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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视野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解析①

2015-03-01张雨,张红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

【政法论坛】

张红(1968—),女,安徽庐山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发展社会学研究。

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视野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解析①

张雨,张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杨凌712100)

摘要:从犯罪行为发生对于犯罪人的价值这一视角出发,深入解读农村留守儿童入室抢劫杀人一案,阐明一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这样的闹剧证明自己的个人能力,以反击个人现实层面中面临的社会地位低下、情感需求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满足的持久无能的生存困境与心理困境,是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并在社区矫正的层面提出通过完善司法体系同时建立村落矫正模式,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价值;象征互动;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

收稿日期:2015-02-26

作者简介:张雨(1990—),女,陕西西安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发展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3.5

文章编号:1008-777X(2015)03-0069-05

文献标志码:A

①本文对“留守儿童年龄”的界定参照段成荣和杨舸(2008)的方法,父母中至少有一方外出的情况都被界定为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则是指留守儿童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地区的情况。本文对儿童的年龄界定是18周岁以下(或0~17岁)。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还在加剧。一方面,农民工进城务工促进了当地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这一特殊群体在城市化浪潮下陷入了生存困境和心理困境,社会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从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视角出发,通过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行为发生对其产生的价值,探讨留守儿童犯罪这一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司法矫正体系同时建立村落矫正模式的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建议。

一、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行为发生原因——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的解释

由于中国特殊的户籍制度以及城乡二元制现状,农村留守儿童是只存于中国的特殊群体。纵观目前关于留守儿童的研究,大多关注的是家庭结构不完整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以及教育公平机会产生的影响;在分析留守儿童犯罪行为发生原因时,也同样把焦点更多地放在家庭学校这两个方面,没有强调留守儿童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目的与意义。笔者认为,关注留守儿童犯罪行为发生的自我动机与犯罪价值对于解释留守儿童犯罪十分重要。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形成一种理论框架,强调深入研究在涉及犯罪和犯罪人时人们行为的价值和目的,并以此建立理论解释犯罪现象。

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是一种理论体系,最早由乔治·赫伯特·米德提出框架,之后马苏达、杰克·卡兹以米德的理论框架为基础,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分别形成了青少年犯罪标签理论及犯罪的价值诱惑理论,共同构成了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体系,它们皆关注的是涉及犯罪和犯罪人时人们的行为的价值和目的,这在解释留守儿童犯罪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乔治·赫伯特·米德最早提出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米德认为,一个人犯罪的动机、使犯罪合法化的理由及其对待犯罪的态度,都可以从他的思想观念方面得到解释。“人类之所以作用于事物是因为这些事物对他们有价值。”[1]因此,当犯罪对于留守儿童有价值时,他们就会产生“赞成犯罪的观念”,这种观念就是一种认知因素。米德还认为,认知因素“生活价值”决定着行为,依照行为对于行为者的价值理解行为,行为将变得易于理解。[2]人们建立的相对持久的生活“观念”是由他们从特定的经历中所获得的生活价值构成的。[3]即可理解为,人们在特定环境中归纳得到的生活价值,形成了一种看待事物相对固定的方法。留守儿童远离父母,平日里固定在同一个小团体内活动,内化小团体的一切行为方式为自我行为准则,跟随同伴参与小偷小摸与轻微破坏行为,“没钱就去偷就去抢”已经成为他们的惯性思维方式,用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的话语表达,这是他们的“环境价值界定”。这即是米德强调的,在象征互动中人们首先要界定自己所处的环境所信奉的价值,然后他们会针对自己所处的环境采取一定的行为,以期在这些价值背景中让自己的行为有意义。

