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巡回审判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与调适

2017-06-16孔耀闻��

现代交际 2017年9期
关键词:调适冲突

孔耀闻��

摘要:基层人民法院所实施的巡回审判,是一项司法为民、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审判制度,以诉讼便民化、人情化为出发点,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1];其方便、快捷、高效的运行模式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有利于发挥我国本土法治资源优势,但其在适应社会需求、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中,体现出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妥善解决二者的冲突,有利于巡回审判制度的长效发展。

关键词:巡回审判 冲突 调适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9-0004-03

我国的巡回审判作为人民法院贯彻便民、利民司法理念的一种灵活的审判方式,采用就地立案、就地审判、注重调解、就地执行等方法,所体现的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官审判原则深得民心,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显示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2]但是在实践运行中,又不可避免地与现代法治理念发生冲突。

一、巡回审判的理论界定

巡回审判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巡回法庭),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针对传统民事案件、简单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以及对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深入农村、牧区及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就地执行、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3]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巡回审判仅指基层人民法院实施的巡回审判,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所采用的巡回审判。就其性质而言, 相对于通常的“坐堂问案”,具有“特殊性”,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特殊方式。参与巡回审判的法官一般要离开所隶属的法院或法庭等工作地点,到农牧户家中、田間地头或者案件发生地审理案件。就其实施主体而言,一般为法院特定的审判组织(派出法庭)或法院的审判人员。就其适用区域而言,通常适用于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民群众诉讼能力不高的地区。就其内容而言,包括庭审在内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并不局限于庭审活动,通常伴随有收案、立案、调解、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文书送达等诸多与案件相关的内容,更多时候体现为巡回办案,而非单纯的巡回审判。

二、巡回审判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

(一)乡土秩序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称“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将差序格局比喻为将一块石头扔在水面上所形成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从而形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差序格局的影响下,乡土社会的社会秩序是以“一种社会公认的合适的行为规范”来调节[4],内蒙古自治区是蒙古族聚居地区,民族特色明显,基于土地和草场生活的人民具有鲜明的乡土特征,也就必然存在一些约束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秩序”。法官审理案件时,通常会遇到民族习惯、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如何进行裁判是法官必须面对的抉择。如果适用国家制定法和现代诉讼解纷方式,往往难以有效化解纠纷,反而容易激化矛盾。由于这些村规民约或习惯是世代村民围绕自身及乡村共同体利益不断选择的结果,有着历史的正当性和原始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大部分牧民普遍认可并自觉遵守的基础上,在村民心目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现有的国家立法没有对习惯等民间规范予以足够的重视,所以其与国家法律规定在解决纠纷时会发生冲突。大部分牲畜权属纠纷,如果依据国家法律及证据规则进行裁判,很可能因原告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而驳回其诉讼请求,长此以往,不仅增加了双方的诉累,还易引起牧民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不满,反而更容易激化矛盾。

(二)方便诉讼原则与强化程序理念的冲突

为充分体现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在巡回审判中只要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与解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巡回审判案件审理的时间、地点、程序和旁听人员均可不受限制。如有时纠纷产生后未到法院起诉,可能在巡回过程中经过法官的调解,当即达成调解协议,但是立案手续不完备,未经正式立案,没有立案审批表,收费方式也不标准,此种情况下,只能先给当事人出具收条,正式的诉讼费收据需要到法院领取或者等待巡回法庭再次到来时才能交给当事人。对于当事人而言,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对于法院而言,在方便审理案件的同时,也给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带来了冲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程序公正的观念被逐步引入到现代司法审判之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重要目标,程序公正要求在审判活动中遵循一定的秩序,既可以确保法官保持中立,也可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秩序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审判,才能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司法实践充分表明,程序公正可以减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制止裁判的任意性,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实体结果才具有正当性。离开了程序上的公正,实体上的公正便无法保证。在巡回审判过程中,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与强化程序公正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冲突,如何调和这种冲突,在坚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如何兼顾程序规则,是巡回审判制度规范化、长效化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与立审执分离原则的冲突

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出发,巡回审判采取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执行的“三就”原则。立案是诉讼的第一道程序,为方便群众诉讼,巡回法庭在深入牧区巡回办案时,牧民可现场口头或书面直接立案、预约立案,也可委托立案。针对案件事实清楚、关系明确的案件,争取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可以就地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设置专门立案机构专司负责立案工作,确立了立案与审判分开的原则,进一步促进立案工作规范化。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立审分离,是为了避免审判业务庭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先入为主地介入案件,难免会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偏颇,造成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影响整个诉讼活动的公平、公正。然而巡回审判制度最大的特色也是最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就是就地立案、及时审理,也就是说,在巡回审判的过程中,案件由巡回法庭立案受理后,仍由巡回法庭来审理,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而且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但根据立审分离原则,由巡回法庭立案后,须将案件移交到其他审判业务部门,这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相背离,也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审执分离是为了避免法官权利过度集中,从而引发司法腐败。但现实情况是,巡回审判通常受理的是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在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后,法官已经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进而对各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若调解成功,在双方均同意就地执行的情况下,可对案件执行完毕,之后待回到法院后制作正式的调解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即可。这样的处理模式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也达到了定纷止争,案件事了的效果。但按照立、审、执分离的制度,这一环节应由执行部门来完成,对当事人而言,奔走于不同部门,造成了不必要的诉累,不能充分体现便民、利民原则;对于法院而言,巡回法庭要将案件移交给执行部门,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有可能出现延误和推诿的现象。因此,巡回审判所采取的就地审判、就地审理、就地执行的审判模式与“立审分离”的制度相冲突。

猜你喜欢

调适冲突
耶路撒冷爆发大规模冲突
回避冲突不如直面冲突
冲突管理
团队冲突对团队效能影响综述
浅析女研究生就业压力成因及调适
浅述大学生就业心理问题的表现与调适
大学生学习心理障碍教育对策研究
电影《老炮儿》的价值困顿
年轻教师课堂不良情绪与自我调适
全面冲突管理的构建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