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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与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2015-06-30方全许亚敏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6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

方全 许亚敏

内容摘要: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是我国“人权保障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在保障被监管人人权的职能定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新法律法规对人权保障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应以此为契机,在积极转变执法观念,强化人权保障意识的基础上,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完善人权保障工作机制,提升人权保障的实际效果。

关键词:被监管人 人权保障 刑事执行检察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尊重和保障的人权当然包括依法享有公民权的被监管人[1]。由于被监管人多数被限制或者剥夺了人身自由,处于较为被动、弱势的地位,其个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非法侵犯,因此也成为了我国“人权保障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

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被监管人合法权益被侵害事件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对于促进监管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在监管场所的统一正确实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法律监督的根本目的之一在于避免执法者利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可以说,法律监督权的确立实际上是为了保障人权而生。[2]刑事执行检察在保障人权的职能定位中无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

曹建明检察长在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派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监所检察工作应当牢固树立“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即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这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执法监督的社会效果。而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分别关系到执法监督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3]三者共同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刑事执行检察加强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

被监管人作为弱势群体,其人权需要依靠监管部门来保障,但实践中监管部门有时却成了被监管人人权的直接侵害者,这就需要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督。被定位为监管部门外部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无疑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充分体现“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力保障权利”的作用。

当今社会,一方面刑事犯罪高发,监管安全压力明显增大,另一方面随着维权意识深入民心,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状况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理应顺势而为,坚持把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作为检察监督的重点,强化监督措施,完善监督机制,逐步弥补我国人权保障“木桶上的短板”。

二、新法律法规对刑事执行检察人权保障工作的新要求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涉及刑事执行检察的内容很多,最突出的亮点就是保障人权和诉讼监督。[4]首先是在总则第2条即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其后的分则中,也处处体现着这一原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设置了专门的章节规定了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和办案期限、看守所执法活动、刑罚执行等方面检察工作的内容和方式。[5]因此,刑事执行检察在人权保障方面被赋予的任务更重、范围也更广了。

(一)人权保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主线

《刑诉法》涉及刑事执行检察的修改内容达37条,[6]比例占到了全部290条的13%,所修改条款也处处显现着国家对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关注和重视。如增加了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全新制度有助于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强制医疗程序监督将精神病人这一更为特殊的群体纳入了人权保障的视野,是防止“被精神病”事件发生的有力举措。

(二)人权保障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随着新增业务的增多、监督标准的提高,无论是开展审查还是监督工作,都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在实践中摸索尝试,必将导致人员紧缺与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对干警业务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也不同以往。如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要加强提讯检察和出入所检察,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又如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死刑临场执行监督等修改或新增的业务,在扩大工作范围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应当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正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期,“压力与动力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7]

三、刑事执行检察加强人权保障的路径选择

面对机遇和挑战,我们应当树立“有作为才有地位”的思想,在积极转变执法理念的基础上,完善人权保障工作机制,提高法律监督效力。

(一)更新人权保障执法理念

1.维稳与维权并重。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这句话放在监管场所同样适用,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是相辅相成的。唯有把被监管人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才能促使其自觉遵守监规监纪,主动配合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安心接受教育改造。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刑诉法》的任务除了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之外,还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所保护的各项权利不仅仅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所享有,同样也为犯罪行为的加害人所拥有。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3.监督与配合并行。实践中,囿于多种因素的制约,“重配合、轻监督”的传统执法观念仍然束缚着一些派驻检察干警的手脚。事实上,人权保障表面看来是行使监督权,却是配合监管场所稳定被监管人情绪、减少对抗的重要手段。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监督与配合二者的关系,以监督统领配合,以配合促进监督,真正做到监督要到位,配合不越位。

(二)践行人权保障检察职责

1.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被监管人一般享有以下权利:一是作为一般公民应享有的未被剥夺的权利,如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权、合法财产权等。二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作为被监管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如不被违法羁押的权利、辩护权、控告申诉权、休息权、劳动保护权以及依法获得减刑、假释权等。

2.人权保障检察工作的重点。一是保障被监管人生命和身体健康权。通过对被监管人生产、生活、学习三大现场的日常巡查,对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等事故检察,从中发现监管场所体罚虐待、牢头狱霸、刑讯逼供、超时超体力劳动、滥用警戒具等违规违法线索,查找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工作上的漏洞。二是保障被监管人的人身自由权。近年来,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针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的专项清理行动,我们应当将专项行动的经验制度化、规范化,常抓不懈。此外,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是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被监管人的人身自由权的维护。三是保障被监管人合法财产权和通信会见权。对监管场所代管被监管人合法个人财产的情况实行监督,防止办案人员或监管民警侵吞被监管人合法财产。对于监管民警限制或阻止罪犯通信或会见亲属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四是保障被监管人依法获得公平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利。发现罪犯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而没有被提请的,有权建议监管部门予以提请,以确保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的罪犯有机会获得减刑、假释,确需保外就医的罪犯能够得到暂予监外执行。五是保障被监管人行使诉讼权。对于刑事执行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任何被监管人都有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此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监管场所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都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