马苏达和他的同事以米德的理论框架为基础,提出了一种青少年犯罪标签理论,着重研究了青少年犯罪人的父母给他们贴的标签。[4]他们发现大多数犯罪青少年在与周围人的交往中,主观显著感受到父母视他们为“违规者”,当他们逐渐接受这种看法后,就会认同违规者为自身角色,并明显受到这种主观感受的影响,通过这种角色扮演实施犯罪行为。同时,父母贴标签的行为增加了这些青少年与其他犯罪青少年同伴交往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了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对其疏于管教的现实使得他们与其他同龄人相比更容易表现出社会化程度低等状况,一旦其发生偏差行为,父母由于不能很好地为孩子进行沟通疏导,很容易给其贴上“问题孩子”的标签,一部分留守儿童会将这种评价自我内化,形成错误的价值观,更加容易发生越轨或者犯罪行为。

马苏达的标签理论之后,杰克·卡兹根据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的一般理论框架,在《犯罪的诱惑》一书中提出用人们在实施犯罪时最想做什么这样的“背景”变量来解释犯罪。他强调应当重点研究犯罪对于犯罪人的价值。卡兹将犯罪分为五类,激情杀人犯罪、青少年财产犯罪、帮伙暴力犯罪、劫持惯犯、冷血谋杀犯罪。每种犯罪中犯罪人都试图通过犯罪达成某种目的,这种计划通常是道德精神层面的,从根本上说,在每种犯罪中,犯罪活动本身就是超越犯罪人在当时的环境中所面对的精神上的挑战。[5]卡兹发现,参加小偷小摸和轻微破坏行为的青少年,通过从事这种闹剧证明自己的个人能力,以“打发”自己面临的持久的无能的感受。参与城市帮伙暴力犯罪的青少年通常来自刚从农村迁居到城里的穷人家庭,他们在城市功利的环境中显得地位卑贱,对城市原住民低三下四。[6]卡兹认为,当犯罪人在实际实施犯罪行为时,会超越一般的精神支配体验到一种前所未有的诱人的、创造性的、甚至是令人佩服的“颤栗”,这种精神上和肉体上的诱惑是对犯罪行为来说最普适的解释。蒂特尔研究卡兹的五种犯罪后发现,“所有犯罪都涉及到了试图逃避他人施加的或环境决定的控制的努力,并且他们都显示了反过来对紧邻的人们和环境施加控制的努力”。[7]参照了蒂特尔的观点,卡兹同样也认为犯罪对于犯罪人的基本价值是逃避他人的控制并给他人施加控制。

二、农村留守儿童白某、毛某入室抢劫杀人案例

2013年1月某日,家住陕西省蓝田县某镇的白城(化名)偶遇邻村毛星(化名)后,预谋从白城家偷钱去西安玩乐却未得逞,于是心生歹意,将目标锁定到白城同村的独居老汉白某身上,里应外合地将老汉困于自家中,用极其残暴的手段将老汉杀害,洗劫了老汉家中500元现金及一些日常用品后,销毁现场离开。在将这笔钱消费一空后,两人前往临潼打工,直至警方将其逮捕。

白城,1999年出生,家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某镇某村,是镇上某初中二年级学生。幼时父母离异,母亲远嫁山西,自此音讯全无。父亲再婚后便外出打工,又再育有一子,常年不在家。白城自小跟爷爷、奶奶在老家生活,由父亲提供三人的生活费。由于常年无人看管,他个性冲动,讲究吃穿,很小就养成了偷偷摸摸的坏习惯,且常年沉迷于网络,不喜欢学习,为上网经常逃学甚至彻夜不归。白城平时只在自己的小团体内活动,经常伙同小团体内部成员共同偷盗。

