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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律良性互动关系中检察机关工作机制的构建与优化

2016-12-01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工作机制检察机关

摘 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稳步推进。根据最高检2016年度工作报告,今年检察机关改革重点任务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检察机关构建新型、健康、检律良性互动关系,对于完成深化检察机关改革重点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检律良性互动关系 检察机关 工作机制

作者简介: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王肖瑭、杨莉、李炀、张华月。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96

一、检律良性互动关系建立的基础

在本质内涵上,“检察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两者虽然角色定位、职责分工等不尽相同,但秉承相同的法治理念、职业信仰和价值观,肩负共同的历史使命,在本质上和基本要求上是一致的。”

构建检律良性互动关系,首先要理清两者关系,找准角色定位,不能还是简单的将检察官和律师关系定位为控辩关系、对抗关系。双方既应当根据不同的法律职能定位互相监督、互相牵制,又应当在同一法治理念下相互信任、互相支持。

(一)两者都是中国社会法治工作的重要参与者

在职能定位上两者同为法治工作者,从社会职能分工看,两者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都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者。从价值目标层面比较,检察官和律师都是以追求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为最高职业目标,都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为最基本行动指南。

(二)两者都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以事实为行为依据

在履职要求上,两者都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履行法定职能,都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监督。

(三)两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名的德国法理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基于职业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形成的职业群体,在这个群体中法律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职业精神传承是它的核心价值,它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

我国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提出要打造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从事法学研教活动的人员在内的多样性职业群体。中国的法治建设必不可少地需要打造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检察官与律师是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检律良性互动关系中的现有机制梳理与分析

2014年12月,高检院颁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规定》分别就检察机关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配合律师开展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各方面工作作出具体的规定。 笔者认为可根据实体性内容的不同将上述权利分为三类:

(一)明确保障了律师的案件知情权

一方面,明确了律师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的办理流程情况的具体法定情形。另一方面,明确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阅卷可自由选择范围,减少了对律师复制案卷材料是方式手段限制。以及明确相关费用和基本硬件设施配置等内容,使律师可以真正通过案件卷宗材料,在案件各阶段与办案机关同等的掌握案件实体案情。

(二)明确保障了律师案件参与权

传统的检律关系中,将律师定位为次要的案件参与人,消极的认为律师是办案阻力,在案件办理流程设计和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忽略对律师参与权的保障,使律师实际游离与案件办理过程之外,导致律师无法真正发挥法定作用。

律师参与权主要包括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收集证据权、意见听取权、参与庭审权。根据律师办理辩护案件的各个阶段赋予律师不同的权利,使律师能够根据案件进展,随时参与到案件办理中去。

1.律师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受贿案件”三类案件中律师提出会见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得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限制律师会见。”进一步明确减少了律师会见的特殊审核机制,使律师会见当事人成为常态和不予会见当事人的情况成为特例。让律师能够真正实现自由会见当事人,提高辩护针对性和对办案部门监督的有效性。

2.明确了除特殊情形以外办案机关不得对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往来信件进行截留、复制、删改。保障了律师办案的隐蔽性,提高了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3.明确了律师的收集证据权。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依法自行收集证据和提请办案机关收集相关证据两种途径实现收集证据权,切实提高了辩护律师在“审判中心主义”办案模式下重要性,使辩护律师也成为案件证据的重要收集者之一。

4.明确了辩护人意见被听取权,规定了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相关附卷程序的详细内容,使律师意见能够真正的得到发声。

5.明确了律师参与庭审权利。

(三)强化保障律师救济权

律师救济权是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职能,也是开展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检律良性互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律师权利受阻碍的控告申诉途径,明确了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使侦查机关针对律师的强制措施更加规范和透明化,进一步防范侦查机关通过滥用强制措施手段以限制律师参与办案,增加律师受到不法侵犯时的救济机会。

三、构建检律良性互动关系中检察机关工作机制的优化

为不断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着力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检律关系新常态,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优化检律交流机制

为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加强检察官与律师两者的良性互动,检律之间应当进一步优化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1.通过检察院和律师双方互相开放学习阅览室,共享业务资料、学习刊物、公告信息。

2.通过优化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提高网络律师接待工作模块实用性,优化双方工作信息和工作资源的网上共享途径。

3.整合双方法学教育资源,丰富律师和检察官的知识结构。如互通学习讲座机会,不同系统组织业务学习可邀请外系统人员旁听的方式,促进业务经验交流和业务知识的互补。

4.建立跨职业的法学研讨论坛,如建立法学会、年度法务实践论坛、指导案例讨论会等多种形式,探讨研究共同关注的法学理论难点与司法实践热点,共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共同提高业务能力。

(二)优化工作性联席会议制度

通过会商联席会等多种形式完善交流制度,构建保障律师权利新机制。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召开座谈会,邀请了检察机关分管院领导、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负责人、主要执业律师等参加,广泛听取检察机关内部和律师群体意见,深入践行检务公开、促进规范执法,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互相听取执业和履行职责情况的意见。工作中遇到问题需要与对方沟通协调的,可以提出要求,双方举行会商。会商所形成的书面意见,可以作为双方办案的参照依据。

(三)优化案件侦查终结前、捕前、诉前“三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实现形式

严格“三前”听取机制的落实情况,使之成为案件办理流程中的法定动作,使侦查终结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发挥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作为侦查机关及时客观查明案件的补充,使律师辩护人有机会及时发现、纠正办案中出现的偏差,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建立和优化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身份转换机制

通过引入法律职业共同体身份转换机制,拓展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渠道,使法官、检察官对律师真正产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为律师执业权利的充分行使创造好的外部环境。

四、促进检律良性互动关系中检察机关工作机制优化几点问题思考

(一)检律良性互动关系建设中要找准检律双方定位

通过对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权利工作脉络变化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检察机关在不断实践着检务公开化和规范化的要求,通过各种制度提升律师法定权利的实际享有度。在实际执行各项制度中,检察机关应当要找准检律双方定位,注意把握保障律师权利和依法使用检察司法公权力之间的平衡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寻找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点。

(二)更加注重现有制度的升级和简化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为保障律师权利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层出不穷,不断更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抓住这一系列制度的实质。建议在检察机关内部,进一步简化保障律师权利工作的审核步骤,提高检察机关带服务性质工作中的操作灵活性,整合部门间交叉工作,如对于律师电子阅卷的承载媒介可以根据律师需求由律师自主选择,如通过“一站式”律师接待窗口使律师提供一次身份认证材料,即可完成案件在检察机关不同阶段的律师参与活动等。

(三)更加注重保障制度的长效化和日常化

构建良性检律互动关系,是一个长期的工作。该项工作有着内容庞杂、项目重复的特点。要构建新型良性检律互动关系,关键在于做好日常律师工作中的每一件小事。因此,要更加注重保障各项制度的长效化和日常化。通过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使各项认为设置的规章制度成为自然而然的检律交流习惯,这必将使检律关系达到一个新的境界。

(四)更加注重把握检律互动中的亲疏尺度

虽然构建良性检律互动关系,需要加强双方联系,提升双方认可度,但检察官和律师必须均依据各自职业规范开展交流,严格防止矫枉过正,出现“办事讲感情不讲实情,办案论交情不论案情”的误区;严防思想滑坡,严防以情代法。建立良性检律互动关系,必须以法律为底线,坚守法律人对法的信仰。

注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讲话.2015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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