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比较分析
2017-12-05苏聪聪
苏聪聪
[摘要]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有极大的相似性,二者均通过对语言表达的研究来讲法说理。法律修辞以不确定性为起点的理念易于掩盖不当法律行为,而法律文书如今也普遍存在说理性差的问题。文章认为,通过比较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可以得出作为制度修辞的法律文书学包含于法律修辞学,后者所具有的讲法说理的基本特征必然为法律文书学所应具备,以弥补其说理性差的弊病。所以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呈现相互补充、促进的发展趋势,二者将作为法律思维表达的载体符号精确化,增强其表达效果,实现决策的精准预期,从而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
[关键词]法律文书学;法律修辞学;比较分析;制度修辞
一、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在法治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与认可,但是法律修辞学滥用、掩盖不法行为的现象,以及法律文书学说理性差的问题不容忽视。法律修辞学与传统的形式逻辑并不相同,它所采取的是一种以不确定性为起点的理念。“往往把这种不确定性的理念作为逻辑起点容易与中国传统法律思维中的重实体轻程序、先考虑主观价值判断而非严格逻辑推理的特点暗中相合。”所以法律修辞作为说服听众和社会接受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应当被警惕对待,以免其被利用而掩盖不当的法律行为。同样境况的是,司法文书说理性差,甚至多采用套用模板的方式,成为降低司法裁决的可接受性的重要原因。而法律文书往往作为法律判决、法律裁决等司法决定的宣告性文件,呈现说理过程并得出结论,是人们行为时参考的重要依据,无疑具有示范与教育作用。然而如果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以及逻辑性不能说服受众,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巨大的。法律文书学与法律修辞学存在极大的相似性,都试图以讲法说理的方式使得决定或司法裁判产生正义的、令人信服的法律效果。基于以上提到的法律修辭学与法律文书学之间存在的问题,通过辨明二者的同异,把握二者的研究对象、研究论域、研究边界,深化对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二者理解并希望能够解决二者现存的紧迫性问题,以求在司法实践的过程提高讲法说理的规范性,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
二、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联系与区别
如上所述,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存在的问题具有紧迫性。为解决问题,提高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等的效力和可接受性,将二者进行对比以谋求解决途径。
(一)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之间的联系
1.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学科背景具有相似性
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都是语言类学科与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法律修辞学以逻辑学为学科背景,与逻辑之间的关系不容忽视。修辞作为逻辑的起点,而逻辑是修辞的工具或者手段。法律修辞学既要建立在修辞学的基础之上,又不能抛弃逻辑学的方法。修辞学力图通过修饰语言行为来使得表达更加形象、准确。制作法律文书也是一种言语的表达,其更需要通过修辞对于其文句进行斟酌、推敲,以保证表达的准确性,防止出现表达歧义。法律文书中的说理既需要逻辑论证又需要修辞说服。当然新修辞学对于法律文书学的发展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裁判的依据以及裁判论点的说服力有较明显的促进作用,应强化说理效果,增强诉讼双方和社会大众对裁判结论的接受度。
2.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都注重讲法说理
法律修辞学中的修辞,“不仅仅是强调法律思维中的遣词造句,更主要的是把法律修辞当成一种讲法说理的思维方式。”虽然法律修辞学在形式上是指用法律语言进行有效表达和说服的技巧,但实际上要求说服主体融合法律、逻辑、用语等思维去论证法律判断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增强可接受性。在法律文书学中,讲法说理部分在法律文书中一般称为理由,是对叙述说明的内容进行法律评断。“说理处于事实与结论之见,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将整篇文书连成一体的桥梁。说理是一种理性思维,是以说服他人为目的的沟通活动。”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法学界人士对我国法律文书的制作也提出了相关意见,比较集中于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公布裁判文书写作过程中的裁判理由,通过说明理由来增强可接受性,增强裁判的正当性。讲法说理在法律文书学中的地位可见一斑。
3.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都旨在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法律思维追求定义的准确性与判断的严谨性,致力于排除一切意外和臆断,杜绝自以为是的想当然。因此法律是及其讲究逻辑的。”法律修辞学就是通过双方的对话与商谈机制,运用言语(包括书面的、口头的)或交往行为对法律、法律行为、法律决定和法律制度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供论证。法律文书作为表达法律决定或者裁判的书面文件,代表法律的严谨性与权威性,要求具有严格的逻辑性,为结论的得出提供足够的依据。例如法律文书的公布就不仅仅是公布一个结论,更多的是公布文书中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该法律论证的论据,裁判者通过在法律文书中的论理说明,以求能够传达自己的意图,并论证结论的合理性。
(二)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区别
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分叉点在于法律文书学是制度修辞,而法律修辞学则不是。法律文书是为法律制度下的决定、判断进行合理论证和说理的制度修辞,而法律修辞则在法律制度的视域之外。具体来讲二者的区别在于:
1.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研究对象不同
法律修辞学的研究对象较为广泛,并不拘泥于某一特定司法领域。但是应当指出,将法律作为修辞已然成为如今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指标。因此,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等都是法律修辞学所要研究的对象。“法律文书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的理论规范,二是法律文书的实务操作。”显然法律文书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就是法律文书,而法律文书此时作为一种制度,使得文书学的研究范围限定在这一制度之内。
2.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问题视角不同