毛星,1997年出生,初中辍学。毛星出生于甘肃,母亲改嫁后跟随母亲来到了陕西省蓝田县。母亲重组家庭后常年外出打工,毛星被送往位于蓝田县某镇某村的舅舅家借住。舅舅靠种地维生,生活贫苦,毛的母亲开始新生活后无暇顾及与前夫的儿子,也很少往弟弟家寄毛星的生活费。在经济窘迫又缺乏关爱的环境中生存,毛星形成了冷漠自私、沉默寡言的性格。毛星与舅舅家感情不好,舅母十分嫌弃他,因此他常年借宿在不同的同学家中,靠吃百家饭,穿同学不要的破衣服度日。他厌恶学习,经常逃课在网吧虚度光阴,是老师心中的边缘学生;他只与固定的小团伙成员来往,坑蒙拐骗偷对于他而言是家常便饭。

老汉白某,独自住在距离白城家不远的三间柴房里,三间柴房靠前后两个院子连接。案发当天早上,毛星佯装向老汉询问白城家的地址,将事先准备好的砖块藏于身后尾随老汉进入老汉家院子,趁其不注意时将砖块留下,后出门跟白城会合。两人确认老汉进入里屋院子没有出门后,便偷偷从前院潜入老汉家,由内将大门上的两扇门栓都拴上,隔绝了老汉逃跑的可能。白城捡起先前藏好的砖头,趁老汉无防备时移动到老汉身后,用手中的砖块猛地砸向老汉,使其头破血流摔倒在地,为了防止老汉反抗,他用被摔成两半的砖头继续重复向老汉头部猛拍;同时毛星又从老汉屋里找到了一捆绳子与一把菜刀,两人先是用绳子将激烈反抗的老汉的脖子勒住,不断挣扎十几分钟后老汉终于休克,这时失去耐性的毛星,一不做二不休,从白城手里接过菜刀,用菜刀在老汉脖子上剁了十几刀,直到确认老汉彻底死亡才收手。

杀了人的白城与毛星十分冷静,并没有落荒而逃。两人先将老汉的三间柴房搜了个底朝天,在找到老汉家全部500元现金后,他们用电壶烧水洗脸洗手,用手沾水将身上的血擦干净,然后脱下沾满血的脏袜子,换上从老汉柜子里翻出的干净的新袜子,拿着找到的饼干,这才从老汉家后门离开。随后,两人沿路走到村里的商店,买了方便面和两双新鞋,换上新鞋后两人直接去网吧上网,之后在小旅馆休息了一夜,第三天两人又换到邻村网吧上“夜机”,在把偷到的钱挥霍一空后,两人便前往临潼打工直到被抓。

三、案例的解读:犯罪对于犯罪人的价值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审讯室里的白城与毛星,对自己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你们去偷东西,为什么要杀人?”公安民警问。

——“当时白城提出来要把老汉杀了偷东西,我想我没钱也没地方可去,我就同意了。”毛星回答。

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认为,在象征互动中,人们首先界定自己所处的环境所信奉的价值,然后会针对自己所处的环境采取一定的行为,以期在这些价值背景中让自己的行为有意义。毛星与白城不仅从小与父母分隔两地,而且双双经历了父母离异的家庭变故,他们的成长经历复杂且长期处于情感缺失、教育缺失、孤独感强烈的生活环境下,家里长辈对他们的忽视甚至是无视,无法将他们熏陶与教育为一个精神上富有的人,一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健康的自尊与向善心灵的人。作为“边缘人”的白城与毛星不仅与家庭成员缺乏互动,老师及班级的大多数同学也视其为异类,很少与他们来往,他们平日里只在同一个小团体内活动,内化小团体的一切行为方式为自我行为准则,跟随同伴参与小偷小摸与轻微破坏行为,“没钱就去偷就去抢”已经成为他们的惯性思维方式,用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的话语表达,这是他们的“环境价值界定”。由于他们将“我”与大多数人不一样及没钱就去坑蒙拐骗这种惯性自我认知合理化导致了认知的偏差,使得他们漠视法律,社会道德感薄弱,类似法盲,因此从不正当行为一步步发展走向犯罪的深渊。

