
—— 柏拉图“未成文学说”探微

2020-09-27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5期
关键词:接受者基底柏拉图

王 纬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一、 引子:《物理学》4.2 ——不同的“分有者”

如果有必要谈谈离题话,那么柏拉图当然应该说明,理念和数为什么不在位置里,如果“分有者”就是位置的话——无论分有者是“大与小”还是如他在《蒂迈欧》中所写的质料。(209b33-210a1)

在这里亚氏指出,《蒂迈欧》中的质料(即“接受者”)和未成文学说中的“大与小”都可以被称为“分有者”。这个分有者无论是在《蒂迈欧》中,还是在未成文学说中,都被认为首要地通过分有“善”或者“一”而生成了理念和数。如果《蒂迈欧》所言为实,即接受者就是空间,那么我们必须认为理念和数为空间所接受,因而在空间之中。但是,即使柏拉图也不得不承认,虽然三匹可感的马在某个地方,马的形式或者三的形式却并不在任何地方。因此,亚氏认为,柏拉图《蒂迈欧》中对于“接受者”的理解——它是空间或者位置——无法被推广到对于本原意义上的分有者(即“大与小”)的理解。

二、 《物理学》1.9:“偶然地不是”和“本质地不是”

在“偶然地不是”与“本质地不是”的区分的基础之上,亚氏认为柏拉图作为基底的“大与小”本质地不是,即,它因其自身之所是就不是某形式。《物理学》1.8的开篇考察了巴门尼德的“变化不可能”学说。亚氏认为,变化总是从“不是”中开始,而如果根据巴门尼德,它总是从“本质地不是”中开始,而“本质地不是”不可能变成“本质地是”(191a30-1),那么变化是不可能的。而在以上所引的《物理学》1.9的段落里,亚氏认为柏拉图派的“不是”和巴门尼德的“本质地不是”直接地相关(191b36-192a1)。根据亚氏在之后段落中的描述,柏拉图的“大与小”之所以“本质地不是形式”,是因为它和形式直接对立。并且,正是因为 “大与小”本质地不是形式,当它接受其对立面——形式——的时候,它就被毁灭了。

是否在变化之中毁灭这一点正是亚氏在《物理学》1.9中所强调的他的基底理论强于柏拉图派的基底理论之处。在亚氏看来,基底之为基底必须具有持存性,因为正是基底的持存性使得变化的持续性和同一性得到了保证。亚氏的基底,在其作为质料,因而仅仅“偶然地不是”的意义上在变化过程之中持存,而柏拉图派的“大与小”,就像亚氏自己的“缺失”一样,因为本质地不是形式,在变化的过程之中必然地毁灭,因而不能成为变化所基于的那个东西,即基底。简言之,在亚氏看来,柏拉图派一方面认为“大与小”是存在和变化的基底,一方面认为“大与小”是可以被形式毁灭的,他们的观点是前后矛盾的:

他们的观点的后果是对立面欲望它自身的毁灭。但是形式不可能欲望它自身,因为它并不缺少什么,它的对立面【即“大与小”】也不可能欲望它,因为对立面是互相毁灭的。(192a19-21)

在这个意义上,亚氏认为他自己的“质料”,作为变化的持存的基底,优于柏拉图派的“大与小”。正是基于质料“偶然地不是”这个存在方式,变化才成为可能。柏拉图派的“大与小”被对立面毁灭,因而不可能作为变化的持存的基底。(12)关于基底、对立和柏拉图派的“质料原则”,参见《形而上学》14.1中的讨论,特别是14.1, 1087b4-9:“一切对立面不能严格地称为第一原理;第一原理应该是和对立面不同的东西。可是,这些思想家【即柏拉图派】把两对立面之一作为质料,有些人就以‘不相等’(他们认为‘不相等’是‘多’的本质)为‘一’的质料,而另一些人则以‘多’为‘一’的质料。前者以不相等的‘二’——‘大与小’——来生成数,后者以‘多’来生成数。”这里的译文参考吴寿彭先生的译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笔者改动较多。

三、 质料、“大与小”和《蒂迈欧》的接受者

亚氏在《物理学》1.9中的沉默是合理的,因为从《蒂迈欧》的具体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柏拉图的蒂迈欧的确将“接受者”描述为亚氏所谓的“偶然地不是”:

