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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生产效率损失索赔依据和计算方法问题研究*

2015-07-24张春影辛文高平

项目管理技术 2015年9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损失

张春影 辛文 高平

(1. 东北财经大学投资工程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 新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 克拉玛依 834000)

0 引言

在国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履行中,普遍存在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效率损失,出现费用增加却没有获得赔偿的问题。问题出自于合同条件的安排、法律依据、效率损失的证据力等方面。效率损失不必然导致工期延长[1],工期延长是合同条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承包人有权获得赔偿,而效率损失却没有明示在合同违约情形之中,如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在合同条件缺少的情况下,作为对合同条件补充和解释的合同法也无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承包人经常面临涉及生产效率损失的索赔无明确法律依据的困境。即便是承包人提出效率损失的索赔,缺少证据和合理的计算方法也使得索赔困难重重。

针对生产效率损失进行索赔的问题,国外有不少专家以专著和论文形式阐述了效率损失问题,认为承包人理应获得效率损失的赔偿,并在计时薪金制下用算术平均方法计算标准计量尺度(Measured Mile,MM)法的基准线,以求效率损失值[1-3]。国内对效率损失索赔的研究比较少,有业内人士对FIDIC 合同文件分析后,指出承包人可以就“非承包人因素”造成的生产效率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采用K-means 聚类算法来计算生产效率损失值[4],还有人以效率损失这一视角分析工程项目干扰事件导致的损失,阐述了计算损失额度的新型计算方法——MM 法[5]。但是国外研究并不完全适合国情,国内研究也缺少针对国内施工合同条件的相关分析,与国内普遍采用的计件薪金制法缺少关联。同时,上述研究阐述的MM 法算数基线计算略显粗糙。

本文以示范文本为合同依据,以合同法为原则,对生产效率损失索赔进行分析损失。通过对国内外几种常见的效率损失计算方法进行比较,结合国内承包人多采用人工计件工资的特点,提出改进的MM 法,并以案例阐释修正的MM方法。

1 施工生产效率损失索赔的合理性分析

1.1 生产效率及其损失

这里的生产效率定义为消耗单位劳动力成本所能产出的产品数量。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以某项工作所有工人的实际工作时间之和来衡量劳动力成本,以工作完成的工程量衡量产出的产品数量。

生产效率的损失是指发包人原因导致发生消耗量增加的情况,其产生的费用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没有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建设投标之前,承包人会根据该项目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的工期要求,结合行业整体水平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成本进行估算,从而向业主进行报价。因此,该项目中任意一项工作均能在项目前期估计其计划生产效率,如果该生产效率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就会对承包人的成本造成影响。

1.2 生产效率损失起因和索赔依据

生产效率损失起因可以分为违约行为和工程变更两种类型。这里的违约是指因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示范文本在第16 条中列出了发包人违约的情形。违约行为若造成效率损失,影响进度计划上的关键路径工作,最终使工期延长。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依据合同条件有权获得费用上的补偿。若违约对非关键路径工作产生影响,情况变得复杂,承包人面临索赔难以举证的困境。而从合同法的违约赔偿角度,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得到全部赔偿,效率损失的赔偿需要承包人就发包人的违约事实和损害额度进行举证,而合理的效率损失分析和计算方法可以提高证据力,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

工程变更很容易引起生产效率损失。工程变更的本质是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进行了实质性修正,通常变更带来的工程量减少,造成规模不经济;重新动员或部署人力资源;学习曲线影响;延长工作时间、供货或服务状态改变等。而这些改变常常会带来效率损失,例如采用流水作业时,一个流水段上发生设计变更,需要调整流水计划,重新部署工人,这会导致施工效率的损失。

然而,根据示范文本条款,变更带来的生产效率损失不能获得补偿。示范文本的工程变更计价思路,是通过变更项目与既有项目的特征比对,选择一致或近似项目价格计算变更项目价格,是以过去的定价来反映当前的计价,变更项目的人工消耗量仍以正常未受干扰的情况考虑。另一方面,由于工程变更不属于示范文本规定的违约行为,违约补偿自然也不包括效率损失赔偿。因此,变更产生的效率损失在示范文本的规定中就不能获得补偿。