象征性交互作用理论认为,个人所处环境指向个人行动,对于毛星与白城来说,坑蒙拐骗、吃喝玩乐、自我主义至上就是他们所在的小团体所推崇的生活方式。与小团体里的大多数人一样,两人长期旷课驻扎网吧,喜欢享乐,无钱可花时不论以何种方式,只要弄到钱,他们在圈子里就会被重视、被追捧,这是他们的处世之道。因此,坑蒙拐骗甚至于犯罪行为本身对他们来说没有对错,只是一种摆脱现实存在的无能为力、获得短暂个人地位提升与被认可重视的手段,这对于他们来说才是有意义的。

卡兹在解释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动机时表示,参与小偷小摸和轻微破坏行为的青少年,通过从事这样的闹剧证明自己的个人能力,以“打发”自己面临的持久的无能的感受。农村父母外出打工,试图改变贫穷命运,可以多赚一些钱,或者给后代留下一些物质财富。但正如马太效应所阐述的那样,资本趋于流向原本就资本集中的地方,这样的目标很难如期望那样达成。生活的贫困是大多数留守家庭共同面临的现实状况,但是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之间的最大差异却是体现在精神世界方面。当一部分留守儿童认为自己所获得的主观支持不足,在社会中未被尊重与认可,而他们的情感需要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被满足时,极易产生带有强烈道德精神成分的情绪因素:愤世嫉俗、亵渎、嘲笑、复仇。为了回应这种精神挑战,他们故意在实施行为时不理智,以极端与冷酷的方式支持自己的犯罪意图。

卡兹认为犯罪对于犯罪人的基本价值是逃避他人的控制并给他人以控制。毛星的母亲忙于经营新生活,把他送往弟弟家后常年在外打工未归,且并未提供毛星基本的经济支持。舅舅本是农民,毛星的出现加重了舅舅一家的生活负担,舅母对毛星态度恶劣。处于青春成长期的毛星,长期生活在寄人篱下的被忽略的环境中,靠混迹于村中吃百家饭果腹,穿同学的旧衣服、寄宿于不同的同学家中维持生活。在这样的青春成长关键期不能感受到来自于外界的精神上的情感慰藉,社会化程度低,个性沉默寡言、认生、冷漠、没有人情味。他初中辍学后,却无一技之长,每天混迹街头靠借钱或者与其他不学无术的狐朋狗友结伴小偷小摸承担自己日常生活的开销。与村里的其他人相比,他显得地位卑微,对村里的其他人低三下四。物质与精神双重支持的缺失导致了其极低的自我控制,而从事犯罪行为甚至会带给他精神与肉体上区别于现实生活中的满足感,而其思想品质、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的欠缺,使其不能认清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因此,本应由白城主导的这次杀人抢劫计划,作为追随者的毛星,最后却变成了本案的主导者,用非常残忍的手段无情地杀害了独居老汉白某。用象征性交互理论解释他的行为,即是从根本上来说,在每种犯罪里,犯罪活动本身就是试图超越犯罪人在当时的环境中所面临的精神上的挑战。[8]白城与毛星对独居老汉残忍的杀害,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可以解释为两人面对现实世界的不公而产生的自卑压抑情感的一种自我宣泄。

四、预防及减少留守儿童犯罪的对策建议

农村留守儿童犯罪行为的发生是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由于不能立即改变留守子女与父母分隔两地的现状,因此本文在提出预防及减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发生的对策时,强调应针对留守儿童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完善现有司法体系的同时,通过建立村落矫正模式的方式,预防及减少留守儿童犯罪行为的发生。

1.完善留守儿童犯罪司法体系

完善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体系是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保障,应当加快对不适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订、制定,如户籍法律制度、教育政策等。同时,对已经发生犯罪行为的留守儿童,目前我国未能针对其制定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要更好地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需要构建一套针对留守儿童的保护体系。一是加强法律条约的可操作性。在服刑期间的留守儿童,其父母监护权利并没有免除,当他们应尽义务而未尽时,应该建立相关制约机制。二是人民法院“敦促”权如何行使尚不明确。留守儿童犯家属长期不来监所探视,由谁行使敦促服刑留守儿童犯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探视,通过什么程序行使,尚未规定,需要及早做出明确规定,这对留守儿童犯获得家庭和社会的关怀,增加留守儿童改造信心意义重大。

