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传统礼与法的关系及其启示

2017-12-05魏月霞张红侠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家儒家

魏月霞 张红侠

[摘要]文章认为,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礼与法的关系是一个核心内容,其实质是为政是以“德”为本,还是以“法”为本。从历朝统治者治国理政的实践来看,我国古代社会经历了西周的为政以“德”为本即隆礼时期、秦朝的为政以“法”为本即重法时期、汉以后至清朝末年的德法并用即礼法合治时期。因此,文章提出中国传统的礼与法关系为如今治国理政提供了坚持良法之治、发挥道德的引领作用、加强官德建设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儒家;法家;德主刑辅;礼法合治

一、礼与法的起源与含义

(一)礼的起源与含义

一般认为,礼,最初是一种祭祀仪式,人们以规定的仪式和程序来表达其对神灵的敬畏和崇拜,祈求神灵的佑护。在古代文献中,有很多关于“礼源于祭祀”的记载。《说文解字》曰:“樘,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礼记·礼运》云:“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汗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从礼的起源可以看出,最初的礼非常简单,主要表现为用食物来祭祀天地鬼神,同时也表明,最初的礼主要用于调整人与天地鬼神的关系。夏、商两代的礼即属于此。正如《礼记·表记》中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

到了西周时期,周公“继承了已有的尊礼传统,着手将分散零乱的礼,进行整理、补充、修订,并给予充分的论证,使之礼典化。经过周公制礼,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法度之通名”。自此,礼调整的范围扩大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应的礼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礼成为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如果说,殷制是一种尊神敬神之制,那么,周制则是虚置鬼神而注重人间等级秩序的礼制。它通过繁复的仪式和固定的样式,定名分、成制度,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所必须恪守的准则。”

周礼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涵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文化、教育、宗教、道德诸领域以及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礼记·礼器》云:“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据此,礼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本”,即以道德为核心的礼的精神、原则,如“亲亲”“尊尊”,以及在“亲亲”“尊尊”原则下形成的仁义忠信等精神。第二层次是“文”,即具体的礼仪形式,礼仪又有“五礼”“六礼”“九礼”之说。“亲亲”“尊尊”等一系列礼的精神原则,正是寓于这些具体的礼仪形式中。可见,中国传统的礼与德是相通的,两者互为表里。中国传统的礼与法关系,也可以说是德与法的关系。

(二)法的起源与含义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刑、律可以互训。《说文解字》云:“法,刑也。”《尔雅·释诂》称:“刑,法也。”“律,法也。”《唐律疏议·名例》曰:“法,亦律也。”尽管中国古代法、刑、律可以互训,但“三者的核心乃是刑”。“刑”的古体字是“(井刂)”,《说文解字》将其解释为“(井刂),罚罪也,从井从刀。”《慎子·逸文》云:“斩人肢体,凿其肌肤,谓之刑”。可见,刑的基本含义是刑罚。

一般认为,刑起于兵。在我国古籍中,“刑始于兵”也多有记载。《国语·鲁语上》云:“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辽史·刑法志》称:“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

在中国古代,法、刑、律的使用有一个演变过程。“从时间顺序上看,我们今天称之为古代法的,在三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秦汉以后则主要是律。”尽管法、刑、律的核心语义是“刑”,但中国古代法由“刑”到“法”再到“律”的演变,也反映出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变化。《说文解字》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狱,令触不直;象形,从豸省。”“律,均布也。”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可见,中国古代的法,已经有了“公正”的意蕴,而律,则强调了法的统一性、普遍性。可以说,“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改刑为法,改法为律都不单纯是文字的演变,而是反映了特定历史条件下法文明的进步。”

二、礼与法关系的演变

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核心内容,其实质是为政以“德”为本,還是以“法”为本。从历朝统治者治国理政的实践来看,礼与法的关系经历了以下演变过程。

(一)为政以“德”为本——西周的隆礼时期

虽然西周之前的夏、商两代,礼就已经存在,但“礼被确定为治国模式,始于西周的周公。”周公制礼使得礼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最高行为准则,从个人到家庭,从社会到国家,从生产到生活,从言论到行为,无所不为礼文化所包容所调整。”

正如《礼记·曲礼》所云:“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周礼的一个鲜明特征即“敬德”。“‘敬德,亦称‘修德、‘明德。其内容有三:一谓统治者应‘无康好逸豫‘不敢自暇自逸‘罔敢湎于酒,加强自身的品德修养;二谓‘明德恤祀、谨慎地祭祀先祖、上天;三谓‘怀保小民,惠鲜鳏寡,‘训告教化,‘明德慎罚,对民实行德政。”可以说,周礼是一套敬德的礼制体系或者礼治模式,“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和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周公制作之本意,实在于此”,“故知周之制度典礼,实皆为道德而设。”

(二)为政以“法”为本——秦朝的重法时期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失去约束力,出现了各种礼崩乐坏的事件。“据史料记载,当时‘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鲁国的季氏甚至使用只有天子才能使用的礼乐。春秋时期一百七十多个国家,‘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在礼崩乐坏的形势下,围绕着礼与法的关系,儒家和法家展开了思想交锋。儒家的基本主张是为国以礼,实行礼治。在孔子看来,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心中没有“仁”,必须引“仁”入“礼”。“仁者,爱人”。孔子认为,“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孔子从仁的思想出发,进而提倡“礼治”“德政”,认为刑罚之治不符合仁。可见,“以仁的道德精神力量,恢复周礼的文明世界,是孔子开出的救世方略。”endprint