法律修辞学主要运用修辞手段对法律活动进行润色、修饰,其通过语言行为增强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的理性沟通行为以表达效果,同时使沟通双方的观点得到更明确的互动,以此来增强对话的可接受性,使该行为具有积极有效的意义。通过法律修辞这一非形式逻辑的论证,产生的良好效果就是弥补法律专业人士与普通大众之间沟通所存在的断裂,让法律决定因法律修辞的说服手段而提高可接受程度。此为法律修学的问题视角。法律文书学的研究对象既有理论层面的知识构建,又有实践层面的经验总结。研究法律文书学虽然要考虑到其他学科与法律文书学之间的联系,对比其他国家法律文书学的发展以及关乎法律文书学发展的历史,但是研究法律文书学的目的在于能够提高制作法律文书的专业技能,以实现增强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可归根结底其问题视角都是从法律文书这一起点出发的,并最终仍然归结到法律文书的制作上来,力求法律文书的表达合理,具有可接受性。endprint
3.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分析范式不同
法律修辞学不是一种表达技巧,而是一种推理方法,在于使得听众产生共鸣来增强表达效果,提高可接受性。于是法律修辞的领域在于法律论证领域,其分析范式就是在法律领域的对话、沟通中运用修辞的技艺来增强表达效果,使得对话双方的论证令人信服。法律文书学是以制作优秀的法律文书的途径作为分析范式。法律文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要有足够的严谨性与说服性,而法律文书学就是要提高其文书的质量。
综上,作为制度修辞的法律文书学其作用在于为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诞生的结论进行合理论述,并以逻辑形式下的说理方式来增强法律决定或判决的可接受性,显然更倾向于为制度辩护。而法律修辞学在制度修辞之外,其范围并没有被过分局限,而是在法学学科背景下生发。
三、比较研究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意义
(一)有利于明确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内涵与外延
法律修辞学的研究范围相对较为广泛,其外延应该是一切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其中应该包括法律文书中的修辞。应当指出,与法律有关的言语活动是一个极大的领域,并且它将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日益扩大自己的发展空间。所以法律修辞学的外延是不断变化的,但是可以明确看出其中包含着司法文书语言。上文谈及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任何法律制度(包括大前提所借助的外力)不過是作为法律的修辞。法律文书学在这种意义上来讲就是制度修辞的一种,法律文书学所研究的对象就决定了法律文书学面向场域的制度性,那么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关系此时就较为明确,即法律文书学作为制度修辞的一种包含于法律修辞学。
(二)有利于促进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互补
在运用法律修辞时,如果仅凭表达者借用语言技巧来掩盖某些不正当的、非合法结论,那么就会使得法治秩序难以维持,关于正义也就没有保障的机制。例如“裁判文书的表达有可能变成伪表达,逻辑变成反逻辑,用掩饰的技巧使得一些枉法裁判找到了华丽的外衣。”目前部分法律文书的僵硬性,反映了裁判文书存在的说理性差的原因在于其把重点过分倾斜于文书的规范性上,而没有考虑文书中的论证结构,难以实现法律文书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因此,对法律修辞和法律文书进行对比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为了避免法律修辞的滥用,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法律文书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基于此,不但要在运用法律修辞时以规则意识为基础,在规则游戏的范围内运用修辞。修辞是为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辩护的,而不是掩盖不法行为的障眼法。法律文书学需要运用法律修辞强化其结论的正当性,适用者将法律文书的推理与说服技巧相融合,用逻辑说服性技巧取得受众的认同。
(三)有利于发挥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法律文书学与法律修辞学都是实现法治的工具。研究法律文书学可以促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法律文书反映的是法律规范的内容,法律规范的结构缺陷,也必然会通过法律文书而体现出来。”研究法律文书不仅能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从理论规范的角度探寻法律制度上的问题,从而为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从研究的目的论意义上进行讨论,法律文书学与法律修辞学的研究目的一致,即两个学科从宏观上而言都是为建设法治而服务,这是作为与法律相互关联的交叉学科所必须具备的属性。相比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就短期效果而言,其通过规范化、精确化的法律用语的表达,以实现制度与民众之间良好交往的效果。这个短期目标的实现,就是法律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机制得到肯定,象征着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从更微观的意义上来讲,不能否认的是,法律文书学使得法律用语更加符合官方的、标准的、既定的规范,而法律修辞学则重在通过对话与商谈机制提高法律的可接受性。法律符号作为人们法律思维的载体,在运用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使得听众误解,不能准确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法律文书学与法律修辞学致力于将这种作为法律思维表达载体的符号精确化、明确化,增强其表达效果,这也是这两个学科被指称为科学的重要依据,这种力图使法律思维的表达通过精确法律符号来实现法律的精准预期,只有可预测性被精准化,才能够实现良法治理下的“好”的政治。
四、结语
基于解决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所面临问题的紧迫性与必要性,通过对比,发现法律文书学的实质为制度修辞的一种,而法律修辞学乃是整个法律制度的修辞,其中除制度修辞之外,仍然由逻辑、语用等理论共同构建,明确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的内涵与外延,得到法律文书学包含于法律修辞学的结论。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与法律修辞的说服力,二者之间的取长补短有利于弥补二者存在的滥用修辞与文书说理性差的问题。从法治建设的角度而言,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都是致力于“良法之治”的有利工具,通过语言这一载体,将法律思维能够精准、有效地在沟通者之间进行交流,力图实现沟通的可接受性,并增强制度的可预测性。关于法律修辞学与法律文书学之间的关系未来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他们的发展趋势也应当是互补与交融的,要经过更加系统化的分析,提出合理的合作方案,使得二者在法治建设中进一步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农媛媛]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