2.建立村落矫正模式,改善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环境

虽然目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已经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根据法社会学的观点,法具有实然性,它仅能反映一定阶段的社会生活,有一定的局限性。而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法律的滞后性显现。有关调查显示,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全国共有27 891万0~17岁的儿童,由此推算,全国留守儿童规模为6 972.75万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为6 102.55万人。对比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计算的估算,当时全国农村留守儿童5 861万人。五年间,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了242万人。[9]赫伯特·帕克曾经提出“犯罪制裁的局限性”概念,这一概念认为,只有极为有限的犯罪行为减少是依赖于法律和刑事司法体系,任何可以通过花费金钱减少的犯罪都对公民的自由和公民的权利产生了巨大威胁。这一数据同样从侧面证实了这一理论。因此,需要关注留守儿童生存现状,建立社区矫正模式。

当前,我国留守儿童面临农村社区环境落后封闭、自身社会化不足的生存局面,同时由于监管不力,很多留守儿童失足走上犯罪的道路往往都经历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应当雇佣社会工作者针对留守儿童不良行为及早进行社会矫正,减少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方村委会必须详细调查了解当地留守儿童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一方面连同政府、司法机关组织成立留守儿童活动中心、心理咨询室等场所,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针对留守儿童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及不良行为进行矫正;另一方面,犯罪青少年重返社会后要加强教化工作和保护观察工作,开发崭新的再生保护的心理矫治技术等 。

五、总结

由于社会变迁,农村剩余劳动力大批向城市转移而形成的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已经凸显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的选题是基于过往各个学科对留守儿童犯罪现象的研究,从互动交互视角出发,以留守儿童犯罪的价值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寻找法律在适应层面的漏洞,提出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发生的对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Blumer H.Symbolic Intersctionism:Perspective and Method[M].Englewood Cliffs,N.J: Prentice Hall.1969.2

[2]George B. Vold, Thomas J. Bernard, Theoretical Criminology[M].Oxford:University Press, 2002:41-53.

[3]W.I. Thomas, The Unadjusted Girl[M].Bosfon: Little, Brown, 1923:41-53.

[4]Ross L. Matsueda,“Reflected Appraisals, Parental Labeling, and Delinquency: Specifying a Symbolic Interactionist Theory,”[J].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5]George B. Vold, Thomas J. Bernard, Theoretical Criminology[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6]George B. Vold, Thomas J. Bernard, Theoretical Criminology[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7]Charles R. Tittle, Control Balance: Toward a Deviance[M]. Boulder, Col.:Westview, 1995, 279.

[8]Jack Katz. Seductions of Crime: Moral and Sensual Attractions in Doing Evil[M].New York:Basic,1998.

[9]段成荣,等.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和发展基本状况——基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J].人口学刊,2013,(3):4-6.

[责任编辑兰一斐]

An Analysis of Crimes Committed by Left-behind Children in the Countrysid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mbolic Interactionism

ZHANG Yu, ZHANG Hong

(InstituteofH&SDevelopment,NorthwestAgriculture&ForestryUniversity,Yangling712100,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makes an in-depth analysis of a real case of house robbery and homicide committed by left-behind children in the countryside and concludes that by implementing illegal crimes, the left-behind children intend to show their emotional needs cannot be satisfied through legal means and they are of lower social status. Psychologically, left-behind children are in the dilemma. It is suggested that in order to prevent and reduce this problem,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and establish village correction mode at all levels of community in the countryside.

Key words:left-behind children in the countryside; value of crime; symbolic Interaction; symbolic interactio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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