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轻刑问题研究
2016-05-14王婷婷
王婷婷
内容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的适用有严格的证据、刑罚及社会危险性条件。捕后轻刑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被批准或决定逮捕后,经依法审判,被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判处缓刑的在此不予讨论)。捕后轻刑问题是逮捕案件的一种瑕疵反映,一直是困扰着检察工作人员。本文将对某地三年来捕后判处的轻刑人数、轻刑率变化、罪名分布、刑罚种类等各项数据进行分析,从执法理念、案件事实证据变化情况、逮捕替代性措施三个方面对捕后判处轻刑的原因进行归纳,结合个人实践,从转变执法理念、科学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建立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探讨解决捕后轻刑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逮捕条件 捕后轻刑 特点与成因 工作机制
捕后轻刑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被批准或决定逮捕后,经依法审判,被判处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不作为本文捕后轻刑讨论范围。《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进行了规定,在刑罚条件上,其要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捕后轻刑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机关适用逮捕条件不成熟及逮捕案件质量问题。笔者将通过对某市捕后判处轻刑案件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深入研究捕后轻刑案件成因,进一步探讨逮捕条件的适用规则,查找降低捕后轻刑率的对策和措施,切实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一、某市捕后判轻刑案件概括及特点
(一)捕后判轻刑人数及捕后轻刑率逐年降低,但基数仍较大
捕后判处轻刑已成为该地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一个普遍问题,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该地已采取多项措施,减少捕后判轻刑人数,切实降低捕后轻刑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捕后判轻刑人身仍较多,截止到2015年,捕后判轻刑人数仍达到捕后判刑人数的9.70%。
(二)刑种较单一
以某市2015年捕后判轻刑的统计数据为例,2015年1-12月份,捕后判轻刑人数共计102人,其中判处拘役101人,管制1人,无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在刑种分布上,除一人判处管制外,其余均为拘役,判处拘役人数占轻刑人数的99%,即捕后判轻刑人数多却刑种单一。
(三)轻刑判决案件在罪名上体现集中与分散的特点
2015年,某市捕后判处轻刑的罪名涉及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妨害公务等共计18个,其中判处盗窃罪60人,占轻刑人数的58.8%,故意伤害罪11人,占轻刑人数的10.8%,赌博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各4人,各占轻刑人数的3.9%,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各3人,各占轻刑人数的2.9%,其他12个罪名共计17人,占轻刑人数的16.7%。故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某市捕后判轻刑案件中,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占较大比例,且轻刑涉及罪名多达18个,体现出该市捕后轻刑罪名集中与分散的特点。
二、捕后判轻刑原因分析
(一)执法理念问题
1.检察干警执法理念陈旧,对逮捕条件的把握有偏差。为了配合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或防止涉案当事人信访、闹访,对于达不到刑罚条件或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最终形成捕后轻刑案件。如伤情为轻伤一级或二级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较轻,但处于惩罚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个别检察机关仍会作出逮捕决定。
2.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适用刑种。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干警把握个案宣告刑与法官有时存在一定的偏差,即使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个案得出客观的预判,因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后期被告人认罪、悔罪或者愿意缴纳高额罚金的情况下,也可能被法院判处轻刑,所以,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对检察干警审查逮捕时预判刑期的一种冲击,从而出现捕后轻刑。例如,从上文笔者提供的某市捕后判轻刑刑种分布情况可以看出,该地区刑种较单一,主要集中于拘役刑,根據调研情况,部分法官认为有期徒刑缓刑虽然重于拘役刑,但有期徒刑缓刑不用羁押,拘役刑却是实刑,适用拘役刑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从某地捕后判轻刑的盗窃类犯罪看,存在入室盗窃、多次前科又盗窃的在缴纳罚金后被判处拘役刑的情况。
3.公安机关维稳压力大,考评机制不合理。一方面,在网络信息发达的当今社会,信访压力、维稳压力大,公安机关考虑维稳、被害人家属情绪因素等,对于故意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只要双方未达成和解的,一律报捕,将矛盾向检察机关转移。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现行考评机制将逮捕推向不容拒绝的境地。某市公安机关将逮捕数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逮捕数不达标的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做公开检讨。所以,围绕考评目标,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仅重视构成犯罪、定性证据,不注重收集社会危险性证据和其他影响量刑的证据,盲目报捕,对于达不到逮捕条件的,甚至通过托关系、打招呼的方式追求逮捕结果。
(二)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
1.案件事实、证据、量刑情节发生变化。审查逮捕阶段一般处于侦查的初期,审查逮捕后,经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后,逮捕时存在的证据可能发生变化,或出现新的影响量刑的证据。实践中,自首和立功的证据一般都是在后期才能被核实,这必然会影响案件的量刑。
2.捕后达成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在办理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时,达成刑事和解的,极大可能判处轻刑。审查逮捕阶段一般距案发时间较近,此时被害人本人或近亲属情绪激动、心理冲击强烈、敌对情绪明显,刑事和解很难达成。未和解或取得谅解的涉嫌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一般会批准逮捕。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双方经过磨合可能会达成刑事和解,造成捕后轻刑的出现。
(三)逮捕替代性措施不完善
1.取保候审措施达不到保障诉讼的目的。逮捕、取保候審、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本质上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从上文中的某市调研数据看,盗窃罪占捕后轻刑的58.8%,原因是多方面的,盗窃犯罪呈现出流窜性、常发性、常习性的特点,即很多涉嫌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为外地人口,在本地无固定住所、无亲朋好友或熟人,适用取保候审难以达到保障及时到案的要求,且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习惯性小偷小摸,取保候审的管控机制无法防止其继续实施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所以,实践中即使盗窃犯罪嫌疑人未达到逮捕的刑罚标准,但从保障诉讼和防止社会危险性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仍选择适用逮捕措施。