排除变更引起的效率损失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相悖。尽管可以在有失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尝试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因缺少具体合同条件支持,除非效率损失造成显失公平,否则获得赔偿可能性不高,但交易成本却很高。对此情况,承发包双方宜根据公平原则在有较高证据力的效率损失分析基础上协商处理,以提高承包人的合作意愿,保证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对比而言,英国和美国在这方面有很多司法判例,并且其标准合同条款有明示的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效率损失赔偿,例如英国JCT 2005 合同条件第4.23 款明确规定效率损失可以获得赔偿[6]。为此,可以借鉴英国JCT 合同条件做法,在示范文本中加入明示的相关合同条款,从根本上解决效率损失索赔依据不足的问题。

2 生产效率损失计算方法

2.1 一般的生产效率损失计算方法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承包人所采用的计算降效损失的公式或方法的合理性与准确性涉及索赔的证据力问题,关系到索赔的成功与否。在承包人的索赔实践中,由于该计算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承发包双方很难完全认可彼此所采用的方法,因此索赔费用通常会造成承发包人双方的纠纷不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选取比较的基准,即承包人在提供了准确翔实的实际生产效率数据之后,如何确定与之比较的基准来计算实际受到的损失。以下是目前国内外较为常用的方法。

2.1.1 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比较法

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比较法较为直观,它将发包人造成的干扰事件所引起的全部工作类型进行总结,并将其实际成本进行加总,再与合同中相对应的预算成本进行比较,以其差额作为生产效率损失数额[5]。相对而言,承包人倾向于使用这种方法,因为承包人起初会采用较低价格进行报价以加大中标概率,这样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的差额越大,承包人所获得费用补偿越多。

但这种方法缺乏说服力,很难得到发包人和争议解决机构的认可。该方法将实际成本的增加全部归结为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对此没有任何责任,这并不完全符合实际。预算成本是在施工前对总体成本进行估算,估算成本与未受干扰下的实际成本并不一致,效率损失可能是承包人自身原因或估算不准的原因所致。

2.1.2 修正的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比较法

该方法是对上一方法部分缺点进行的改进和修正。先将所有受干扰事件影响的工作项目进行损失责任划分,剔除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部分,再将预算成本中的风险因素进行合理估计,并对计算方法错误等方面进行修正,保证预算成本较为合理、准确。最后将项目中的工程变更项目费用开支以及在其他索赔事项或调价过程中涉及的费用补偿进行剔除,如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索赔,对人工费、材料费等单价上涨进行的调价。然而,此方法仍然没有解决应用预算成本作为比较基准的问题,即承包人难以证明在排除了干扰事件的影响效果后,实际成本能够达到预算成本的水平,因此该方法依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2.1.3 与行业标准比较法

与行业标准比较法[8]是把承包人的实际生产效率与行业标准手册中的有关平均生产效率进行比较,以确定生产效率损失。这种方法的说服力有限,因为该方法默认行业标准所发布的平均生产效率能够反映本项目中特定工作的正常生产效率。但是行业标准往往只反映一定范围内的平均水准,而每个工程项目都具有不同的特点,一定范围内的平均水准通常难以符合各个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即便行业标准针对项目的不同特点(如用途、区域、规模、施工季节等因素)制定了不同的生产效率数据,在索赔事件中,发包人和争议解决机构也通常容易就此问题对承包人提出质疑。

2.1.4 专家分析法

专家分析法是指由承包人聘请或仲裁机构指定的对建设工程项目索赔以及相关干扰事件的生产效率影响程度进行过深入研究的专家来确定承包人的实际损失,该方法的关键在于,专家必须具备非常高的专业水平以及采取绝对中立的态度,并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对专家的结论不满意,很容易就以上几个问题提出质疑。