3.开展人权保障检察工作的途径和方法。一是加强出入监(所)检察。这是人权保障的第一道和最后一道关口。通过核实身份、法律文书、开展健康体检检察、出入监(所)谈话等方式,及时发现被监管人遭受刑讯逼供、体罚虐待、非法羁押等违法行为线索。二是强化监管场所“四个重点”检察。重点检察监管场所提供的伙食、卫生、医疗、劳动、休息、会见等条件是否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视情节轻重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三是严厉打击被监管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被监管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是保障其他被监管人的人权。[8]对“牢头狱霸”苗头和迹象,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查处。对被监管人犯罪案件,要及时监督立案、侦查,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四是正确处理好新增业务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无论是事关被监管人生命权的死刑执行临场监督,事关人身自由权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是事关刑事奖励权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等等,这些新制度目前尚不完善,我们应注重在实践中勇于探索,积累经验,从而在具体细则制定中堵漏建制,确保制度落实到位。五是纠防冤假错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的平反昭雪,与以“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为代表的派驻检察干警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我们要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9]

(三)健全人权保障工作机制

1.深化监管场所“检务公开”力度。通过在收押窗口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检察官约见卡的方式告知新收押人员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和举报的范围和方式。在监区劳动、生活、家属接见、物品接济区域以及检察接待室等地的醒目位置张贴检务公开宣传栏,将检察机关及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职责、受理申诉、控告和举报案件范围等,向被监管人及其家属公开,使其充分享有知情权。还在监管场所主要区域设立检察官信箱,及时接收被监管人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同时,还通过举办“派驻检察室开放日”活动,向来访群众公开展示、介绍检察室日常工作基本情况,提高派驻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完善巡视检察工作机制。巡视检察要求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仅要直接实地检察由下级检察院担负监督职责的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同时还要检查派驻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超期羁押、久押不决情况、被监管人使用警戒具、禁闭情况、是否存在牢头狱霸情况、被监管人生活、医疗卫生等情况,以及派驻检察室受理被监管人申诉、控告情况、查办案件情况等开展全面检察,[10]以发现下级监管场所和派驻检察室存在的问题,为保障被监管人的人权提供新的途径。

3.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部协调配合。对内要加强与本院侦监、公诉、自侦等部门的信息通报,对检察发现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办案部门收到的被监管人的控告、申诉,也应及时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反馈。对外要健全与监管场所的沟通协作机制。影响被监管人人权保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监管场所有些客观上的困难,如羁押、监管和医疗条件的改善等,[11]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也应当充分配合协作,共同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四)提升人权保障实际效果

1.强化法律监督效力。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法律监督的方法主要有口头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书面纠正违法等,监督效能的实现主要依赖于被监督者的配合程度和重新作为。我们认为,即便被监督方不接受监督意见,在目前情况下,我们仍可以靠其他合法方式来强化监督的权威和效力。

对于刑罚执行和监管部门拒不接受监督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2]一是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或构成受贿犯罪或属于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可以初查或进行立案侦查。二是向上一级机关通报其下属机关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和不接受监督的情况。三是刑罚执行和监管部门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向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该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四是对于屡次不接受监督的,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通报违法情况和不接受监督的情况。

2.加大职务犯罪惩防力度。监管民警滥用职权惩罚被监管人,纵容被监管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等侵权案件不容忽视。“办案”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件利器,能够对职务犯罪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取得“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预防效果。

我们认为,一方面应建立健全以省级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必要时采取参办、提办、异地交办等方式,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另一方面应加强与本院自侦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惩处职务犯罪工作的整体效能。此外,还应当有针对性的开展警示教育,督促监管民警进一步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筑牢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思想防线。

3.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在职责更多、维权任务更加繁重的今天,我们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13]

4.加强信息技术和网络建设,是实现对侵权事件动态监督的必要保障。根据规范化检察室要求,三级以上驻看守所检察室要与看守所实现信息数据交换和监控联网,一级规范化检察室还要求监控录像可以存储至少15天,并与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局域网实现联网。我们应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科技投入向检察监督效果的转化,增强发现、处理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能力,为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注释:

[1]本文所称被监管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

[2]周洪波、王虹:《监所检察与被羁押者的权利保障》,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

[3]袁其国:《论监所检察“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2年第1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8月版。

[4]袁其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与监所检察工作》,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3年第1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5月版。

[5]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章第6至9节。

[6]该统计尚不包括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相关的侦查、审查起诉等内容。

[7]周伟:《强化监督制约意识 切实履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监所检察职责》,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3年第1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5月版。

[8]郑灶和:《立足监所检察职能 保障被监管人人权》,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8期。

[9]樊石虎:《监所检察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问题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4期。

[10]袁其国:《以监所检察工作为视角看巡视检察》,载《检察日报》2013年2月25日第3版。

[11]孙谦:《监所检察与人权保障》,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1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8月版。

[12]周洪波、王虹:《监所检察与被羁押者的权利保障》,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9期。

[13]袁其国:《在学习张飚同志先进事迹座谈会上的讲话》,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4年第1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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