我们还注意到,如果各种各样的形式只来源于模式,那么,模式所压模于其上的材料就必须是无形式的,不具有任何它后来所接受、所承载的形状;否则的话,它就不是合格的铸造材料。因为,如果它相似于任何形式,当相反的或全然不同的形式压印在其上时,它原有的形状就会造成妨碍而铸出一个坏件。因此,承受各种形式的东西本身是没有形状的。……同样,那个永恒地全方位地承受理性的不朽者之形象的“承载者”,应该完全不具有任何形状。(50d-51a)(14)译文来自谢文郁译 《蒂迈欧篇》,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

根据蒂迈欧的阐述,“接受者”(即谢译文中的“承载者”)不具有任何规定性的原因在于,任何规定性都因其自身而和作为它的相反的规定性相对立,因而,任何规定性本质地不能成为它的对立面。与之相反,接受者恰恰是可以通过接受任何规定性而成为任何规定性的东西:接受者并不会本质地不是任何规定性(“承受各种形式的东西本身是没有形状的”)。因此,接受者在接受某个规定性A之前,只偶然地不是A。通过以上的引文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蒂迈欧在这里对于接受者特点的描述,恰恰是亚氏在《物理学》1.9中指出的他自己的质料概念对比未成文学说中“大与小”的优势之所在:即质料偶然地不是,而“大与小”本质地不是。

这样,本文第一节的结论得到了《物理学》1.9和《蒂迈欧》的支持,即在亚氏看来,柏拉图《蒂迈欧》中的“接受者”和未成文学说中的“大与小”有本质差异。《蒂迈欧》中的“接受者”类似亚氏的“质料”概念:它们的存在方式都是亚氏所谓的“偶然地不是”;这和“大与小” 所对应的“本质地不是”在形而上学层面上有根本差异。

四、 “大与小”和“缺失”

但根据亚氏在1.9之192a4-14中对于“大与小”之为“不是”的阐述,“大与小”“本质地不是”的方式和缺失不同。缺失及其对立,如上所述,不可能同时本质地不是,然而“大与小”作为一对对立,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看法,同时既整体地,也分别地不是:

五、 作为基本实在的“大与小”:《理想国》和《斐莱布》

以上根据《物理学》和《蒂迈欧》的文本,阐述了“大与小”和“接受者”以及亚氏的质料和缺失之间在存在方式上的异同关系。接下来,我们根据柏拉图的传世文献——柏拉图对话——进一步说明这个形而上学差异究竟何在。(18)在方法论上,笔者假设柏拉图的“未成文学说”和他的成文学说并没有什么本质的矛盾之处,因此我们可以在柏拉图对话中找到和他的“未成文学说”相关的想法。

苏格拉底【下文简称“苏”】:在认识这一类性质时,不是事实上所有的感觉都有缺陷吗?它们是像下述这样起作用的:首先例如触觉,既关系着硬,就必定也关系着软,因此它给灵魂传去的信号是:它觉得同一物体又是硬的又是软的。不是这样吗?

……

……

(7.523e-524c)(21)译文来自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笔者有改动。

苏格拉底继续论证道,在数量性谓词“一”和“多”那里,视觉发现同一个事物既是“一”又是“多”又是“无限”,因此,视觉带来的感性知识是混淆的、互相矛盾的。而算术,作为一门理性科学,和作为感性能力的视觉不同,可以带给我们对于这些概念的分离的和清晰的理解。因此,算术应该被包含在护卫者的教育之中。

