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18-11-29王登山律师
王登山 律师
问题
问:授权代表超越授权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是否有约束力?
2006年6月,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将某高速路中A段、B段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陈某为承包人的驻场代表。合同落款处,除承包人盖章外,陈某在承包人授权代表一栏签字。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陈某代表承包人办理工程履行和结算等事宜。
2008年8月,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发包人将该高速路中的C段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合同落款处,仅有陈某签字,承包人未盖章。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结算函》,告知发包人将上述A、B、C段下欠的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指定账户。
后双方因已付款金额有争议,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返还超付工程款1000万元。
诉讼中,双方就C段工程是否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有争议。发包人认为:陈某为承包人授权代表,《补充协议》对承包人有效;承包人抗辩:《补充协议》没有承包人盖章,且陈某授权范围不包括签订合同,该协议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
请问:授权代表超越授权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是否有约束力?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1.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知,表见代理最直接的法律效力即:代理行为有效。
2.陈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本案中,陈某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第一,客观上,陈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承包人不仅向发包人作出《授权委托书》,授权陈某办理工程履行和结算事宜,而且,在陈某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之后,承包人还向发包人出具《结算函》,结算的范围包含了C段工程。所以,发包人有理由相信承包人认可C段工程系其施工范围、陈某签约的行为代表承包人。
第二,发包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陈某系承包人驻场代表,而且,陈某在工地时代表承包人签署大量的工程量签证文件。综合上述事实,发包人在与陈某签署《补充协议》时,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3.《补充协议》对承包人有约束力。
虽然陈某超越承包人授权范围与发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但陈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协议对承包人有约束力,C段工程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发包人就该段工程支付的费用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4.对承包人的启示。
承包人授权代表进行现场施工管理时,对于授权范围和无权实施的范围,均应详细表述。避免因授权范围不清,承包人因授权代表的表见代理行为承担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