法家的基本主张是事断于法,实行“法治”。商鞅认为,“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韓非子认为,“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并特别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可见,在法家看来,法才是治国之本。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传统社会组织逐渐解体,社会生活的世俗化、破碎化日甚,物欲横流,世人以诈力相尚。在此种背景之下,注重理性、讲求效率、长于计算、最重功利的法家学说,便很容易成为各国变法的政策基础。”在儒法两家的争论中,法家学说脱颖而出。各诸侯国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竞相进行变法改革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其中,以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成功。通过变法,秦国国势日益强大,一跃而为七国之首,最终灭了其他六国,完成了统一大业。秦统一天下后,继续以法家的重刑主义为指导,以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以死刑为例,秦朝保留了大量野蛮残酷的刑种,仅死刑数目就达10种以上,并广泛地使用肉刑。死刑的等级与执行方法有近20种。仅据史料记载的死刑种类就有夷三族、斩、枭首、车裂、弃市、族、具五刑、腰斩、凿颠、抽胁、镬烹、蒺藜、磔、体解等,死刑之残酷可见一斑,结果秦朝到了秦二世就灭亡了。

(三)德法并用——汉以后的礼法合治时期

“周王朝六百余年的礼治盛世与秦统一后十六年而亡的法治给汉人以深刻的印象。”

汉朝认为,秦统一后十六年而亡,主要的原因是“废德教而任刑罚”,导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鉴于秦朝灭亡的教训,“两汉的儒生承接先秦儒家和法家关于礼、法之争的余绪,对礼、法关系作再思考,形成了以刑辅教、礼法合治的思想。”贾谊指出:“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若夫庆赏以劝善,刑罚以惩恶,先王执此之政,坚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时;据此之公,无私如天地耳,岂顾不用哉!然而曰礼云礼云者,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教于微渺,使民日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董仲舒认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顺,故君子重之也。”董仲舒还运用阴阳学说阐述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治理国家不能“废德教而任刑罚”,而应该“任德教而不任刑”。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阴入伏于下而时出佐阳。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其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汉儒主张的德主刑辅、礼法合治思想受到当时的统治者赏识并采用。汉文帝时,“诸法令所更定,及列侯就国,其法皆谊发”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政治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治国策略。自汉代以后,礼治思想与法治思想逐渐合流,经魏晋南北朝,至唐朝,终于完成礼法结合,一直到清朝末年,礼法合治成为历代封建王朝治理国家的一个基本方式。

三、礼与法关系演变的启示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从西周时期的隆礼,到春秋战国时期废礼任刑,再到汉以后至清朝末年的礼法合治,反映了历朝统治者对治理国家方式的不断探索。虽然从本质上讲,中国古代的礼法合治是为当时的剥削阶级服务的,但政治文明具有继承性,如果扬弃其中的封建内容,有些东西对于我们今天治理国家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坚持良法治国

礼法合治兼容了儒家和法家的思想,不过,两者并不是并列的,儒家的德礼为本、法刑为用的德主刑辅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正如《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在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主导下,立法不再是冷酷无情的刑罚,而是体现出较为浓厚的儒家的明德、敬德思想。从明德、敬德思想中,“可窥见其合乎人道的和进步的良法思想。”“在儒家看来,良法应合乎一定的伦理道德,只有体现‘礼“义的法才是良法。”

“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圆历史的经验表明,没有法律,谈不上法治;没有良法,也不是真正的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总之,良法才是治国之道、强国之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坚持奉善法,才能使社会安定、国家富强。

(二)发挥道德的引领作用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礼与法都曾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单纯依靠礼或法都无法取得长久兴盛。可以说,礼法合治的最终确立是从国家兴衰的经验教训中得出来的,是长期治理经验的积累与总结。

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处理好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方面,道德与法律相对分离,有其独特的内在价值;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又有着一致性。事实上,很多法律规范本身就是道德的法律化。如果说,法治与人治相排斥,那么法治与德治则是相容的。没有良好的道德,法治不可能很好地实现。因此,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充分发挥道德的引领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不能以法律代替道德,或者以法治代替德治,也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或以德治代替法治。

中央领导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三)加强官德建设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治国首先要有贤人,而要选拔贤人,执政者必须有德。执政者要有高尚的道德是中国古代儒家倡导的德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对此,孔子做过很多阐释,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荀子也指出:“有治人,无治法。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德,不仅是‘立身之本,而且是‘立国之基。”圆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加强官德建设。“共产党人的官德,内容十分丰富,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就是胡锦涛同志一再强调的‘为民、务实、清廉。”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总之,“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我们必须增强文化自信,从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摒弃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因素,继承其积极思想,并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注入时代精神。

[责任编辑:农媛媛]endprint

猜你喜欢

法家儒家
从“推恩”看儒家文明的特色
论现代新儒家的佛学进路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儒家视野中的改弦更张
民主抑或王道:儒家与现代秩序的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