以上是从知识论角度出发,对于《斐多》和《理想国》中关于感觉的相对性和矛盾性的讨论。值得注意的是,柏拉图并不刻意区分知识论和形而上学。对柏拉图来说,知识论所区分的感知对象和思维对象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于世界之中。(22)此处感谢Klaus Corcilius的建设性意见。柏拉图在这个意义上继承了巴门尼德等同思维和存在的学说。(23)巴门尼德认为,(1)能成为思维和语言对象的东西必定存在(残篇2, 3, 6);(2)作为思维对象的“存在”是不变的、无生灭的,是一;是唯一真实的东西(残篇8)。在《理想国》卷六的末尾(506e-511e),苏格拉底指出理念(如“美本身”)是思维的对象,而感性的多(许多美的东西)是感官的对象;善是使得诸理念获得其存在的根据,而光是使得诸可感对象获得其可感性以及生成的根据。在这个意义上,柏拉图将认识论意义上的不同对象还原成了存在论意义上不同的对象,并且为二者分别找到了彼此间存在论意义上不同性质的根据。(24)更多的关于知识和存在之间的关系的讨论,参见《蒂迈欧》51d-e。在其中,柏拉图从努斯和真信念的区分出发,论证存在着和感性对象不同的理智对象,即形式。如果对于柏拉图来说,知识和存在总有紧密的对应关系,那么感觉本身的相对性和矛盾性也就意味着存在着一类本身即为相对和矛盾的可感世界中的存在者,这类存在者和可知世界中的存在者不同:前者总是既长又短、既大又小、既黑又白;而后者是分离和绝对的长、短,大、小,黑、白。(25)参见《斐多》102b-c:西米阿斯既大又小,因为西米阿斯比苏格拉底高、比斐多矮。然而“大本身”(即大的形式)不会既大又小,“小本身”(即小的形式)也不会既大又小。我们虽然不应该将《斐多》和《理想国》中的感性存在者和未成文学说中的“大与小”完全等同,(26)理念论认为理念(大本身和小本身)是区别于感性存在者(既大又小的具体事物)的第二个原则,而“未成文学说”认为“一”,而非一对彼此矛盾的理念,是区别于“大与小”的第二个原则。但二者的相对性、矛盾性、不确定性和不相等性是如出一辙的。

苏格拉底(下文简称“苏”):关于“更热”和“更冷”,首先看看你能不能【在其中】设想一个限定。或者,【如果你不能设想任何限定】,那么“更多和更少”是不是在这两类【即“更冷”和“更热”】中,并且,当它们在其中的时候,它们不会允许任何界限的生成。因为当界限生成了,这两者也就结束了。

普罗塔科斯(下文简称“普”):非常正确。

苏:那么我们同意,“更热”和“更冷”永远包含着“更多”和“更少”。

普:当然。

普:它们非常完全地是无定的,苏格拉底!

……

普:这类事物所属于的本性你指的是“无定”?

普:你说的是哪个类?

……

(《斐莱布》24c-25e,笔者译)

以上对于《理想国》和《斐莱布》的分析勾勒出“未成文学说”中的“大与小”在什么意义上是那种亚氏所谓“既整体地又分别地不是”的东西。亚氏的质料是一种既可以承载形式,也可以承载形式的对立的东西,但是亚氏的质料不可能同时承载形式及其对立。与之相反,柏拉图的“大与小”是那种同时包含一对对立,并且与形式规定性相互排斥的东西。如果我们拿颜色的例子做一个比喻,亚氏的质料是一张纸,它既可以是白也可以是黑,但它不可能同时既白又黑;而柏拉图的“大与小”或“无定的类”是黑和白这对矛盾本身。对于亚氏来说,一张纸获得确定颜色的过程是质料获得形式的过程,而对于柏拉图来说,确定的颜色是对于互相矛盾互相斗争的颜色性质的确认和仲裁。在这个意义上,亚氏在《物理学》1.9中对于柏拉图派的“大与小”的攻击是一种“形而上学攻击”:二者对于作为世界基础的存在的设想是完全不同的。而在亚氏看来,《蒂迈欧》中的接受者在这场形而上学斗争中站在了他的质料原则这一边,因而他并没有在《物理学》1.9中攻击《蒂迈欧》中的接受者,并且在《物理学》4.2中特别指出,接受者和“大与小”是有区别的。这恰恰是柏拉图的“未成文学说”的传统阐释者们没有看到的。

六、 结 论

本文通过论亚氏的《物理学》、柏拉图的《蒂迈欧》、《理想国》、《斐莱布》以及其他相关文本,反驳了流行的对于柏拉图未成文学说中的“大与小”的解释。根据这种解释,“大与小”是某种“或大或小”的可接受任何规定性的基础存在,因此“大与小”等同于柏拉图《蒂迈欧》中的“接受者”,并且在实质上类似于亚氏的质料概念。本文从《物理学》1.9所讨论的“本质地不是”问题切入柏拉图的“大与小”概念。通过对《理想国》和《斐莱布》的讨论,本文指出,“大与小”——作为一对相对性对立和矛盾——本质地不是任何形式或确定性。因此,“大与小”和仅仅“偶然地不是”某形式的质料迥异,也因而和《蒂迈欧》中的“接受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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