2.1.5 类似工程比较法

该方法是针对与本工程中受干扰事件影响的工作,选取其他类似工程中的相同工作的正常生产效率作为比较基准,与本工程中受干扰工作的实际生产效率相比较,以确定本工程的生产效率损失。选取的标准必须从项目用途、规模、区域、施工时间、工资水平等多方面考虑。但是由于不同的承包人在承包方式、管理手段、人员素质等方面参差不齐,采用与类似工程的生产效率进行比较并不一定能如实代表本工程承包人的正常生产效率。因此,如果本工程承包人之前进行过类似工程的施工,可采用在类似工程中相同工作的正常生产效率作为比较基准,索赔成功的概率会大大提高。当然该方法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两个完全一样的工程是不存在的,而且微小的区别可能会导致生产效率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该方法的适用性仍然值得商榷。

2.2 MM 法

从以上几种方法可以看出,在承包人的索赔资格得到确认的情况下,索赔成败的关键在于比较基准的选择是否合理。而上述几种方法均未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两处不足:①若选取预算成本作为比较基准,承包人无法证明正常的施工状态能够达到预算成本的水平;②选取其他比较基准不足以完全代表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此,引入计算效率损失的另一种方法——MM法,以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MM 法是将实际施工过程中未受干扰的生产效率与受到干扰时的生产效率进行比较,分析出非正常状态下造成生产效率损失的相关因素[9]。针对某一生产效率受到影响的具体工作,可根据现场跟踪记录其施工过程中的生产效率数据,在该工作完工之后选择施工过程中一段未受影响的时间段,作为比较基准,以此计算出在保持生产效率未受影响情况下,完工所需的总工作时间,再与实际总工作时间(受干扰事件影响生产效率损失)进行比较,二者的差额即为额外付出的工作时间。

使用MM 法计算降效损失有以下两方面优点:①选择实际施工的数据而非预算成本的数据,排除了预算成本的不准确因素,并且承包人有理由证明,在受影响的时间段,若干扰事件并未发生,排除了干扰因素,生产效率可以达到之前或之后未受影响时间段的水平;②选取本工程同一工作不同时间的数据,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符合实际。即使发包人可能会提出,时间发生了变化,生产效率的正常值不一定相同,但在干扰事件发生时,不可能做到在相同时间、未受干扰的情况下将同样的工作重复施工,因此选择之前或之后未受干扰的时间段,是解决该问题的最佳方案。

由于MM 法计算实际损失的途径是计算正常情况下的累计工作时间,而通过生产效率曲线,选取正常的生产效率作为比较基准后,若采取算术平均的方法,某一个或几个方差较大的数据将对正常效率值产生较大影响,并且无法反映工作时间与完工量的对应关系。而回归分析是基于观测数据建立变量间适当的函数关系,并建立回归模型,以分析数据间的内在规律。因此,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可以直接反映总工作时间与施工进度的线性关系,并且排除了方差较大数据的干扰,计算结果相对于算数平均法更为准确。

2.3 MM 法的修正

在计时薪酬制下,可以直接使用上述MM法,但在国内工程项目中工人工资大多采用计件薪酬制下,需要对MM 法作出修正。在国内建设领域,大多数承包人向工人支付工资采用的是计件薪金制,即以工人实际完成的产品数量作为支付工资的依据。当业主干扰导致效率损失时,隐含着工人收入的实际损失,因为如果排除干扰因素的影响,工人可以完成更多的工作量,即可以按照计件制支付方法得到更多的工资。根据前文分析,在合同规定的违约情形下,应予以补偿,即便合同没有约定,亦应协商解决,否则有失公平原则。具体的修正方法是按照该工作原已完工程量除以未受干扰时累计工作时间,这段时间可称之为“正常累计工作时间”,再用正常的生产效率乘以实际累计工作时间即为在实际总工作时间之内应完成的工程量,即

通过式(1),能够得出该工作正常应完成的工程量,用此数值乘以承包人按照计件制方式支付工资的每单位产品工资即为承包人的实际应有的人工费用支出,最后减去该工作已支付的人工费即为承包人的人工费损失,即

