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之争
2013-08-15王登山律师
王登山律师
2009 年,北京南山房地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4 幢商品房工程发包给北京时代建设工程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1 年12 月底签订了一份《结算协议》,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为1.3 亿元人民币,结算后发包人南山公司又分3 次支付了800 万元,当承包人向发包人继续追要下欠的3000 万工程款时,发包人却以结算协议不生效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承包人能不能依据结算协议向法院起诉,追讨下欠的工程款?该份结算协对发包人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请问:
该份结算协议对发包人是否有约束力?
●律师观点
1.发包人不认可该份结算协议的原因。
2011 年12 月底,发包人与承包人确实委派各自的工程造价人员,经过对账、验算等过程,签订了一份工程结算协议。在该份协议上,发包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经理袁军签字,发包人副总、造价主管领导马小光签字,然后加盖了发包人的一枚方形条章:南山房地产公司运营管理部。现发包人以方形条章不是其公司在工商、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为由,拒绝承认结算协议的效力,并要求双方重新结算工程价款。
2.发包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效力认定。
双方虽然在合同中未对发包人袁军部门经理、马小光副总的代理权限范围做出明确约定,但是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发包人部门经理袁军、马小光副总在工程结算协议上签字确认行为,如是其职务行为的,则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袁军系发包人主管工程造价的部门经理,马小光系发包人公司分管造价的公司副总,因此其两人签字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该结算协议对发包人有约束力。
3.发包人运营管理部印章的效力认定。
发包人经办人员在结算协议上加盖的“房地产公司运营管理部”印章,该印章虽然不是发包人在工商等部门备案的公司印章,但是,承包人有证据证明:该枚印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多次使用在与承包人的交往之中,多次使用在工程材料价格的认价单中,能证明该枚印章是发包人经常使用的印章。因此,加盖此枚印章的结算协议对发包人有约束力。
4.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后,发包人要求重新结算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诉讼前,已经签订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发 包人又反悔要求重新结算的,于法于理无据,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结算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因此,发包人应当按结算协议支付下欠的工程款,该份结算协议对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