2.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不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对逮捕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其在保障人权、确保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今年,最高人民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案、审查、结案程序,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提供了操作指南。但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显然是不够的,该《规定》虽然规定了侦监、公诉部门协助审查,但以何种形式、如何主导、责任划分等均没有规定,这使得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贯彻落实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真正发挥作用同样离不开逮捕替代性措施的完善,即使经审查后不适宜羁押,如没有完善的强制措施进行替代,同样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最后陷入恶性循环。
三、捕后判轻刑对策分析
(一)更新执法办案理念,严格把握逮捕条件
检察干警必须进一步更新并转变执法办案理念,将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切实贯彻的执行,摒弃以往的“构罪即捕”、“以捕促侦”等执法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坚持以案件质量为重心,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质量。对逮捕的刑罚条件、证据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深入认识并严格把握,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一律不捕。
动态把握逮捕量刑情节。针对实际中存在的出现自首或立功的情况,在审查逮捕时应强化对刑法宣告刑的预判,如案件中可能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在审查逮捕阶段要积极主动要求侦查机关及时侦查、进行补正等,对自首或立功情节进行查实或排除,从而更客观的对犯罪嫌疑人量刑进行预判,避免捕后判轻刑。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捕后轻刑率高反映了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于轻刑案件错误适用了逮捕强制措施,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相悖。要充分考虑刑法谦抑性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初犯、偶犯以及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以实现刑法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
(二)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强化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
建立审查逮捕阶段促调促和解机制。捕后达成刑事和解判处轻刑的占捕后轻刑极大比重,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建立审查逮捕阶段促调促和解机制,使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可以有效降低轻刑案件的逮捕率,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更好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案件时间紧、任务重,在探索逮捕阶段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时应充分利用基层群众工作组织,积极与司法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联系,有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对于暂时找不到受害人亲属或其他不能在审查逮捕阶段达成和解的,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有和解可能的,可以探索建立赔偿资金第三方管理制度,在犯罪嫌疑人缴纳一定数量的赔偿金后,可以对其不批准逮捕。
建立案件跟踪制度。在案件审查逮捕后,参照起诉的标准制作继续侦查取证提纲,引导侦查活动,捕后跟踪案件进展和证据获取情况,对于捕后因证据发生变化、有新的量刑情节等导致的可能判处轻刑的,要积极提供线索并协助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经审查不符合羁押条件的,要依法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强化内部及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捕诉衔接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案件的起诉、判决情况,在对犯罪嫌疑人刑罚预判不明确时,要积极听取公诉部门意见;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发生变化或有的量刑情节的,公诉部门要通报侦监部门。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对报捕案件的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社会危险性要件形成统一认识,对捕后判轻刑案件进行逐类研判,共同研究轻刑案件法律适用和量刑尺度问题,形成统一执法尺度。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和诉讼监督,对于不符合报捕条件的,一律不捕,杜绝以捕促侦及以捕促调情形,对公安机关错误适用强制措施的,及时纠正;对于法院重罪轻判、滥用拘役刑、量刑畸轻的,要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完善取保候审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探索健全逮捕替代性措施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捕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较为适宜。但是,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无固定住所,且不能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这成为困扰取保候审发挥逮捕替代性措施的重要方面。对此,可以探索建立公共担保机构和公共担保人、公共担保金制度,即通过政策支持或资金奖励等方式鼓励有条件提供住所、工作岗位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住所、工作和担保,并对以上单位进行整合资源并培训,强化其协助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在无担保人的情况下可以由单位预支工资作为担保金;公共担保人指的是,组织基层司法所、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基层社会公共服务人员成立公共担保人联合会,选派人员对不能提供担保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担保,并由联合会及犯罪嫌疑人所在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联合履行担保义务,确保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
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虽然高检院出台专门性文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单纯依靠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显然是不够的,应探索建立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主导,侦监、公诉、案管协助,联合快速办理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及时调整羁押措施、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时度势、防止捕后判轻刑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