3 生产效率损失索赔实例分析

以笔者对大连某住宅项目抹灰工程现场采集的数据来阐释一元回归的MM 法,并对其加以修正。该项目于2014 年5 月进入室内外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阶段。该项目由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所属公司负责总承包,其将抹灰工程分包给专业劳务公司,将施工电梯和机电安装分包给专业承包人。相对于分包人,总承包可视为发包人,分包人为劳务承包人和专业承包人。笔者连续记录了该项目中的一至十五层内墙抹灰工程的相关施工进度数据,共有工作日16d,抹灰总工程量为11 907m2。当工程进行到工作日第9d 时,因施工电梯发生故障,抹灰工作所用的砂浆无法及时通过施工电梯运送至施工区域,该干扰事件共持续9h,在此期间共有15 个工人进行抹灰作业。

3.1 比较基准的选取

为保证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采用每3h为一单位时间,每个工作日分4 次分别对单位时间内的总工时和总完工量进行记录,则共有64个记录点。其中,第34 ~36 个记录点为受干扰时点。分别计算每个记录点的生产效率,并绘制曲线图(图1)。

根据生产效率曲线的波动状况,剔除学习曲线和完工前生产效率损失的影响,从中选取施工现场并未发生干扰事件且数据波动离差较小的时间段作为比较基准。此时,选取第25 ~33 个记录点作为比较基准的时间点。

3.2 实际损失的计算

选取了合理的比较基准后,选择以累计完工百分比为自变量X,累计工时为因变量Y 进行一元线性回归分析。使用的统计软件为SPSS16.0,具体步骤如下:

(1)计算出第25 ~33 个记录点的累计工时和累计完工百分比,做累计工时关于累计完工百分比的线性回归。表1 为两者线性回归的回归系数。

表1 回归系数

(2)根据回归分析,建立以累计完工百分比为自变量X、累计工时Y 为因变量的一元线性回归方程为

式中,19.702 为方程的截距;2 680.037 为方程的斜率。

根据方程的有效性检验,方程的截距和斜率的p 值均为0.000,说明方程的系数显著,表明该回归方程比较合适,即可以以累计完工百分比为自变量估计所用累计工时的值。

通过式(2),将原有64 个记录点的累计完工百分比带入,做出在未受干扰状态下的正常累计工时数据图,并与实际记录的累计工时对比。图2 为1 ~64 个记录点的实际累计工时和正常累计工时的对比图。

由图2 可知,正常累计工时与实际累计工时之间的差额即为劳务承包人因施工电梯故障而额外付出的工作时间,即损失的工作时间为

损失的工作时间=2868-2 699.7=168.3(h)

(3)采用修正的MM 法对上述干扰事件带来的效率损失进行计算,具体过程如下

实际应完成工程量=11 907 ÷2 699.7 ×2868 =12 649.3(m2)

据了解,发包人向劳务承包人支付的计件费用为9 元/m2,这样承包人的实际人工费损失为

实际人工费损失=(12 649.3 -11 907)×9 =6 680.7(元)

由于发包人采用计件制向工人支付工资,工人即便额外付出工作时间168.3h,但该工作的总工程量不会改变,发包人也并不会因此多付出额外的劳动力成本,即不构成实际损失。但是如果按此思路来分析,干扰事件的发包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则有违合同法公平性原则,因为在正常的生产效率下,按照其所投入的劳动力数量及工作时间,可以完成更多的工程量,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假若合同中的工资支付方式能够更加科学规范,并且劳务承包人的维权意识较高,承包人可以通过工作记录按照MM 法计算的实际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4 结语

承包人效率损失增加了支出,对违约产生的效率损失承包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按照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变更产生的效率损失不能获得补偿,这样有失公平,影响合同的履行。为此,损失应在合同条件上对变更引起的效率损失赔偿做出明确予以赔偿的约定。此外,国内承包人应加强自身维权意识,做好工作记录,采用修正的MM 法进行分析,提高索赔的证据力,达到索赔目的。无论是业主(发包人)与承包人,还是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都存在效率损失的索赔问题,前述索赔的合同和法律依据,以及修正的MM 法都适用于这些问题。

示范文本编写者应借鉴和参照国外标准施工合同条件,改进示范文本,增加关于效率损失索赔条款,解决承包人涉及生产效率损失的索赔无明确合同依据的困境,提高合同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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